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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坛流变史的研究 |
 
《戒坛流变史的研究》 ----湛如---- 【續上期】 在報國寺所舉行的方等道場,分工多樣,從側面推知,方等道場在敦煌的設置及運作程序,已經日漸完善,並形成了由都司主辦,報國寺承辦,道場司負責各項管理,諸寺合作及具體責任落實到個人的運作制度,在報國寺所舉行的方等道場有報恩寺﹑靈圖寺﹑大雲寺﹑開元寺﹑金光明寺﹑三界寺﹑蓮台寺﹑乾元寺﹑龍興寺﹑永安寺﹑淨土寺等諸寺參與。又從各項分工中都有五至六人來看,可以想象在報國寺戒壇受戒的人數之多。而且具體責任的擔當者工47人,由於本件文書自19行後殘缺,也許還有其他分工的可能,身份除二名教授﹑二名法師外,其他多為法律與僧政,可見都司對方等道場設立的重視程度。而P.3423《丙戌年五月七日乾元寺新登戒僧次第曆》文書,一份受戒期間的登壇次第名單。在受戒時,三人或幾人為一壇。在引禮師的帶領下一同進入戒壇,此稱為同壇得戒。此次道場的登壇戒僧共有386人。但資料有限,我們還無法得知乾元寺的受戒類別等,但規模之龐大,即使在當時漢地戒壇也不多見。 在敦煌地區與戒壇及方等道場有直接關係的是臨壇大德。由官方委任臨壇大德始自唐.代宗永泰年間,此後臨壇大德這一名稱頻繁出現於敦煌,其人選多為戒壇冰霜的僧尼,主持戒壇的傳戒事宜。其實,臨壇大德並不始自中國,更不是開始在唐代,在原始佛教已經存在,授比丘戒即僧團當中,須有十位大德的僧數,及白四羯磨為必須條件,這樣受戒羯磨才能成立,如果遠在邊地十位大德不能齊,至少須有五位,同時佛陀規定,在僧數難齊的情下,受戒羯磨也可以在布薩日﹑自恣日﹑或僧自集日舉行,這在《五分律》卷16,《第三分出受戒法中》有詳細的記載。66 而比丘尼的受戒。按律藏規定,須有二部僧授戒才能成立授戒羯磨,即需要比丘僧大德十人,比丘尼大德十人進行分別授受。如果在邊地須有十人,即比丘五人,比丘尼五人方得授戒。此外,《善見律毗婆娑》卷17對戒場的大小所作的說明中規定“極小容21人”67這指的是比丘,,比丘尼大德各十人,另外一人為受戒者,同時在一些大型的羯磨行事中,也需有20人的僧數,如僧尼犯了律中的大戒,為其作除罪羯磨,即須有這些固定的僧數。這在諸部律藏中都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所說的臨壇就是指,在戒壇內為受戒者主持授戒的大德,其中在中國唐代已經形成更為具體的稱呼及三師七證,道宣在《四分律行事鈔》卷上的《受戒緣集篇第八》中作了說明,三師即和尚﹑羯磨﹑教授,68所以,,臨壇大德這一稱呼不是僧官,也不負責具體僧團的事務,只是在戒壇內,為授戒,說戒,作羯磨的毗尼謹嚴之大德耆宿。有時也是對持律嚴謹的或對有一定貢獻僧侶的賜號,據《大宋僧史略》卷下說。“壇上員位准律,中國僧十人尼二十人中受戒。邊地難得明毗尼師,則聽僧五人尼十人中得戒,此之聖言可為定量。﹍﹍案代宗永泰中,敕京城置僧尼臨壇大德十人,即依律中,中國二十人也,永為通式,闕則填之,仍選明律德行優者充之,臨壇大德的科目自此始也。”69贊寧所說的中國是指佛教流行的中心地帶或中原地區。 又據贊寧在《大宋僧史略》卷下和P.3720文書等的記載得知,臨壇大德又分為: 1﹑京城臨壇大德:主持京城戒壇的傳戒事宜。 2﹑內臨壇大德:在宮中設壇主持傳戒事宜。 3﹑京城內外臨壇大德:可在京城內外主持傳戒羯磨。 4﹑京城內外臨壇供奉大德:可在京城內外攘受官府的供養。 臨壇供奉大德:多出現在敦煌莫高窟第98窟曹義金窟供養人題名中,應為地方政權所供養的臨壇大德。贊寧還記載了當時有人並“未臨內壇而自稱內外臨壇,良可笑也﹑的現象。71在敦煌文書中和莫高窟供養人題名中,有許多臨壇大德的名號,時間最早為P.3720《唐大中5年 (851)賜洪弁.悟真告身》其中說。假內外臨壇之名,賜中華大德之號,仍榮紫服,以耀戎緇,洪弁可京城內外臨壇供奉大德。悟真可京城臨壇大德,仍並賜紫。其他多為晚唐五代左右。 由於在敦煌臨壇大德的設置,同時均為地方政權所任命,如果說由官府任命臨壇大德是為了對戒壇及受戒人數控制的話,那麼敦煌的臨壇大德設立十分普遍,除了臨壇傳戒之外,也是官府給予戒德清淨僧尼的一種榮譽稱號。臨壇大德的任命,雖決定於官府,也應與敦煌的都司有關,都司作為敦煌佛教教團的最高權利機構,不可能對任命臨壇大德之事莫不相關,或者由寺院三綱推薦給都司,由都司呈報地方官府,由節度史最後審批任命。因為,各寺院掌管律藏的大德為毗尼藏主,這一名稱也屢見於敦煌文書,其擔當者的資格同樣為精通律典,戒行清淨,據姜伯勤先生的研究,這一職銜的任命機構為都司的都僧統。72自唐.代宗始,臨壇大德官由官方委任,是官府控制度僧權的直接表現,也是對私度僧尼所採取的對治措施。關於臨壇大德的具體人數,仍嚴格按內律的規定實行。京城的僧尼臨壇大德人數為20人,即說明整個京城逢戒壇的設立,均由被任命的大德臨壇主持傳戒。臨壇大德由官方委任,而不是由僧尼的羯磨行事選出,這一變化說明亦佛教律儀與王朝禮制的結合,反映出國家禮制對佛教戒律的直接影響。也是國家政權對佛教教團行事的直接干預。兩晉一來教團與王權,一直圍繞著剃髮染衣及沙門禮敬王者等問題展開了跨世紀的辯論,結果在無數高僧和緇侶的努力,佛教在律儀制度方面。總體上仍保持了佛教其出世的獨立品格。但度僧權的喪失,臨壇大德由官府任命,間接說明佛教僧團的獨立品格淡化,在世俗化的過程中日漸式微。而傳戒羯磨在當時的舉行,需在官府的審查和監督下方得進行,官壇受戒的色彩日益濃厚。 第三節 後論 從印度戒壇的起源到漢地戒壇的展開,使我們看到,登壇受具這一佛教律儀,在漢地流傳過程中所經歷的幾個階段。首先,東晉時期的南林戒壇及早期的船上受戒,多在外國沙門的主持。在戒壇的結作及規模上,大多與印度,西域之法相似,反映出此時戒壇與當時的佛教發展趨式是一致的。至南朝梁武帝時,拫據大乘佛教經典而建立的圓壇,是佛教日漸走向獨立,佛教進一步中國化的象征,也是佛教戒壇律儀中國化的早期探索。 其次道宣在關中所創建的戒壇,是當時佛教在戒壇的問題上追求獨立的直接產物,無論道宣依靠天人感應或商人﹑居士的傳述,都表明了本土化的顯著特點。道宣的《關中戒壇圖經》對宋代佛教的戒壇給予了直接影響,宋代的戒壇在規模上繼承了道宣的戒壇模式。73而義淨等求法僧根據印度那爛陀寺的戒壇式樣,先後在洛陽興建了三所具有濃厚印度風格的戒壇,這一舉措,是當時長安佛教界與洛陽佛教界在律儀制度方面所存在的分野。同時與唐代佛教諸宗並立,學說爭鳴的佛教大環境有直接關係。盡管義淨等人所傳入的戒壇最後沒有成為戒壇的主流,但反映了唐代佛教戒壇的存在形式多樣化,及當時佛教界領袖僧侶對待律儀問題的不同理解。 最後,在漢地及敦煌所建立的方等戒壇,是印度佛教律儀在漢地流變中的一種異化,也是官方對戒壇的直接介入。同時,官許臨壇大德的出現,是對私立戒壇的禁止,也是官方在政策上,加強了對佛教教團的管理。但是,方等道場的最大特點,就是使受戒的限制放寬,讓更多的人不同根基者進入戒壇。戒壇形態的變化,是佛教律儀制度的式微的一種蹟象。 在宋代佛教的戒壇之設立,又有了新的動向,據志磬在《佛祖統記》卷44的記載,北宋.真宗,祥符二年(1010),於京師太平興國寺設立奉先甘露戒壇,其它諸路皆立戒壇,共72所,在京師的慈孝寺別立大乘戒壇,即在地方先受沙彌戒與具足戒,然後到京師受菩薩戒,這是後來及現代佛教受三壇大戒的歷史源頭。 以上是筆者對漢地戒壇的流變所造的考述,限於學曆,對晉﹑唐﹑五代戒壇的研究,還有許多問題沒能做更深入的探討,如私設戒壇,及戒壇內所傳授的律本,與當時所舉行的封禪制度有何關係等,都是尚待解決的疑點,對此,願在日後學習生涯當中,力求得到解答,追求學術的圓滿。 【全文完】 【注釋】 66 《五分律》卷16,《大正藏》卷22,111頁。 67 《善見律毗婆娑》卷17,《大正藏》卷24,793頁上。 68 《四分律行事鈔》卷上,《大正藏》卷40,25--29頁。 69 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下,《大正藏》卷54,252頁上。 71 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下,《大正藏》卷54,252頁中。 72 姜伯勤《敦煌毗尼藏主考》,《敦煌研究》,1993年,第3期。 73 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台灣,學生書局印行,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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