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弘一大师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智敏上师释: 下面一个问题:三宝的东西“互用”,佛面前的钱,用到僧宝去,僧的钱,用到法宝去,有没有罪?“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互相用有好几种不同,它的结的罪有轻有重,现在举两个例。
“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假使寺主,假使是监院、或者是管理寺的方丈之类的,三宝的钱互相用——佛面前的钱用在法宝上去,法宝上的钱用在僧宝上去,他也没有拿来自己来用,他是好心,这边不够了,用一下,那边缺了,补一下,他以为是好心做了好事,实际上呢——根本罪,犯了根本盗罪。所以这个很严谨了,我们账上,我以前跟会计经常说的,人家贴金的钱,你一定要记下是贴金的,你不能“供养三宝”,糊里糊涂来了,将来你是根本罪,犯的是根本罪。你贴金的就要买金,造佛像的就要将来造佛像,造大殿的就造大殿,买砖的就买砖,买瓦的就买瓦,这个不能乱用的。你说把这个贴金的钱,成了伙食钱吃掉了,这个不得了啊,根本大罪。
“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造佛的,本来造释迦牟尼像的,造了阿弥陀佛像了,有没有罪?也是有罪。……(8B)这些有没有罪?一样有罪,但是轻一点,不是根本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