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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舜法师:10.二、《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敦煌文献》之佛教文献考辨 |
 
宗舜法师:10.二、《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敦煌文献》之佛教文献考辨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敦煌文献》中,未能定名的(包括定名不确的)汉文佛教文献共有近六十件。今据相关资料考察,定名24件。其余有的缺少佐证资料,无法确定。有的则是极小的碎片,文字过少,亦无法确定。
1、北大D217 论疏
按:北大D217正反两面抄写,《叙录》云:
五代写 卷子
白麻纸。残片5片,纸墨均同,两面书,似同一经疏。楷书墨浓匀。背面字略小于正面。有朱笔勾画。
A.高11.4cm,广17.2cm,乌丝栏。正面残存9行。有下边线。
B.高9.3cm,广2cm,两面均残存1行。
C.高17.3cm,广25cm,地脚0.6cm。残存14行,有下边线。背面残存16行,有上边线,天头0.4cm。
D.高3.5cm,广3.2cm,残存数字。
E.高4.8cm,广4.3cm,残存数字。
据内容拟名。1
考其内容,其中自“(上残)心皆”至“(上残)近佞者谄近圣德示 弱丧□”2的这一部分大体同于《大正藏》第85册据S.1313过录之《大乘百法明门论开宗义记序释》3。从其异同来看,当属听讲《百法明门论》时的另一种记录本,故文字表述略有参差之处。今录此段文如下,以资比较:
(上残)心皆
(上残)十行作因缘法无我观
(上残)三空二无我观次等觉作照 寂观
(上残)此圣者小乘部中造论五百隐敝
(上残)所以西方号为千部论师故得
(上残)者会也雅者妙也 悬记者付法
(上残)二传法主也 果如斯记夫4 合圣
(上残)生绝分睽隔也别也 法论之玄理
(上残)之意摭者拾也 采合之义
(上残)□也 诱者引也 机者根也 纂 □
(上残)小论者 □欲留至教者大教也令大教不沉
(上残)深使大法久留绍隆不绝曰留连也 渐染
(上残)成顿染难就 如世受色也 习已成圣
(上残)黑近佞者谄近圣德 示弱丧□
《大正藏》本此段作:
(前略)十信初心都而言之,三十心皆作空无我观。举别而论,初十住作人无我观,次十行作因缘法无我观,次十回向作真如法无我观,次十地作三空二无我观,次等觉作照寂观,如觉5唯作寂观。观照平等佛地大寂也。此圣者于大小二乘中各造五百论,西方称为千部论师。 五印度者,此云天也。 契者,会也、合也。 雅者妙也。 悬记者,佛记此人我灭度后第二十二传法主也。果如斯记,快合圣心也。(云云)
乃轸时侥代薄,根浅性微,怖法海而长睽,怯义山而永沮。 言轸,念也。 怖伽论之大由如其海,生绝分睽隔之心。睽者,隔也、别也。 怯伽论之玄理,状若于山,实难可度,生沮隔之意。
遂乃摭精华于广部,绾宗要于略文,诱彼初机,纂斯小论。 所言摭者,拾也、采也。采拾之义也。 广部即是伽之大论也。 绾者,摄也。 诱者,引也。 机者,根也。 纂者,集也。 小论者,即《百法论》也。
欲使留连至教,渐染真乘。示弱丧于归方,引疲徒于捷迳。 留连至教者,留莲6者,连留也。合大伽论不沈微故,因小悟大,因浅履深。使大法久留,绍隆不绝,曰连留也。 渐染真乘者,染习也。渐学易成,顿染难就。如世受色,习已成圣,渐染得真。俗云:近朱者赤,近墨者墨7,近佞者谄,近贤者德。 使弱丧归方等者,弱丧者,如幼童儿,丧失父母,迷其所居,须假智人示其方。8
从两本比较来看,显然据S.1313过录的《大正藏》本更为完备。而北大D217本抄写甚为草率,似现场听讲所录者。其他几个残片的内容尚未找到相应文字,但从内容来看,当亦属于《大乘百法明门论开宗义记》,《叙录》所云“似同一经疏”是可靠的。
故此件可拟名:大乘百法名门论义序释
2、北大D220 佛书9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唐写 卷子
黄麻纸。存不规则一片,上部缺损。高12.8cm,广28.4cm。地脚2.8cm。
凡16残行。末行残存3字。楷书中匀。乌丝栏,精写。10
考其内容,乃抄写的是唐·义净译《金光明最胜王经》卷第一“如来寿量品第二”中的一段,参见《大正藏》第16册第407页下第17行至第408页上第7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念我今往彼城邑聚落王及大臣婆罗门刹
帝利薜舍戍达罗等舍从其乞食然由往昔
身语意行惯习力故任运诣彼为利益事而
行乞食是如来行五者如来之身无有饥渴
亦无便利羸惫之相虽行乞取而无所食亦
无分别然为任运利益有情示有食相是如
来行六者佛无是念此诸众生有上中下随
彼机性而为说法然佛世尊无有分别随其
器量善应机缘为彼说法是如来行七者佛
无是念此类有情不恭敬我常于我所出呵
骂言不能与彼共为言论彼类有情恭敬于
我常于我所共相赞叹我当与彼共为言说
然而如来起慈悲心平等无二是如来行八
者诸佛如来无有爱憎憍慢贪惜及诸烦恼
然而如来常乐寂静赞叹少欲离诸諠闹是
如来行九者如来无有一法不知不善通达
于一切处镜智现前无有分别然而如来见
从上可见,此件乃是遵照标准的抄经格式抄写的,每行17字,文字与今藏经本没有差异。
故此件可拟名:金光明最胜王经卷第一
3、北大D229 佛书11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唐写
黄麻纸,存不规则一片,7残行。高12.5cm,广11.9cm。天头2.9cm。乌丝栏。12
考其内容,乃抄写的是唐·义净译《金光明最胜王经》卷第二“分别三身品第三”中的一段,参见《大正藏》第16册第408页中第20行至第408页中第29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现种种身是名化身善男子云何菩萨了知
应身谓诸如来为诸菩萨得通达故说于真
谛为令解了生死涅槃是一味故为除身见
众生怖畏欢喜故为无边佛法而作本故如
实相应如如如如智本愿力故是身得现具
三十二相八十种好项背圆光是名应身
善男子云何菩萨摩诃萨了知法身为除诸
烦恼等障为具诸善法故唯有如如如如智
从上可见,此件乃是遵照标准的抄经格式抄写的,每行17字,文字与今藏经本没有差异。从纸质及字体、内容等因素综合考察,此件当与前北大D220为同一经之残片。
故此件可拟名:金光明最胜王经卷第二
4、北大D237 佛经疏释13
按:此件为2残片,缺上半截。《叙录》云:
五代写
薄白麻纸。残存7行。高11.3cm,广16.2cm。硬笔楷书,墨色中黑。行间有杂写数字。14
今考其文,乃是抄写的唐·澄观所著《大方广佛华严经疏》卷第一“世主妙严品第一”中的部分内容。前三行抄写的是“教起因缘”的因之十义,即“一法应尔故。二酬宿因故。三顺机感故。四为教本故。五显果德故。六彰地位故。七说胜行故。八示真法故。九开因性故。十利今后故。”残片存三、六、七、十,共四条。参见《大正藏》第35册第503页下第15行至18行。后二行抄写的是“明说经缘”之十缘,即“一依时。二依处。三依主。四依三昧。五依现相。六依说者。七依听者。八依德本。九依请者。十依加者。”残片存五、六、九、十,共四条。参见《大正藏》第35册第505页上第18行至20行。最后两行文字“初成正觉称法界性一念”、“证吾(悟)入第二门头俯就物”,尚未查明出处。
故此件可拟名:大方广佛华严经疏杂抄
5、北大D238 佛经疏释15
按:此件残存上半截。《叙录》云:
唐写
黄楮纸,2残片,共存6行,文字不连接。大片高15.8cm,广9.5cm。已裱。16
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唐·道世所集《法苑珠林》卷第十七“敬法篇第七·感福部第四”(亦见道世所集《诸经要集》卷第二之“感福缘第六”)中的两条。今录其文于下,以资比较说明:
(上残)莫不欢喜有一□儿厥□(后残)
母所□□□□□□者室□
八万四千人□发无上正等道(后残)
意解志求大乘得法眼净是(后残)
迦叶佛是也 又17处胎经云母(后残)
云母怀罗什令母聪明旧日诵□(后残)
《法苑珠林》卷第十七则云(有下划线的部分与残片内容相当):
又《度无极集经》云:昔有比丘精进守法,所可讽诵,是般若波罗蜜。其有闻者,莫不欢喜。有一小儿,厥年七岁,城外牧羊。遥闻比丘诵经声,即诣精舍礼拜,听其经言。时说色空,闻即悟解。便问比丘,应答不可。小儿反为比丘解说其义,昔所希闻,怪此小儿智慧非凡。时小儿即去,逐牛至山。值一虎害,此小儿命终,生长者家。夫人怀妊,口便能说般若波罗蜜。从朝至夜,初不懈息。其长者家怪此夫人,谓呼鬼病。有比丘至舍,闻声甚喜。比丘报言:此非鬼病,但说尊经。夫人出礼比丘,复为说法,诸有疑难不能及者,尽为解说,众僧欢喜。日月满足,产得男儿。适生,叉手长跪,说波罗蜜。夫人产已,还复如本。比丘言:真佛弟子,好养护之。此儿后大,当为一切众人作师,吾等悉当从其启受。时儿七岁,道法悉备,举众超绝,智度无极。经中误脱,皆为删定。儿母所至,辄开化人。长者室家大小五百人众,皆从儿学。八万四千人,皆发无上正真道意。五百比丘闻儿所说,尽漏意解,志求大乘,得法眼净。是时儿者,则吾身是。比丘者,迦叶佛是。
又《舍利弗处胎经》云:母怀舍利弗,母亦聪明。《高僧传》云:母怀罗什,令母聪明。旧诵千偈,怀胎已,日得二千偈。初成须陀洹果,后得斯陀含果。18
两相比较可知,原残片第一行为一片,后五行为一片,中间有大段文字已经佚失。
故此件可拟名为:法苑珠林卷第十七
6、北大D239 佛书19
按:此件为一残片,抄写潦草,墨色淡,字迹很难辨认。《叙录》云:
薄白麻纸1片,存7残行。高16.1cm,广19.4cm。无边栏,字不工,色淡不清。
起行存12字。空一段后,有6字。已裱。20
为便于说明,今录其文如下(因原件字迹不易辨识,恐有疏误处):
大藏瓶窈窕母持鬘母妙歌母
妙舞母妙香母妙花母妙灯母妙涂母
日宫月宫众宝伞尊胜幢
□□如是□□□□于中围上中复置□
花想成人天所有受用如是须弥及
胜州□□普贤□现种种云□供
养奉献根本及诸上师□□□□
根据其中所说供养内容,如大藏瓶乃至尊胜幢,可知其为密教之供曼达文,后文之中围(即坛城、曼荼罗)、“供养奉献根本及诸上师”等可证。而且所供之曼达,乃三十七供曼达,前面四大部洲、八小洲等脱去。但这是哪种修法中的供养文,因资料过少,尚不能确定。
故此件可拟名为:密教供曼达文
7、北大附C07 佛书21
按:此件乃一残片,《叙录》云:
高8.8cm,广11.8cm。残存大字20余字。似佛经。22
今考其内容,并不是佛经,当是某种斋文。如其中“(梵)释四王龙”、“运慈悲救人”、“即体。惟愿如药”这些话,多见于斋文一类中。如《大正藏》第85册据S.663所录“印沙佛文”即有“以此印佛功德回向福因,先用庄严梵释四王、龙天八部,伏愿威光转胜,福力弥增,救人护国。愿使圣躬延受,五谷丰登。管内人安,歌谣满城。又持胜福,伏用庄严施主即体,唯愿身而玉树,恒净恒明;体若金刚,常坚常固。”23
故此件可拟名:斋文残片
8、北大附C10 佛书
按:此件乃一残片,《叙录》云:
高9cm,广12cm。残存9行,60余字,有朱笔点校。24
今考其内容,乃是某种受斋戒文,其中所说“归依僧(三说)”、“三宝慈悲摄受,慈愍故。”、“布施,不如有人一日一夜,受持斋(戒)”、“戒品易持,今五浊恶世”、“斋日皆是恶日”等语可证。则其前段当是受戒之羯摩文,后段乃是对受持斋戒功德的说明。从内容判断,可能是受八关斋戒之文。
故此件可拟名为:受斋戒文
9、北大附C14 佛书25
按:此件残存一片,《叙录》云:
薄白纸。高17.5cm,广5.7cm。残存4行,字不工。多为七言偈颂。26
现录其文如下,以便说明:
(上残)养十方无量佛 见闻普熏证寂灭
(上残)□□亦如是 又或念 戒定惠解知见香27
(上残)常芬馥 愿此香烟亦如是 无量无边作佛事
(上残)总令除热得清凉 皆发无上菩提心
从其内容看,乃是行香时念诵的偈子。行香在戒律中应用颇多,如浴佛时、受戒时、说戒时乃至应施主请赴斋,在食前都当行香。唐·道世集《法苑珠林》卷第四十二“食法部第六”中引经说:
如《大遗教经》云:比丘欲食时,当为檀越烧香三呗,赞扬布施,可食美食。又从上座教言:道士各自出,澡手漱口已,还各就座而坐。各说一偈,以随次起,不得逾越。
又《增一阿含经》云:若有设供者,手执香炉而唱时至。佛言:香为佛使,故须烧香遍请十方。(既知烧香本拟请佛,为凡夫心隔,目睹不知,佛令烧香遍请十方一切凡圣,表呈福事,腾空普赴。正行香作呗时,一切道俗依《华严经》各说一偈云:)
戒香定香解脱香 光明云台遍世界
供养十方无量佛 见闻普熏证寂灭28
《大正藏》据S.2580过录有《入布萨堂说偈文等》,其中“唱行香说偈文”即“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云台遍世界。供养十方无量佛,见闻普勋29证寂灭。”30可见北大附C14所录即行香说偈文。其“又或念”以下所录之偈,出自唐·义净所译《浴佛功德经》:
(前略)既安置已,更烧诸香,亲对像前,虔诚合掌,而说赞曰:
我今灌沐诸如来,净智功德庄严聚。愿彼五浊众生类,速证如来净法身。戒定慧解知见香,遍十方刹常芬馥。愿此香烟亦如是,无量无边作佛事。亦愿三涂苦轮息,悉令除热得清凉。皆发无上菩提心,永出爱河登彼岸。31
从“又或念”一语可知,两个偈文用途应该是一样的。则可以推定,此处之行香说偈文乃是浴佛时所用。
故此件可拟名为:浴佛行香说偈文
10、北大附C16 佛书32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高15.1cm,广15.2cm。地脚2.9cm。残存8行。乌丝栏。存下部,有接缝。33
考其内容,抄写的乃是北凉·昙无谶译《大般涅槃经》卷第二十四“光明遍照高贵德王菩萨品第十之四”中的一段,参见《大正藏》第12册第509页下倒数第4行至第510页第4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我能动物空亦不念我能容受涅槃亦尔
不生念言我令众生而得灭度金刚三昧亦复
如是虽能灭除一切烦恼而初无心言我能
灭若有菩萨安住如是金刚三昧于一念中
变身如佛其数无量遍满十方恒河沙等诸
佛世界而是菩萨虽作是化其心初无憍慢
之想何以故菩萨常念谁有是定能作是化
唯有菩萨安住如是金刚三昧乃能作耳菩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般涅槃经卷第二十四
11、北大附C17 佛书34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高8.2cm,广12.8cm。天头3cm。残存6行,17字,为经卷上部。有乌丝栏。35
今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姚秦·鸠摩罗什所译《维摩诘所说经》卷下之“香积佛品第十”中的一段,参见《大正藏》第14册第552页中第5行至第11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居少病少恼气力安不愿得世尊所食之余
欲于娑婆世界施作佛事使此乐小法者得
弘大道亦使如来名声普闻彼诸大士见化
菩萨叹未曾有今此上人从何所来娑婆世
界为在何许云何名为乐小法者即以问佛
佛告之曰下方度如四十二恒河沙佛土有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下
12、北大附C19 佛书36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高13.5cm,广12.5cm。天头2cm。残存6行,为经卷的上部。有乌丝栏。37
今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姚秦·鸠摩罗什所译《维摩诘所说经》卷下之“香积佛品第十”中的一段,参见《大正藏》第14册第552页下第27行至第553页上第4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众生刚强难化故佛为说刚强之语以调伏
之言是地狱是畜生是饿鬼是诸难处是愚
人生处是身耶行是身邪行报是口邪行是
口耶行报是意耶行是意邪行报是杀生是
煞生报是不与取是不与取报是邪YIN是邪
YIN报是妄语是妄语报是两舌是两舌报是
其中“邪”,写卷均作“耶”,可通。从写卷特征、字体及所抄写的内容看,此件与北大附C17当为同一经之残片。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下
13、北大附C26 佛书
北大附C26V 佛书38
按:此件为一残片,正反两面抄写。《叙录》云:
高6.5cm,广14.1cm。硬笔两面书。残存10行。似密教仪文。39
今考其内容,中有“光明清净中围内”、“日轮上有仰卧尸”等内容,确实是密教修法所用之法本。但残损过甚,故不知道是哪种修法。
故此件可拟名为:密教法本
14、北大附C27 佛书40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高15.1cm,广8.1cm。天头3.3cm。残存4行,有铅划栏线,无边线,为经卷上部。41
今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无著造颂、世亲释、唐·义净译《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论释》卷上中的一段,参见《大正藏》第25册第875页下第26行至第28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得最胜性者便见如来有其胜相若望如来
真如之性即无此胜相是故不应以胜妙相
观于如来由彼法身是非集造之所显故次
云何以故如来说彼胜相三相迁异故由此
故此件可拟名为: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论释卷上
15、北大附C28 佛书42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约五代写
高10.7cm,广10.3cm。天头3.3cm,地脚1.6cm。残存7行,乌丝栏。为经卷下半部。43
今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唐·昙旷撰《大乘百法明门论开宗义记》中的一段,今录其文如下,以资比较:
(上残)等无间缘依谓前
(上残)缘法为主能作等无间缘
(上残)与彼无俱起义说此于彼
(上残)小乘不许六识并生随一起
(上残)间缘故大乘宗唯取自自44
(上残)和合似一定俱生灭事业必同
(上残)□无主义□□□□□□□□
《大乘百法明门论开宗义记》则作: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根必不起故,要有缘法为主,能作等无间缘。此于后生心心所法开避引导,此但属心,非心所等。若此与彼无俱起义,说此于彼有开导力。一身八识既容俱起,故唯自类为开导依。小乘不许六识并生,随一起时即名为识,随起而灭即名为意,故许互作等无间缘。故大乘宗唯取自类,自类必无俱起义故。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一开导时余亦开导,虽能开导而不名依,于所引生无主义故。45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乘百法明门论开宗义记
16、北大附C29 佛书46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白纸,高8.2cm,广9cm。存6行。似密教仪轨。47
考其内容,确为密教修行所用之法本,但因残损过甚,无法判断是哪种修法之法本。今录其文如下:
(上残)上师大持金刚愍念于
(上残)住十方界一切明满及一切
(上残)金刚大宝莲花依行善逝
(上残)众等愍念于我弟子□
(上残)自从无始直至菩提上师
(上残)大持金刚愿摄受我身
故此件可拟名为:密教法本
17、北大附C30 佛书48
按:此件为一残片,仅存15字。《叙录》云:
高7.9cm,广15.7cm。地脚3.1cm。乌丝栏,精写。为经卷下部。49
考其内容,乃抄写的是东晋·帛尸梨蜜多罗译《灌顶经》卷第十一之“佛说灌顶拔除过罪生死得度经卷第十二”,亦即《药师经》之早期译本。故残片中有“药师琉(璃光)”、“行十二(大愿)”等语。参见《大正藏》第21册第532页中第29行至第532页下第8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人师佛世尊度脱生老病死苦患此药师琉
璃光本所修行菩萨道时发心自誓行十二
上愿令一切众生所求皆得
第一愿者使我来世得作佛时自身光明普
照十方三十二相八十种好而自庄严令一切
众生如我无异
第二愿者使我来世自身犹如琉璃内外明彻净
无瑕秽妙色广大功德巍巍安住十方如日
故此件可拟名为:佛说灌顶拔除过罪生死得度经卷第十二
18、北大附C31 佛书50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高7.9cm,广12.3cm。地脚1.7cm。淡乌丝栏。残经。存下部七残行,五言偈颂。51
今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后秦·佛陀耶舍译《四分律比丘戒本》开篇的偈颂,参见《大正藏》第22册第1015页上第26行至第第1015页中第9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欲除四弃法 及灭僧残法 障三十舍堕 众集听我说
毗婆尸式弃 毗舍拘楼孙 拘那含牟尼 迦叶释迦文
诸世尊大德 为我说是事 我今欲善说 诸贤咸共听
譬如人毁足 不堪有所涉 毁戒亦如是 不得生天人
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间者 常当护戒足 勿令有毁损
如御入险道 失辖折轴忧 毁戒亦如是 死时怀恐惧
如人自照镜 好丑生欣戚 说戒亦如是 全毁生忧喜
故此件可拟名为:四分律比丘戒本
19、北大附C33 佛书52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白薄纸,高6.6cm,广4.1cm。残存3行,10余字。53
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伪经《佛说要行舍身经》,今录其文以资比较:
(上残)界四重五(下残)
(上残)无边若有有情(下残)
(上残)□灭从无始已□(下残)
《佛说要行舍身经》则说:
若有有情多生杀害一切有情,遍娑婆界,四重五逆,谤方等经,乃至食啖有情血肉。如是等罪,无量无边。若有有情能施身分,普济有情,除饥渴苦,如上之罪,悉皆消灭。从无始已来所有殃咎,速灭无余。54
故此件可拟名为:佛说要行舍身经
20、北大附C35 佛书55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白纸。高6.5cm,广5.9cm。残存4字。56
《叙录》所云“4字”有误,当为4行。考其内容,抄写的乃是唐·道宣所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安居策修篇第十一”中的一段,今录其文,以资比较:
(上残)听受七日去□(后残)
(上残)□经宿之须受□(后残)
(上残)□受日法若塔事(后残)
(上残)文僧祇□(后残)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则曰:
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应尔。若路近得还,由缘经宿,亦须受日。七、僧尼不同。《四分》尼律中开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无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游行者,受七日去。比有滥同僧法者,但令缘至三法受日,《四分》无文。《僧祇》明断足是指归,不劳别解。57
故此件可拟名为: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
21、北大附C39 佛书58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厚麻纸。高5.2cm,广9cm。存17字。乌丝栏。有“僧伽婆”等字样,疑为佛律。59
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后秦·佛陀耶舍译《四分比丘尼戒本》中之十七僧伽婆尸沙法。今录其文如下,以资比较:
(上残)□僧伽婆(后残)
(上残)□诤事□(后残)
(上残)应谏彼比丘(后残)
(上残)语僧有爱(后残)
(上残)□痴(后残)
《四分比丘尼戒本》则云:
(前略)若是比丘尼谏彼比丘尼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尼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比丘尼犯三法应舍,僧伽婆尸沙。
若比丘尼喜斗诤,不善忆持诤事。后嗔恚作是语: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是比丘尼应谏彼比丘尼言:妹汝莫喜斗诤,不善忆持诤事。后嗔恚作是语:僧有爱有恚有怖有痴。而僧不爱不恚不怖不痴,汝自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是比丘尼谏彼比丘尼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尼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是比丘尼犯三法应舍,僧伽婆尸沙。60
故此件可拟名为:四分比丘尼戒本
22、北大附C42 佛书61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高10.5cm,广7.6cm。地脚2.2cm。残存5行。乌丝栏,精写。为经卷下部。62
考其内容,乃抄写的是署名唐·义净所译之《佛说天地八阳神咒经》中的一段。今录其文如下,以资比较:
(上残)遍儿即易生大
(上残)而无中夭死时读
(上残)善男子日日好
(上残)实无间隔但辨即须
(上残)七遍甚大吉利获福
《佛说天地八阳神咒经》则曰:
善男子,产生时读此经三遍,儿即易生,甚大吉利。聪明智慧,福德具足,而不中夭。死时读此经三遍,一无妨害,得福无量。善男子,日日大好日,月月大好月,年年大好年,实无间隔。但辨即须殡葬,殡葬之日,读此经七遍,甚大吉利,获福无量。(后略)63
故此件可拟名为:佛说天地八阳神咒经
23、北大附C43 佛书64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高8.4cm,广13.3cm。残存7行。铅栏,精写。65
今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北凉·昙无谶所译之《大般涅槃经》卷第二十一“光明遍照高贵德王菩萨品第十之一”中的一段,参见《大正藏》第12册第488页下第18行至25行。今据原经还原抄本如下(加下划线的部分是残片中残存的文字):
明见明非见而见尔时大众遇斯光已身心
快乐譬如比丘入师子王定尔时文殊师利
菩萨摩诃萨白佛言世尊今此光明谁之所
放尔时如来默然不说迦叶菩萨复问文殊
师利何因缘故有此光明照于大众文殊师
利默然不答尔时无边身菩萨复问迦叶菩
萨今此光明谁之所有迦叶菩萨默然不说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般涅槃经卷第二十一
24、北大附C45 佛书66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高8.7cm,广6.5cm。残存3行21字。67
考其内容,乃是抄写的唐·法成集《大乘稻芉经随听疏》中的一段。今录其文如下,以资比较:
(上残)□大门分二 初释题目 二释(后残)
(上残)乘者 以七种大 超过乘□(后残)
(上残)大 五者资□(后残)
《大乘稻芉经随听疏》则曰:
第五言解释者,经大门分二,初释题目,二释本文。初又分三:一释大乘义。二释稻芉。三释经义。初言大乘者,以七种大,超过二乘,故名为大。言七大者:一所缘大。二发心大。三信乐大。四思惟大。五资粮大。六时大。七成就大。68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乘稻芉经随听疏
1 见《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敦煌文献》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1页。以下凡引此书均只标册数和页码。
2 见第2册第241页。
3 按:此题乃《大正藏》新拟者,故其校注云“首题新加”,目录作S.1313 大乘百法名门论义序释。
4 按:原文如此。“夫”似为“快”的误写。
5 按:如觉,当作“妙觉”。
6 按:原文如此。当作“连”。
7 按:墨,当作“黑”。
8 见《大正藏》第85册第1067页上。
9 见第2册第243页。
10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1页。
11 见第2册第248页。
12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2页。
13 见第2册第254页。
14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3页。
15 见第2册第255页。
16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3页。
17 按:“又”字上原有一“△”符号。
18 见《大正藏》第53册第414页下第6行至第415页上第1行。
19 见第2册第255页。
20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3页。
21 见第2册第308页。
22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7页。
23 见《大正藏》第85册第1295页中。
24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7页。
25 见第2册第310页。
26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7页。
27 按:“又或念”以下,抄写字体略小。
28 见《大正藏》第53册第612页上至中。
29 按:原文如此,当作“熏”。
30 见《大正藏》第85册第1302页上。
31 见《大正藏》第16册第800页中至下。
32 见第2册第311页。
33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7页。
34 见第2册第311页。
35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7页。
36 见第2册第页。
37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7页。
38 见第2册第315页。
39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40 见第2册第315页。
41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42 见第2册第316页。
43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44 按:原作重文符号。盖此处本作“唯取自类,自类必无俱起义”。
45 见《大正藏》第85册第1053页下第14行至第23行。
46 见第2册第316页。
47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48 见第2册第317页。
49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50 见第2册第317页。
51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52 见第2册第317页。
53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54 见《大正藏》第85册第1415页中第17行至19行。
55 见第2册第318页。
56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57 见《大正藏》第40册第41页下第2行至8行。
58 见第2册第319页。
59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8页。
60 见《大正藏》第22册第1033页中第9行至19行。
61 见第2册第320页。
62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9页。
63 见《大正藏》第85册第423页下第17行至22行。
64 见第2册第320页。
65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9页。
66 见第2册第321页。
67 见第2册附录之《叙录》第39页。
68 见《大正藏》第85册第545页下第21行至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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