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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庙产兴学风波看民国时期的政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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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庙产兴学风波看民国时期的政教关系
  作者: 陈金龙
  [提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十年,庙产兴学之声此起彼伏,佛教界的反抗可谓不屈不挠,本文主要探讨了1927—1937年的三次庙产兴学风波。在简要说明庙产兴学由来的基础上,对庙产兴学过程中的政教冲突与调适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并对庙产兴学及民国政教关系的特点作了总体的评价。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 庙产兴学 政教关系
  所谓“庙产兴学”,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各地寺庙财产来兴办教育,包括庙产补助学费、寺庙为校等形式。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的10年,庙产兴学之声此起彼伏,佛教界的反抗可谓不屈不挠。对于民国时期的庙产兴学风波,学术界已有一些文章论及,本文主要探讨1927~1937年庙产兴学风波中政教之间的冲突与调适,由此反思民国时期政教关系的基本特点。
  一、庙产兴学的由来
  庙产兴学的始作俑者,是康有为和张之洞。1898年5月22日,康有为在《请饬各省改书院YIN祠为学堂折》中,建议将各地庙宇废除并改为学堂,首开庙产兴学之议。1898年6月,张之洞在《劝学篇》中亦提出:清廷既于中日战争中惨败,欲谋往后的复兴与强盛,首先必须全面改革教育,积极设置学堂,奠定地方初等教育的基础。其办法是征收全国数万座寺院、道观,利用其土地及建筑物,以节省巨额费用。其具体实施细则为:(一)将寺庙建筑物的十分之七辟为校舍,余者仍供僧侣、道士居住; (二)寺院、寺田的收益所得,拨出十分之七充作学堂经费,余款为僧道膳食之资[1]。当时,清廷痛感复兴教育的重要性,却苦于财源难辟,以致迟迟无法大刀阔斧地振衰启弊。康有为和张之洞的建议被光绪皇帝采纳,并下令不在祀典的庙宇悉改为学堂。全国各地随即迅速行动,时有强占寺庙、改办学堂的事件发生。维新变法失败后,庙产兴学虽被禁止,但此类做法并未因此完全平息。清末新政过程中,各地为筹措兴学经费、解决办学场所,亦纷纷欲提拔庙产或借用寺庙道观。
  民国成立后,兴学工作并没有停顿下来,但国家的财力依然有限,兴学的经费仍然要靠地方去筹措。北洋政府延续了清末利用庙产的思路,在《寺院管理暂行规则》和《管理寺庙条例》中都明文规定,为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地方官可以呈请拨用庙产。因佛教界人士的强烈反对,俟后北洋政府也有明令保护庙产之举。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庙产兴学再起波澜。究其原因,与庙产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较大关系。1931年2月4日,上海《威音》佛刊社海珊法师在致大醒的信中指出:“现在这班当住持的,他们对于庙产方面,不仅管理而已,而且有实在的享受,无限的利赖。慈善事业,一点不作,佛教教育,半筹莫展。他们终年所经营的结晶,就只买洋房,住高楼,着锦服,贪美味罢了。什么‘弘法利生’、‘挽回国运’的重大事业,他们当住持的人们,都视为儿戏,一些也不注意。像这样坐拥巨资,百般享乐的方丈大老爷,把有用的庙产,用之于无用之地,又何怪他人有此‘庙产兴学’的提议呢?”[2]佛教界自身的这一认识,大致说出了庙产兴学的部分原委,佛教界内部对庙产管理不善,部分把持庙产的住持挥霍无度,是导致庙产兴学的重要原因。
  庙产兴学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再起波澜,与当时普及教育的经费不足有直接关系。《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曾规定:“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3]但由于军费开支过大,教育经费的筹措也就十分困难。如国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补助与教育界的期望相去甚远。1935年,国民政府义务教育补助费仅为270万元,补助费仅占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总额的2. 26%。国民政府的补助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省、县的经费也难以到位。1935年,教育部视察各省、市义务教育,发现各省、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常常发生少拨现象。如浙江省原定拨义务教育补助费10万元,实拨7万元;安徽省原定拨17万元,实拨11万元;察哈尔省原定拨11万元,实拨7万元。并且,各省义务教育补助费往往未列入预算,来源也就极不稳定。1935年,安徽省义务教育补助费来自留学经费结余、善后款印花税补助、预备费提取;河南、河北由省库临时指拨;绥远由鸦片烟捐指定为义务教育经费;云南由缩减常备队二成节余之款作为义务教育经费[4]。县教育经费来源无疑比省教育经费来源更不稳定,田赋及其附加是县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其次来源于县库款、基金、契税、地方行政收入和村自筹等。并且,县教育经费大多滞留于县城,无力补助乡村教育的发展。由于中央、省、县都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教育界人士及有关部门企望借庙产之力来普及教育之议,也就在所难免。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庙产兴学再起波澜,既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基础。从1927~1937年,由庙产兴学引起的风波有三次,每次风波既加重了佛教界的危机意识,又使政教关系趋向紧张。而平息庙产兴学风波的过程,则成为政教之间相互调适的过程。
  二、风波初始与政教交涉
  第一次庙产兴学风波始于1928年4月,是围绕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有关庙产兴学的议案而展开的。在这次庙产兴学风波中,反映最敏感的是江浙一带。
  1928年3月,《新闻报》等媒体报导,内政部长薛笃弼拟于全国教育大会提议改僧寺为学校。同时传闻,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有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拟向全国教育会议提出。获悉这些消息,佛教界大受震动,并迅速作出了反映。
  1928年4月,江浙佛教联合会除公推王铁珊、王一亭、闻兰亭等到南京请愿外,还致电国民政府,认为改僧寺为学校,既违背国民党宗教信仰自由之党纲,“亦与政府历次保护佛教庙产业之明令相悖”,请求国民政府“熟察利害,取消前议,无任企传”[5]。与此同时,江浙各佛教团体代表王震等,还致函国民政府委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广东省政府主席李济深和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陈铭枢,要求他们致电国民政府,“陈明是非利害,以冀挽回”。李济深、陈铭枢在致国民政府的电文中指出:“本党于人民信教自由原不干涉,……民间一切宗教团体,其机关俱在本党政府保护之下,即令政府扩充教育亦必别有正当筹策,无单独摧毁佛教之理,所有报载前项拟议似非事实,如有其说,亦望钧府公议作罢为幸。”[6]
  面对外界种种传闻和斥责之声,内政部长薛笃弼在会见记者时明确表示:将庙产改办学校之事,“纯系外间误传,本部实无此项计划”[7]。4月18日,他在致佛教会函申明:改僧寺为学校及薄于佛教等传闻,“殊属离奇”[8]。针对王芝祥、李济深等的呈文和各地佛教会的反映, 4月21日,内政部还致函国民政府,明确表示:“本部并无此种提议,确系报纸传闻失实。”[9]蒋介石也出言澄清事实:“内政部对于佛寺仅有希望整顿改良之意,并无强改寺宇为学校之举。”[10]
  事实上,当时报端的传闻,并非空穴来风,内政部和各地提交全国教育会议的提案,实际上确证了这一传闻。
  1928年5月,大学院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教育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各省区、各特别市和大学院当然会员及专家共78人,历时2个星期,收到议案402件。在提交会议的议案中,有不少涉及庙产兴学问题。如上海特别市教育局提交的“确定社会教育经费案”就提出:“凡无业主的或公共的庵观庙宇,一律移作教育款产,而社会教育占有其半。”湖南省教育厅在“普及全国教育计划案”中,要求划提“寺院祠庙祠产”作为教育经费[11] 。内政部提出的“实行民众补助教育案”,也有利用寺庙兴办各种学校的设想。这次全国教育会议上,南京特别市教育局提出的“全国庙产应由国家立法清理充作全国教育基金案”,格外引人注意。提案称:“查中国庙产为数甚多,据确实调查,只江苏丹徒一县,已有五千万之多。准此推计,全国庙产价值,何啻百万万。以若大财产沦落于僧尼之手,宁不可惜?若以之变作兴学之资,则当今急务之义务教育、民众教育等问题,何虑无法解决?”提案认为,庙产产权为僧尼所袭有,在中国民法上已有保护,但法律并非死物,实因国家现状及需要而订定或变动之[12]。因此,南京特别市教育局的这一提案,明确主张庙产兴学,并放言无绝对保护庙产之必要。
  对于上述提案,全国教育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要求大学院会同内政部审核: (一)由大学院组织庙产兴学委员会,秉承大学院长,负责办理庙产之调查、统计、审查、移拨等事项。(二)各省市县次第成立各级庙产兴学委员会,分别秉承各该高级委员会办理庙产兴学的事项。各级委员会应受该地上级委员会之监督及该地同级或相当教育局的指导。(三)国家明令规定全国庙产应即拨充全国教育基金,只许支用利息,不得侵占本金。(四)此项基金之用途,以补助义务教育及民众教育经费为限。民众教育完成后,即以办理民众教育部分之基金,为办理文化事业之用。(五)对于老幼僧尼,应由各省市县筹办平民工厂或职业学校,分别容纳。或于寺庙中酌留房屋田产,以为少数年老僧尼住居之用,藉示优待[13]。
  因此,全国教育会议,确有关于庙产兴学之议。当然,涉及庙产兴学的议案,有些虽经大会审议通过,但也只是建议而已,并未写进大会的宣言之中,其用意在于促使各地佛教界自动兴学。6月12日,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呈文国民政府时,对此说得十分清楚。他说:“信仰自由,为本党党纲所规定,此次全国教育会议,对于处分寺产各议案,决议分送内政部及本院参考,亦仅为建议性质。现在各地僧人,如能自动兴学,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自当加以指导,予以维持,断不至有擅行处分寺产之举,致违反本党纲领人民信仰自由之规定。”[14]可见,全国教育会议对于庙产兴学的议案,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这次庙产兴学风波,由全国教育会议关于庙产兴学之议而触发。由于佛教界在会前已明确表示反对,并联合李济深、陈铭枢等政要进行抗争,因此,全国教育会议虽有庙产兴学的决议,大学院、内政部并未就此作出正式规定,国民政府也没有明确的态度表示。事实上,全国教育会议有关庙产兴学的决议,因佛教界的反对未能付诸实施。后来,佛教界自己也认为,这次庙产兴学,“在当时不过叫喊叫喊而已”,“僧界当时不过受点警慌,尚不会受到致命之伤”[15]。
  三、风波凸现与政教相争
  1930年11月,邰爽秋鉴于国库空虚、民生凋敝、教育经费竭蹶,特集合同道,发起成立庙产兴学运动促进委员会,发表宣言,由此引发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二次庙产兴学风波。《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列举了庙产兴学的五点理由,即庙产兴学可以巩固党国基础,庙产兴学可以均平教育负担,庙产兴学可以实现民生主义,庙产兴学有久远的历史,庙产兴学出自全国教育界公意,并就庙产兴学是否妨碍人民自由信仰、佛理研究、人民所有权,庙产兴学是否剥夺僧尼生计、毁灭名山胜迹等问题,一一作出了回答[16]。
  其实,主张庙产兴学者并非邰爽秋及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的同仁。当时,湖北省教育行政会议、广东全省教育行政会议、江苏全省教育局长会议、山东全省教育局长会议、中央大学区县督学教育委员会联合会议,都有庙产兴学决议案,南京市教育局长也提议庙产兴学。1930年全国教育会议各省教育界代表,亦一致议决以庙产为教育经费[17]。同年12月,中华学艺社年会也通过决议,呈请国民政府转令立法院规定庙产兴学办法,通令全国一体进行。
  宣言一出,佛教界就意识到其影响力和后果非同一般,因而反抗的力度加大,反抗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针对庙产兴学运动促进委员会宣言,佛教界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对宣言进行驳斥。中国佛教会见到这篇宣言,立即翻印,遍散全国,征求僧界驳辨宣言的理由,各地佛教会接到宣言后也迅速续印散发。圆瑛率宁波市鄞县佛教会全体僧界发表“宣言书”,对宣言一一进行了反驳,印智法师也对宣言进行了批评。在反抗声中,最有力的当数明道、大悲、弘伞、王一亭、钟康模等人拟定的《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驳议》。《驳议》申明了佛教在我国政治、法律、宗教上的地位,说明了僧徒在我国佛教寺院内的地位、寺院财产的性质和实况,并对《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逐条进行了驳斥[18]。这篇宣言,尽管火药味较浓,但可谓击中要害,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2.呈请国民政府制止庙产兴学之风。1931年1月9日,中国佛教会呈文国民政府暨内政部、行政院、立法院、教育部,对邰爽秋等人表示了强烈不满,对于各地官厅未能有效制止甚至暗中操纵庙产兴学的实质和真相,也有清醒认识,要求“通行各省市,一律切实维护宗教,保护寺产,不准任何团体个人藉端扰害”[19]1月13日,中国佛教会还呈请正在召开的内政会议,依照中央政府历次颁布的法令,保障宗教,制止攘夺,并将从前已被侵占者悉令发还,以保产权。
  对于各地有关庙产兴学的呈文,国民政府概交行政院办理。1931年1月20日,行政院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查维持宗教、保护寺产,均已明白规定于监督寺庙条例之中。……至庙产兴学促进会所发宣言及其进行手续,皆未正式呈请到部,尽可置诸不理。该佛教会所请通令保护一节,似可毋庸置议。”[20]行政院甚至提出,如驳斥宣言会妨碍言论自由。依据这一态度,内政部批中国佛教会呈时申明:“维持宗教保护寺产,均已明白规定于监督寺庙条例。至庙产兴学促进会所发宣言及其进行手续,皆未正式呈请到部,尽可置诸不理”[21]。
  3.召开代表大会,商讨应对办法。宣言发表后,各佛教团体纷纷要求召开佛教界代表大会,商定对策。1931年1月4日,中国佛教会在上海召开紧急会议,议决立即召开全国佛教徒大会,筹商办法。1月16日,中国佛教会召开常务会议,王一亭提议呈文制止庙产兴学,并推定谢铸陈等四位居士为交际员,负责招待出席当时正在召开的内政会议诸代表,以争取他们的同情。
  为应对危机,佛教界还有人提出组织全国佛教请愿团,向中央政府请愿,或直接向大学院交涉,打消庙产兴学的议案。但佛教界的种种努力,仍未能有效阻止庙产兴学促进会的成立。1931年6月22日,庙产兴学促进会借中央大学致知堂开成立大会,有南京市党部代表、社会局代表等200余人出席,其标语为“人其人而不火其书,利其产而不毁其宇”。其组织章程规定:中华民国庙产兴学促进会“以联合全国民众力谋划拨庙产、创办教育为宗旨”。该会总部设南京,各地会员满10人以上,得组织分会[22]。
  第二次庙产兴学风波的兴起,国民政府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一,依据1930年1月国民党中央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化团体组织大纲》规定,各文化团体的章程呈请当地高级党部核准后,呈报主管官署立案;“文化团体于必要时组织临时或特种委员会,但须先呈请当地高级党部及主管官署备案”[23]。既然庙产兴学促进会制定了章程,按照常理应呈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备案。尽管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声称其“进行手续”未正式呈请到部,但若真要制止其成立,则易于反掌。即使成立之前没有备案,但它能大张旗鼓地召开成立大会,也足以说明其成立得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默认。其二,当佛教界要求南京国民政府驳斥庙产兴学促进会所发宣言时,南京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却因其未正式呈请到部,申明“置诸不理”,这不仅回避了当时的矛盾,反而向其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国民政府不会干涉或阻挠其成立,“置诸不理”实际上是对庙产兴学促进会的一种支持。事实上,庙产兴学促进会成立前后,国民政府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因此,对于第二次庙产兴学风波的兴起,南京国民政府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但是,庙产兴学促进会关于庙产兴学的提案,在内政部会议上未能获得通过,由此又可见南京国民政府尚不敢公然支持知识界的庙产兴学。1931年4月第三届全国佛教徒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第二次庙产兴学风波已基本平息。
  四、风波再起与政教较量
  1935年8月16日,《申报》又传出新的消息,江苏、山东、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河南等七省教育厅,联名呈请“保障寺庙财产,办理各地方教育”,并“将寺产收入充作民众小学或地方教育经费”,由此引发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三次庙产兴学风波。
  闻到七省教育厅长庙产兴学之请的风声, 8月24日,中国佛教会立即呈文国民政府,指责各地方教育机关,“往往因自身经费短缺,动辄觊觎寺庙财产,不但启侵占产权之嫌,抑亦蹈违犯法令之咎。”中国佛教会请求国民政府“主持公道,以免纠纷,而重法纪”[24]。行政院认为,中国佛教会申述各节,仅见报纸,应俟湘浙等省教育厅具呈来院,再行核办。
  《申报》的传言,不久便得到证实。由于当时各地寺院,常有假借《监督寺庙条例》,或各省单行之管理寺庙条文,将经行政决定拨归学产之庙产,诉诸司法解决,而将原案推翻者。在此情况下,“苟不从速设法防止,妥谋补救,将见地方教育事业必缘经费断绝或校舍无着,限于停顿而不能维持,是不仅引起纠纷,且足危及学校根本,影响教育前途至为重大”。基于这样的背景,江苏省教育厅长周佛海、山东省教育厅长何思源、安徽省教育厅长杨廉、浙江省教育厅长许绍棣、湖北省教育厅长程其保、湖南省教育厅长朱经农、河南省教育厅长李敬斋,联名呈请教育部对于已经定案拨归学产之庙产,应予切实保障。他们提出:“凡以前拨用庙产,学校已经成立有案者,即应照常维持,不许破坏。至以后庙产,仍须遵照法令,不得擅自处理,俾于保障庙产之中,仍寓维护教育之意,教育前途,实利赖之。”七省教育厅长还向教育部提出另一项要求,即自1935年起,厉行监督寺庙条例第五、第八条的规定,实行登记及按期呈报,并遵照第十条的规定,另参酌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规则第五条所定出资标准,就各地寺庙情形及财产多寡,具体规定兴办公益事业之额数,此项公益事业,在实施义务教育期间,暂时悉数移办短期小学,或其它地方教育事业 [25]。
  七省教育厅长的意见,得到了教育部的赞同。教育部认为,“业经拨充教育之资产,本不应重行收回,致启纠纷而妨教育。至今后地方公益事业之兴办,应注重教育,自属正当”。因此,教育部请求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政府,“在监督寺庙条例公布施行以前,所有业经拨充教育经费之庙产,均应照旧维持。在监督寺庙条例施行后,各寺庙自应照该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履行登记;其依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充办公益事业之经费,并应着重于地方教育事业之扩充。”[26]
  其实,在《监督寺庙条例》公布施行以前业经处分的庙产,应维持现状,国民政府已于1931年8月通令在案。1935年11月2日,行政院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仍然认为,在《监督寺庙条例》条例公布施行前,“所有业经拨充教育经费之庙产,自应照旧维持”。关于实行寺庙登记,“应由内政部迅筹办理”。至各寺庙充办公益事业之经费,应着重于地方教育事业之扩充,与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自无不合,应由各省市政府切实主办”[27]。
  七省教育厅长的请求得到教育部、行政院的同意后,中国佛教会派人到南京请愿,向各方奔走,但各方并不重视,请愿未得结果。
  七省教育厅保障庙产兴学尚在酝酿之中,各地即已开始行动。如在江苏镇江, 1935年8月,为增设义务小学,教育当局事先并不通知,强令公安局于择定的30余处寺庙门首粘贴“义务小学预定校舍”字样,后又换为铅牌,并添贴县政府公安局之布告一纸,略谓为义校“借用寺庙”作校舍,如有阻挠不借,即“从严拘办”[28]。对于镇江的这种做法,佛教界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法舫在《实行庙产兴学》一文中说:这几年之中,庙产兴学者“虽然表面不说话,实在工作是很厉害”,“以前是理论时期,现在是实行时期”[29]。
  在这次庙产兴学过程,湖北省也“不甘落后”。《湖北省实行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第十一条丙款规定:“责成各区区长调查祠庙资产,以十分之四作奉祀费,十分之六作扩充义教经费为原则,向各祠庙主管人劝导办理。”这一办法实行后,各区长即纷纷调查寺产,并提用十分之六,各寺僧众无力抵抗,纷纷向中国佛教会请求救济。中国佛教会推常惺法师赴南京,向各机关请愿,并请求转函湖北省政府,将普及教育办法大纲修改。
  由于各地佛教界极力反对庙产兴学,为协调矛盾, 1935年底,内政部拟定了三项处理办法,呈行政院鉴核。(1)各省市政府在监督寺庙条例公布施行前,所有业经拨充教育经费之庙产,均应照旧维持,似应由教部饬令各省教厅,将推翻原案不照旧维持者之详细数目,查明具报,以凭核办; (2)凡在监督寺庙条例公布后迄未登记之寺产,因教育而占用者,于登记后,应一律认为租用,庶于寺庙产权及地方教育,得双方兼筹并顾; (3)各寺庙充办公益事业之经费,应依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迅饬佛教会,关于民教事项切实举办[30]。佛教界虽不满意这些办法,但也只得接受和承认这一事实[31]。
  佛教界认为,此次庙产兴学,由七省教育厅领衔呈请中央指令实行,是“有筹略的,有组织的,非复以前的庙产兴学亳无组织而不堪一击也。” [32]事实上,这次庙产兴学风波虽由七省教育厅的呈请引发,但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行政院、内政部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赞同七省教育厅的提议,即1929年《监督寺庙条例》公布前已经拨用的庙产维持现状;《监督寺庙条例》公布后占用的寺庙视为租用;各寺庙在办理公益事业时,应着重于办理地方教育事业。在佛教界的抗议面前,南京国民政府申明了以往的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让步。
  五、结论
  1. 庙产兴学风波的兴起不是偶然的,从当时的环境和普及教育的角度来看,从对佛教界的警醒作用而言,庙产兴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庙产兴学是当时环境下普及义务教育的一条路径,有助于解决了部分学校舍不够、资金不足的问题,庙产兴学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促进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如当时南京设有义务学校30余所,借用庙宇者有5、6处。另一方面,庙产兴学促进了佛教界的联合,使佛教徒认识到了联合与整顿的必要。经历第二次庙产兴学的风潮之后,佛教界一致主张立即召开中国佛教会全体大会,实现佛教徒的进一步联合,并制定彻底整顿佛教的办法。因此,从佛教界的革新和整顿而言,庙产兴学有其积极效应。
  2. 庙产兴学对佛教文化的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庙产兴学过程中,学校强占寺庙作为校舍,烧毁或撕毁经书、损坏佛教器物的事时有发生。如山东掖县城内海南寺藏有明刻北藏板大藏经,共3万余册,是当时全国保存最完整的一部。后掖县创办师范讲习所,借用海南寺作为地址。修理房屋时,发现有屋3间,满藏书籍,当时不知其为十分珍贵的大藏经,仅视为废纸,又无可转移之处,遂付诸一炬,焚毁2/3,甚为可惜[33]。为推御责任,掖县县长竟说“海南寺大藏并无被师范焚毁事”;山东省教育厅派往掖县调查人员回省报告时则说“大藏系被毁于军队及民团” [34]。类似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佛教界的不满,加重了佛教界对庙产兴学的恐惧。
  3. 庙产兴学引发了政教之间的冲突,加剧了佛教界与南京国民政府的紧张关系。由于南京国民政府觊觎庙产,实行不平等的宗教政策,限制宗教界的活动及信仰宗教的自由,难以采纳佛教界的合理意见,使政教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和对立。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没有直接发起庙产兴学运动,但庙产兴学实际上得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支持与认可,其政策的偏颇也是引发庙产兴学的重要因素。因此,每当庙产兴学风波兴起之时,佛教界就通过各种方式向南京国民政府申诉、抗争,由此使政教关系变得紧张。
  4. 平息庙产兴学风波的过程,是政教双方相互调适的过程。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政要之中,有林森、戴季陶、吴忠信、陈铭枢、焦易堂、蒋作宾、谢铸成等一批著名佛教居士,他们居间协调,为化解政教冲突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庙产兴学风波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往往能因应佛教界的要求,对于有关庙产兴学的提案置而不议,对于佛教界的申诉及时作出回答或解释,或在政策上作出适度让步,从而使风波得以平息,使政教关系得以调适。
  纵观1927~1937年的庙产兴学风波可以看出,政教之间既有冲突和对抗,也有让步和妥协,冲突与调适,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教关系演变的基本轨迹。
  作者简介:陈金龙,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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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2册,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9740页。
  [2]《海珊致大醒信》,《现代僧伽》第4卷第1期(1931年4月),第72页。
  [3]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5年,第949页。
  [4] 参见商丽浩著:《政府与社会———近代公共教育经费配置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1年,第139、215页。
  [5]《江浙佛教联合会致国民政府呈》(1928年4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5。
  [6]《李济深、陈铭枢致国民政府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5。
  [7]《薛内长对破除迷信之解释》,《薛内长复佛教会函》,《海潮音》第9卷第4期(1928年4月),“佛教史料”第3页。
  [8]同上。
  [9]《内政部致国民政府公函》(1928年4月2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案卷号1765。
  [10]《蒋总司令复文》,《海潮音》第9卷第4期,第2页。
  [11]中华民国大学院编:《全国教育会议报告》乙编,商务印书馆, 1928年,第235、301页。
  [12]中华民国大学院编:《全国教育会议报告》丙编,商务印书馆, 1928年,第4~5页。
  [13]同上,第6页。
  [14]《蔡元培致国民政府呈》(1928年6月1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5。
  [15]度环:《庙产兴学运动之复兴》,《海潮音》第12卷第1期(1931年1月),“佛事评论”,第4页。
  [16]《中华民国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正觉杂志》第7期,第21~25页。
  [17]同上,第23页。
  [18]《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驳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8。
  [19]《中国佛教会呈行政院等关于护教护产文》,《中国佛教会报》1930年9月~1931年3月合刊(1931年4月),“呈文”第2~3页。
  [20]《行政院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公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8。
  [21]《政府对于庙产兴学之表示》,《威音》第27期(1931年3月),第7页。
  [22]《中华民国庙产兴学促进会成立大会纪事》,《海潮音》第12卷第8期(1931年8月),第22~23页。
  [23] 教育部参事处编:《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商务印书馆, 1936年,第449页。
  [24] 《中国佛教会致国民政府呈》(1935年8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8。
  [25]《江苏山东等七省教育厅长致教育部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8。
  [26]《教育部致行政院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8。
  [27]《行政院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公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 (1),案卷号1768。
  [28]《镇江各寺僧尼反对强占寺产》,《海潮音》第16卷第10期(1935年10月),第1395~1396页。
  [29] 法舫:《实行庙产兴学》,《海潮音》第16卷第9期(1935年9月),第1145~1146页。
  [30]《庙产兴学案内政部议定办法三项》,《佛教日报》1936年1月8日。
  [31]《中国佛教会推派代表赴京请愿》,《佛教日报》1936年3月6日。
  [32] 寄尘:《两年来中国佛教大事的检讨》,《人海灯》第3卷第1期,第14页。
  [33]《掖县海南寺藏经被焚》,《申报》193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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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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