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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四、广六位心所——辨随烦恼体业(注解)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四、广六位心所——辨随烦恼体业(注解)
注解 1 “结前生后”四字,原置“下第四段”前,今依义移后。 2 如理《义演》云: 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之四法,据下假实门中方悉。 3 《瑜伽》卷六十二初,说“趣向前行”等,如云: 云何趣向﹝藏文作“blav bar 'gro ba/”﹞前行?谓受僧祇﹝藏文作“dge 'dun/”﹞,或复别人诸衣服等所有利养,或请﹝藏文作“mgron du 'bod pa/”﹞僧祇及与别人,皆名趣向。若诸苾刍于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详如此下第五解随惑名中说。 4 智周《演秘》云: 有义:忿等十种,唯意识俱,名之为小。无惭等二,通六识故,名之为中。掉举等八,遍七识故,说名为大。详曰:亦有斯理,然无所凭。且依论释。 《俱舍论》卷四云: 如是类法唯修所断,意识地起,无明相应,各别现起,故名为小烦恼地法。 《光记》卷十六解云: 忿等十法,名如是类别。若依《正理》第十一释颂﹝“如是类名为小烦恼地法”中﹞“类”云:“类言,为摄不忍、不乐、愤发等义。”准彼论,于小惑中说有不忍等。又《法蕴足论》﹝卷八﹞第九〈杂事品〉﹝及《瑜伽》卷八十九﹞中,更说有众多小烦恼名,可有五六行,不能具述。 问:诸论具说,何故此论不言? 解云:诸论既别,各立异名,论其体性,皆是此论忿等十摄。且如《正理》不忍、不乐,于嫉中摄。《法蕴足论》﹝《瑜伽》﹞众多异名,随其所应,皆此十摄。 又解:随烦恼名,众多差别,或多或少,头数何定?或说十种,且据显相以论。或更说多,随事别说。余论既说众多,不可限其头数。 5 “自”,谓自类。 6 不遍有覆无记故。 《俱舍论光记》卷十六云: 今解云:大地法十﹝小乘指五遍行、五别境﹞、大烦恼地法六﹝小乘指痴、逸、怠、不信、惛、掉﹞,及寻、伺二。 此十八法虽遍不善心,而非唯不善。忿、覆、悭、恼、嫉、害、恨及嗔,此八虽唯不善,而非遍不善。余大善地法十,小惑中谄、诳、憍,及地外睡眠、恶作、贪、慢、疑,此十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 7 本论卷六云: 然嗔亦能亲迷灭、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8 本论卷六说无嗔业云: 对治嗔恚,作善为业。 9 《显扬》卷一“如恨五业”云: 能障无嗔为业,乃至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趣为业、增长害为业。忿等可准知。 10 忿、恨等均依嗔。 11 即无嗔。 12 《对法》卷一原文作: 覆者,于所作罪,他正举时,痴之一分隐藏为体;悔、不安住所依为业。法尔覆藏所作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13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是痴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14 《对法》卷一云: 痴之一分,隐藏为体。 15 《瑜伽》卷五十八原作: 是谄品类,当知即彼品类﹝藏文无此二字,依上下文应从﹞等流。 16 谓《对法》、《瑜伽》卷五十八二论,另有安慧、德光、地亲等。 17 如本卷下文云: 有义:掉举非唯贪摄,论说掉举遍染心故。 又云: 有义:掉举别有自性,遍诸染心,如不信等。非说他分,体便非实,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18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随烦恼通一切染污心起。 《对法》卷七云: 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 19 如本论卷六云: 贪与嗔、痴,定不俱起。 20 “多”字,明历本作“名”。 21 见《对法》卷一,如云: 恼者,忿、恨居先,嗔之一分,心戾﹝藏文作“kun nas 'tshe ba/”﹞为体;高暴粗言﹝藏文作“tshig rtsub mtho z/iv drag po/”﹞所依为业,生起非福为业,不安隐住为业。 “高暴粗言”者,谓语现凶疏切人心府﹝藏文作“gz/an gyi z/e la gnon pa'i tshul gyis mvon sum du brjod pa'o/”﹞。 22 如《显扬》第一云: 恼者,谓于过犯若他谏诲,便发粗言。心暴不忍为体;能障友善为业,乃至增长恼为业。 23 如《五蕴论》卷一云: 云何为恼?谓发暴恶言,尤蛆为性。 24 《显扬》卷一云: 嫉者,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不悦为体;能障慈仁为业。 25 “四”字,本论《述记》原作“二”,今改。 26 “以”字,本论《述记》原引作“是”,今改。 27 见《瑜伽》卷五十五、卷五十八。 卷五十五云: 谓忿、恨、恼、嫉、害是嗔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卷五十八云: 忿、恨、恼、嫉、害等,是嗔品类,是嗔等流。 28 如本论卷七云: 若唯一识,宁有十方凡圣、尊卑、因果等别?谁为谁说?何法何求?故“唯识”言,有深意趣。“识”言总显一切有情各有八识;六位心所变相、见分位差别;及彼空理所显真如——识自相故、识相应故、二所变故、三分位故、四实性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唯”言,唯遮凡夫所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识教意,便能无倒善备资粮,速入法空,证无上觉,救拔含识生死轮回。非全拨无恶取空者,违背教理,能成是事。 29 《对法》卷一云: 悭者,耽著利养﹝藏文作“由利养恭敬增上力”﹞,于资生具,贪之一分,心吝﹝藏文作“kun du 'dzin pa/”﹞为体。不舍﹝藏文作“yo byad mi bskuvs pa/”﹞所依为业。“不舍”者,由悭吝故,非所用具亦恒聚积。 30 《五蕴论》原作: 谓施相违,心吝为性。 31 《对法》卷一原作: 诳者,耽著利养﹝藏文亦作“由利养,恭敬增上力”﹞,贪、痴一分,诈现﹝藏文作“kun du ston pa/”﹞不实功德为体;邪命所依为业。 32 《瑜伽》卷五十五云: 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是痴分。 33 《瑜伽》卷五十八原作: 诳、谄,是邪见品类,邪见等流。 34 “彼”,谓《瑜伽》卷五十八。 35 《显扬》卷一原文作: 诳者,谓为欺彼故。 36 《五蕴论》原文作: 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心曲为性。 37 《瑜伽》卷五十八原作: 诳谄是邪见品类。 38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是痴分。 39 《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于灭谛起怖畏心,起损害心,起恚恼心,如是嗔恚迷于灭谛。 又云: 所余贪等迷道烦恼,如迷灭谛道理应知。 40 如《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 害﹝藏文作“rnam par 'tshe ba/”﹞,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41 “彼”,谓《瑜伽》卷五十八。 42 谓本论。 43 “彼”,即《瑜伽》卷五十八。 44 《义演》解文作“恼”,余多作“总”。 45 仍指《瑜伽》卷五十八文。 46 “但”字,《大正》作“但”,合前述记卷三十四“嗔断物命,不但损物”文,余作“俱”。 47 如本论卷六云: 谓即无嗔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无嗔,翻对断物命;不害,正违损恼物害。无嗔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粗相差别。 48 《显扬》卷一原文作: 憍者,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无所忌惮为体。能障厌离为业,乃至增长憍为业。如经说:无正闻愚夫,见少年、无病、寿命等暂住,而广生憍逸,乃至广说。 49 《对法》卷一原文作: 憍者,谓依少年、无病、长寿之相,或得随一有漏荣利之事﹝藏文作“phun sum tshogs pa/”﹞,贪之一分,令心悦﹝藏文作“dga' ba/”﹞豫﹝藏文作“yid bde ba/”。﹞为体;一切烦恼及随烦恼所依为业。长寿相者,谓不死觉﹝藏文作“mi 'chi ba'i rnam par rtog pa/”﹞为先,分别此相,由此能生寿命憍逸﹝藏文作“tshe la rgyags pa/”﹞;“随一有漏荣利事”者,谓族姓﹝藏文作“rigs/”﹞、色、力、财富、自在等事;“悦豫”者,谓染喜差别。 50 《显扬》卷一引经云: 少年、无病、寿命等暂住。 51 见《对法》卷一说“长寿之相”等。 52 见《对法》卷一说“憍”为“贪之一分”。 53 “放逸”,据《义演》举正,余多作“懈怠”。 54 谓卷初“无惭”处。余,如“无愧”中说。 如本论卷六云: 云何为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谓依自、法,尊贵增上,崇重贤善,羞耻过恶,对治无惭,息诸恶行。 本论《述记》卷三十四解云: “依自、法力”者,《显扬》﹝卷一﹞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为体﹞”,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惭之别相。 55 如本论卷六云: 云何为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谓依世间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羞耻过罪,对治无愧,息诸恶业。 56 《显扬》卷一又云: 无愧者,谓于世增上,不耻过恶为体;能障愧为业,乃至增长无愧为业。如经说不愧所愧——无愧——生起恶不善法,乃至广说。 57 谓《对法》卷一。 58 即双举自、法二者。 59 如理《义演》云: 故今返难:苦、乐二受,既俱领纳,应无差别!此难论主也。 60 本论卷五云: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三中,苦、乐各分二者,逼恼身心相各异故,由无分别、有分别故,尤重、轻微,有差别故。不苦不乐不分二者,非逼非悦相无异故,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61 如理《义演》云: 意云:非二受、二想可得并生,何以故?以相同故。 62 《瑜伽》卷五十五云: 当知无惭、无愧,与一切不善相应。 63 又《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无惭、无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随烦恼。 64 本论《述记》卷三十四解惭“依自法、力”云: 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世间愧摄。 6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余随烦恼﹝摄无惭、无愧﹞是痴品类,是痴等流。 66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是实物有。 67 《对法》卷一云: 掉举者,谓贪欲分随念﹝藏文作“随转”﹞净相﹝藏文作“sdug pa'i mtshan ma/”﹞,心不寂静为体;障奢摩他﹝藏文作“z/i gnas/”﹞为业。“随念净相”者,谓追忆往昔随顺贪欲戏笑等故,心不寂静。 《显扬》卷一云: 掉举者,谓依不正寻求,或复追念曾所经见戏乐等事,心不静息为体;能障奢摩他为业,乃至增长掉举为业。如经说汝为掉动,亦复高举,乃至广说。 68 如《对法》卷七云: 于止、举﹝藏文作“rab tu 'dzin pa/”﹞两位,惛沉、睡眠、掉举、恶作盖为障。如前所说,能引沉没﹝藏文作“z/um pa/”﹞,及散乱故。 前文云: 谓修止时,惛沉、睡眠为障于内,引沉没故;修举时,掉举、恶作为障于外,引散乱故。 69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悭、憍、掉举,是贪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70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贪著﹝藏文作“chags pa/”﹞、悭吝、憍高﹝藏文作“rgyags pa/”﹞、掉举等,皆贪品类,贪等流。 71 《显扬》卷一云: 追念曾所经见戏乐等事。 72 《对法》卷一说: 谓贪欲分。 73 如理《义演》云: 此意说既言“此非遍染”,明依贪分,以不遍染心故也。 74 谓《瑜伽》卷五十八文。 75 “四”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 本卷“初师”处云: 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而贪位增,但说贪分。 本论《述记》卷二十七解云: 一切染心即嗔起时,而亦定有掉举自性。而贪起位,即掉举增多。顺贪故,而有实体,故遍染心。如眠与悔,虽遍三性心,而痴位增,但说为痴分。虽余处说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依别义说遍,非彼实遍一切染心。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无记、不善,通障定、慧相显,说六。依二十二随烦恼中,解通粗细、二性,说十。故此彼说,非互相违。 76 《对法》卷六说烦恼相云: 相者,若法生时,相不寂静。由此生故,身﹝藏文无﹞心相续不寂静转,是烦恼相。不寂静性﹝藏文亦作“mtshan bid/”﹞,是诸烦恼共相。此复有六:谓散乱﹝藏文作具声﹞不寂静性、颠倒不寂静性、掉举不寂静性、惛沉不寂静性、放逸不寂静性、无耻不寂静性。 77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随烦恼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所系。 78 即本论卷四“初师义”。 79 如《五蕴论》说: 心不寂静,贪之一分。 80 《对法》卷一说: 心不寂静为体。 81 《对法》卷六原作: 不寂静性,是诸烦恼共相。 82 《对法》卷一说是“愚痴分”。 83 《瑜伽》卷五十五云: 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是实物有。 84 如理《义演》云: 异品缺彼遍无性也。 85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悭、憍、掉举,是贪分故,皆世俗有。 86 “合”字,《义演》释文作“令”,《续藏》注亦云:“合”一作“令”。 87 如本论卷七初云: 应说此二﹝悔、眠﹞各别有体,与余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世俗有。 88 本卷初云: “安”,谓轻安。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惛沉,转依为业。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89 即别、通二障。 90 即以理为证。 91 谓诸烦共相,即惛沉别相。 92 如《对法》卷六云: 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 93 如前第二师会诸论说“掉举唯贪分”义。 94 如实应说文有五:一、破初说,二、会文,三、申正,四、破第 二师,五、辨差别。 9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余随烦恼﹝即惛沉等﹞,是痴品类,是痴等流。 96 即第二科“会文”,会《瑜伽》卷五十五文。 97 谓此通难第一师文。 98 如次前本论《述记》云: 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 99 《法蕴足论》卷八〈杂事品〉第十六云: 云何惛沉?谓身重性、心重性,乃至舷瞢、愦闷,总名惛沉。 100 前掉举中则说“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 101 如前“掉举”中云: 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 102 《顺正理论》卷十一云: 惛,谓惛沉。舷瞢不乐等所生心重性,说名惛沉。由斯覆蔽,心便惛昧无所堪任。瞢愦性故,由是说为轻安所治。心为大种能生因故,由此为先,起身重性。假说惛沉,实非惛沉,彼是身识所缘境故。然此惛沉,无明覆故,本论不说为大烦恼地法。 103 本卷初云: 然信差别,略有三种: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对治不信彼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104 “解”即胜解。如本卷初云: 忍,谓胜解,此即信因;“乐、欲”谓欲,即是信果。 105 因“于诸善法无进退故”。 106 谓信、不信,精进、懈怠二法。 107 不信、懈怠。 108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是实物有。 109 《对法》卷一“谓愚痴分”。 110 “等”,取安慧、德光亦谓懈怠为痴一分。地亲谓不信、懈怠俱为痴分。 111 谓无惭、无愧等。 112 即《对法》。 113 本论《述记》云: 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114 《显扬》亦同。 115 即不放逸。 116 《瑜伽》卷五十五云: 放逸是假有。 117 见《对法》卷一,及安慧、德光、地亲等义。 118 地亲《五蕴论释》并指出: 若此念与贪、嗔、痴等烦恼相应,则此念为染污念。 119 《瑜伽》卷五十五云: 忘念、散乱、恶慧,痴分故,一切皆是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120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余随烦恼﹝即摄失念在内﹞是痴品类,是痴等流。 121 即《对法》卷一。 122 《瑜伽》卷五十五云: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与一切染污心相应。 123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忘念、散乱、恶慧,是痴分故。 124 “假有”二字,《瑜伽》卷五十五原作“世俗有”,藏文均作“假有”。 125 如《五蕴论》云: 云何散乱?谓贪、嗔、痴分,心流荡为性。 亦等取安慧、德光、地亲等。 126 《瑜伽》五十五云:即散乱等六,“与一切染污心相应”。 127 即贪、嗔二法。 128 下文亦合二为一段。 129 即《对法》、《五蕴论》。 130 即《对法》卷一说是贪、嗔、痴三分故。 131 《瑜伽》卷五十五云: 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是实物有故。 132 谓嚣动。 133 谓躁扰。 134 如理《义演》云: 一境上作可爱、不可爱,断、常等行﹝解﹞。 135 如理《义演》云: 即于一可爱心中,缘多境也。然此掉、乱二心,虽可有此能,非必一切时皆尔。如第七识相应者,则非也。既是解、缘不同,应作四句分别:一、行解易,非所缘易:先计色常,后计色断。二者、所缘易,非行解易:先计色常,后计受常。第三、俱易:先计色常,后计受断。第四、俱非:于前后念,二俱可通。 由二随惑遍染,四句分别可议。第七识亦不属第四句。 136 即嚣动与躁扰。 137 第七识亦有嚣动、躁扰,且有念力。 138 如前六识。 139 见《瑜伽》卷五十五。 140 “戒”字,明历本作“惑”。 141 《显扬》卷一云: 不正知者,谓于身、语、意行,不正了住,染污慧为体;能障正知为业,乃至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道为业、增长不正知为业。如经说:有失念者,住不正知,乃至广说。 142 《对法》卷一,次第在散乱前,云: 不正知﹝藏文作“wes bz/in ma yin pa/”﹞者,烦恼相应慧为体;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语、心行,毁犯﹝藏文作“ltuv ba/”﹞所依为业。“不正知身、语、心行”﹝藏文作“lus dav/ vag dav/ sems kyi spyod pa la mi wes bz/in du 'jug pa/”﹞者,谓于往来﹝藏文作“ldog pa/”﹞等事,不正观察﹝藏文作“legs par ma brtags pa/”﹞,以不了知应作不应作故,多所毁犯。 143 《五蕴论》云: 云何不正知?谓于身语意现前行中,不正依住为业。 144 如安慧、德光、地亲等。 145 《瑜伽》卷五十五: 忘念、散乱、恶慧﹝藏文作“'chal ba'i wes rab/”﹞,是痴分故。 146 第一师说痴分是等流,第二师说慧是等流,各以自说为定。 147 即“失念”等说。 148 即《对法》卷一、《瑜伽》卷五十五。 149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与一切染污心相应。 150 《瑜伽》卷五十八云: 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烦恼,通一切染污心起。 151 如说胜余法故。 152 “散乱,贪、嗔、痴摄”等。 153 《法蕴足论》卷八解《杂事经》中,约八十数随烦恼。 154 “九”字,原本论《述记》作“八”,今改。 155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若《杂事》﹝藏文作“gz/i phran tshogs/”﹞中,世尊所说诸随烦恼,广说乃至愁、叹﹝藏文作“smre svags 'don pa/”﹞、忧、苦随烦恼等,及〈摄事分〉﹝即《瑜伽》卷八十九﹞广所分别。 156 如理《义演》云: 即三藏外,别立“杂藏”。杂藏明事,故得“杂事”名。 157 “九”字,本论《述记》原作“八”,今改。 158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复次,随烦恼者,谓贪不善根、嗔不善根、痴不善根、若忿、若恨,如是广说诸杂秽事。 159 如《对法》卷七云: 随烦恼者,谓所有诸烦恼,皆是随烦恼。有随烦恼非烦恼,谓除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一切心所。 此复云何?谓除贪等六烦恼所余染污行蕴所摄忿等诸心所。又贪、嗔、痴名随烦恼心所。由此随烦恼随恼于心,令不离染、令不解脱、令不断障故,名随烦恼。如世尊说:汝等长夜为贪、嗔、痴随所恼乱,心恒染污。 160 谓《法蕴足论》卷九、〈杂事品〉第十六,及《瑜伽》卷八十九。 161 《法蕴足论》卷九云: 如是嗔、痴、忿、恨、覆、恼、嫉、诳、谄、无惭、无愧、慢、过慢、慢过慢、我慢、增上慢、卑慢、邪慢、憍、放逸、傲、愤发、矫妄﹝《瑜伽》作“矫”﹞、诡诈﹝《瑜伽》作“诈”﹞、现相、激磨﹝《瑜伽》作“研求”﹞、以利求利、恶欲、大欲、显欲﹝《瑜伽》作“自希欲”﹞、不喜足﹝《瑜伽》无﹞、不恭敬﹝《瑜伽》作“不敬”﹞、起恶言﹝《瑜伽》作“恶说”﹞、乐恶友﹝《瑜伽》作“恶友”﹞、不忍、耽嗜、染贪﹝《瑜伽》作“贪”﹞、非法贪、著贪﹝《瑜伽》作“执贪”﹞、恶贪、有身见﹝《瑜伽》作“见”﹞、有见、无有见、贪欲、嗔恚、惛沉睡眠、掉举恶作、疑﹝《瑜伽》指是五蕴名;《法蕴足》还分作七惑各别解﹞、瞢愦﹝《瑜伽》作“舷瞢”﹞、不乐、颦申欠呿﹝《瑜伽》作“颦申”﹞、食不调性﹝《瑜伽》作“食不知量”﹞、心昧劣性﹝《瑜伽》作“心下劣”﹞、种种想﹝《瑜伽》作“不应理转”﹞、不作意、粗重﹝《瑜伽》无,但于颦申中﹞、抵突﹝此《论》说有四种。《瑜伽》于中分为“抵突”(藏文作“gdug pa/”)及“諀訾”(藏文作“'phya skyen pa/”)二惑﹞、饕餮﹝《瑜伽》作“不纯直”,藏文作“slu ba mi drav ba/”﹞、不和软性、不调柔性﹝《瑜伽》并于“不和软性”中﹞、不顺同类﹝《瑜伽》作“不随顺同分”,藏文作“mi mthun par 'jog pa/”﹞、欲寻、恚寻、害寻、亲里寻、国土寻、不死寻、陵蔑寻﹝《瑜伽》作“轻蔑相应寻思”﹞、假族寻﹝《瑜伽》作“家势相应寻思”﹞、愁、叹、苦、忧、扰恼。 如是《法蕴足》论共有八十随惑;《瑜伽》开合不同、有七十八。《杂集论述记》卷八谓《法蕴论足》说七十三、《瑜伽》说七十。应再详计。 162 如《瑜伽》卷六十二云: 谓补特伽罗多﹝由﹞随烦恼染污相续,不能正﹝藏文作“legs pa kho nar/”﹞证心一境性。云何名多随烦恼?谓有谄、诳、矫、诈﹝藏文作“gcom sgyu dav ldan pa/”﹞、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忘念、不定﹝藏文作“mbam par ma bz/ag pa/”﹞、恶慧﹝藏文作“wes rab 'chal ba/”﹞、慢缓﹝藏文作“lhod pa/”﹞、猥杂﹝藏文作“mav po pa/”﹞、趣向前行﹝藏文作“blav bar bya la thog mar 'gro ba/”﹞、舍远离轭﹝藏文作“rab tu dben pa la brtson pa btav ba/”﹞、于所学处不甚恭敬﹝藏文作“bslab pa dag la was cher gus pa med pa/”﹞、不顾沙门﹝藏文作“dge sbyov gi tshul la mi lta ba/”﹞,唯为活命不为涅槃而求出家﹝藏文作“'tsho ba'i bsam pas rab tu byuv la mya van las 'da' ba'i bsam pas ma yin pa/”﹞。 共十八惑。 163 自下第六、释其废立。 164 《瑜伽》卷五十八,遍染十随惑中“邪欲、邪胜解”。 165 是念痴俱一分摄。 166 如理《义演》云: 《集论》、《杂集》但说忿等二十随惑,不言余者。五十八说二十二,加邪欲、﹝邪﹞胜解。五十五说有二十四种,谓忿等二十﹝随惑﹞,加四不定。又五十八说二十六,忿等二十加邪欲、﹝邪﹞胜解,及不定四。八十九说有七十﹝八﹞种随惑。 五十八云“若有随顺如是烦恼、烦恼俱行、烦恼品类,名随烦恼”。又云“云何随烦恼?略由四相差别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谓无惭、无愧,通一切不善心起,名随烦恼。二者、‘通一切染污心起’:谓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即失念﹞、散乱、不正知。三者、‘于各别不善心起’: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矫、害。若一生时,必无第二。‘四、善不善无记心起’:非一切时、﹝非一切﹞处﹝原论“处”在“时”前﹞‘寻、伺、恶作、睡眠’:若﹝有﹞极﹝久﹞寻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劳﹝损﹞,是故寻伺名随烦恼”。如彼广说。 167 如前“不信”中云: 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瑜伽》卷八十九云: 当知此中,能起一切法贪,名贪不善根。嗔、痴亦尔。 168 《瑜伽》卷八十九云: 若嗔恚缠能令面貌惨裂愤发﹝藏文作“kha'i bes rtsom/”﹞,说名为忿;内怀怨结﹝藏文作“nav gi bsam pa la yod pa/”﹞,故名为恨。 如理《义演》云: 如愤发等,依忿等分位立。如趣向前行等,依无惭等分位烦恼也。 169 谓《法蕴足论》卷八〈杂事品〉第十六,及《瑜伽》卷八十九。 170 “九”字,本论《述记》原作“八”,今改。 171 即《瑜伽》卷五十八。 172 “等”,取邪胜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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