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学习: 内明: 净土宗 | 禅宗 | 密宗 | 成实宗 | 地论宗 | 法相宗 | 华严宗 | 律宗 | 南传 | 涅盘宗 | 毗昙宗 | 三论宗 | 摄论宗 | 天台宗 | 综论 | 其它 | 护持 |
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一章 性相与名相 |
 
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十一章 性相与名相
丁六 性相与名相 分三 戊一 性相 戊二 名相 戊三 二者皆非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今初: 性相之性相 实有三法具 初谓是性相 自事相能成 但自法性相 非余法性相 实有三法具足者,是性相之性相。 性相,实有三法具足,能安立行相之因,具足能安立行相三法,此等同义。 实有三法者 1、是性相。 2、自之事相上能成。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 如 堪为心所行境。 堪为心所行境有法,是性相者,以是所知之性相故。 所知之实有三法具备故。 1、是性相者:堪为心所行境是所知之性相故。 2、自之事相上能成者:如事物是彼之事相,故于其上能成立故, 以有自之事相――事物故。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者:以自之名相为所知, 堪为心所行境但作所知之性相,非余之性相故。 所知之事相其性相亦有者,是堪为心所行境为所知之能表事故。 事物有法,是所知之事相者,以是堪为心所行境为所知之能表事故。 事物有法,以堪为心所行境为所知之能表事者,彼(事物) 是所知,且由量识决定堪为心所行境,于量识未决定之有情为所知能表事故。 余者,事物之性相之性相亦有者,即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事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亦有者,谓事物之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事物之事相之性相亦有者,即能作用为事物之能表事故。 事相者:声 声有法,彼是能作用为事物之能表事者,谓彼(声)是事物,谓由量识决定有作用,于量识未决定之有情为事物之能表事故。 其余诸法性名相之事相,理亦同此。 然性相本身非是性相,非实有法,而是名相,是共相也。 又如:鼓腹能盛水之功能者,是瓶之性相;能托横梁者为柱之性相。 己二 分类 性相分二种 除倒识异类 性相非性相 性相乃名相 分二 庚一 遣除颠倒识性相 庚二 遣除异类性相 今初 此为遣除于法颠倒错乱之认知,为表诸法各自体性属性,如“定有”,对于不明其性相者,有误执凡心能执取(想像)即为存在,故执兔角,亦是为有,然定有其性相为“量所缘故”,从而遣除于存在之法,非由量所缘而能成立之分别颠倒识。 庚二 遣除异类性相 即排除成立名相本身异类之性相,如“不相应行”之性相为“非属色心之有为法”其限定范围于有为法内,而于中遣除不相应行之异类――色法与心法,为明不相应行之性相。 或有将二者结合为一之性相,如现量之性相“离分别新证不欺诳之了别”此性相将遣除异类性相及遣除颠倒识性相二者结合而安立。 “离分别”是为遣除异类――有分别,如有执现识为有分别者。 “新证”是为遣除――已决识,如有执已决识为量者。 “不欺诳”是为遣除――非量 如有执伺察意为量者。 “了别” 是为遣除――非心识,如有执眼根色为量者。 重叠轨理者 具足实有三法者,谓性相之性相。 具足性相之实有三法者,谓性相之性相之性相。 又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者,谓事物性相之性相。 事相:能作用 能作用有法,是事物性相之性相者,以是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故,是事物之性相之性相能表事故。 复次,事物之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者,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性相。 事相者: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 事物之实有三法具足有法,彼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性相者,彼是事物之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能表事故;彼是事物性相之性相,谓由量识决定是事物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于量识未决定之有情为事物之性相之能表事故。 性名事相三者 如 有作用是实法之性相,实法是名相,瓶是其事相。 凡是实法之性相皆是性相,是为周遍,于实法之性相,除有作用余无建立也(实法性相唯有作用),以彼有作用是事物之性相故,然实法之性相,非是性相,而是名相,以其有自之性相故,是实有三法具足故,故知性相非是性相,性相是名相故。 性相有法 其是名相者 以其有自之性相故 是实有三法具足故。 余理亦同。 附述有过之性相(性相之过失): 如《因明七论入门显明除意暗论》: 一、性相不遍过 如:以具颈背肉峰等花色,为犏牛之性相。然凡具颈背肉峰等花色者,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不周遍之过失。 二、性相之太遍过 如:立具头颅者,安立为犏牛之性相。然凡具头颅者,却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太遍之过失。 三、无有事相过 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由,将马说为犏牛。然则马却无颈背肉峰等。 戊二 名相 名相之性相 假有三法具 初谓是名相 自事相能成 但自法名相 非余法名相 假有三法具足者,为名相之性相。 假有三法具足. 名相. 安立相三者同义。 假有三法者 1、是名相。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 如所知是堪为心所行境之名相,实法是有作用之名相,作用之假有三法具足故。 此之假有三法之理者 1、是名相:实法是有作用之名相。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如瓶,是实法之事相。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实法但作自法有作用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 又如 声有法,是假有三法具足者,以 1、是名相:是耳识所闻之名相故。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如海螺声,是于事相上能成故。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声但为自之性相"耳识所闻"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故。 当知,性相自身非自身,以性相非是性相,性相是名相故。 名相自身是自身,名相是名相故,以名相之性相有故,彼之性相若有,则与彼名相成为周遍故。 又名相本身是名相,是假有法,然凡是名相,非皆是假有法,如瓶,柱等,虽是名相,然非假有,而是实有也。 复次,名相之实有三法具足者,是名相之性相之性相。 名相之假有三法具足者则无,以名相之名相无有故,何以故? 以名相非是性相,名相是名相故。 实有三法具足之假有三法具足者,是为实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者:性相。 性相者,是实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以实有三法具足是彼(性相)之性相故。 凡是性相,彼之假有三法具足者,定为彼之名相之性相。周遍成立也。 彼之假有三法具足之假有三法具足,定为彼之假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之性相,周遍成立。 余重叠之理类推应知。 戊三 二者皆非 性名相皆非 非性相名相 实假有三法 不具是其相 谓皆非性相名相二者之一 分二 己一 非性相 己二 非名相 今初 实有三法不具者,为非性相之性相。 凡是无我,若彼实有三法不具者,定为彼非性相之性相,周遍成立也。 事相:瓶 瓶柱二 瓶有法 彼实有三法不具者 虽于第二法中事相上能成,然第一与第三法不具足故。 1、瓶非性相,乃名相也。 2、唯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此不具足也,以自之名相无故,以瓶即是名相故。 瓶柱二有法 彼实有三法不具者 1、非性相故 又非性名二者之一故。 2、自之事相非能成立故,以是瓶柱二之物无有故。 3、亦不具者,自之名相无有故。 非性相有法 彼是名相者 彼之性相有故 谓实有三法不具故。 非性相之性相有者,非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事相者:实有三法不具。 总之,事物之实有三法不具者,为事物之非性相之性相。 事相:柱 柱于实有三法中第二法,虽具足,然于第一与第三法不具故(其理如前) 又堪为心所行境虽是所知之性相,然彼非是性相,以其是名相故,是所知之实有三法(即所知之性相)具足之名相(性相自身为名相)故。 似性相 分三 一、自质体(自质返体)不成 如:谓黄牛是黄牛之性相。 二、义体(义返体)成为余法 如:谓具颈背肉峰等,为马之性相。 三、性相于事相上无有 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黄牛。 己二 非名相 假有三法不具者,为非名相之性相。 事相:瓶柱二 凡是无我,若彼假有三法不具者,定为彼非名相,周遍成立也。 非名相非是非名相,以其是名相故。 非名相有法 彼是名相者 彼有自之性相故。周遍成立者,以凡是有自之性相者,定是名相故。 假有三法不具有法 彼是性相者 是实有三法具足故。 1、是性相:彼是性相者,是非名相之性相故。 2、自之事相上能成者:自之事相“堪为心所行境”“有作用”“刹那”等能成立故。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者:但作自法名相"非名相"之性相,不为他法之名相故。 复次,其假有三法不具,是为实有三法具足也,如作用之假有三法不具者,是为作用之非名相之性相也。 事相:所知,无常,色,柱等。 似名相 分三 一、自体名言不成。 二、名言成为余法。 三、名言于事相上无有。 总之,事物与一切相异之法,假有三法不具之假有三法具者,是假有三法不具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非名相 如是,实有三法不具之假有三法具者,是实有三法不具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非性相 又无作用者,为非事物之性相 如无为虚空 非闻者,乃非声之性相 如色处 余者如理应知。 实有三法具足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以实有三法具足是彼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实有三法不具,亦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为非性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以是非性相之性相故。 假有三法具足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以是名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 假有三法不具,亦是亦是实有三法具足者,为非名相之实有三法具足故,以是非名相之性相故。 故知,名相是名相,非名相亦是名相,以非名相有其性相故。 凡是性相,彼之名相定是名相,周遍成立。 如是,凡是名相,彼之性相非是性相,如 所知之性相非是性相,所知之性相是名相故,以所知之性相,有其自之性相故。 性相是名相,非性相亦是名相,性相之性相是名相,非性相之性相亦是名相,名相之性相是名相,非名相之性相亦是名相,以彼等皆有性相故。 实有三法具足是性相,实有三法不具亦是性相,假有三法具足是性相,假有三法不具亦是性相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