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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历史文化研究:试论汉传佛教的僧官制度(释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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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历史文化研究:试论汉传佛教的僧官制度(释能静)

   内容提要:自从佛教传入中国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统治阶级建立了一套对僧人的统治和管理机构,这套机构就是我国佛教的僧官制度。僧官制度也可以说是佛教中国化的产物。本文从僧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完善、衰败及其时代意义作了全面的介绍。僧官制度虽然早已消失,但它是中国佛教发展的一个重要侧面,我们有必要去认识它、了解它。

  关键词:僧官制度、统治阶级、管理机构

  作者:释能静,比丘尼,闽南佛学院第六届毕业生。

  前 言

  原始佛教僧团没有权威的崇拜,也无行政上的领袖,即使至高无上的佛陀,与弟子也只是一种师生关系、平等生活。佛陀对弟子们在修持上的教诫是:自依止、法依止。即以律仪轨范僧团,整个僧团都是建立在律仪上。大家以戒律为行为准则,以六和共住,修习佛法,志在求解脱、证菩提,任在弘化度生,僧团呈现出祥和、民主、团结的气氛,受到世人的尊重。

  佛教传入中国后,受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君主制和礼法之制的三重制约,在教义和组织上都发生了些变化。佛教僧团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基本上保持了它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佛教虽然在教义上精神上是超世的、非人化的,而在实际组织与活动上又必然是现实的、人为的,决不能脱离社会,更何况中国一向是皇权至上的国家,佛教的传播发展要靠统治者的扶植,僧徒的衣食住行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由于这种种原因,使中国佛教团体演变成了一个既有政治性质又有经济性质的特殊的社会团体,为了统治和管理好这个团体,同时也为了恰当地处理世俗政权与这个带有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关系,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统治和管理机构。这套机构便是我国佛教的僧官制度,它是佛教与政治错综运动的产物,也可以说是佛教中国化的产物。中国的僧官制度初创于两晋十六国时期,尔后经历了曲折发展的演变,延续了一千余年,至清结束。这套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是中国佛教发展史的一个重要侧面,我们有必要去认识它、了解它。

  僧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佛教早在两汉之际便已传入了中国,但在初期,佛教基本上是作为一种外来学术思想乃至神秘道术,在宫廷和贵族上层社会中小规模地传播,在一般群众中并未产生影响。《佛图澄传》载:“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惟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轨。”[1]可知东汉魏晋时期,佛教在中国尚未奠定社会基础,寺院数量极少,中国出家僧尼更是微乎其微。政府把佛教作为一种外来宗教,反允许外国人在京城都邑建立寺院,禁止汉人出家。政府对佛教寺务的管理,由职掌外国宾客朝觐之事的鸿胪寺兼领。

  西晋时期,国家取得了短暂的统一。中原内地与西域的交通较前便繁,经西域而来的外国僧人大量增加,他们带来和译出了许多佛教的经典,增进了人们对佛教的认识。另一方面,西晋政治黑暗,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正统的儒家学说被冲决,玄学盛行,为佛教的普及提供了极有利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于是各阶层人士纷纷到佛教中寻找精神寄托,舍私宅、出私财造寺及汉人剃度为僧尼的现象日益增多,禁而不断。京城洛阳成了佛教传播的中心,一时佛教甚是繁荣。《释氏稽古略》卷一载:“西晋翻译经典共有道俗十二人,译出经律六百卷,建寺一百八十所,度僧三千七百人。”由此可知,在西晋时佛教已相当兴盛。

  东晋十六国时,南北分裂,长期战乱,社会动荡不安,苦难的生活正是宗教滋长的温床。另外,在北方佛教又得到统治者的公开提倡,后赵主石勒、石虎,前秦主苻坚和后秦主姚兴都狂热地崇信佛教。特别是前秦主和后秦主为了获得著名高僧鸠摩罗什,竟不惜兴兵征伐,引来一场著名的战争。后来后秦主得到罗什后特地在京城长安为他设置巨大译场,让罗什主持盛大的译经事业。《姚兴载记》载:“兴既托意于佛道,公卿下莫不钦附,沙门自远而至者五千余人。起浮图于永贵里,立波若台于中宫,沙门座禅者恒有千数。州郡化之,事佛者十室而九矣。”[2]单单自外地汇集到长安一地的僧侣就达五千余人,那么后秦疆域内寺、僧之多是可想而知的。

  以上讲述的是十六国时期北方佛教发展的状况。在南方东晋的统治下,佛教的发展也蒸蒸日上。南方佛教虽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公开提倡,其实东晋诸帝,无不信奉佛法,结交僧尼。特别是孝武帝立精舍于殿内,引沙门居之,允许僧尼出入宫廷,干预政事,他和琅琊王司马道子尤敬妙音尼。妙音显赫一时,公卿百官竞相奉承交结,门口常有车马百余辆。东晋王朝的政权,实质上掌握在世家大族中,世族名士喜好清谈玄学,他们很多都是佛教的支持者,许多著名的文士如许珣、戴逵、王羲之、孙绰、谢灵运等都曾向当时高僧问学,或执弟子礼。名士和名僧交往密切,由此为佛教的发展开辟了道路。皇室贵族竞相造寺建塔,促进了教团的声誉扩展。

  以上展现了两晋十六国时期,南、北中国佛教教团的急剧发展,僧俗文献没有给我们留下这个时期寺院和僧尼数量的完整统计数字,但据唐法琳《辩正论》记,东晋共有佛寺1768所,僧尼24000人。即以这个数字来说,东晋十六国时的寺僧尼数比西晋多十倍以上,与晋以前的“汉人皆不出家”状况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了。

  僧官制度的酝酿和产生

  (一) 僧官制度的酝酿

  佛教教团的飞跃发展,僧尼人数猛增之后,如何治理好僧团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佛教界和统治者双方都在为如何管理好这急剧膨胀的教团而寻找对策,对此僧团本身与封建官府方面各有各自的想法,各自实行了一些初步的措施。

  僧团方面主要想通过完善佛教戒律制度,实现僧团以戒律进行自治。但因在经律论三藏中,律典传入较迟,当时僧人无有完备的律典可遵。为此两晋之际许多高僧都曾做过努力,其中以道安和慧远两位大师的贡献最大。

  道安是两晋之际著名的汉族佛学者和僧团领袖。约生于永嘉六年(312年),卒于前秦建元二十一年(385年),是佛图澄的弟子。道安之时,汉地虽有戒律,但很不完备,道安在邺从佛图澄受习戒律时,每每都以世乱未能尽习为恨。在东晋中叶,道安、竺法汰等大师均曾为戒律的完备而努力寻求过,法显因此而西行求法。道安对戒律非常重视,对于流行戒律的订正和新戒律的译出寄以高度的热情和厚望。但当时毕竟“四部不具,于大化有所缺”,[3]针对这种情况,他参照已有的戒律结合当时僧团的具体特点,制定了“僧尼轨范”,宋僧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载:

  晋道安法师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故弥缝其缺,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时而生信:一、行香定座上讲;二、六时礼忏;三、布萨等法。过逾此法者,则别立遮防。

  这三方面有效地维护了当时僧团的秩序。当时他领导的僧团:“师徒数百,斋讲不倦。无变化技术可以惑常人耳目,无重威大势可以整群小之参差,而师徒肃肃,自相尊敬。”[4]道安治理僧团的法宝,除了自己修持有素和威望外,主要靠的就是他制订了“僧尼轨范”对当时佛教界僧团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当时佛教界把它看成是“佛法宪章”,“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5]。

  慧远是道安的弟子,公元365年,随道安至襄阳,是道安得力助手。公元378年,前秦围攻襄阳,道安分遣徒众,慧远奉命率徒东下,至庐山留步,建立了庐山僧团。慧远律己甚严,对僧团的管理卓有成效。他制定了僧团行用的《礼寺节度》、《外寺僧节度》、《比丘尼节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慧远传》云“率众行道,昏晓不绝,释迦余化,于斯复兴”,因此“谨律心之士,绝尘清信之宾,并不期而至,望风遥集”。其中出家弟子就有一百多人,“皆端正而有序”,[6]得到东晋各种统治力量的支持,就连反对佛教的恒玄也对庐山教团高度赞赏。故恒玄在东晋元兴二年沙汰僧尼的命令中,特别关照:“唯庐山道德所居,不在搜简之例。”[7]

  可见当时僧团大德已非常重视和寻找制定统率僧团的轨范章约了,世俗政权如能承认和尊重僧团领袖的这些措施,佛教教团逐步加强完善自治职能。但是,中国的国情与印度不同,世俗政权一直高于教权,教权一直在政治控制之下,过去政权明令:“汉人皆不得出家”,就是政权严格控制教权的一种表现。待至僧禁废驰,僧尼急速增多后,政权也不可能容许教团完全自治,它必须要寻找一种重新把教团置于自己掌握之中的途径。

  为了寻找控制教团的方法,十六国和东晋统治者纷纷进行了各种尝试。后赵石勒和石虎尊崇佛图澄,称它为“大和尚”,誉为“国之大宝”,石虎下书“衣以绫锦,乘以雕辇。朝会之日,引之开殿,常侍以下悉助举舆,太子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众坐皆起,以彰其尊。又使司空旦夕亲问,其太子诸公五日一朝,尊敬莫与为此。”[8]这是在佛图澄“荣爵不加,高禄不受”的情况下,对佛图澄的一种格外优宠,实际上还是含有给予佛教领袖以爵禄的意味。世俗君主所以要给佛图澄这么高的礼遇,自然与佛图澄的“弟子遍于郡国”的佛教地位有关。无庸讳言,石勒、石虎无不通过笼络佛图澄而控制诸郡国之意图。

  道安大受前秦主苻坚的崇奉,性质类同二石崇奉佛图澄,也是因为他实际上成了前秦的最高佛教领袖,苻秦统治者通过拉拢道安得以间接地影响前秦教团。这些都是比较客气的做法。而东晋统治者控制僧团的做法则属于另一种类型,那就是企图迫使僧尼放弃自己的特殊的礼仪,归化于儒家的纲常礼教之中。晋成帝时,庾冰主张僧尼行跪拜礼,认为“礼重矣,敬大矣,为治之纲尽出于此矣。”僧尼是晋民,且是常才,不应“假服饰以陵度,抗殊俗之傲礼,而应尽敬君主,使王教画一”。[9]虽然这一主张遭到僧尼的强烈反对而未能施行,但是世俗政权企图以封建礼教直接干预僧尼活动的用心却暴露无遗。

  上述石赵、前秦和东晋统治者的做法都可看作是以不同的方式控制教团的尝试,虽然都不理想,但为其后之统治者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使他们终于找到了较为适当的控制教团的方式,这就是任命僧人为僧官统治教团的方法。中国的僧官制度就是在这种总结僧、俗两界摸索教团统治制度的经验基础上产生的。

  (二)僧官制度的产生

  僧官的设置据说创始于后秦主姚兴弘始三年(401年),即东晋安帝隆安五年。据《僧     传》载:

  大法东迁,于今为盛。僧尼已多,应须纲领。国授远规,以济颓废。僧  法师,学优早年,德芳暮齿,可为国内僧主;僧迁不法师禅慧兼修,即为悦众;法钦、慧斌共掌僧录,给车舆吏力。  资侍中秩,传诏羊车各二人,迁等并有厚给……至弘始七年(405年)敕加亲信仗身白从各三十人。僧正之兴,  之始也。[10]

  但对此僧官始置之说颇有争议。《续高僧传》卷六《释僧迁传》载:“释僧迁……中兴荆邺,正位僧端……昔晋氏始置僧司,迄兹四代,求之各业,罕有斯焉。”传中提到“晋氏始置僧司”,使我们了解到晋代已有僧官机构创置。“僧端”,端,正也;僧端即僧正。尽管没有明确指出是晋代那一阶段,但这个问题,《高僧传》卷五《竺道壹传》中提供了确定晋代始置僧官下限的依据。传称:“竺道壹……晋简文帝深所知重。及帝崩汰死,壹乃还东虎丘山……壹既博通内外,又律行清严,故四远僧尼咸依附谘禀,时人号曰九州都维那……以晋隆安中遇疾而卒。”竺道重卒于隆安(397-401年)中,则晋代产生僧官的下限不会迟于隆安五年(401年)。

  又据《大宋僧史略》载:“后魏皇始中(396-397年)赵郡沙门法果戒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征为沙门统。”可知法果为道人统就在皇始年间,也比姚兴创立僧官的时间早。而前载僧官的设立始于姚兴,可能是因姚秦的僧官制度比东晋和拓跋魏都更为完备。因为姚秦僧官制度中,中央僧官不但有正副三员,彼此执掌分明,分工合作,而且对僧官的俸秩也有具体规定;又从僧官执行职责的情况来看,唯有姚秦僧官颇有政绩。《僧  传》载僧  等任职后“供事纯俭,允惬时望。五众肃清,六时无怠”,又说僧  虽有厚供,却能“躬自步行,车舆老疾,所获供  ,常充众用。虽年在秩方,而讲经律,助众无倦”。由于他操行若霜,躬自亲行,声望较高,因而办事效能很强。《佛驮跋陀罗传》载:“佛驮跋陀罗有违戒律的言行,僧  等执行职权,把佛驮跋陀罗摈黜出长安。”此事的是非姑置不论,仅就僧  能把当时有很大影响的名僧摈黜出都而言,说明姚秦的僧官是有很大权威效能的。

  总之,约略在公元四、五世纪之交,在我国南、北两方分裂政权中的东晋十六国时,沙门日益增多,东晋和北方一些国家都开始设置僧官,就是国家从僧侣中选拔任命,以管理监督佛教教团为目的,统管僧尼进行法事的官吏。这是中国佛教有官方管理机构和设置僧官之始。此时的僧官制度虽处于初创阶段,但已勾画出了僧官制度的基本轮廓。后来的僧官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演变、各各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内容。

  僧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僧官制度的发展

  南北朝(420-589年)是中国佛教全面持续发展的时代,大量的汉译佛典译出,诸学派纷纷兴起,此时的僧官制度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是中央、地方和基层僧务机构的设立;其次中央僧务机构是中央的一个独立机构,僧官的权力很大,可以独立行使一切僧务。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组织严密的僧官系统。

  南朝的僧官制基本上沿袭东晋,但根据南朝的政治特点和佛教发展的状况,有所发展和变化。当时宋、齐、梁、陈四代统管全国僧尼事务的中央僧署主官为僧正或僧主,常冠以“天下僧主”、“国之僧正”之美称。知名者如释僧瑾,在宋明帝朝任僧正,号天下僧主;还有释昙瑗,在陈宣帝朝任僧正,号国之僧正。付员为都维那;在诸州、郡、区域、寺院设维那、上座、寺主等,分别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庙僧务。现把南朝僧务机构列表示之:

  [表略]

  北魏接触佛教虽比西域和中原迟,但佛教一经传入魏地,发展的速度却异常迅猛,就寺院、僧尼数和建窟造像的数量规模而言,北魏佛教的兴盛发展大大超过了同一时期的南方诸朝。北魏统治者对于迅猛发展的佛教,既尽量予以利用,又很注意加以控制。如前所述早在道武帝拓跋跬时便设置了僧官道人统,使之绾摄僧徒,稍后又设立了专门僧务机构监福曹。北魏文成帝时,对佛教管理机构和僧官制度作了一次调整,中央改监福曹为昭玄曹,道人统为沙门都统(又称昭玄统),其下设都维那等;在诸州、郡、镇,设维那、上座、寺主等,分别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庙僧务。现将北魏僧官机构列表如下:

  南北朝时中央僧务机构直接由皇帝统辖,不隶属于俗官的任何机构,僧官的权力是巨大而广泛的。就北魏的僧官制度而言,首先体现在昭玄曹是朝廷的一个独立机构,与光禄寺、卫尉寺等诸衙门并列,直接听命于皇帝,而不隶属于任何一个俗官衙门;另一方面它的事权广泛,全国僧务一应由昭玄寺掌管,俗官简直无从插手。若把北魏中央僧官的职权按性质分类,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和司法权:佛教教团有与世俗礼制不同的规矩,在北魏,皇帝以诏命的方式正式承认了佛教在礼法方面的特权。宣武帝永平元年(508)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以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据这道诏令,内律和僧制在佛教社会具有正式法律的权威。依照内律、僧制把对僧尼执行治罚的权力赋予了昭玄寺,故昭玄寺在教团中享有司法权,昭玄寺所属的各级僧官在这个意义上便是教团中的各级法官。内律是佛制定的,中国僧制是中国僧官机构自行制定的,在北魏有权利制定僧制的一是皇帝,二是昭玄沙门统。昭玄僧官把教团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其权力真是大不可谓。

  人事权:高级的僧官往往由皇帝直接任免,但较低级的僧官则由昭玄寺铨选、陟黜。

  建寺审批权。

  监管僧众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对寺院经济的管理权和财产支配权。

  管理外国僧尼之权。

  可见北魏昭玄寺几乎统辖了有关僧务的一切权力,是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机构。昭玄寺沙门统和都维那之间在职权上略有分工:沙门统全面负责,似乎更偏重于教团立法及主持宗教事务方面;都维那辅助沙门统处理僧务,一般偏重于管理僧尼名籍,执行对犯过僧尼的惩治,以及具体掌握寺院经济等。昭玄寺下级的各级僧曹乃至寺院基层僧官不同的僧职之间,其职权分工与昭玄沙门统和都维那基本相同。

  东魏、西魏以及北齐、北周亦均设置相应的机构和僧官。北齐延袭北魏制度,并有所发展,掌管佛教的总机构称昭玄寺,列为朝廷诸卿寺之一。各寺置大统、僧统各一人,都维那三人,又有功曹、主簿等辅助人员。管理诸州、郡、县沙门事务。在昭玄寺之外,北齐鸿胪寺所属典寺设有僧祗部丞一人,执管佛教寺务。北周僧官制度有较大的改革,中央置有春官卿,春官属员有典命一人,主管沙门、道士之法;又在宗正卿下别置司寂上士、中士,专管沙门之政。这里所谓“沙门道士之法”和“沙门之政”分明是指除教化之外的一切僧尼事务。北周僧官制度的改革旨在加强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把僧尼教化之外的佛教管理权力转移到由俗官担任的司寂上士、中士和典命的手中,缩小僧官的职权,是其改革的真意所在。

  (二)、僧官制度的完善

  由东晋、十六国时期产生的僧官制,经南北朝的发展,至隋朝文帝时达全盛。隋文帝杨坚,家世有信佛的传统,与佛教有甚深的因缘。他比较深刻地认识到佛教可以作为统治者之实行统治的思想工具,在他夺取政权之后,立即全面地恢复了被北周武帝废除的佛教,并对政权和佛教的关系又做了相应的调整。

  首先他改革北周官制,仿北魏的僧官制度,中央立昭玄寺,置昭玄大统、昭玄都等僧官,州置统都、沙门都、断事、僧正等,分别管理全国和地方僧尼事务。同时对外国僧侣还设有外国僧主。在有学问的僧侣中选“五众主”和“二十五众主”制度。列表如下:

  [表略]

  可见隋文帝在承魏制]的同时,对僧官制度又有所改革和创新,这主要表现在设立外国僧主、五众主和二十五众主。

  隋时外国僧人来华渐多,其中不少来华僧侣精通三藏,在京城长安的大兴善寺从事佛经翻译事业。为了充分发挥外国僧人的积极作用,特为之立外国僧主,它反映出隋文帝的宗教政策比以往更加完善。

  五众制和二十五众制是隋文帝开创的佛学教育制度。二十五众主始立于开皇十二年(592),是一种教化僧徒学习的学官。《续高僧传》卷十五末论曰:

  隋高荷负在躬,专弘佛教。开皇伊始,广树仁祠,有僧行处皆立为寺。召诸学徒、普会京辇,其中高弟,自为等级。故二十五众,峙列京城,随慕学方,任其披化。

  又《续高僧传》卷十九《法应传》:

  开皇十二年,有敕令搜简三学长者,海内通化。崇于禅府,选得二十五众。其中行解高者,应为其长。敕城内别置五众,各使一人,晓夜教习。应领徒三百,于实际寺相续传业。四事供养,并出有司。

  可知当时隋文帝把天下有志学习的僧徒集中到京城,让他们“随慕学方”,即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程度选择一种学习科目,共分成二十五种科目;又选择了精通某一专门学问的“三学长者”二十五人,使之分科教学,“任其被化”或“海内通化”。这二十五位三学长者即成为二十五位众主。其中法应是定业精深,行解最高的禅僧,为习禅的众主,领徒三百,晓夜教习,相续传业。除此之外,还有慧影是弘讲摩诃衍的众主;僧琨是教读经的众主。[11]二十五众学习的内容是戒、定、慧三学,是佛教普通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二十五众主是担负佛教普通教育的教官。

  二十五众主之外又有五众主,五众主分别是十地、讲律、涅槃、讲论、大论五种佛学的众主。《续高僧传》卷十二《慧迁传》云:

  开皇十七年,敕立五众,请迁为十地众主,处宝光寺,相续讲说,声类攸陈……迁后频开十地,京邑乃多无与比肩者。

  又有洪遵为讲律众主,[12]童真为涅槃论主,[13]智隐为讲论论主,[14]法彦为大论论主。[15]相对于二十五众的普通佛教教育,五众则是一种专业的高级佛教教育,五众主是从事专门佛学教育的高级教官。他们在任上聚徒授业,勉行职责,其为官的性质是明确的。二十五众主和五众都受到国家的供养和保护。众主由皇帝敕任,但都不设官署,不置属吏,不参与任何行政事务,这种教育制度真是前所未有,大大促进了教徒对佛学义理的研究,培养出了许多德才兼备的义学传教僧,推动了佛教向民众的传播,因此说僧官制度至隋文帝时已达全盛和完备。

  僧官制度的衰败及其原因

  (一)、僧官制度的衰败

  由于隋文帝对佛教的提倡,至炀帝时,历经北周废佛运动而遭镇压的佛教,又迅速地恢复和强大起来,炀帝即位后即对教团的管理和整顿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把郡、县佛寺改为道场,后又于各道场设置监、丞来监督僧尼事务。可见炀帝废驰了中央和州、郡的僧官,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加强对寺院基层僧官的管理。一方面精选由僧人担任寺院三纲的配置,另一方面在寺院三纲之上另设由俗人担任的寺监和监丞,他们凌驾于寺院三纲之上,使官府对教团的监督直接深入到佛教基层组织中,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监寺制度。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代。国家的统一和空前的繁荣,佛教也得到了划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佛教教义和学说的黄金时代。但封建君主制中央集权也更加强化,唐朝明确规定佛教应属于王法之下,把教权完全控制于王权之中,在国法中对僧尼犯罪作了明文规定,并规定管理僧团的官职可由僧侣担任,也可以让俗官充任,至此僧官制度已走向衰颓。

  唐代初年,天下僧尼隶属于鸿胪寺,于鸿胪寺下设崇玄署统管天下僧务。寺院以三纲为主,对于超出一寺的僧务,则临时设置十大德加以摄领。唐太宗时为了加强国家政权的行政效能,于贞观年间罢免十大德,把僧尼统制的职能转归于有关的世俗官府中,超出一寺之上的教团统制完全置于国家的行政机构中。武则天延载元年(694),令天下僧尼转隶礼部祠部。祠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令史、书令史多人。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凡试经度僧,由祠部给牒。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天宝六载(747)到至德二载(757),置祠部使,典领佛教事务。贞元四年(788),复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元和二年(807),又于左右街功德使下设僧录司,置僧录等职,例由僧人充任,掌全国寺院、僧尼簿籍以及僧官补授等事。会昌二年(842)至六年一度以僧尼隶礼部主客,但基本上仍沿行以两街功德使掌管佛教事务的体制。州、县之佛教政令,通常由州功曹、司功曹掌管。此外,各州皆置有僧正一职,具体掌管一州僧务。

  以上是唐一代僧务机构中僧尼隶属关系的沿革情况,由于较复杂,现仅将中央机构僧尼隶属沿革情形列表如下:

  唐中央机构僧尼隶属沿革情形表:[表略]

  可见唐代僧尼统制权完全由祠部和功德使共掌。自贞观直至安史之乱,未有中央和地方性的僧任僧官存在,国家可谓将僧尼完全置于王权的一元化统制之下。安史之乱后,唐中央集权受到动摇,地方藩镇权势日强,州、郡一级的地方性僧官制又重建起来,但此时的地方僧官在教团的权力虽然很大,但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僧官的权力却大大缩小了,教团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得听命于俗官职。唐宪宗时虽然在功德使下设立左、右街僧隶作中央僧官,其实僧 务管理权所由祠部和功德使分阶段掌,僧录不过是功德使的属员而已。中央僧官制度完全废驰而且衰败了。

  自唐右宋元明清历代,虽又重新设立了中央和地方僧务机构,但体制政令都出于礼部祠部,教团要听命于政令,僧甸机构完全失去其独立性,不再象南北朝随初那样足以与此同时政务机构抗衡僧 官机构几乎完全丧失了抗御世俗政权的压力,失去了为教团谋独立发展的作用,彻底沦为 官府操纵,控制佛教的工具。特别是封建社会右期明清时代的僧官制更集中地反映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化的政治特点。如明朝僧阶官有明确的品俸禄规定,表现出其僧官机构更衙门化,而僧取更官吏化。除此,明代僧官诠选任免成制考课有常、迁转达有序,衣饰伞盖有别,表明把僧官完全纳入政府官员的管理渠道了。甚至有的僧官竟自称释吏,极为形象地揭示了僧官世俗化的顷倾向,同时也说明了僧官制度已完全变质。基层僧官制自诞生以后,不曾有过中断,但自唐后基层僧官也与地方僧官一样,对内强大,而对世俗权力,甚至对地方僧官都显示出了其卑弱的特点,它也与地方僧官一样变为世俗官府控制基层组织的工具。

  (二)、僧官制度衰败的原因

  僧官制度自晋、十六国初创;至唐、五代走完了产生、发展、全盛、衰败、变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体说来,僧官制度在东晋、十六国处于初创期,至南北朝获得巨大发展。隋文帝时达到全盛。此时僧务机构完备,中央僧官权力巨大,僧官素质较高,而且纯负教学责任的学官也应运而生,对于佛教的传播和佛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自炀帝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权力大大加强,僧官权力大大削弱,中央僧务交由俗官办理。国家还向各寺院派出监丞,自中央到基层的僧务都处于世俗政权的监管下,僧官成了俗官的附庸。唐以后沿此趋势发展,僧务由隋之世俗政权的监管而变为完全由世俗的控制,僧务机构和僧官完全变成了世俗官府控制佛教的工具,僧官制度一步一步走向变质。

  僧官制度由发生、发展、极盛至衰败、变质的演变,有教外的原因,也有教内的原因。

  就教外的原因来说,主要是由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享有多种特权的士族阶级由强盛而衰落,特权较少的庶族阶级崛起,成为社会的支配力量。在士族支配社会的时期,士族阶级与僧侣阶级结盟,享有巨大的特权,故僧官制度能日益发展至极盛。然而自庶族阶级支配社会以来,僧侣阶级的特权不得不日趋削弱,王权与教权的长期斗争最后以教权失败告终。这样,僧官只能拱手让出管理僧务的大部分权力,僧官制度只能趋于废驰、衰败和变质。

  就内因来说,佛教至唐代已基本实现了中国化,也就是说基本适应了中国的国情,接受了中国的忠孝观念,由坚持佛教的特殊礼制、禁戒,变为适应中国的礼制和法律,制定出一套中国式的僧制、寺规。这样,作为教团代表的僧官,不再以平交王、侯、傲视世荣为清高脱世,反以忠君助化为事,主动依附王权,为王权服务。由于这样内、外力的作用,僧官制度也只能走向衰败、变质。

  僧官制度的时代意义

  僧官作为官,他是由国家任免,必须站在官府的立场上,代表官府监管教团,执行世俗政权的宗教政策;而作为僧,则又必须站在佛教的立场上,以戒法为准则行事,维护僧侣的合法权益,促进佛教的传播发展。用这两条标准来衡量僧官制度的价值意义,可以说有其进步意义,也有其不良影响,出现过很多流弊。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僧官制度的建立,对于整肃教团,完善教规,都做了不少功绩,改善了僧团的风气。不少僧官能坚持佛教的理想和信念,保持高尚的情操,致力于教团的纯洁和佛教的传播发展,敢于与教内教外的不良习气作斗争,能妥善地处理政教事务等。如宋武帝时的释僧璩,精于律学,担任京城僧正悦众后,严格按佛制戒律规定管理僧众。及时果断地处理僧众的违戒行为,还亲自著《诫众论》教育僧众。他能如此克尽职守,僧众自能较好地依律守戒,其时教团的风气清净和合的。又如后梁荆州大僧正僧迁在这方面也很有成绩,他“中兴荆邺,正位僧端,职任期月,道风飚举。恂恂七众,不齐而成。昔晋氏始置僧司,迄兹四代,求之备业,罕有斯焉。”16又如有一些僧官能比较稳妥地处理政教矛盾。这方面突出的代表是南齐高帝时的京邑僧主道盛。其时“丹阳尹沈文季素奉黄老,排嫉能仁,乃建义符僧局,责僧属籍,欲沙简僧尼。由盛纲领有功,事得宁寝。”17沈文季以僧团滥杂多有违法乱纪为由想沙简僧尼,面对这种情势,道盛一方面约束僧尼,清净僧团;一方面与官府周旋,制止了沈文季欲沙简僧尼之举。应该说,释道盛处理这一事件是比较得体的,既使僧团免受沉重的打击,又借外力的推动对教团作了一次整顿,作为一名僧官,为官为僧两方面的职责都照顾到了。另外,又有许多僧官德才兼备、学问高深,主持义筵讲授经论,度徒教诫,对于弘扬佛教所作出了业绩也是值得表彰的。如隋文帝开创的二十五众制和五众制,这种学修兼备的教育事业,大大促进了佛教的传播。

  其次,僧官制度的建立是国家控制教团的一种途径,这种政教不分的僧官制度之实行的确产生了不少流弊,给教团带来了许多不良风气。唐以前僧官的诠选大多是由皇帝或官府直接敕任,因此带来了僧官素质参差不齐的后果,所以也有不少僧官很不称职,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影响。其一、依附王权,拍马奉承,追求个人名誉地位。例如北魏的道人统法果,主动倡言:“太祖(指道武帝拓跋跬)明睿好道,即是当今如来,沙门宜应尽礼。”并带头致拜皇帝。这与东晋慧远等许多佛教领袖不屈不挠地坚持沙门不敬王者,保持佛教的特殊礼仪而进行长期的斗争却是大异其趣的。尽管法果善于自我解嘲地对人说:“能弘道者人主也,我非拜天子,乃是礼佛耳。”但仍不能掩饰他对世俗帝王的卑躬屈膝之相。其二、居官失职,追求世荣,妄呈YIN威,助长了教团中的奢侈腐化风气。如梁初僧正慧超除了迎合帝意以图持宠外,便是竭尽奢侈享乐为事。他本已享有天子所给的“传诏羊车、局足、健步、衣服等供”,但他还不满足,又购置庄园,“列植竹果,四面成荫,木禽石兽,交横入出。又罗列童侍,雅胜王侯”。[18]如此奢侈威风,与佛教所主张的安贫乐道,专心净修的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这样的僧官非但无益,为损弘多,实是佛教界蟊贼。其三、唐后僧务机构隶属于国家的行政机构,完全推失去了其独立性,成为国家控制佛教的工具,僧官沦为俗官的附庸,完全失去了僧官制度的价值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中国佛教史上的僧官制度,突出表现了佛教与政治的关系。表明了中国佛教从未凌驾于王权之上,而是处于王权有效的控制之下,区别只是在于各个时期的强弱程度。这种政教不分的制度,影响深远,使圆融的佛教难以得到健康的发展。

  出家为僧,舍俗割爱;应严持戒律,清净梵修。息诸外缘,识自心源;达佛深理,悟无为法。内无所得,外无所求;名利如浮云,富贵如朝露。生死事大,度生任重;生命短促,无暇为官。但在中国佛教史上,由于特殊的时代环境、因缘,却出现了僧官,达千余年之久。辛亥革命的炮声埋葬了封建帝制,也推毁了僧官制度吏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先生对宗教问题做了有原则性的改革,宣布“政教分立”,取消了僧官制度,成立“中华佛教协会”,至此,僧官僧司便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的宗教政策落实,宗教信仰有法律保障,给了佛教以自由发展的大好机遇。“政教分离”是社会主义国家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一定要抓住这历史机遇,充分发挥佛教的优势,加强佛教自身的教制建设,完善丛林教规,继承和发扬僧团应有的六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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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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