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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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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等群邪,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此指带偷修禅,其类不一,故曰彼等群邪。亦有徒众,成慢不归,邪知邪见,不自觉知,端坐受供,居然如佛,故云各各自谓,成无上道;亦非果计果矣!初首陈持犯利害竟。

  巳二 预辨妖佛教仪 分二 午初 潜匿炫惑即妖教 二 教人断偷即佛诲 今初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妖邪,炽盛世间,潜匿奸欺,称善知识,各自谓己,得上人法炫惑无识,恐令失心,所过之处,其家耗散。

  此预言灭后末法之中,佛教陵夷,妖邪得便,故言其多。炽盛世间,潜匿奸欺者:炽然惑众,盛行世间,潜踪诡秘,匿诈藏奸,欺世盗名。如想魔文云:潜行贪欲,口中好言灾祥变异,即潜匿奸欺也。信其教化,摇荡其心,妖言妖行,或现妖通,诈称得道善知识。各自谓己,得上人法者:上人即是菩萨,以居声闻上故。此未得谓得,未证谓证,各谓自己,已得菩萨法,此邪师自负也。炫惑无识,恐令失心者:吓诈诱乱,世间无识者,恐令其人,失于本心,亡其知见。如想魔文云:或言如来,某处出世,或言劫火,或说刀兵,即炫惑无识之事。所过之处,其家耗散者:闻某处佛出,则求其接引,闻劫火刀兵,则望其救济,倾家奉之,所至之处,令其家财耗散无余。

  我教比丘,循方乞食,令其舍贪,成菩提道。诸比丘等,不自熟食,寄于残生,旅泊三界,示一往还,去已无返。

  此先以己教相形显。循者顺也,方者处也,我教比丘,循顺地方处所,而行乞食之法,趣得支身,不妄求不多求,令其舍贪,为菩提道。贪为烦恼根本,根本既舍,枝末自枯,烦恼离而菩提可成。岂同妖邪,炫异惑众,贪他利养,造生死业耶!诸比丘等下,释出舍贪之故。我教比丘,不自炊爨熟食者:令其知身是幻,悟世无常,不过寄居于此,以了残生而已。旅泊三界者:陆宿曰旋,水宿曰泊;无非借此三界,为旅店客船,以示一度往还,自此已去,无复再返,如此行持,方为佛子。

  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造种种业,皆言佛法?却非出家,具戒比丘,为小乘道,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

  云何是痛斥语,贼人谓内心窃取利养,外貌假借僧仪。稗贩如来者:稗者助也,贩即贩卖。谓著如来衣服,以助贩卖也。良以不著佛衣,不能取信于人,贩法为难故。造种种业,皆言佛法者:谓非法说法也;诡言异行,炫惑人心,造种种业,无所不至,皆言是最上一佛乘之正法。 却非出家,具戒比丘,为小乘道者:谓法说非法也,若以前乞食,正教责之,彼必自是他非。却乃毁谤真实出家,具戒比丘,正修行人,为小乘道;反自妄称,我是大乘菩萨之行。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者:由是法说非法之故,疑惑无量众生。以正教为小乘道。而从妄谤,由是非法说法之故,赚误无量众生,以业因为真佛法,而遵妄行,一盲引众盲,皆堕五种无间地狱,则妖邪之害,可胜言哉?初潜匿炫惑即妖教竟。

  午二 教人断偷即佛诲 分二 未初 先出白己诲 二 转教先佛诲 今初

  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提,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爇一香炷。

  此教舍身微因。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大乘心,决定弃捐诸有为相,修三摩提,即耳根圆通,如幻三摩提也。此句下义含虑有宿生盗业,为障胜修,故教修如是微因。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者:为供养佛故,亦为仗承佛力,销宿障故,又为求佛证明,除现执故。然灯烧指,及爇香炷,此为舍行,一切难舍,无过己身,今则难舍能舍,信其定消宿业也。

  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

  我说是然灯烧指,及爇香炷之人,无始宿业盗债,一时酬毕。何以舍身微因,即获如是善果耶!盗者,取他身外之财物,利养此身,今则舍难舍之自身,供养于佛。一念舍心,即是大智慧光明,无始宿债,即是黑暗,明能破暗,理固然也。 长揖即永辞也,世间即有漏三界。永脱诸漏者:谓永远脱离,见思诸漏,而出生死。无上觉路者:正谓无上妙觉,菩提之路,即五十五位圆通已后事,此人虽未即明圆通法门,信知必得,决知无有疑心也。

  若不为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设若不为此舍身酬债微因,以求忏悔灭罪,则纵成佛,虽得无漏无为,必定还来生于人间,酬其宿债,以其宿业未尽故。如我在毗兰邑中食马麦之报,无有异也。 按《兴起经》:昔舍卫国毗兰邑,阿耆达王,请佛与五百比丘,三月供斋,时有魔惑王心,入宫耽荒五欲,供六日止。又值邑内饥馑,乞食不得。时有马师,减马麦半,供佛及僧,至九十日,王乃醒悟,向佛求忏。舍利询问因缘,佛言:过去毗婆尸佛时,有王请佛及僧,佛僧食已,为病比丘请,一分食。过梵志山,梵志闻香,诟曰:此髡头沙门,应食马麦,何与甘馔,所教五百童子,亦如是说。尔时梵志者,今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今五百罗汉是。然此但因宿诟佛僧,尚不免报,何况盗他财物,侵彼身分,自应酬债。要知化佛不属业生,真佛离诸根量,唤谁受报,盖为造业众生,示有果报,令生恐惧,故今引之,以证宿债必酬,抑亦因此,以见舍行之不可不修也。

  未二 转教先佛诲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断偷盗,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决定,清净明诲。

  此敕转教末世之人,修三摩地,即耳根圆通。后断偷盗者:对YIN能障定,杀乃违慈,理应先断故,此居后也。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种决定,清净修学之明诲也。

  巳三 确定三昧得否 分二 午初 喻不断难得 二 劝深断方得 今初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满,纵经尘劫,终无平复。

  此承上是佛教断偷之故。阿难!若不断除偷盗之心,修禅定者,譬如有人,带偷修禅人;卮是酒器,漏卮喻带偷之心;水喻定慧,注水入于带偷心中,望其成就圆通,如以水灌漏卮,欲求其满,随灌随漏,纵经尘劫,终无平复。

  午二 劝其深断方得

  若诸比丘,衣钵之余,分寸不蓄,乞食余分,施饿众生。

  若诸末世,清净比丘,三衣一钵之外,分寸不许蓄积,此止持不贪也。循方乞食,趣得支身,设有余分,尽施饥饿众生,此作持不悭吝也。合之,则断贪吝心。

  于大集会,合掌礼众,有人捶詈,同于称赞。

  上句断慢心,于大集会之中,合掌礼拜四众;以必观实相平等,见人是佛故。下二句断嗔心,有人嫌其烦渎,捶打骂詈,欢喜领受,同于称赞;以必观怨亲一相,荣辱无关故。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与众生共。

  上二句断痴心,必使若身若心二者,俱能捐舍,则断我、法二执,即断痴心。下二句,转贪、嗔、痴、慢,而成同体大悲。身肉骨血,俱皆可舍,则身心宁复有遗哉?以必观此苦、空、无常、无我、不净之物,施作佛事耳。此皆成就无偷之心,以上则于依正二报,断除偷心矣!

  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佛印是人,得真三昧。

  此于佛法上,亦除去偷心。不了义说,如《阿含》云:蓄物可以资身进道;如《婆多》论,许百物各可蓄一,但禁余二者是也。不将如来权乘不了义说,以此回护过犯,以为自己解释。因其自己,不能奉行大乘,反曲引权小教中,不了义事,以自误误人,皆偷心不死之故。果能如是,偷心尽绝,一念纯真,即证圆通体。以是而修,名真三昧,佛印是人即得者,良有以也。初曲分损益之相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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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三)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二)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一)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六卷-圆瑛大师(八)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六卷-圆瑛大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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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五)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六)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七)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七卷-圆瑛大师(八)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十八卷-圆瑛大师(一)


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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