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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泰贤:原始佛教思想论 第三篇 理想与其实现(灭道谛论)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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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泰贤:原始佛教思想论 第三篇 理想与其实现(灭道谛论) 第二章

 

  第二章 道德概论

  甲 理论方面

  一、道德于修道上之意义

  宗教与道德之起源及范围。原不必相同。盖宗教为现实人与超人(但不必人格神)间之关系。道德则要为成立于人与人间之关系。惟其间亦有共通之一事。即同在以牺牲自己为目的。即不然。亦必以此为主要的一要素也。夫宗教者。以牺牲为其最大要素。在低级宗教。以提供外表的牺牲于神。为神人交通之必要条件。迨进而为高等宗教。则以自空其身于超自然之前。为所以摄理之道。此徵于用某种形式。以牺牲为重要行持之一。当属无疑。道德亦与此同。纵谓其起源。发于利己心。然为道德之条件者。至少亦必于某种程度。离开自己之忖度。舍己为人。此论者所以谓离利己心愈远。则道德的价值亦愈高。实以此也。似此宗教与道德。均同以离开我执我欲。为其最大要件。故两者之本质。遂胶结不可折异矣。

  夫佛教亦完全基于如上之原则。即佛陀虽不立超自然之神。然为涅槃解脱之超自然。可谓与其宗教的神人格。相当之部分。且因谋此实现故。不可不以我执我欲供牺牲。故离此我执我欲之道。一方在劝勉消极的离欲生活。同时于他方。则在竭力提唱积极的道德生活。循斯二者之相辅。方得达其目的。尤其为不立神祇。不拘仪式之宗教。对于世俗信徒之修道训练。除一依于三宝之信仰。与道德的生活外。别无他道。此所以宗教与道德。成为胶结不可离也。俗士依于道德的修练。渐进于大觉位之范围。实为记述佛陀生前之经历。本生谭(jataka)中所载菩萨之利他的与牺牲的行为。即佛陀之得为佛陀。除今生之修行外。并以为乃其前生为俗人时。专长养于牺牲的道搞生活之结果。此可见佛教以道德生活。为宗教之要素也。且其饶有趣味者。似此佛陀之无我。寝至肯定道德的大我。若如高标大我之奥义书等。理田上虽承认人人共通之我。然苟识以之为道德的实际化。则尝缺乏人类依于慈悲心。互相结合之努力。反之、依于佛陀之无我论。所发扬之爱他心。则能使大我之真实。而为道德的实现。综之。佛陀修道之要谛。谓在极端尊重道德者。乃为发挥高等宗教之特色。固与当时之其他宗教。择术殊异。然此亦为佛教于社会。而得巨大势力之一因也。

  二、奖励止恶行善之根据

  一切道德。最后均当迥向于至高至善之解脱涅槃。反言之。即必以至善至高之解脱涅槃为根底。道德方能得其真诠。此佛陀对于道德之第一义的态度也。惟一切世间。若仅以欲为根本。则其间所谓道德者。亦不能脱欲的生活之范围。以术语言。即不免为有漏。(Sasavaka)然则于此有漏之世界。以离开我执我欲为本质之道德的行为。尤其为奖励爱他心之根据。在于何处欤。佛陀以之自种种方面说明之。

  第一例如依据善因善果。恶因恶果之法则。自功利的立场言之。即谓为恶之时。或能使我执我欲之满足。虽未可知。然因其酬报。当为永远之苦。故究为不值。又行善之时。或使自己有若干牺牲。然因其酬报。得为永久之幸福。究为利益。故苟欲得大满足者。必姑先损已。其为说盖如此。然此亦各种经典。随处所见止恶修善之奖励法也。例如、以寿与人者。(救济人寿命者)于人天生为长寿者。以妙色与人者。于人天生为幸福者。以力与人者。于人天生为有力者。智慧与人者。于人天生而为有智慧者。(1)

  盖用此引诱俗人。以为除功利外别无馀事者。为最有效之方法。据佛说。此种因果法则。具有如前述生命论之基础。即以此为基础。显明道德之效能云。虽然。如某一派学者所批评。以为佛陀之道德。要不出于功利说以上。实可谓非常之谬误。夫此纯不外于轮回界。由卑至高之道。决非自第一义立场之道德。要当弗忘也。

  第二基于与上略同之原则。而自不同之立场考之。即谓一切众生。若自三世因果言。则一切皆为同胞。故当慈爱。此乃契于人情自然之说也。盖谓轮回为无穷尽。则一切众生。于过去之世为何。抑为吾人之父母亲戚。洵有可信。且于未来亦然。由此说观之。一切众生。皆为有父母妻子兄弟姊妹之关系者矣。

  当为此念。如是一切众生。过去之时。必为我之父母、兄弟、妻子、亲属、师友、知识。(2)

  昔慈镇和尚有句云。「闻听山鸟交鸣声。忽动畴昔父母念。」实亦不外缘此理由。而发于至真之情感也。即吾人虽有爱父母妻子之本能。若扩充其本能。则亦当爱一切众生。——不独人类。兼及动物。——顾于此而有卓灼之根据。即为由此立场之说也。

  更自因缘说言之。世界者。一切仅由于因缘而成立。惟此因缘中。若含有自他关系。则此世界。要为共同责任之舞台。是故因于满足自己。而残虐他人者。自全体立场言。间接即以残虐自己。助他人者。亦即以助自己也。由是佛陀所示。[于保障自己中。而保护他人。于保护他人中。而保护自己。](3)乃共济上最切要之条件。迨后有部宗等。以世界为共业之所感。即以为乃诸众生之业。共同之产物。实不外为揭明此思想。惟吾人亦尝于此。认为佛教伦理连带观(Solidarity)之根据也。

  第三自同情之立场言之。即所谓己所不欲。人亦不欲。己所欲。则亦为人所欲。基于人情爱他心之奖励是也。增一阿含三十七。(4)名此为自通法。(attupanayika dhammapariyaya)并叙述何以吾人当不杀生、偷盗、邪YIN、妄语、恶口、绮语、两舌之理由如次。

  圣弟子居士。当作是念。当作是念。我欲生。欲不死。欲幸福。欲避苦。如破此欲生、欲不死、欲避苦。我之生命。此讵我所爱欣者欤。然则我若破坏与人相同。欲生、欲不死、欲幸福、欲避苦、之他之生命。则他亦所不爱不欣。奚待论耶。凡于自己不爱不快之法。于他亦为不爱不快之法。然则我缘何得以自己不爱不快之法。而系缚他人哉。

  依如是念。自离杀生。能使他持不杀生。常赞叹不杀生。

  (关于偷盗、邪恶、妄语、恶口、绮语、两舌、等文同。)

  即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立场。以示身三。语四。七善业道之理由。名为自通法。洵可谓命名得当。佛陀更以如次偈文。简括举示其义曰。

  由心驱转一切方向。

  遂不见有较自身为可爱者。

  如是。他人亦以其自身为唯一可爱者。

  是故爱自己者。勿害他人。(5)

  昔波斯匿王。尝以世亦有较自己为可爱者否。问于末利夫人。夫人答以为无。王亦是之。遂以此结论。告诸佛陀。佛陀爰说上偈。以谕两人。即自人类之利己心为起点。使之对此同情。盖循于此种方面之道德的奖励。乃最亲切适当之诱导法也。夫「勿] 云者。虽为止恶之词。然若转易之。则可成为以己所欲者。与诸人之行善。即积极的道德。是又不待论矣。

  如是、佛陀于相互关联之间。自其不同之立场。以明一般伦理的基础。然均为尚未完全脱离我执之立场。乃极其一股通俗之说。惟自实行的见地言之。至少亦在使世俗止恶行善。于不知不识之间寝至于真正无我的道德。盖以举示为此进阶最有效之道德的根据也。迨后阿毘达磨训释善之义。

  世顺益他世为善。(6)

  实不外由此立场言之也。

  虽然。于兹有须注意者。似此佛陀于世俗的道德。参合功利之立场言之。决非论其结果。毋宁论其动机。试参照前述之类业论自明。盖佛陀通常祇对于特名为有意的行为。(Saňcetanika kamma)论述善恶。若非有意者。则当依其结果如何。而施以道德的判定。今欲使此义更为明显。特举例言之。昔有一比丘。因打蛇而误伤人至死。佛判之曰。杀人罪则非。宜照狙击动物罪处罪。是故佛陀于道德的行为。不待论为以根于心者为第一。以结果之行为为第二。此对于以行为为第一。以心根为第二之耆那教。乃佛教道德特色之一。此即佛陀以贫者之一灯。较长者之万灯。尤为贵重之理由也。(7)

  [注](1)A.lll P .42。

  (2)杂三四阁本P.666;S.10 PP.189-190;of Therig 498。

  (3)S.V.P.168.Attānam rakkhanto param rakkhati,param rakkhanto attanam rakkhati

  (4)增三七阁本 689-690; s.V. P.353。

  (5)S,ll 75。

  (6)大毘婆娑五一卍本 213。

  (7)五分律二八张二 P.63。

  乙 实际方面

  三、家庭道德

  爱他心肇自家庭夫妇相爱。父子相亲之情。乃出诸自然者。佛教常以此为起点。举示一切众生相爱之现。如前所举。即其明著之一例。惟自事实言。父母、子女、夫妇、兄弟之间。不必定属常相亲睦爱敬。此所以须教以家庭道德也。佛陀尝由种种方面训诲之。今就便利上。分为经济的方面。与道德的方面。两种述之。

  [家庭经济] 欲维持家庭之健全。不可不有确实之经济的基础。家庭之各人。尤其为家主者。宜于此特为注意。在今为然。而昔之印度亦如此也。矧当佛陀时代。因于都市文明之发达。经济势力。咸认为昭著。今观迦旃延对于摩偷罗王。陈述四姓平等时。而加入财力一项。可为明证。以是佛陀特于家庭问题。应行注意之事项与教训等。一再教诲之也。且自文献上徵之。凡此均为汉译所存。巴利一方不甚多见。惟巴利藏为上座部所传。意或将此通俗者 。删去未录。汉译则率直以此传布之耳。又现今汉巴文中。亦有互相一致者。例如长含十一善生经。(D。31.Shingalovada)佛陀尝计数损失财帛之原因。为六种。据此、则佛陀固曾注意于此。斯又不可抹杀之事实矣。

  如佛说。因谋巩固经济的基础。先须有获得财货正当职业之修养。否则因欲生财之极。遂至于犯罪。此汉译善生经。所谓「先学技术。后求财物。](1)但佛陀所用为施教之职业。即田种、(农)行商、牧畜、租屋者、木工、饮食店、官吏、书疏、算画之技术等。(2)综之。若扩大其精神。则一切职业。悉为所包括耳。

  似此依于如斯职业。而得财物。更须注意于其运用。佛陀以为运用法之所须注意者。要在综核收支。不为分外之支出。其尤有趣味者。是为四分计。汉译善生经曰。

  分别为四分。一分为饮食。一分为田业。一分举为贮藏。以应急时之所需。一分结予耕作商人。而生利息。(3)

  即一分为家计费。一分为营业费。一部贮藏于家中。又一分自现今言之。则为股份。公债。银行存款之义。且此事不独载于汉译善生经。即杂阿含第四十八(阁本P.750)亦有之。以一分为生计费。二分为营业费。一分为贮藏。所异者惟少利息运用一项。至所谓四分计。则与前同。抑此恐为佛陀常所施教之家庭经济原则。殆属无疑。若深考之。或为举示当时之实用学(arthasāstra)等。亦未可知。综之。就所闻于佛陀亲说者。固如此。则佛教之家庭经济基础。当可谓即此四分法矣。

  家庭经济所最当警诫者。厥为滥费。以是佛陀尝举示财产消失之缘。而使人注意。尤其因于怠惰放荡之滥费。更为佛陀所深戒。前述善生经。(Singalovada)计此为六因是也。

  一、耽于饮酒(Sura-Meraya-Majja pamādatthānānuyoga)

  二、夜游(Vikāla-Visikhā Cariyānuyoga)非时徬徨于街道)

  三、耽于妓乐(Samajjābhicarana)

  四、耽于赌博(jūtappamāda tthānānuyaga)

  五、结交恶友(Apamittānuyaga)

  六、耽于怠惰(Okālassanuyoga)(4)

  佛陀更于此。一一详晰昭告其祸害。以示财产之保护上。(道德更不待论)所当慎避。此外杂阿含第三十六。(阁本P.658)列举消灭财物之因缘为八种。即王家之难。盗贼、水灾、火灾、自然消耗。低利不还。怨家破坏。劣子浪费。盖一以示财富为非必可依赖之物。一方又使为经济上之注意。关于此点。实极其恳切也。

  要之如佛所说。先当学习正当职业。以由此所得之财物。供给一家。若有馀力。则贮畜之。以备不时之需。凡此云者。即为归结于健全家庭生活之基础也。

  佛陀虽似此奖励贮蓄。然若意在过于节约。而享受较诸收入过低之生活。则以为当排斥之。此固不可漠视者。尝有名跋阇迦(Byagghapajja)一青年婆罗门问佛曰。如何而得现法安乐。佛陀于此。而教以行如次之四法。

  一、方便俱足 (Utthānasampadā)

  二、守护具足(Arakkhasampadā)

  三、善智识具足(Kalyāna-Ni Mittatā)

  四、正命具足(Samajivika)(5)

  第一方便具足者。谓职业的修养完备。第二保护具足者。谓财物之保存。第三善智识具足者,谓结交善友。裒益道德的修养。第四正命具足者。谓不滥费财物。同时亦不过于鄙吝。而享受收支相应之生活。即当知正命具足中。以避免滥费与鄙吝。(atihina)同用为条件。昔佛陀尝以较收入骄奢之生活。(ulara)比于无种子之优昙钵果。其较收入过低之生活。则比于饿死狗。(ajadhumarka)以示告诫。笃而论之。佛陀于此。以提倡中道生活为要也。

  如是佛陀虽对于家庭而注意经济的计划。然如佛说。此等计划。决非仅图安养自己及妻子。盖巩固家庭经济之目的。毕竟在使家庭能为善行。即除养育自己及妻儿外。犹使足供孝养父母。扶助亲戚。赈济贫困。布施沙门婆罗门等之所旨也。佛陀尝因一婆罗门。举行无意义之祭祀。而教以祭如次之三火。以代婆罗门之三火云。即根本火。居家火。福田火是也。根本火者。方便得财。供养父母。居家火者。得财以养育顾恤妻儿。亲属、仆从、宾朋。福田火者。供养沙门婆罗门之义。( 6)是虽为向来教化法之转变。然完全以使用财物。须合于正谊为中心。此关联于家庭经济问题。而为吾人所最宜注意者。由此以谭。如前所举。佛陀对于跋阇迦。教以得财营生之道。后世于安乐之四法。特说施具足。(cagasampada)盖即以无所得心。(vigatamalanacchrena cetasā)而为行解脱施( muttacaqa)之一条件也。(7)

  因于得财而行恶事。如佛说。是为冠履倒置之极致。乃佛陀所切戒者。故曰「纵为国王、为父母、为妻儿。亦不可为恶事。」(8)矧以供给此等为名。而欲得不正之财。是可谓距于佛陀经济施教之精神弥远矣。夫经济安定云者。在使为家庭道德的基础。故生财之道。与用财之法。亦不可不完全于道德立其根基。当勿忘此为佛陀之根本精神也。

  [注](1)中三三善生经阁本 P.162 长十一同上阁本P.820。

  (2)杂四阁本 P.504 ; A IV.P.281-283。杂四阁本P.750。

  (3)中三三善生经阁本P.162。;长十一善生P.280。

  (4)长十一善生阁本P.819;D.31,III p.182。又AIV P.283。列举溺于妇人、( Itthidhutta)溺于酒、(suradhutta)溺于睹博(Akkhadutta)结交恶友(pāPamitta pāpasampavańka)四种。为消财之因。

  (5)杂四阁本 P.504;AIV P.281。

  (6)杂四阁本P.505。

  (7)同上

  (8)中六陀然经阁本P.27;M.97.Dhanaňjani IIP.188-189。

  「家庭中各人之义务」笃而论之。佛陀所尊重之家庭道德。要在家庭间之各人。互相理解亲爱。志于善而进于信仰。佛陀尝适应于各人之身分。及其特殊之义务。举示有关于此之德目。由种种立场。以谋家庭道德之健全。就中佛陀所最重者。为人子对于父母感谢之念。与基于此之孝养义务。乃佛陀始终以为言者。次于此者。为夫妇间之关系。特奖励妻之贞节。与夫之慈爱抚育等。为家庭和平之基础。虽然。凡此家庭之各人。适应其身分。所应尽之义务。其综合于一处而举示之。虽前所引用之巴利长部第三十三。(Singālovada)与汉译十一卷善生经。(中三三善生经别译尸迦罗越六方礼经)亦所未载。兹虽有稍涉烦琐之歉。然因免于零星徵引。特就巴利文尸迦罗越六方礼经。译出其重要部分。按尸迦罗越(善生)为婆罗门之子。盲从祖先遣传之习惯。礼拜天地四方之六方。佛陀以此改为伦理的。六方礼之意义。汉译现有三本。为阿含中最著名经典之一。巴利文与汉译间。虽稍有不同。然大体要为一致耳。

  「序」 居士之子。如何为圣弟子(ariyasavoka)者。当礼拜六方。居士之子。不可不知此六方。即父母为东方。师为南方。妇为西方。朋友为北方。仆从为下方。沙门婆罗门为上方。

  「亲子之关系」为之子者。须以五事对于为东方之父母。第一维持其财产。第二继承其家业。第三确立其谱系。第四产生子孙。第五祖先之追荐供养。(此与汉译不同见注1)

  如是为东方之父母。对于此五事。亦须依于五事。慈爱其子。第一禁子之恶。第二使住于善。第三修学业。第四为娶美妇。第五于适当时。让与主管家务等是也。…如是则东方能为所护念。安稳无患。

  「师弟关系」 是故为弟子者。须以五事。对于为南方之师。第一于师前必起立。第二亲近侍奉。第三乐闻师说。第四尊敬师长。第五凡所教诲。悉皆忆持。是为南方之师。对于弟子。依此五事。亦不可不以五事。慈爱弟子。第一善能调伏。第二使已忆持者。更能忆持。第三就其所闻一切学业。悉皆传授。第四指示良友。第五于各地所而保护之。…

  如是南方为所护念。安稳无患。

  「夫妇关系」是故为之夫者。须以五事。对于为西方之妻。第一敬。(汉译为相待以礼。)第二不轻视。第三守贞操。第四委以家内之全权。(Issariyo-Vosaggena)第五与以衣服庄严。如是为西方之妻对于夫。依此五事。亦不可不以五事。对于其夫。第一治事有秩序。第二能侍奉夫。第三守贞操。第四守护家财。第五遇事精勤不怠。…如是西方为所护念。安稳无患。

  「朋友关系」是故为彼家之于者。(kullaputta或曰绅士)须以五事。对于为北方之友人。(mittamacca)第一布施。第二爱语。第三利行。第四同事。第五不出恶声。

  如是为北方之友人。依此五事。亦不可不以五事对彼。第一保护彼被诱惑。第二己被诱惑者,保护其财产。第三为其恐怖时之依处。第四于不幸时。亦不离舍。第五尊重其子孙。……

  如是北方为所护念。安稳无患。

  「主从关系」 是故为主人者。须以五事。对于为下方之从者。及劳动者。(Dosa-pamamakara)第一依其所能。课以工作。第二给与友食。第三病时给与医药。第四按时给予盛馔。(acchariyanam rasanam samvibhaya)第五按时休假。

  如是为下方之从者。劳动者。于主人行此五事。亦不可不以五事。对于主人。第一早起。第二迟睡。第三仅受取所与之物。(不与则不取。)第四能任事。第五颂扬主人。

  「出家与信徒之关系」 是故在家者。须以五事对于为上位之沙门婆罗门。第一身行慈。第二口行慈。第三心行慈。第四对于彼不闭户。(使能自由出入)第五布施食物。

  如是为上位之沙门婆罗门。因此五事相待。亦不可不以六事对于在家者。第一禁彼之恶。第二使住于善。第三以善心慈彼。第四令彼能闻所未闻者。第五令已闻者清净。第六开示天道。…

  如是上方为所护念。安稳无患。

  此虽分类过密。有损于布教灵敏之嫌。然似此简括叙述。极其平实恰切之家庭道德。洵可谓亲切之至矣。抑吾人所敢言者。今即照此所说。用为现今日本之家庭道德。盖亦得以形成健全之家庭也。

  外此所散见关于家庭道德之说法。虽尚有多种。然要皆不外为分记上述六方礼经一部分之物。或扩充其说者。爰即以上述者为代表。他姑从略云。

  「注」(1)汉译长含。与巴利文所载对于父母之五事稍异。即(一)勿缺乏供养。(二)一切行为。均当得父母之同意。(三)勿逆父母。(四)听父母之命。(五)不断父母之正业。(阁本P.923)中含善生经。则为(一)增益父母之财。(二)办众事。(三)供给父母所欲之物。(四)不违父母。(五)以自己所有。供给父母。至如父母以欲其子维持一家之系统。产生子孙。死则追荐等五事相期望。则Amguttra lll.P.43中亦有之。意者巴利文一方。较近于原始的说法耳。

  (2) D.lll PP 189—191。阁本819-820。同161-162。

  四、社会道德

  此所谓社会云者。其意义为指比家族更大之团体。与特殊之团体。如村(gama)与都市(janapoda)等。又进而言之。即一国之全体亦属之。佛陀说教中。于家庭道德外。虽未特另标举此种团体之特殊道德。然以其有可适用于此者。故另关此项云。(1)

  统摄一切团体之道德。佛陀所最重之德目。即所谓摄事(sanghaavatthu)是也。盖摄事为众生互相团结之条件之义。依据其名称。当已知为对于团体之物。摄事有四。名为四摄事。第一布施。

  (dana)第二爱语。(PiyyavUjja)第三利行。(atthariya)第四同事。(Samanattata)乃前六方礼经。朋友门之摘要。第一布施者。富者施贫者以财。贤者施愚者以法。由是团体之各员。互相扶助。有无相通。使团体生活。得向上圆满。第二爱语者。互以和悦之言。谈论慰藉。推而至于日常酬对之词亦属之。夫欲使团体融洽。固为不可缺之要素也。第三利行者。团体生活之利益。即顾全公益。以现今流行语言之。是为社会服务。第四同事者。自身同化于团体。即依从团体之规则及习惯。而行动之义。盖团体体德目中之最重要者。假使无此精神。则社会莫能成立为一团体矣。虽然。若团体之恶语。而自身亦同化之。则为佛陀所戒禁。故佛陀特谓此为「于法同事。」(Samanttatā dhammesu)即其规则与习惯。苟与法相契。而毫不违背者。自身固当与同化。否则者若为可以脱离之固体。则脱离之。不能脱离者。则宜极力提创改革。斯乃佛陀之精神。由此以谭。道元禅师。谓此同事为「初使自己同于他。后则使他同于自己」之义。(2)实为饶有至味之解释也。

  要之。四摄法者。小而一家。大而至于全世界。苟组成为一团体。则为所不能缺之德目。此佛陀所以谓「依此摄世界。如车之进行。而依于御者(ānī)] 是也。(3)佛陀之僧伽。亦为此种精神所领

  导。又如在俗之佛陀信徒手长者。(Hatthaka)亦以此四摄事。统摄五百大众。克举卓越之成绩。尝为佛陀所推奖。其事甚著。(4)故吾人以为即在今兹。苟能应用此四摄法。则如各团体之纷扰。亦大可调和也。

  又四法之中。尚有属于利行者。佛陀曾就种种事项。片断述之。其最可注意者。厥为谋旅行者之便利。即于河置船。以利涉济。建宿舍。以利息止。掘井水。以解旅人之渴乏等之设备也。

  种植园果故。林树荫清凉。

  以桥船济渡。(旅人)造作福德者。穿井供渴乏。客舍供行旅。如是之功德。日夜常增长。具足如法戒。缘斯得生天。(5)

  是为佛陀所谓生天之道。盖因佛陀自身。长期旅行。爰于此有痛切必要之感。益以当时各国。交通频繁。其结果遂以此为一般的必要矣。综之。此可谓注意于文明之施设。乃极有兴趣之谭也。

  [注](1)A.ll.P.32。

  (2)正法眼藏四摄法卷。

  (3) A.ll.P.32中三三善生阁本P.162 杂二六P.623。

  (4)中九手长者经阁本P.46 A.IV.PP.218-219。

  (5)长含第二游行经阁本 P.777;杂三六P. 680;S.l.5.7 Vanarcpa l p.33。

  五、政道论(其一实际的政道)

  佛陀为舍弃总揽实际政治之地位。而求永远之人也。虽然。其解脱后之行动。乃至开示诸问题。至少于所谓人天教中。关于此方面所说者。当亦不鲜。盖其信徒之中。具有政治利害不同之多数国王与大臣。每因各种事件之发生。而仰承佛之教训。于是乘此机缘。自道德的立场。与以政治问题之指导。此如摩诃陀与拘萨罗之战。摩诃陀王阿阇世被虏。佛陀自为裁判者。特释放之。又如拘萨罗王毗留陀。(Viruddha)欲征服佛陀故乡迦毘罗成。佛陀自当于远征军之法路。希冀毗罗王再度反省。引还其军之类。盖尝屡屡调和当时所谓国际纠纷是也。更如跋耆种。(Vajji)当其建设共和国时。佛陀所举示之国家健全条件。自政道的见地观之。尤有至味。此事见于长含第二游行经。(D 16 Mahāparinibhāna sutta)而为汉巴一致之记录。所谓条件。即

  (1) 当时集会(汉数相集合。讲议正事。)

  (2) 以和合之精神(Samagga)相集合。以和合心议国事。(汉 君臣和顺。上下相敬。]

  (3)保守传统的国法。不乱立新规。Vajji appaňňattam na paňňapenti paňňattam samucchidanti Yathā pannatte porane Vajjidhamme samādāyavattanti(汉 奉法晓禁。不违礼度)

  (4) 尊贵国中老宿。听受其意见(汉 孝事父母。敬顺师长。)

  (5) 良家妇女。当守贞操。

  (6) 尊敬其国内外之神庙。(cetiya)(汉 恭于宗庙。致敬鬼神。)

  (7) 如法尊敬阿罗汉而保护之。(汉 宗事沙门。敬持戒者。)

  如上任何皆为道德的条件。盖以尊重一国之历史习惯。人民互相和睦。重道德。尊宗教。即为强国之根本的基础也。至若有此实际之效果者。如跋耆共和国。能遵守此七条。虽以摩诃陀之强大。亦不得轻易破灭之。彼之华氏城。(pātaliputta)殆即纯以备跋耆共和国所兴筑。此其明徵。又涅槃经亦载此事。谓当佛陀晚年。阿闍世欲征伏跋耆。遗大臣甬舍(Vassakāra)问佛意见。佛陀谕以跋耆共和国。能遵此七条。故离于征伏云。案此种问答。当为决定后所发表者耳。

  跋耆所行之教。虽为属于共和国者。然君主国亦适用此原则。所异者。仅于数相集会。议论政事时。当以国王为中心之一端耳。汉译第二条。翻为君臣和合。上下相敬。如据此所译。讵非谓对于君主国之政道欤。虽然。若如佛说。君主国所特宜注意者。则为国王之道德生活。盖君主国政治之中心。一以国王为原则。自实际言。当时之印度国王。亦如中国日本战国时代之诸侯。多属凭藉兵力。而得王位。故其生活之善恶。直接涉及于国家之治乱。汉译增一阿含第四十二卷(阁本P.449)曾载有国王之十德。录记如左

  (1) 清廉宽容。

  (2) 能受群臣之谏。

  (3) 好施与。与民同乐。

  (4) 租税必依法徵收。

  (5) 整肃闺门。

  (6) 不因酒乱性。

  (7) 勤勉。不嘻笑戏乐。谨持威严。

  (8) 审判必依法律。无私曲于其间。

  (9) 与群臣和睦。不与彼等竞争。

  (10) 常注意于身体之健康。

  综上所述。要在陶养私德。为公德之根原。以私德为基础。而行公众之迨道。盖极通于儒教之政道观者。至依于法律徵税及审判等。亦极与近代所行者相符。是皆彰明较著之事实也。国王之义务。婆罗门法典中亦有之。即大舒事诗中。亦屡有陈述。自不待论。如上十德。或当与有关联。综之。佛陀固以此视为国王应笃守之紧要条款。即如舍卫十城主波斯匿王。(Passenadi)以此为德目。殆亦为佛陀之所指示也。又如臣民尊敬国王。服从命令。固为政治之要道。但据吾人所知。原始圣典中。无综合臣民。对于国王之义务。特为说明之处。盖佛陀政道论。主要在以当时之治者阶级为对方。而开说之。自他方言。则以当时国王。辄多虐待人民。故虽对于努力王事。屡有可说之机。而于赞叹国王之恩惠。终不赞一词。惟自佛陀之精神推之。亦可谓于和合心(Samagga)中。已含有人民对于国王。应尽忠节之义。迨后心地观经等。以国王之恩。列于四恩之第三。谓「若有恶人。于国内反逆王者。现时福德衰落。死后堕于地狱。](2)此殆佛陀对于以德敷治之国王。所主张之精神为如此也。

  要之如佛说。健全之国家。在以道德及宗教为基础。上下和睦。尊重法律。固莫不赖此而成立。至其尤可注意者。婆罗门一方。虽纯以四姓之阶级。为国家秩序之基础。佛陀则不计此为秩序之一。虽认职业上之四姓区别。以为各能尽其职分。即所以契于法。但其特殊的区别权利。佛陀亦不承认。此即以表明道器的四姓平等也。由此以谭。佛陀殆欲于暗中解放政治的四姓之区别。当佛教盛行时。印度国势。亦大概强盛。殆即以不认此四好区别之思想。力能致其团结。厥后印度宗教复兴。四姓区别之说。再嚣尘上。遂至国力日衰。沦于灭亡之运劫运。夫亦可谓有所由来矣。

  「其二理想的政道]上述政道观。要为参照当时实际之施设方针而言。至于佛陀之理想政道。决非似此种种分裂之国家。乃为统括四海为一团。所谓转轮王(Cakkavattī)之治世是也。案转轮王之理想。起于佛时代之前后。当时印度各邦之分裂。己有渐趋统一之势。爰有适应于此之理想王。即退一步言。佛陀为太子时。亦当受其熏陶。此徵诸种种事实。可信为无疑者。是故佛陀纵以出家。舍弃政治的转轮王之思想。然其替代者。则有为法界转轮王之自觉。故其实际的政道理想。仍为此种转轮王之治世。要亦自然之数也。

  然则所谓转轮王之资格为何。按此虽有成就七宝之说。但其最要者。厥为轮宝。(Cakkratana)轮王之称。亦即以此。盖信其有此资格之王者。当于十五月明之夜。由天降下也。至所谓资格者。要为能行正法。转轮王修行经(D 26 Cakkavatti)中。实如次所说。

  汝依于正法、重法敬法、思法、尊法称赞法、树立法幡、法幢。依于法。自婇女、内宫、军人、刹帝利、婆罗门、居士、村市、沙门婆罗门、乃至鸟兽。均保护之。(3)

  即以此实行时。宝轮自然由天降下。所谓转轮王之资格。亦自当具备。由是以此宝轮为标识。随从四兵。先征东方。藉宝轮之威力。即正义之力。不动干戈。险夷自平。曲者自直。更及于西南北等方亦同。如是遂平定四天下云。至王之法令。专以五戒为基础。故轮王对于边陬副王(Patirajā)所训示者。常为「勿杀、勿盗、勿奸YIN、伪语、勿饮酒。」等。且据汉译。其词尤为明快。谓此大王于征伏四境之中途。

  有边土副王。设筵欢迎者。王斥而谕之曰。「此。诸君。汝辈若欲供养我者。但当以正法致治。勿偏枉。勿于国内而有非法之行。」(4) 由此观之。其四体充盈。悉为此正法政治之化身者。即转轮王。是故于

  此轮王治下之臣民。亦各于其处而得所愿。不待论为无一不平。亦无争斗。此汉译所谓「土地丰沃。人民炽然。志性柔和。慈孝忠顺」 是也。(5)

  如佛说。此轮王之出现。过去未来均有之。所谓「有正法之世。则轮王相继不绝。」凡有正法处。即有此王。故国家或国王。须常行正法。努力于此种理想之实现。至其尤有兴趣者。是为未来弥勒佛(Melteyya)出现时。转轮王管理之阈家状态。据吾所知。巴利文中。虽不见有与此相当之文句。然汉译则甚详。且于说明理想国家之为何。极其富于暗示。试徵引如次。

  尔时。阎浮地(全世界)之东西南北十万由旬。各处山河石壁。皆自消灭。四大海水。各据一方。时阎浮之地。极其平整。如镜清明。举阎浮地内。谷食丰饶。人民炽然。多诸珍宝诸村落相近。鸡鸣相接。是时害花之果树涸渴秽恶亦自消灭。其馀甘美之果树。香气殊好之物。遍地皆生。

  尔时时气和适。四时顺节。人身之中。无百八患。贪欲、瞋恚、愚痴、甚不殷勤。人心剂平。皆同一意。相见欢欣。善言相向。言辞一类。而无差别。如彼郁单曰(Uttarakura)之人无异

  是等阎浮地内之人民。大小皆同一向。无若何之差别。彼时因男女之类。欲大小便故。地自然开。事讫后。亦复还合。

  尔时阎浮地内。自然生粳米。亦无皮里。极其香美。食品店不患苦。所谓金银、珍宝、砗磲、玛瑙、真珠、琥珀。散在各地。无人省录。此时人民。握宝于手。自相谓言。昔者人以此宝故。各相伤害。系闭地狱。受无数苦恼。如今此宝。与瓦石同流。无人守护。其时法王出现。厥名蠰佉。以正法治化。成就七宝。所谓七宝者。轮宝。象宝。马宝。珠宝。女宝。典兵宝。守三藏宝。此名七宝。于此阎浮领地内。不以刀杖。自然靡伏。云云(6)

  此骤观之。虽似纯为空想之世界。要之理想的国家。谓当如此者。固不外出诸佛教见地之摹拟也。顾其有可寻味者。自其某点之意义。而依于现状言之。则于今日亦己有若干之实现。例如山河石壁之消灭。己于坠道与铁桥等实现之。言语一类。学者正在设为种种之方法。大小便事讫而他合云者。凡下水道工事完备之都市。均己实现之。地平如镜。则曾步行于欧美都市街道。亦所目睹之类。惟据此载述。而以为相距犹远者。是为道德的立场。即贪欲瞋恚之念。弥益炽盛是耳。盖贪爱黄金宝石之极致。遂以此为因。使人与人相害。国与国相残。漫无所止。故于此——虽最属根本之事。而亦为最困难之点。——而能逐渐纠正。则如上所述。未必即为空想之谭。而得次第以见其至于实现之境。即不然。亦当认为得以实现之世界状态也。夫吾人既信世界于将来有统一之期。今虽不能预言其时之转轮王。将于何种形相而显现。综之。其必为完全以正法为中心。糅合全世界为一体之国家。而为佛教徒之理想国。则所当弗忘者。又综合弥勒时代。与转轮王之记载。若为在示佛时代。此种理想未能实现之报偿。则后世佛教徒,对于此方面之努力。其责任可谓弥益重大。但此种理想。仅自印度一国言之。当佛灭度后二百馀年之顷。已依于阿育王。一度实现。是固可为实现化之保证。与将来期待之左券者也。

  [注](1)长第二游行经昃九 P. 10a:D.16 Mahāparinibbāna sutta ll PP.72-75。中三五雨势经A. IV P.P18-20。

  (2)心地观经卷二宇二52b

  (3)D lll P.61。 阁本P.796。

  (4)长六轮王修行经阁本P.796。

  (5)同上。

  (6)增四四阁本P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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