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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寺院制度的形成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至唐百丈怀海禅师立《百丈清规》而趋于成熟。佛教早期有东晋道安法师制定僧尼轨范,确立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以及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可惜其文今已不传。隋时智者大师为天台教团制订了各种定制立法,这是现存最早的佛教寺院的轨仪制度,其文载录于《国清百录》。《国清百录》共四卷,初由沙门智寂纂集,书未成而逝,灌顶继续增撰。此书载录了天台教制和一些忏仪行法,以及智者大师与陈、隋两朝上层统治者来往的文书信件,还有不少碑文,这些都是研究天台宗的形成过程,以及早期天台宗教团制度建设状况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原始资料。 《国清百录》卷一《立制法》中,载录了天台智者大师制订的约束僧众行为以利修行办道的十条规约。智者大师是天台宗实际开创者,他树立宗义,判释经教,建立了天台一宗的学说系统和行为规范。大师阐扬教法30余年,为改变当时南重义解、北重禅观的现象,提倡止观双运和解行并进。他的一生都致力于弘修止观,度僧无数。在天台山隐修的9年,是智者大师止观学说圆熟时期,也是他致力于教团制度建设的重要时期。当年“诸来法徒,各集道业,尚不须软语劝进,况立制肃之”。但在他晚年最后一次入天台山时,看到山上许多后学一派懈怠松散的不如法现象,“如新猿马,若不控锁,日甚月增”[1]。大师身处南北朝末期,在短短的一百多年中,相继发生北魏武帝和北周武帝两次灭佛事件。灭佛事件固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原因,但与佛教内部的戒律松弛多少有着关系。此时他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来约束僧众,教团迟早会遭到攻击毁灭。有感于规矩订立的必要性,他“训诸学者,略示十条”,付知堂上座慧谏。这十条御众法,收录在《国清百录》卷一,原文如下: 第一、夫根性不同,或独行得道,或依众解脱。若依众者,当修三行:一依堂坐禅,二别场忏悔,三知僧事。此三行人,三衣六物,道具具足,随有一行,则可容受。若衣物有缺,都无一行,则不同止。 第二、依堂之僧,本以四时坐禅,六时礼佛,此为恒务,禅礼十时,一不可缺。其别行僧行法竟,三日外即应依众十时。若礼佛不及一时,罚三礼对众忏。若全失一时,罚十礼对众忏。若全失六时,罚一次维那。四时坐禅亦如是。除疾碍,先白知事则不罚。 第三、六时礼佛,大僧应被入众衣,衣无鳞陇若缦衣,悉不得。三下钟早集敷坐,执香炉互跪。未唱诵不得诵,未随意不散语话。叩头弹指,顿曳屣履,起伏参差,悉罚十礼对众忏。 第四、别行之意,以在众为缓故,精进勤修四种三昧。而假托道场,不称别行之意,检校得实,罚一次维那。 第五、其知事之僧,本为安立利益,反作损耗,割众润己,自任恩情。若非理侵一毫,虽是众用而不开白,检校得实不同止。 第六、其二时食者。若身无病,病不顿卧,病己瘥,皆须出堂,不得请食入众。食器听用铁瓦;熏油二器,瓯碗匙箸,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又不得蹚触己钵,吸啜等声,含食语话,自为求索,私将酱菜,众中独啖,犯者罚三礼对众忏。 第七、其大僧小戒,近行远行,寺内寺外,悉不得盗啖鱼肉辛酒,非时而食,察得实不同止。除病危笃,瞻病用医,语出寺外投治,则不罚。 第八、僧名和合,柔忍故和,义让故合。不得诤计高声,丑言动色,两竞者各罚三十拜对众忏,不应对者不罚。身手互相加者,不问轻重,皆不同止,不动手者不罚。 第九、若犯重者依律治。若横相诬,被诬者不罚,作诬者不同止。若学未入众时,过,众主不受,学众未摄故。彼自言比丘故入众,来犯重诬他者,治罚如前。 第十、依经立方,见病处药。非于方,吐于药,有何益乎?若上来九制听忏者,屡忏无惭愧心不能自新,此是吐药之人,宜令出众。若能改革,后亦听还。若犯诸制,捍不肯忏,此是非方之人,不从众网,则不同止。 这十条规约对僧团制度的规定可说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依堂坐禅僧众修习时间的规定 智者大师一生弘修止观,故对止观的修持一向十分重视。立制法第二条规定依堂坐禅僧众的修习时间。僧人既然出家,就意味着要放下一切精进用功。所以大师规定一日之中,要四时坐禅,六时礼佛。 四时坐禅指一日之中四次定时坐禅。依《永平清规》卷上〈办道法〉所说,以黄昏(下午八时)、后夜(凌晨二时)、早晨(上午十时)、晡时(下午四时)之坐禅称为四时坐禅[2]。北宋之《禅苑清规》中未载有四时坐禅之说,其后,见于日僧荣西之《兴禅护国论》及日僧永平道元之《永平清规》中。 关于六时,也有二种说法,印度是将一昼夜分为六时,即晨朝、日中、日没(以上为昼三时)、初夜、中夜、后夜(以上为夜三时)。昼夜六时勤行,为印度以来所行。若依我国之历法,一昼夜分为十二时。但据《国清百录》卷一的“敬礼法第二”可知,六时礼佛应指印度昼夜六时: “此法正依龙树《毗婆沙》,傍润诸经意,于一日一夜,存略适时,朝午略敬礼用。所为三:晡用敬礼略所为,初夜全用;午时十佛代中夜;后夜普礼。” 此处六时分别是指晨朝、午时、晡时(相当于午后)、初夜、中夜、后夜,其意与上述说法相同。 至中国,虽东晋道安时已有“六时行忏”,庐山慧远也倡六时行道,但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清规制度,也可能没有为其他派别所承。至后来天台一家礼忏制度比较完善,且在当时专门行持,为他宗所无。《国清百录》卷三“僧使对问答第八十六”大师弟子僧使智璪在回答敕使黄门侍朗张衡的“师等既是先师(指智顗)之寺,行道与诸处同,为当有异”的问题时说:“先师之法与诸寺有异,六时行道,四时坐禅,处别行异,道场常以行法奉为至尊。” 可知当时其他教派并未施行智者大师所建立的四时坐禅、六时礼佛,唯有天台一家僧团奉行着大师以止观忏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佛教制度。 四时坐禅和六时礼佛的时间几乎要占去每天的大部分时间,但其禅礼作息时间的分配细则,究竟是坐禅与礼佛交错进行,还是坐禅和礼佛分两批僧众分别进行?由于没有相关资料记载,我们不得而知。六时礼佛时间安排似乎多于四时坐禅时间,这大概是天台大师一向注重忏法行持,藉礼佛忏悔灭罪以利于止观行证的原故。 从“禅礼十时,一不可缺”来看,其实行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如果礼佛六时之中有一时没有随众参加,就要“罚三礼对众忏”;如果有一时完全没修,则“罚十礼对众忏”;若“全失六时,罚一次维那”。对四时坐禅的规定亦复如是。有病者也应该先请假方可。 这里“罚一次维那”让许多人不解。维那在中国古代寺院是掌管僧众杂事的职事僧,在佛世时,维那其实只是为僧众服务的一个角色,并不是权力的拥有者。据《十诵律》卷三十四载,昔时佛陀于舍卫国,为使僧众中杂事皆有序,因令设维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一云:“《十诵》中,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揵椎,又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3]这里的洒扫、铺床、净虫、行水以及唱时至及打揵椎等显然是为大众干杂活,而不是当什么权高位重的知事。戒律中也曾有僧犯戒可以为众僧作役而为忏悔灭罪之举的说法。所以此处“罚一次维那”大概是借用行杂役为众服务之义。据慧开法师《早期天台禅法的修持》[4]一文的说法,在天台山内,处罚六时礼佛均缺席的僧众担任“维那”,大概含有不守规矩的学生,罚作风纪股长的意味,此说也颇有道理。 如果有人觉得集体共修坐禅礼佛进度太慢,也可以不参加共修,而独自精进修四种三昧以克期取证,这就是大师特许的“别行”了。立制法第四条指出,“别行”即四种三昧。四种三昧在《摩诃止观》卷二上有详细解说,分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四种,其行持的阶段性时间分别有九十日、一七日、三七日、一切时等,都是极为艰苦卓绝的修行法门。若能在一期之中精进不懈,念念无间,即能破除业障,入住三昧,证见实相之理。 这种通过缘四行(指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四种身仪形式)而入住三昧的方法与后世禅宗学徒透过打禅七或闭禅关等的参究之法期求明心见性可谓同出一辙。禅宗制度的创立方便了禅和子们打坐专修,而天台大师也早已想到这一点,特意开出“别行”,让精进者专修。只是僧团未免有懈怠之人借口偷懒,不参加共修,“假托道场,不称别行之意”,所以必须“检校得实”予以制止。 (2)对礼佛行仪的规定 立制法第三条是对礼佛行仪的规定。礼佛必整肃身心,严正威仪,方能身口意三业清净,与法相应。若散心杂话,礼序迭乱,非但与己无益,更是扰众清修,所以规定“未唱诵不得诵,未随意不散语话。”如有“叩头弹指,顿曳屣履,起伏参差”等不威仪行为,都要罚十礼对众忏。凡受戒比丘(大僧)应披入众衣(即七条衣)礼忏,不准只披沙弥披的缦衣,这是遵守比丘律仪的一种规定。大师对戒律是颇为重视的,这些在他的止观忏法以及《菩萨戒义疏》等著作中可以发现。特别是天台忏仪,有更多敬佛礼仪上的说明,因非关本文主题,此处从略。 (3)有关用斋的规定 佛教将进食视为一种重要的修行方便,在上座部佛教国家,实行托钵乞食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当时印度出家隐修者的习惯,这主要是为了便于专心修行,磨练身心,要求不择贫富、好坏,与施者结缘,使施者得种福田。我国汉族地区,由于奉行大乘教义,托钵乞食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因而得不到实行。各地僧团佛寺根据有关戒规制定了相应的仪轨,采取过堂规制,成为汉传佛教的一大特色。戒律中对于食法有多种规制[5],智者大师依据戒律制定斋食之法,在立制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提到有关僧人用斋的规定,略有四项: 一是关于随众过堂的规定。“若身无病,病不顿卧,病己瘥,皆须出堂,不得请食入众。” 意思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疾病因缘,必须集体过堂,不得带食物进入斋堂。 二是对于食器的规定,“食器听用铁瓦;熏油二器,瓯碗匙箸,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这些规定是非常符合佛世时的戒律的,戒律中对食器的材料、颜色、大小等均有定制,其目的是防止有人用了过分华丽名贵的食器,恐自贪著及生他人盗取之念和攀比之心,不利修道。 三是过堂时用斋之仪的要求:“不得蹚触己钵,吸啜等声,含食语话,自为求索,私将酱菜,众中独啖。”饮食以静肃为要,虽置箸碗亦不得出声。这在比丘比丘尼戒中都有着很具体的规定,如不得钵中央挑饭,不得大抟食,不得张口待食,不得遗落饭食,不得手把散饭食;取钵放钵,并匙箸不得出声;不得抓头,不得以手挑牙,不得嚼饭啜羹作声等等。这些过堂仪制的规定有利于自我修心养性,保持和坐禅礼佛时的定心一致。 四是对食物性质的规定。比丘必须持守基本的声闻戒律,无论“大僧小戒,近行远行,寺内寺外”,“悉不得盗啖鱼肉辛酒,非时而食”。原始佛教佛制比丘可以食用三净肉,那时(包括现今的上座部佛教国家)僧人是吃托钵所得的食物,包括鱼肉等,不可能对食物有特别的要求。但在中国,由于国情不同,僧人一般不出外托钵,他们的伙食是寺院准备的,食物是自己种的、买的,或是佃农当作田租缴付的,完全有条件素食。虽然中国早期佛教僧人并没有实行素食,但自梁武帝以帝王之身倡行戒杀与素食后,对后世影响极大。 中国佛教一向奉行大乘佛法,大乘经典与《菩萨戒梵网经》皆有断肉食之说。如北本《大般涅槃经》卷四中,佛陀告大迦叶及其他弟子,一切肉不得食,食者得罪云云。《梵网经》四十八轻戒中,亦列有食肉戒,谓食肉将断大慈悲性种子,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6]。《入楞伽经·遮食肉品》:“大慧!我观众生从无始来,食肉习故,贪著肉味,更相杀害,远离贤圣,受生死苦;舍肉味者,闻正法味,于菩萨地,如实修行,速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7]此外,《央掘魔罗经》、《缚象经》等,均以大悲心为主,视食肉与杀生同感果报,有违菩萨行,故汉族地区僧侣严禁一切肉食。 众生形体虽殊,而觉性不异,好生恶死之情尤与人同,不应肉食而戕害其性命,是以戒杀、茹素乃实践佛陀慈悲精神之一种方便法。天台大师一向重视菩萨戒,致力于菩萨道的实践,他为此撰有《菩萨戒义疏》二卷,隋唐时期依《梵网经》受菩萨戒之风气不能说没有他的影响。据传,记载戒仪之书尚有陈代慧思所撰的《受菩萨戒仪》一卷;唐代湛然也有《授菩萨戒仪》一卷,记述授菩萨戒之仪式,成为圆顿戒家最重视的戒仪。所以弘扬菩萨戒的宗派,在我国主要为天台宗[8]。 在上述四项要求中,前三项要求由于情节不严重,犯者只罚三礼对大众忏。第四项若有犯者,即是违背戒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故要驱出僧团。 (4)僧众和合共住的要求 天台立制法第一条指出,众生的根性不同,有的喜好在山间树下静修,有的乐意大众熏修,为了和合共住的原则,必须建立起一定的规章制度。出家僧众共住修习有三种方式:“一依堂坐禅,二别场忏悔,三知僧事。”其中“依堂坐禅”和“别场忏悔”属于个人专务修道范围,“知僧事”是在为大众服务的同时,积聚福德资粮而修行。这三件事如果一个人连一样都无法做到,再加上衣物有缺,那必不是真修道人,应予迁单。 “三衣六物[9],道具具足”,当指个人修行办道的基本物资。佛制比丘必须遵守一定的戒律,护持三衣一钵,离诸世俗烦恼,精进修道,以期证得涅槃。天台大师在说到修行止观前25种方便的时候提到须具五缘,其中就强调持戒清净,衣食具足。如果三衣六物不具,说明其人不持戒,或者根本不懂戒法。加上不习禅修观,戒定慧三学全无,非真正比丘,故不同止。 立制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是对僧众和合共住的要求。大师告诉僧众凡事必须柔忍、义让,不要动辄“诤计高声,丑言动色”。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双方都不能相让,那就各罚30拜对众忏,不应对者不罚。如果动手打架,全失僧人举止,不问轻重,立刻逐出僧团。 第九条是说犯四根本重戒[10]者要依国家法律治罪。若有人故意诬谤他人,经查明后,“被诬者不罚,作诬者不同止。”比丘戒规定,若人以重罪诬谤清净比丘,其所犯罪仅次于根本戒之下的僧残罪。如此相诬,必扰乱僧团和合,故必驱逐。至于文中“若学未入众时,过,众主不受,学众未摄故”一句,语意不甚明。据笔者个人理解,当是指未受大戒的沙弥,因为并未入比丘众(即大众),其过失尚未构成初二篇[11]重罪,所以大众可以原谅。如果未受比丘戒而诈称比丘,并存心诬诋他人,那就要“治罚如前”,轰出寺院山门。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僧人犯错,只要诚心忏悔谢罪也可免受僧团摈出。立制法第十条中,智者大师诚恳地告诫僧众,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若能忏悔改过,佛门慈悲都会接纳的。经中也说到佛法中有二健儿,一是自不作恶;二是作已能悔。前者指此健儿之身、口、意三业,常自清净,永无过恶,这种情况在凡人世界里几乎不存在,唯佛菩萨乃能致之。后者指此健儿,虽先作恶,后能改悔,更不敢作。犹如浊水,置之明珠,以珠力故,水即为清,故名作已能悔[12]。大师在《摩诃止观》中也说到,罪性本空,若能“深观三谛,又加事法,以殷重心不惜身命”[13],忏悔罪业,也是佛法中第二健儿。如果实在屡教不改,屡忏屡犯,不能自新,这种“非方之人”,“吐药之人”,不但自身道业成就无望,且是害群之马,只能很遗憾地将其驱出僧团不共住。 (5)对知事人的训诫 立制法第五条规定如何为僧知事。“知事”一语,译自羯磨陀那(karmadqna)[14],乃掌管诸僧杂事与庶务之职称。唐代以后,更增设禅林知事六种职务。知事负有司掌庶务、保护僧物之责,故须选顺应诸僧愿望、严持戒律、心存公正之贤者任之。 大师凭着一生造寺36所的丰富经验,知道一个寺院的知事僧对于僧众修行的重要性,因此对知事的德行严格要求,特别是严持戒律、不循私情这一点极其重要。否则“割众润己,自任恩情”,即使侵犯僧众一丝一毫的利益,也要毫不客气地驱出僧团。在出家戒律中,盗戒被视为根本戒,若盗私人物品过五钱以上犯波罗夷不共住。若盗取僧物,其罪极重: “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现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华或果或树或园,饮食资生床褥敷具,疾病汤药一切所须,私自费用或持出外,乞与知识亲里白衣,此罪重于阿鼻地狱所受果报。”[15] 佛教僧团共住的根本精神是以六和为原则,其中的“利和同均”是安定人心的物质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一点,就会使僧团起诤不和合。所以侵损常住僧物,此罪果报极重,为僧知事者定要严格持守。 在《国清百录》〈训知事人第七〉中,大师以自己严己律身的经历为例,告诫知事僧,绝不能因丝毫疏漏而错乱因果,应谨慎从事,否则因果自受,悔不可及。他还讲述了两个因忽犯不与取戒的因果事例来警告知事僧。其一是说一寺院净人因前生私取常住物,忘记赔偿,于是昔日徒众老者之师,今生转世为寺奴。幸亏“前习未久”,所以“薄修易悟”;其二是说照禅师,虽然苦行禅定最为第一,但因私取众一撮盐作斋饮,以所侵无几,不以为意。三年后利息倍增,方知因果不可思议,于是变卖衣资,买盐偿众。大师苦口婆心地告诉弟子们,修行要以此为鉴,无论知事还是清众,都不应擅用常住物。并谆谆教诲他们,无论“读诵、听学、讲说、经行、忏悔、供养、舍力”,都应善始善终,精进修行,使自己“业既坦然,报亦圆满”,否则“修业不成”,枉费出家一生。 综上所述,天台立制法从僧众的日常生活行事威仪到内在的坐禅礼佛修行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智者大师看来,严肃戒律法制是修行得道的前提,这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无论僧知事还是寺院清众,都应本着修行解脱的理念与大众僧和合共住。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大师的立教风格,从中可见到一代宗师为建立天台宗所作的不懈努力。这十条规约虽然不象《百丈清规》那样对后世佛教丛林影响巨大,但无疑也是继道安之后,将印度戒律和中国佛教寺院生活相结合的一次有力尝试,是佛教戒律本土化过程中的重要历程,在中国佛教教制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厦门闽南佛学院尼众部研究生) 注 释: [1]《国清百录》卷一,T46。 [2]见《佛光大辞典》“四时坐禅”条。 [3]T46,P6b。 [4]见慧开法师《早期天台禅法的修持》一文(此文收入蓝吉富主编的《中印佛学泛论———傅伟勋教授六十大寿祝寿论文集》,135-178,台北东大图书,1993)注37所作的解释。 [5]关于斋食之法,载于《摩诃僧祇律》卷三十二等律典中,道宣的《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也载有二时食法条、食了出堂法十条。《法苑珠林》卷四十一〈受请篇〉及《释氏要览》卷上〈中食〉亦有叙述。 [6]《梵网经·菩萨心地戒品》(T24,P1005b)亦载:“若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垢罪。”同经(T24,P1004b)又云:“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 [7]T16,P561b。 [8]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菩萨戒”条。 [9]三衣即三种袈裟:僧伽梨(九条衣)、郁多罗僧(七条衣)、安陀会(五条衣)。僧伽黎华译为众聚时衣,又称为大衣,由九条至二十五条制成,是做大法会,为正装衣,上街托钵时,或奉召入王宫时所穿。郁多罗僧华译为上衣,七条制成,是作法事入众时所披的;安陀会华译为中着衣,五条制成,是平常起卧时着的。六物即三衣以及钵、尼师坛(敷布坐卧之具)、滤水囊。 [10]又作四波罗夷、四波罗市迦法,或译作四极恶法、四他胜法。为戒律上的四种重罪。是比丘应避免的四种根本重罪:即非梵行、不与取、杀、妄说上人法等四者,又略称YIN、盗、杀人、妄语。 [11]指波罗夷和僧残罪。 [12]《北本涅槃经》卷19,T12。 [13]《摩诃止观》卷4,T46。 [14]《僧史略》卷中(卍续150·302下)云:“按西域知事僧总曰羯磨陀那,译为知事,亦曰悦众,谓知其事、悦其众也。” [15]《大方等大集经》卷34,T13,P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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