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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法师:漫说《中阿含》(卷五十二)~B 二、优婆离经(197) |
 
界定法师:漫说《中阿含》(卷五十二)~B 二、优婆离经(197)
二、优婆离经(197) 说法地点:瞻波城的莲池之滨 参加人员:优婆离 经中大意:本经叙述佛陀与优婆离之问答七灭诤之法,以及关于律法是否适当等问题。 这部《优婆离经》所讲的重点,就是如何正确运用七灭诤法。有关七灭诤法的内容,我们在上篇《周那经》(196)中已有了一些分析。在这里,我结合相关资料(主要参考《中华佛教百科全书》),将七灭诤法再次予以适当阐解。 我们知道,七灭诤法实际上就是七种止灭僧尼诤讼、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方法。它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指那些犯戒的比丘(比丘尼)。所犯之戒,自然有轻重之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事关根本的诸条性戒(根本戒条),自然不属于灭诤法的调解范围。因为对于违犯性戒者,佛教的一贯做法,就是一句话——“不共住”,似乎并没有多少商量回旋的余地。 而七灭诤法中所谓的“诤”,主要指四种诤,即言诤、觅诤、犯诤、事诤。 1、言诤:谓由谈论法相之是非而起之诤论; 2、觅诤:谓觅寻比丘所犯之罪而起之诤论; 3、犯诤:谓评议比丘犯之罪的虚实而起的诤论; 4、事诤,谓关于羯磨之事,评其如法或不如法而起的诤论。 关于七灭诤法的内容,各种经典记载差异较小,即使南传经文的记载,与汉译经典上所载的,也只是因翻译的不同而略有差异而已,根本要旨是一致的。 1、现前毗尼,亦称面前止诤律。对所犯戒律的有无、轻重互有诤议时,则直接对当事者讯问、听取其陈述,始可断其罪。这里又细分为五种: (1)人现前,令诤论者现前相对,各陈述诤意而解决之; (2)法现前,采用三藏教法加以判决; (3)毗尼现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详决; (4)僧现前,使众僧现前决议; (5)界现前,作结界羯磨,于大众前裁决。 2、忆念毗尼,即忆止诤律。指于有无罪过有诤议时,令当事者忆念反省有无,若无记忆,则免之。但此唯限于平生为善行,与善知识为友者。 3、不痴毗尼,即不痴止诤律。若比丘得癫狂等精神性疾病而干犯威仪,则不加怪罪。待其病愈后,如行为恢复正常,则由僧团举行白四羯磨,如经羯磨认可,则其人仍可恢复参与僧团中说戒的资格。 4、自言毗尼,又称自发露止诤律。比丘有罪过时,令自白之,然后治其罪。 5、觅罪相毗尼,又称本言治毗尼、尼止诤律。指犯者不吐实,陈述前后矛盾时,举示其罪状,尽形寿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觅罪相毗尼,又称多觅毗尼、展转止诤律。指互相诤论,不易裁决时,集有德僧众,依多数以表决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即如弃粪扫止诤律。指斗讼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发露,不覆灭,相谢忏悔。 关于此七灭诤立制的因缘,主要有: 1、现前毗尼:因迦留陀夷与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误穿六群比丘之衣离去,而被诬为偷盗,故制此法。 2、忆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谤知事沓婆犯YIN事,为究明其事而制。 3、不痴毗尼:因难提比丘得癫狂病,多犯众罪而制。 4、自言毗尼:系目连以天眼见佛说戒会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将之牵出,故佛制此毗尼。 5、觅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与外道论议时前后相违,于僧中亦然,且狡辩自己所犯轻罪,故佛制此毗尼。 6、多人语毗尼:为破僧斗诤而制。 7、如草覆地毗尼:诸比丘共诤,经年多犯诸罪而是非难判,故制此息诤。 七灭诤法的运用要点,必须要因时因地加以合理运用,否则便会适得其反。因此,在本经之中,尊者优婆离佛陀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若比丘众共和合,作异业、说异业者,是如法业、如律业耶?——这里的“业”,是“羯磨”的异译,即作授戒忏悔等事业的一种宣告仪式,由此宣告仪式的宣告文,而成就所作之业。通俗地讲,它就是僧团开会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以议决僧事、解决纷争并处理犯戒事宜。“异业”,是指不符合律制规范的一种羯磨方式。 2、若比丘众和合,应与面前律(现前毗尼)者而与忆律(忆念毗尼),应与忆律者而与面前律,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3、若比丘众和合,应与忆律者而与不痴律(不痴止诤律),应与不痴律而与忆律,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4、若比丘众和合,应与不痴律者而与自发露律(自言治),应与自发露律者而与不痴律,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5、若比丘众和合,应与君者而责数(作多觅罪,君止诤律),应与责数者而与君,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6、若比丘众和合,应责数者而下置,应下置者而责数(呵责),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7、若比丘众和合,应下置者而举,应举者而下置(依止,对不受劝诫者,议决命其依止、亲近善知识),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8、若比丘众和合,应举者(检举他人犯戒)而摈(摈出僧团),应摈者而举,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9、若比丘众和合,应摈者而与忆,应与忆者而摈,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9、若比丘众和合,应与忆者而从根本治(本至日,即犯僧残罪者在隔离处分中又犯僧残罪时,则隔离天数要重新归零计算),应从根本治者而与忆,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10、若比丘众和合,应从根本治者而驱出(将行为不当而又影响周围居家信众的犯戒僧人,议决驱逐出所居处),应驱出者而从根本治,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11、若比丘众和合,应驱出者而行不慢(是一种赎罪仪式,犯戒比丘在隔离六夜后,向二十位清净比丘忏悔),应行不慢者而驱出,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12、若比丘众和合,应行不慢者而治(复归),应治者而行不慢,是如法业、如律业耶? 对于优婆离提出的上述十二个问题,佛陀皆回答说:“不也,优婆离!” 佛陀为什么否定上述问题,而将它们列为不如法、不如律呢?很显然,因为上述的处理方法都不正确,运用得不恰当,导致了颠倒的产生,因而导致了不但没有解决矛盾纠纷,反而使矛盾激化,使僧团变得更加不和合。佛陀的观点是,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应该采用哪种方法,就得采用哪种方法,丝毫不能马虎大意;如果采取头痛医脚的庸医做法,反而会弄巧成拙,无益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具体而言,这就是佛陀在《周那经》中所讲的:“一者应与面前止诤律,二者应与忆止诤律,三者应与不痴止诤律,四者应与自发露止诤律,五者应与君止诤律,六者应与展转止诤律,七者应与如弃粪扫止诤律。”佛陀进一步说,如果在羯磨时颠倒梦想处置不当,即既不如法也不如律,那么不光解决不了问题,其实召开羯磨的大众比丘也要担当罪责。相反,如果如法业如律业,那么众亦无罪。 佛陀最后对上述七灭诤法正确运用进行了总结,即: “应与面前律即面前律,应与忆律即与忆律,应与不痴律即与不痴律,应与自发露律即与自发露律,应与君律即与君律,应责数即责数,应下置即下置,应举即举,即忆即忆,应从根本治即从根本治,应驱出即驱出,应行不慢即行不慢,应治即治者。” 最后说几句废话。佛教传入汉地以后,为了适应时势的发展,陆续制定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寺院管理规范,即清规。其中集大成的规范汇编即是唐代怀海禅师的《百丈清规》,因此现在的老法师们都会对“马祖创丛林,百丈立清规”之说而津津乐道。不过令人吃惊的是,清规有时候比戒律更贴近生活,运用起来更便捷、更奏效,可谓得心应手,八面威风。我们现在都将“清规戒律”四字当作口头禅而时常挂于嘴边,即清规居前,戒律居后,虽然我们口口声声说要“以戒为师”——事实上未必真的是“以戒为师”,恐怕用“以清规为师”来形容中国佛教,似乎更为形象贴切。可能很多人并不同意我的观点,然而若细细忖来,还的确是那么回事儿。佛教进入新时代以来,提“七灭诤法”的大德法师们似乎为数不多了,大家都在讲弘法利生,而僧团自身内部的诤讼积怨纵横交错,却似乎成了公开的秘密。有时候我也很纳闷:大家为什么不多做些自我检讨呢?反正错误都是人家的,只有我们自己是永远正确的——恐怕大多数人都会怀如此之想。法师们动不动就教导信徒们成佛成菩萨,可是他们自己呢?不要说成佛成菩萨遥遥无期,即便是想证达预流小果,也是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理论高调,实践低级;心浮气躁,好高骛远”,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绝大多数人的惯病、通病。 印度人自古就喜欢吹嘘,而且他们很善于吹嘘——甚至连他们的乡村厕所,都是世界上最好的;印度人喜欢窝里斗,大家都想当老大,谁也不服谁,谁也不买谁的帐。结果呢?把匈奴人来了,蒙古人来了,穆斯林来了,法国人来了……甚至连不起眼的英国人,也统治了印度近二百年。我在考察印度史时,发现这个国家甚至从来就没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统一。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印度的彻底殖民地的地位?归根结底,还是那句老话,叫“家和万事兴”。“家”若不和,“万事”岂能兴旺?恐怕只有鸡犬不宁、任人欺凌的份儿! 佛陀亲自制定的“七灭诤法”,是我们保持僧团和合的灵丹妙药。(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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