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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章 质法与体法 |
 
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章 质法与体法
丁五 质法与体法 所知可分二 质法与体法 所知亦可分二 戊一 质法 戊二 体法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今初 非仅由假立 自境得成就 胜义有作用 质法即实法 今初: 非仅由分别假立,自境真实成就胜义有作用之事物,是质法之性相。 质法,与实有法,作用实有,事物,自相、无常、所作等同义。 事相 如色法,眼识等。 此等谓非仅由分别而现起,而是自之真实成就及是胜义有作用之法,以是真实现量能成立之显现境, 能生自果作用故。 如色法,是质法之理者,以其为质与法二者之同分法故。“质”即实有,具作用之物。以虚空虽是法,然由其非是具作用之物,故非是质法也。 色有法 是质法者 由其非仅由分别假立,自性而能成立之实有法故。 此中可分: 色、心、不相应行三种。 己二 分类(言诠门) 分四: 言诠分四种 理证成实有 坚固及作用 自独立能成 一、理证成实有 谓由正理证成,量识所成立之法,此与定有同义,具实有与假有二种,由是正理所证成之实有即是所量也。 二、坚固不变实有 谓不生不灭之常法,故此实有与常法同义,常为坚固不变者,以不生灭法,坚固能成,故称为坚固不变实有。此由分别假立之质法,非自相成就之质法。 三、作用实有 谓具作用之法,此与事物同义,以其诸事物皆有作用故。此非分别假立,而为自相成就。 四、独立能成实有 不观待余量决定而由自量所决定自性不变能成之法, 如色受识等,即外色五尘及一切心,于事物中除内五根及不相应行,谓五门诸识了别自体,不依他量而自能独立感知外境。 于四种中,唯第三作用实有与质法是等遍也。 戊二 体法 分二 己一 明体 己二 体法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类 诸法有自性 住各自体故 从同法余法 遮回为所依 今初 体者,或称返体法,返转法。如《释量论》: “诸法有自性 住各自体故 从同法余法 遮回为所依”。 即一法之自体性,为从同类或异类法中遮回之所依也。 体之性相者,谓从与彼法相异中遮回之法。谓直接断除自所破分后,通过反确定所得之法。此非由自相成就。 体即返体 如云“有瓶”。即断除无瓶之反面,故云返体也,如是断除自所破之反面而缘者,称为返体也。 返体 返体即遮返,其与遮遣同义,遮回即是由遣除所遮之返回后,而认知诸法,谓由量识决定其有时,则亦否定其非无,由决定其无时,亦否定其为有,如于面前处瓶,生起量识决定此处有瓶时,则亦否定此处无有瓶,而于面前无瓶之处,生起无瓶决定时,亦否定此处有瓶也,故知否定有,即成立无,否定无,即成立有,所谓遮返即是一种否定,排除,以于认识诸法生起决定时,其决定有二种方式,即在决定其有时,尔时即否定遮返其异品无;而若决定其无时,尔时即否定遮返其异品有。 或谓通过反确定所得之义,以是缘故,称为返体。反确定者. 相对两种事物. 一经否定其为此一. 即可确定其为彼一. 如肯定柱是无常. 即已否定其常. 若已否定其常,即便肯定其是无常。 体为常法 故于此中,如: 瓶之体者,谓遮除与瓶相异之法,乃从瓶之异品――非瓶,遮返之法,即排除非瓶后所余之法,除瓶外余皆非是,亦非是大腹,非是金瓶,故凡是不同于瓶者,皆是非瓶,皆是所遮,由此将非瓶遮遣排除后,所余之法即为是瓶之体,然此瓶之体,是由分别心思惟显现,假立之法,故是“共相”。是常法也。 瓶之体有法,仅是为缘彼之分别心前显现生起者,以缘自身于分别心上显现不能成立故。 瓶之体不同于瓶者,以瓶自身是为自相成立,于现量上能显现故。而瓶之体者,是依于瓶境于分别心上显现而有,非无分别现量所现。故瓶之体仅为分别心假立之总相,非是自相成立也,故其质法不能成立,故无生果之能力,乃不具生灭等相之常法也。 此中“瓶之体”与瓶等之差别者 1、瓶是“瓶之体” 以除瓶外,“瓶之体”无所依故。 2、“瓶之体”非是瓶 以瓶是事物,有作用,是自相,而“瓶之体”非是实有事物,乃是依分别心显现安立,故其自相不能成立,为是共相,是常法也。 3、“凡是瓶之体”皆是瓶 以与瓶是一体故,当知,此中“瓶之体”与“凡是瓶之体”二义不同,“瓶之体”是共相,是常法,而“凡是瓶之体” 则是自相,是实法,即是指瓶也。故“凡是瓶之体”皆是瓶,而“瓶之体”非是“瓶之体”, 瓶是“瓶之体”也。 4、“凡是瓶”非皆是“瓶之体”,如金瓶,铜瓶是瓶,然其仅能是自之体,即金瓶是“金瓶之体”铜瓶是“铜瓶之体”,而非是“瓶之体”,仅瓶是“瓶之体”。 若谓:一切常法皆以分别显现而言. 则兔角也应有体. 以是分别显现故。 然此不同者. 执兔角之分别为兔角之总相. 此是分别显现. 然其义则非相顺. 以兔角为无法故。 故总相(义共相). 可通于一切有法、无法,在分别心中显现故。 瓶之体有法,是返体者,以是缘瓶分别心,破除与瓶相异后之返体故。 有谓:若依此理,则瓶亦是遮法,以是遣除非瓶之反面,而是瓶也。 曰:此不应理者,以彼遣除非瓶之反面是瓶之体,是常法故。于彼未建立遣除非瓶分后是瓶者,以外境之瓶,非于分别心上显现,而是于无分别心上显现。而遣除非瓶分后之建立,则属于分别心上显现,是为总相,是常法也。 庚二 分类 诸法体有三 自体即名相 事体法事相 义体谓性相 体(返体)有三: 1、自体(自返体): 即自身体法,与各自异体相反之法,是现于分别心中所表事物,自身,或各自反身,即名相之所表,如瓶自身,即瓶之自体。 与彼法相异反面之法者,谓是彼法返体之性相。 与事物相异反面之法者,谓是事物返体之性相。 彼事物之事相者,凡是事物之返体则皆是事物之自返体。 2、事体(事返体): 或称因返体,谓诸法各自性状之因素. 即事相之义,如金瓶为瓶之事体. 事物之事体者. 谓色. 心. 不相应行。 3、义体(义返体): 即性相. 意义. 诸法各自之性相。是各自应破分断除后之法。 己二 体法 体法谓断除 自所破分后 于分别心前 显现成立法 断除自所破分后,仅于分别心前显现成立之分别假立之法。 谓于识上现起之实体性能,非实有事物。体法或又称返体法。此与假有,常,总相等同义。 事相:如非瓶之反面:谓断除非瓶后之返体显现。 虚空:谓断除质碍后之返体显现。 此等显现皆分别假立之法也。 返体法与遮法同义 谓自通达心. 断除自所破分后,唯于分别心上显现之法。 如:所知. 实有. 瓶之体。 所知是常法 如“所知”是常,而“凡是所知”非皆是常,故“所知”与“凡是所知”是不同也。如瓶是所知,而所知非瓶,以所知是常法者,是由分别而显现生起故。 所知虽有常法与事物二者. 而立所知为常之因者: 所知有法,是常法者,以彼非现量所能直接量故;以是分别心生起之返体分. 是遮法,返体法故。 如是定有与所知亦同. 是缘自分别心,是断除自所破分自相成立后之返体法故。 总之,诸事物者为实有者,是非仅依分别假立,而自境能真实成就之法,诸常法者为假有者,是唯依分别假立而成之法故。 体与体法 体与体法,或云返体与返体法,非是同义,以体虽是常法,然凡是常法非皆是体,如虚空,是常法,而非是体,以虚空亦有“虚空之体”也,以凡是常法皆是体法,凡是体法亦皆是常法,体法与常法是等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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