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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舜法师:07.“王伯敏先生藏敦煌唐写本《四分律小抄一卷》(拟)残卷研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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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舜法师:07.“王伯敏先生藏敦煌唐写本《四分律小抄一卷》(拟)残卷研究”商榷

 

  近日购得季羡林先生主编、甘肃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敦煌学研究丛书”中的数种,拜读之下,启发良多。这套丛书,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敦煌学研究成果的一些主要方面,可以说是带有总结性质的。其中格外引起笔者注意的,是黄征先生的《敦煌语言文字学研究》。其书涉及敦煌语言文字学的方方面面,特别在俗字、俗音、俗语词的考辨研究上,成绩斐然。一周之中,接连拜读两过,如行山阴道中,且时有会心之处。在众多嘉篇之中,尤其令笔者关注的,是“王伯敏先生藏敦煌唐写本《四分律小抄一卷》(拟)残卷研究”1一文。

 

  研究敦煌学的都知道,敦煌文献的佛教部分,历来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而大量与戒律有关的敦煌文献研究,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其实这不仅仅是敦煌学研究的问题,即使在佛教内部,戒律研究不仅冷门,而且专门,所以有“五年学戒,十年不离依止”的说法。究其原因,一是律典翻译时间比较早,其中术语,各家翻译,音译、意译杂陈,各有自己一套译法,致使阅读困难重重。二是律部作法,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有些内容,只有在实施中方可明其所以,纸上谈兵,所隔岂止一层!三是禅风大扇之后,律寺多改为禅寺。虽然僧人修持仍依戒律,但僧团的集体生活,多以清规取代了戒律,致使羯磨之法逾后逾晦。所谓“南山三大部”者,非但仅成具文,且束之高阁千余年,直至弘一律师出而揭之,始有改观,但积重难返,终难大明。

 

  近年来,僧界颇有如济群法师,大力呼吁提倡戒律研究、恢复僧团的民主制度——羯磨法者。而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以戒律研究作为主要课题,成果日丰。相对而言,敦煌文献中戒律文献研究,就相对显得滞后了。察其所以,专业限制应该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黄征先生“王伯敏先生藏敦煌唐写本《四分律小抄一卷》(拟)残卷研究”一文的发表,在敦煌戒律研究、尤其是敦煌所传《四分律》状态研究方面,具有开创性的功绩。三覆其文,时有空谷闻足音之感。

 

  正因为是无所依傍的开创,黄征先生的大作中,问题不少。致误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不明戒律而误施句读,致使破句甚多。二是随意,录文不仅将原卷本有的句与句之间的空格全部取消,而且数次将原有空格间隔开的两事捏合为一事,导致原卷本身十分清晰的科目混乱。三是粗心,误录、漏录原卷字句。针对这几点问题,笔者依据相关的戒律文献,对黄征先生文中的一些疏误之处,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黄征先生的录文中,个别俗写字描有字形标本,本文无法提供,且涉及甚少,亦非讨论重点,故以◎替代。笔者文中所称“原卷”,乃据黄征先生书前所附彩图十五。不过,因为所附彩图中字迹过小,很多细节无法辨认,故可能还有遗漏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进行研究。

 

  若准准《宗轮》

        校记称:“《宗轮》,《宗轮论述记》之略称。”今按,所谓《宗轮》,即《异部宗轮论》,一卷,为世友菩萨造,唐·玄奘于龙朔二年(662)译出,见《大正藏》第四十九册。而《异部宗轮论述记》,乃玄奘弟子窥基撰,为《异部宗轮论》之注释书,收于《卍续藏》第八十三册。此卷所述内容,均见《异部宗轮论》中,非特出于《宗轮论述记》,故当改注:《宗轮》,《异部宗轮论》之略称。又,“准”原卷作“准”。

 

  谓(为)因四□(众),菩萨藏议:“大天五事不同,□(更)分为两部:《大众》、《上座》。

 

  今按:此中“菩萨藏议”一句殊不可解,《异部宗轮论》云:“是时佛法大众初破,谓因四众共议大天五事不同,分为两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2“菩萨”二字,敦煌俗写如两“草”相叠,故与“共”相讹。“藏”乃承“菩萨”之误而衍,故此句当校正作:“谓因四□(众)菩萨(共)藏(衍文当删)议大天五事不同,□(更)分为两部:大众、上座。”其中“谓”字不误,不烦改。大众、上座乃部派名,非书名,故不当加书名号,后同。

 

  二百年初至二百年末《大众部》;中前后□(七)破,流出八部,即从一说至《比(北)山部》,是其《上座部》。

 

  今按:此句中,“七”乃作者据下文补,然此处仅说大众部二百年初至二百年末的分裂情况,并非后之七破。《异部宗轮论》云:“后即于此第二百年,大众部中流出三部:一,一说部。二,说出世部。三,鸡胤部。次后于此第二百年,大众部中复出一部,名多闻部。次后于此第二百年,大众部中更出一部,名说假部。第二百年满时,有一出家外道,舍邪归正,亦名大天,大众部中出家受具,多闻精进。居制多山,与彼部僧重详五事,因兹乖诤,分为三部:一,制多山部。二,西山住部。三,北山住部。如是大众部四破或五破,本末别说合成九部:一,大众部。二,一说部。三,说出世部。四,鸡胤部。五,多闻部。六,说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3可知乃四破或五破。据《异部宗轮论》后文称上座部七破或八破,此卷采用七破说,则此处阙字当为“四”。此卷称“八部”,《异部宗轮论》称“九部”者,是因为此卷未将大众部算进去,故为“八部”,其实二者并无不同。

 

  此段当点作:“二百年初至二百年末大众部中,前后□(四)破,流出八部,即从一说至比(北)山部是。”后之“其上座部”四字,当属下文,非属此句。

 

  是其《上座部》。从三百年初始分两部:《雪山》、《一切有》。

 

  今按:此句当点作:“其上座部从三百年初,始分两部:雪山、一切有。”《异部宗轮论》云:“其上座部经尔所时一味和合,三百年初,有少乖诤,分为两部:一,说一切有部,亦名说因部。二,即本上座部,转名雪山部。”4

 

  《蜜林》。更从一切有中流出化地……

 

  今按:校注称:“林”下一字原卷涂抹,当是“更”字。然《异部宗轮论》称“密林山部”,此涂抹之字,是否“山”字?似当斟酌。

 

  《化地》中流出一部名《法藏法蜜》,即是昙无德部,

 

  今按:法藏和法密,均为昙无德的意译(也译法正、法镜、法护等),而作为部派,从来没有将法藏与法密并称的,所以此处可点作:“化地中流出一部,名法藏、法蜜,即是昙无德部”。

 

  佛已玄说,文殊闻经,即是其文,虽前后似殊,皆是圣说。

 

  今按:察原卷,“说”字似当为“记”,“玄记”,即“悬记”,预言也,佛教中特指佛预言未来之事,又作谶记、未来记。“闻”字非是,当作《文殊问经》,二卷,梁之僧伽婆罗译。后人多单称《文殊问经》,见《大正藏》第十四册。此经多叙菩萨所持戒法,并述及小乘二十部分裂等事。经之卷下“分部品”,文殊菩萨问佛涅槃后,未来弟子之分派问题,佛陀乃为作预言,因而言及二十部派之名称及其分派情形。故此卷称:虽然部派分裂,但佛陀早就预言过了,《文殊问经》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各部派教义虽然好像前后不同,但是都符合圣说,并无过失。

 

  故此句可点作:“佛已玄(悬)记,《文殊问经》,即是其文,虽前后似殊,皆是圣说。”

 

  准《舍利弗问[署]经》

 

  今按:此处补“署”字殊不可解。《舍利弗问经》一卷,为东晋时人译,译者不详。又名《菩萨问喻》,其中多述戒律及部派分裂事,乃大众部所传,见《大正藏》第二十四册。故所补“署”字当删。

 

  无[优]波离号

 

  今按:波离为优波离之省称,不烦补“优”字。这种用法多出现在中国人的著述之中,如怀素、元照之律学著作中,多称波离,而罕见“优波离”。

 

  一《上座部》说,《有部》、《大众部》、《正(止)量部》指意也。

 

  今按:“说”字当归“有”前,即上座部、说有部、大众部、正量部。说有部,即说一切有部之省称,古人著述中甚多此种用法。此句之意不明,原卷格式,“意也”二字为小一号字体之注文。

 

  契经会理,合机名契。一契其理,二契其根机。贯穿缝缀为经,犹线贯花也。

 

  今按:此处乃解释“契经”涵义,故当点作:“契经,会理合机名契。”后文之一契理、二契机,正当“会理合机”一词。

 

  释之退没。不共住坠落,又云不坠如意处,

 

  今按:此句当点作:“释之退没、不共住、坠落。又云不坠如意处”。这是解释“波罗夷”的,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下文简称《行事钞》)卷中解释说:“初言波罗夷者,《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一者退没。由犯此戒,道果无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种僧数。三者堕落。舍此身已,堕在阿鼻地狱故。”5“坠”通“堕”。

 

  无所任用,殡出众外,生天龙信敬心故。

 

  今按:“殡”通“摈”,摈出,又称灭摈、驱摈、驱出、驱遣、摈治驱遣,或单称摈。乃依戒律规定将犯戒之僧尼驱逐出僧团之外的处罚方式。

 

  必无重犯戒,亦非有答杂(难?)。心中解,定有戒。

 

  今按:此句当点作“必无重犯,戒亦非有。答:《杂心》中解,定有戒。”重音“崇”,重复之意。重犯,指多次犯根本重戒。举例来说,比如说大妄语,每说一句,结一次罪。说几句,则结相应的次数的罪。这就是重犯。这里是说,有人问:如果按前面的解释,犯根本戒一次就相对于“断头”,那一定不可能有多次犯根本戒这样的事情,也没有所谓的戒律和持戒犯戒之事。回答说:在《杂心论》中有解说,戒及持犯是决定有的。《四分律》说有重犯,而《十诵律》则无重犯,究其原因,是因为他部以色法为戒体,一犯之后,不得重受。而《四分律》以非色法为戒体,故可以重受戒。既然可以重受,则自然有重犯。宋之灵芝律师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下四中解释说:“第三门,本宗中由体非色,故得重增。戒从别发,故有重犯。……他部中由体是色,上中下品,一发永定,不容更增,故不重受。受既不重,犯亦无再。虽从别发,根本已坏,无复僧用故。”6

 

  “杂”,校注称:“疑当作‘难’,形近而讹。”按:“杂”字不误,“杂心”,即《杂心论》之省称,全称《杂阿毗昙心论》,十一卷,法救尊者造,僧伽跋摩等译,见《大正藏》第28卷。本书是说一切有部代表圣典之一,为《阿毗昙心论》之注释书。其中第一品“界品”即云:“彼戒阴色阴摄。”7并云:“于彼三界中说持戒犯戒者,谓色界善身作是持戒,不善身作是犯戒。声界是口作,法界唯无作。持戒犯戒相,业品当广说。”其卷三“业品”有对戒律问题的相关解说,文长不引。

 

  僧伽者僧义,末后与出罪也。

 

  今按:察原卷,“僧伽者僧义”后校点者漏录如下文字:“婆者,初义,初□(字小不清)与羯磨也。尸沙者,残义。”

 

  偷兰(栏)遮

 

  今按:改“兰”为“栏”,殊不可解。偷兰遮,又作偷兰遮耶、偷罗遮、萨偷罗、土罗遮、窣吐罗。略称偷兰。意译大罪、重罪、粗罪、粗恶、粗过、大障善道。律典中均用“兰”,未见有用“栏”字者。而且原卷极为清晰作“兰”,不烦改。

 

  波逸提者,此云堕,堕◎(鼎)烧覆障地狱。

 

  今按:“烧”前之字,校注以为“当为‘鼎’之俗字。”非是。波逸提,音译又作波夜提、贝夜提、波逸底迦,意译为“堕”。犯此戒,按《十诵律》的定罪,当堕烧煮覆障地狱。道宣《行事钞》卷中云:“四,波逸提聚,义翻为堕。《十诵》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故也。”8从校点者扫描的字形来看,此字上部正似“者”,下之“火”旁作行、草常见之写法,右边所多一竖钩,原卷在“煮”与“烧”字之间,且极小,似为乙转符号。参之律典,可确定此字为“煮”无疑。

 

  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

 

  今按:此句当点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自责归下句首,容易误解“其心改悔”为“自责”宾语,则意思全反。

 

  我说是人,不名破戒,若犯此法,己心无怖畏惭愧,发悔于彼正法,永无护惜建立之心,

 

  今按:此数句当点作:“我说是人,不名破戒。若犯此法,己心无怖畏惭愧发悔。于彼正法,永无护惜建立之心”。其中怖畏、惭愧、发悔,均为“无”之宾语,即无怖畏、无惭愧、无发悔。

 

  有八种物许作相,山石、林树、道蚁、封河,池水结界时,……

 

  今按:此处标点误甚,且“池水”后“结界”前,原卷清清楚楚有空格,表示二者所说非一事,将“池水”属下句,显然有误。这里讲的是结大界之法。所谓结界,乃是僧尼为使其戒行无缺失(避免别众、离宿、宿煮等过失)而区划一定的区域以从事修持活动,称为结界。大界必须以其地明显可见之山、河、树林等为界畔,称为界相。以八种物作为界相,乃是据《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七列,共计山相、石相、林相、树相、路相、江相、蚁封相、水相等八种界相。“相”字,校注称:“原卷‘相’字用小字旁补于‘山’字右侧,待校读。”按:相就是界相,故原卷补于“作”字下“山”字旁,今录于作“下”是也。蚁封,即蚁垤,蚁穴外隆起的小土堆。故此二字乃一词,不可点断。

 

  故此句当点作:“有八种物许作相:山、石、林、树、道、蚁封、河、池水。结界时,……”

 

  结界时,有受根不受根,约羯磨人取定干五,自然监(蓝)树场,车船房舍堂库仓,齐人掷石,处兰若七树间。

 

  今按:此处标点误甚。这是讲的结界中结摄衣界的问题。摄衣界,又作不失衣界、不离衣宿界。摄衣,有时候也作“护衣”。即划定一范围,避免比丘犯离宿(离其三衣而宿)之过。即划定一特定范围,则于此范围内即可不须时时携其三衣。摄衣界分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种,这里讲的就是摄衣界的自然界结法。据道宣《行事钞》卷中二载,自然界包括僧伽蓝界、村界、树界、场界、车界、船界、舍界、堂界、库界、仓界、阿兰若界、道行界、洲界、水界、井界等十五界,文长不引,见《大正藏》第40卷第66页中以下。故可知,“干”乃“十”之误。不过此卷并未将十五界列齐。

 

  掷石,乃指在结界时,让一个力气中等的人将石头抛出,以石落处为界,故“处”当属前句。这是在十五种之外,《四分》独有的说法,称为“势分”。《行事钞》卷中二云:“此十五种自然界,大小如上。若准《四分》,加于势分。文云:僧伽蓝界者,在伽蓝边。中人若用砖石掷所及处,是名界,乃至库藏界亦如是。诸部并无势分。”9

 

  兰若七树间,即律中所云“八树七间”。《行事钞》卷中二云:“兰若者无界(谓迥在空野无别诸界,假以树量大小)。八树中间,一树间七弓,弓长四肘,通计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兼其势分,七十有余。”10

 

  故此段当点作:“结界时,有受根不受根,约羯磨人取定。干(十)五自然[界]:监(蓝)、树、场、车、船、房、舍、堂、库、仓。齐人掷石处、兰若七树间。”

 

  又,“有受根不受根,约羯磨人取定”这一说法,未详何指,尚待质诸高明。或“受根”有误亦未可知。

 

  即大界场小界也。

 

  今按:察原卷,也当作“是”。

 

  结文云:除村,村外界是。

 

  今按:校注称:“结,原卷作重文号,重上字‘结’也。疑‘结’字不当重,而下之‘文’字为‘又’字之误。”原卷符号并文字均不误。所谓结文,即结界白文,就是羯磨时说的一通格式、内容均固定的话。这是承前“并不须结”而言的,即举白文中的“除村村外”来证明。其文据《行事钞》略云:“大德僧听: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11村,即村界。村外,指村外势分,即离村界,以力掷石所至之处为村外界。此二皆当除,不可于村后加逗号。除此二者的原因有五,见《萨婆多论》。

 

  故此句当标点作:“结文云‘除村、村外’是。”

 

  光结,于界村内摄衣后,因事起,方乃除村。

 

  今按:“光”为“先”之形讹。此句当点作:“光(先)结于界,村内摄衣。后因事起,方乃除村。”

 

  今通立一法,不问有村无村,法尔须除宽狭,四句一摄,僧宽摄衣,狭者如兰若。方□俱卢舍,有僧尽集,名宽。隋中问八树摄衣,即狭。

 

  今按:此处标点误甚,几不可读。这里还是承前文说摄衣界的除村问题。因为诸家对戒律理解不同,故有的认为,有村在羯磨时要唱除村,如果无村,则不须唱除村。针对这些不同,立不管有村无村,均须唱除村的羯磨法。根据僧界和衣界宽狭的不同,立四句(即四种情况)来说明,第一种即摄僧宽,摄衣狭。第二种即摄僧狭,摄衣宽。第三种摄僧即一,摄衣即多。第四种僧、衣二戒齐等。“隋”字误录,原卷作“随”。“问”即“间”字,写卷常有这种增减笔画的情况。

 

  故此段当点作:“今通立一法,不问有村无村,法尔须除。宽狭四句:一,摄僧宽摄衣狭者,如兰若方□俱卢舍,有僧尽集,名宽。随中问(间)八树摄衣,即狭。”

 

  三摄僧即一摄衣,即多如一小村,有众多家,可此村摄僧,名一家,家别有衣界,故多。

 

  今按:此处标点误甚。这是讲僧界一、衣界多的一种情况。同一村中,结僧界一,即同以村为界。但居住各处的僧人,又各别结衣界,故衣界多。

 

  故此句当点作:“三,摄僧即一,摄衣即多。如一小村,有众多家。可此村摄僧,名一;家家别有衣界,故多。”

 

  二檀越净,有僧作监(蓝),未言施,僧食其中,亦不犯三处净者。

 

  今按:后之“三处净”,乃是摄食界第三种净地,即处分净。前之檀越净,乃是摄食界第二种净地。“有僧”之“有”,疑乃“为僧”之误。盖檀越净,专指在家信众(檀越)为僧作伽蓝,而尚未施与僧者的情况,非僧作蓝。

 

  故此数句当点作:“二,檀越净,有(为)僧作监(蓝),未言施僧,食其中亦不犯。三,处净者”。

 

  亦不犯三处净者。或檀越经营人处分某处做净地,是比丘于中不得过,明相四羯磨净,因饿死。

 

  今按:此处标点误甚,几不可读。这是说的摄食界第三、第四种净地,即处净和羯磨净。“明相”,即曙光渐明,天空露白之状,按照戒律的说法,以自然光可以辨手掌细纹为准。如八关斋戒从头一天午后即不可再吃各种食物,到第二天明相现时,方可食。处分净中的不得过明相规定,即必须在初夜前完成作法,就是说,要先作净地,以食置中,然后僧住,时间限制在明相现之前。如《行事钞》卷下(二)云:“处分净者,《四分》:若檀越若经营比丘为僧作伽蓝时,分处如是言:某处为僧作净地。《僧祇》:若作新住处,营事比丘及僧未住,初夜前以绳量度,分齐尔许,僧住尔许,净屋受之,不得过初夜。”12所谓羯磨净,即僧在一定界区依“白二羯磨”作结界之地,不过此卷对此未作进一步解释。“因饿死”乃叙述佛制摄食界的缘由,故当属下文。

 

  故此段当点作:“三,处净者,或檀越经营人处分某处做净地,是比丘于中,不得过明相。四,羯磨净。”

 

  因饿死。比丘故听监(蓝)内边房,结作净地,或一房一角半角,并得此四净内前二同宿无过,但不得触后二通。比丘在内检校,不得宿人,法二同等。三界并约,二界论也。

 

  今按:据律典记载,本来佛制伽蓝中不得蓄食烹煮,后有病比丘,患吐下之疾,乃请舍卫城中人代为煮粥。一日因城门晚开,该病比丘未及得粥,便饿死。佛因之为制此摄食界,规定某一特定范围为净界(或净厨),比丘于其界内可贮藏、烹煮食物而不犯戒(宿煮)。并得,即“都可以”的意思,当属上句。

 

  此句后之“前二”,指的是前面说的院相不周净、檀越净。“后二”指的是处分净、羯磨净。前两种情况比丘可以与食物同宿(即比丘卧房一角、半角可兼作净厨),只要不去触碰食物即可。而后两种情况,比丘可以在内“检校”(丁福保《佛学大辞典》解释称同“检挍”:“谓于事点捡典挍而监查之也。”也就是遇事依据律典进行监察),但不可宿人其中。关于这一问题(内煮、内宿)的解释,可参见《羯磨疏》之“诸界结解篇”,此不赘引。

 

  “人法二同等三界”的“等”,不是齐平之相等意,而是列举未尽意。因为大界有三种,据道宣《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上称:“今就大界内又有三种,谓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13这里仅举第一种人法二同,在戒律中也叫“摄僧初大界”。所谓人同,即同一住处。所谓法同,即同一说戒。因未举后二种,故以“等”例之。二界,即大界和小界。所谓小界,乃是受戒、说戒、自恣等临时结成之小结界。

 

  故此段文字当点作:“因饿死比丘,故听监(蓝)内边房,结作净地,或一房一角、半角并得。此四净内,前二同宿无过,但不得触。后二通比丘在内检校,不得宿。人法二同等三界,并约二界论也。”

 

  羯磨,唐言办事,能办一切,情非情事,故谓施造,遂法必有成济之功业也。

 

  今按:此句当点作:“羯磨,唐言办事,能办一切情非情事故。谓施造遂法,必有成济之功业也。”

 

  又云:事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惟羯磨,年满廿者。谓能忍寒热、……

 

  今按:“年满廿者”之后,乃专门解释为什么出家要求要年满二十岁,与前羯磨的解释无关。故句号当在羯磨后。“御”原卷作“御”。此句当点作:“又云:事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惟羯磨。年满廿者,谓能忍寒热、……”

 

  ……无所堪能。故三衣钤具者,《律》云:若无衣钵,不名受具,方能拔群迷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若借衣盖,须与僧直:一有威仪故;二生前人信心故,猎师着袈裟,鹿见无怖心故;三为表异相故,内德亦异。四分师知借衣盖,受戒不得,身无遮难者,

 

  今按:“故”当属上句末。“钤具”之“钤”,校者云:“原卷有涂改,待考。”按,“钤”字当作“钵”,受戒要求事先预备好三衣和钵,故后文即称“若无衣钵,不名受具”。

 

  “◎”校点者识作“深”是。“方能拔群迷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乃错简之文,与此处所言衣钵事无涉,当在前之“事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惟羯磨”之后。道宣《行事钞》之“通辨羯磨篇第五”开篇即云:“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实无涯,威难与大。”14可证。“御”原卷作“御”。

 

  “须与僧直”之“直”,乃“值”之本字,即物价。这是说,如果衣钵是向其他僧人借的,必须付给相应的价钱。道宣《行事钞》之“受戒缘集篇第八”云:“衣钵不具者,《四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若借衣钵,应与价直。”15后面的“一有威仪故”等三条,不是“须与僧直”的原因,乃是解释为什么受戒必须预备好三衣和钵,故不可在“须与僧直”后加冒号。道宣《行事钞》之“受戒缘集篇第八”云:“问曰:若尔,何故必须衣钵?答:一为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猎师著袈裟,鹿见以著异服故无怖心。三为表异相故,内德亦异。”16

 

  “身无遮难者”前原有一小空格,乃又一事,当归下句。

 

  此小段应点作:“……无所堪能故。三衣钤(钵)具者,《律》云:若无衣钵,不名受具。方能拔群迷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若借衣盖,须与僧直。一有威仪故。二生前人信心故。猎师着袈裟,鹿见无怖心故。三为表异相故,内德亦异。《四分》师知借衣盖,受戒不得。身无遮难者”。

 

  遮难

 

  今按:校点者称:“遮难,义未详,疑‘难’字有误。”按,遮难不误,即判断受戒人有没有受戒资格的一些要求,即《律》中所谓十六遮(或合说十遮)、十三难。《佛光大词典》解释说:“遮者非自性之恶,但以不适受具戒,故遮止不使受;难者为自性恶,毕竟非受具之器,亦不得受具戒。故比丘于受戒前,先有教授师依罪之轻重,次第向受者问此遮难之有无。细别遮罪,虽有十六种,然正向受者质问时,则合衣、钵为一,合父、母为一,合五病(癞、痈疽、白癞、干痟、癫狂)为一,而成十遮。即:(一)受戒人名字,(二)和尚名字,(三)年满二十,(四)衣钵具不,(五)父母听不,(六)负债人,(七)奴,(八)官人,(九)丈夫,(十)五种病。”17十三难详下。

 

  似瞎似跛,【扛-工+豆】(短)省(眇)目,聋躄鞕乐,兽形侏儒者,一切不得难者,十三难也。

 

  今按:【扛-工+豆】(短)省(眇)目之“省”前有一个涂改过的字,校点者漏录。详其形、义,当为“小”字。

 

  鞕乐,校点者称“此二字未详,待考。”按,此二字为“鞕槃”,即“鞭瘢”。鞕,原卷似写如“鞭”,不过,鞕同“鞭”,18“槃”通“瘢”。这是说,如果受过鞭挞,留下瘢痕(无论是凸还是凹),则不能出家。按《律》中规定,如果医治后,鞭瘢与皮肤看起来无异,则可出家。道宣《行事钞》之“受戒缘集篇第八”中称:“《僧祇》云:盲者,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躄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异,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家。”19

 

  “难者”后,释“十三难”,故当属下句。

 

  此小段文字当点作:“似瞎似跛,【扛-工+豆】(短)小省(眇)目,聋躄鞕槃(瘢),兽形侏儒者,一切不得。难者,十三难也。”

 

  难者,十三难也。边尼贼内黄,五逆非畜,二结界成就者,……

 

  今按:“边尼贼内黄”,校点者称“此句文意未详”。其实,此句要到“二”方完,乃是说明十三难的。分开解释就是,1、所谓“边”,即犯边罪,是指受具足戒后,犯四重禁戒而舍戒,其后再来受者。犯四重禁戒者乃佛法边外之人,故称边罪。2、所谓“尼”,即侵犯比丘尼,是指在白衣时,污辱过净戒之比丘尼,使其毁梵行者。此乃就比丘的受戒而言。3、所谓“贼”,即贼心入道,是指为得利养,或为盗法而入僧团者。4、所谓“内”,即坏二道,也称破内外道。即指本为外道,后入佛道,未几又舍戒还复外道,再舍外道而欲入内道者。5、所谓“黄”,是指黄门,如太监等不能男者。6、所谓“五逆”,即指犯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恶心出佛身血这五种逆罪者。7、所谓“非”,即非人,指八部之鬼神变化成人形者。8、所谓畜,即畜生,是指畜牲现为人身者。9、所谓“二”,即二形,指兼具男女二根(生殖器)的人,即俗语所谓阴阳人。

 

  故此句当点作:“难者,十三难也。边、尼、贼、内、黄、五逆、非、畜、二。结界成就者,……”

 

  结界成就者,以羯磨所能,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朋(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无结,是谁方可依唯(违)?

 

  今按:无结,原卷写作“无结”,其实乃是“元结”的俗写。但录作“无”之后,不看原卷,即无法得其实际。“访问元结是谁”,即在结界之前,要先了解原先结界的是谁,以判别结界是否如法。如法,“方可依准”。原卷之“准”左边有涂改,故校点者误认作“唯”,并误校改作“违”。道宣《行事钞》之“受戒缘集篇第八”中云:“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20

 

  故此句当点作:“结界成就者,以羯磨所能,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朋(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无(元)结是谁,方可依准。”

 

  除彼局,此名结。又作法限约名结,各有疆场,分限名界。

 

  今按:此句当点作:“除彼局此,名结。又,作法限约,名结。各有疆场分限,名界。”

 

  界内尽集者,僧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即被事,必据入非之夜。

 

  今按:此句标点误。道宣《行事钞》之“集僧通局篇第二”云:“僧者,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功,被事必据入非之位。”21原卷“功”字不清,从字形看,与其说像“即”,不如说更像是“功”。夜,校点者称:“原卷作‘佼’,笔墨较浓,故录之以待考。”因原卷有涂改,故字迹不易辨识。受《行事钞》文字之启发,字形还是很像“位”的。

 

  故此句当点作:“界内尽集者,僧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功,被事必据入非之位。”

 

  十僧满足者,有四种不足,初明体足,应法于事,有违等不足之名,通净秽之别众秤(称),惟清净一色羯磨秤(称)。……

 

  今按:所谓四种不足,道宣《行事钞》之“足数众相篇第三”云:“初,明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数。二,体境俱非,虽假缘亦不足数。三,体非僧用,于缘成足。四,约缘有碍,不妨成法,少分不足。”这里讲的是不足数和别众的区别。道宣《行事钞》之“足数众相篇第三”云:“别众多相,理须明委,然与不足数中递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不至僧中,是别众摄。虽至僧中,不足他数,是不足数。然不足之人,名通净秽二人(净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足也)。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22“体足”,当作“体是”,盖形近字讹。原卷“净秽之”的“之”字,似为“二”字形讹,即净僧与秽僧二种。或者漏写“二”亦未可知。所谓净,就是前面所说四种不足中的第一种“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数”的情况,所谓秽,就是前面所说四种不足中的第二种“体境俱非,虽假缘亦不足数”的情况。

 

  “别众秤”,校点者于“秤”前漏录一“之”字。所谓清净一色,指的是不犯四重戒者。色,即“类”的意思。“羯磨秤”乃属后句。

 

  故此句当点作“十僧满足者,有四种不足。初明体足(是)应法,于事有违等。不足之名,通净秽之(二)。别众之秤(称),惟清净一色。羯磨秤(称)……”

 

  羯磨秤(称)。文者,不得增减一字。

 

  今按:这是规定在作羯磨时,要完全依据现成的羯磨文来念诵,不可随意增减字句。此句当点作:“羯磨秤(称)文者,不得增减一字。”

 

  非相名者,七非可知,即传具足。

 

  今按:“非相”后之“名”字为校点者误增,当删。七非,校点者称“原形如此,义未详,疑有误。”按,七非不误。道宣《行事钞》之“通辨羯磨篇第五”云:“二,别举羯磨,明其成坏。法不孤起,终须四缘。随义明非,不过七种。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乃至白四类七可解。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谓以此法,对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不称教。三者,事非,谓重吉罗,用责心悔。六念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诵,不成有罪。四者,人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并同上。余则例之。”23“传”,察原卷似当作“得”。

 

  八敬者,遵行八法,便发具足。百夏比丘尼、初夏比丘足(尼),不得辄骂大比丘,不得举比丘过失。尼必须依僧授戒,犯二扁(遍)罪,须僧忏悔半月,半月须就僧请教戒,每安居须得僧依,住夫自恣,须假僧出罪。

 

  今按:此处标点误甚。这里讲的是比丘尼的八敬法,又称八敬戒、八尊师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据律典记载,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时,其姨母摩诃波阇波提夫人等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为佛所拒。后经阿难代为请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务必遵守,始准许出家。最初出家的这些比丘尼,即以表示遵行八敬法而得具足戒。八敬法的内容,即:

 

  1、尼百岁礼初夏比丘,是说比丘尼即使百岁,若遇受戒仅经一夏的比丘时,仍须礼拜足下。原卷“初夏”前有一“礼”字,校点者漏录。其校注称“足,疑为‘尼’字之误。”非是,“足”不误。

 

  2、不得骂谤比丘,是说比丘尼应恭敬大比丘,不得妄加骂詈谤毁。

 

  3、不得举比丘过,是说比丘有过,比丘尼不得检举。若比丘尼有过,则比丘可说。

 

  4、从僧受具戒,是说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应从大德比丘求受。

 

  5、有过从僧忏,是说比丘尼若有过,应于比丘众中忏悔、发露,以除憍慢心。录文“犯二扁(遍)罪”,校点者校“扁”为“遍”,非是。扁,通“篇”,二扁,即“二篇”。《律》中所谓“五篇七聚”,比丘、比丘尼之具足戒类别为篇门与聚门,篇门乃依结成之罪果及急要之义而区别为五篇:一、波罗夷,二、僧残(也称僧伽婆尸沙),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罗。八敬法中,规定比丘尼犯僧残,必须于比丘众中如法忏悔出罪,所谓犯二篇罪,即犯僧残罪,盖此罪居五篇之二,故称二篇。加偷兰遮和恶说,即为七聚。

 

  6、半月从僧教诫,是说比丘尼应当每月二次到大德比丘处,求教诫法,自我策进道业。半月半月,校注称:“‘半月’二字重出,当是衍文。”按,原卷不误,非是衍文。佛教僧团重要活动,多每隔半月举行一次,如诵戒,即于每月白月和黑月之时各举行一次。所谓“半月半月”,就是每半月的意思,佛典中这样的用法极多。如《中阿含经》卷二十八之“瞿昙弥经”第十:“阿难,比丘尼半月半月往从比丘受教。”24原卷“戒”作“诫”,校点者误录。

 

  7、依僧三月安居,是说比丘尼结夏安居,应与比丘同处(距离比丘居处不可过远,非同一寺),以朝夕咨问法义,增长见闻。“住夫自恣”中的“住”,当归上句,即“每安居须得僧依住”,也就是说,每安居须得比丘僧,依之而住。

 

  8、夏讫从僧自恣,是说比丘尼安居结束时,应于比丘众中行自恣法。

 

  故此段当点作:“八敬者,遵行八法,便发具足:百夏比丘尼礼初夏比丘足。不得辄骂大比丘。不得举比丘过失。尼必须依僧授戒。犯二扁(篇)罪,须僧忏悔。半月半月须就僧请教戒。每安居须得僧依住。夫自恣须假僧出罪。”

 

  边方者,开阿湿波阿槃提国亿耳,开五人,除国不许,十种得戒,惟局阎浮,不自誓得戒。或云:自受得戒,由佛说法,自证无漏,发于具足。又云:自以尽智,明明显前,向得具足。要四果已上也。

 

  今按:这里说有三事。第一是边方受戒问题,第二是十种得戒缘问题,第三是不可自誓得戒问题。故当点断清楚。

 

  边方也叫边国,指佛法盛行区域之外的边埵偏远之国(或城镇、聚落)。边方之阿湿波和阿槃提,为二国名,亿耳乃人名。边方之国,因无法找到传戒必须的十比丘,故开五人即可。亿耳出家六年,也因比丘数不足而无法受戒,后佛弟子迦旃延以神通力,于余国集僧,然后亿耳方得受戒。刘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五分律》第三分之六“皮革法”云:“亿耳受戒已,念言:我闻如来应供等正觉而未奉见,今当往诣问讯世尊。念已,到迦旃延所,头面礼足,白求诣佛。迦旃延言:甚善,吾随汝喜,宜知是时。可以吾名问讯世尊,复以五法白佛:一,阿湿波、阿云头国无有十众,亿耳作沙弥经历六年不得受具足戒,迦旃延以神通力于余国集僧然后得受,愿世尊听此国不满十众得受具足戒。又,此国多有沙石棘刺,愿听此国比丘畜重底革屣。又,此国皆以皮敷地作坐卧具,愿听此国比丘以皮敷地。又,此国人日日洗浴,愿听此国比丘日日洗浴。又,有比丘寄衣与余方比丘,衣未至,有比丘语所与比丘,比丘生疑,恐犯长衣,愿为除其此疑。于是亿耳受教而去。”25后来佛陀应允了迦旃延的五事请求,故边地开戒师五人授戒,其他国有僧则不许。(《摩诃僧祇律》说乃富楼那,五事略有不同)“除国”之“除”,疑当作“余”。

 

  十种得戒,即:一、自然得。二、见谛得。三、善来得。四、自誓得。五、论议得。六、受重得(八敬得)。七、遣信得。八、边五得(五人得)。九、羯磨得(十众得)。十、三归得。这十种得戒缘,均就我们居住的南阎浮提而言,他方情况不同于此。

 

  不自誓得戒如果属“惟局阎浮”后,意思变成了只有阎浮不能自誓得戒。但是大迦叶就是自誓得戒,故非是。所谓自誓得戒,即未请三师七证,仅由自誓而得具足戒。又称自誓受戒、自誓得、自誓受。《毗尼母经》卷一记载,大迦叶于多子塔旁闻佛说法,七日思惟后,诸漏皆尽,证得阿罗汉果。佛遂谓迦叶于佛所说法中之种种譬喻,已深悟无生之理,得阿罗汉果,即是已受具足戒。

 

  故此段当点作:“边方者,开阿湿波、阿槃提国,亿耳开五人,除(余)国不许。十种得戒,惟局阎浮。不自誓得戒,或云:自受得戒,由佛说法,自证无漏,发于具足。又云:自以尽智,明明显前,向得具足,要四果已上也。”

 

  其《律》本晋安帝时迦维罗卫僧佛陀罗与花严同译。

 

  今按:佛陀罗即佛驮跋陀罗,“花严”,即《华严经》,当加书名号,否则容易误会为人名。

 

  《迦叶遗》,梁武帝时天竺僧彼若流支译,令未来五姓有情出家为道故。

 

  今按:此句中,迦叶遗乃部派,不应加书名号。“译”字后,原卷下有近半段空格,转行写“令未来五姓有情出家为道故”,而且两者之间还空了一行,显然不能接抄,当另起一行。

 

  交会

 

  今按:“交会”录文不误,所谓交会,就是男女发生性关系。《长阿含经》第四分“世记经·忉利天品第八”云:“阎浮提人男女交会,身身相触以成阴阳。”26

 

  对王伯敏先生的藏卷,黄征先生在“解题”中作了初步的研究分析,笔者以为还可以进一步从拟题、传承、真伪和时间问题上作一点分析。

 

  1、拟题问题:黄征先并拟题为《四分律小抄一卷》。就笔者的阅读来看,这一题目,似乎还可以商量。从写卷内容分析,与其说这是《律》抄,不如说是《律》释。与其说抄的是《四分律》,不如说抄的是道宣的《行事钞》。这些,从笔者上文大量引证中即可悉知。

 

  2、传承问题:黄征先生确定为《四分律》的戒律传承,这是非常正确的,给我们后续研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从进一步的比照可以看出,写卷属于《四分律》传承中的南山一系,即遵循的是道宣律师的律学思想,对于研究南山宗在敦煌的流传,有著特别的价值。

 

  3、真伪问题:笔者不是鉴定专家,亦未见原卷,所谓真伪的判断,来源于对写卷内容的研究。笔者认为,写卷在极短的篇幅中,从部帙颇繁的《行事钞》中,集中抄写了律宗传承、结界法、羯磨法、受戒法等戒律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而且解释正确,条理清晰,后世之作伪者似乎不可能具备这样的律学修养。从这一点来看,笔者主张此卷是真无疑。

 

  4、时间问题:抄写的时间,可以确定在道宣撰述《行事钞》之后。《行事钞》初撰于唐武德九年(626)六月,27贞观四年(630)重加修定(一说贞观八年),28则此卷抄写时间上限为630年。又因卷中称“唐言”,可知最迟亦当写于唐亡之前。

 

  笔者蒙黄征先生不弃,被聘为南京师大敦煌学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一直未能有所贡献,心中惭愧莫名。今撰商榷之文,聊申献曝之意,以期共同推进敦煌戒律文献研究。限于水平,文中容有疏误之处,伏乞黄征先生并诸方家斧正是幸!

 

  2004年3月24日于武汉

 

  (本文发表于《戒幢佛学》第三卷)

 

  1见黄征著《敦煌语言文字学研究》第323页-335页,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2《大正藏》第49卷第15页上。

 

  3《大正藏》第49卷第15页上至中。

 

  4《大正藏》第49卷第15页中。

 

  5《大正藏》第40卷第46页下。

 

  6《大正藏》第40卷第427页上。

 

  7《大正藏》第28卷第827页上。

 

  8《大正藏》第40卷第48页上。

 

  9《大正藏》第40卷第66页下。

 

  10《大正藏》第40卷第66页中。

 

  11《大正藏》第40卷第108页中。

 

  12《大正藏》第40卷第119页下。

 

  13《大正藏》第40卷第494页上。

 

  14《大正藏》第40卷第11页上。

 

  15《大正藏》第40卷第28页上。

 

  16《大正藏》第40卷第28页上。

 

  17第1卷第368页。佛光出版社1995年5月初版六刷本。

 

  18见《汉语大字典》(缩印本)第1803页。

 

  19《大正藏》第40卷第27页下。

 

  20《大正藏》第40卷第24页下。

 

  21《大正藏》第40卷第8页上。

 

  22《大正藏》第40卷第9页上。

 

  23《大正藏》第40卷第12页中至下。

 

  24《大正藏》第1卷第606页上。

 

  25《大正藏》第22卷第144页上至中。

 

  26《大正藏》第1卷第133页下。

 

  27据道宣《行事钞》后之附记,《大正藏》第40卷第156页下。

 

  28据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大正藏》第40卷第160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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