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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八、略标第八识相(注解)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八、略标第八识相(注解)
注解 1 如理《义演》云: 意说第八识及六识中业所感者,是真异熟,余色等名异熟者,是假说也。“五果”者,果有五种,然异熟果而居其一,即是依五果分别。 2 道邑《义蕴》云: 问中依义,答中依颂,故先境后心,所望别也。 3 即略中初。 4 “行相”,梵文为“akara”;藏文为“rnam pa”。 5 灵泰《抄》云: 识则用了别为行相,识还用了别为自体性。如言色,变坏为义,即以变坏为色自体性。“行相”者,“行”者,游履义,即见分等游履于境。 又“行相,见分也”至“名为行相”者,此第一解。 云“相者体也”者,然真如亦得名为“相”。无相之相,即是实相,故真如亦有体相。 “然本但是行﹝于﹞相义”者,即三藏法师本解。后两解,即是疏主解也。 “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者,此第二解云:其“行”字即平声呼之。即“相”谓相状,即能缘见分行于所缘境之相状上,名为行相也。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者,此第三解。其“行”字,应去声呼之,即解也。“相”谓相状。即见分缘境时,其能缘心上之行解也。 道邑《义蕴》云: 言“类体亦然”者,自证既以见分为境,亦名行相。 6 《瑜伽》卷五十一云: 云何建立所缘转相?谓若略说阿赖耶识由于二种所缘境转:一、由了别内执受﹝藏文作“len pa”﹞故,二、由了别外无分别﹝藏文作“yovs su ma chad pa”﹞器相故。 “了别内执受”者,谓能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此于有色界,若在无色,唯有习气执受了别。“了别外无分别器相”者,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赖耶识,故于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焰生时,内执膏炷,外发光明。如是阿赖耶识缘内执受、缘外器相生起道理,应知亦尔。 复次,阿赖耶识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复次,阿赖耶识缘境无废,时无变易,从初执受刹那乃至命终,一味了别而转故。复次,阿赖耶识于所缘境念念生灭,当知刹那相续流转,非一非常。复次,阿赖耶识当言于欲界,当言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 7 《瑜伽》卷五十三云: 识执不执﹝藏文作“识依不依”﹞者,若识依执﹝藏文作“zin pa”﹞名执受色。 此复云何?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和合生长。又此为依,能生诸受。与此相违,非执受色。 8 《瑜伽》卷七十六云: 依二执受﹝藏文作“len pa”﹞: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受,二者、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有色界中,具二执受;无色界中,不具二种。 复次,广慧!此识亦名阿陀耶识,何以故?由此识于身随逐执持故。亦名阿赖耶识,何以故?由此识于身摄受、藏隐同安危义故。亦名为心,何以故?由此识,色声香味触等积集滋长故。 9 《对法》卷五原文为: 谓受生所依色故,是执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执受。色蕴一分、五有色界、处全及四一分,是执受。“色蕴一分”者,谓根、根居处所摄;“五有色界处全”者,谓眼等;“四一分”者,谓不离根色、香、味、触;为舍执著身自在转我故,观察执受。 10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问:几执受?几非执受?答:五执受,五执受、非执受。所余,一向非执受。何以故?以离于彼,余能执受、执受于彼﹝等﹞不可得故。 《略纂》卷三十中云: 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执受”。若随顺理门,通六识。今看下文势云“以离于彼,余能执受﹝执受于彼﹞,不可得故”,即随顺理门。其声界不离根常有,故名执受。声处有不恒故,所以不论。今取其界。 《瑜伽论记》卷六十二云: 景云:“五执受”者,五根。“五执受、非执受”者,五尘不离根者,为识执;离根,则非执受。《对法》﹝卷四﹞云:眼等五全、四一分。谓不离根色、香、味、触。此中云五通受非受者,以声起时不离根故,说为“执受”。《对法》﹝卷四﹞即据声不恒有,故不说受。“所余非执受”者,余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非执受。若离彼五根及不离根五尘,余之八界别有能执心执受于彼,不可得故。 由此可见《对法》卷五、《瑜伽》卷五十六二文不同。 11 即指阿赖耶识。 12 《杂集论述记》卷十五,解以上所引此执受文云: 此﹝《对法》﹞中,约后义故,九界除声。《瑜伽》约现行,唯初义故,通十色界。《唯识》通现种。依执义故,通种子也。大好。 13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三十八说“堕自体法”为有执受﹝《俱舍论》 卷二说“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其中有多说示: 有说:若与血肉筋骨相杂住者,名有执受,与此相违,名无执受。有说:于彼斫、刺、破、裂时,生苦痛舍担,名有执受,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几有执受? 答:发、毛、爪、齿、根,有执受,余无执受。皮、胆、脑、血,生有执受,朽无执受。骨、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胲、生熟二藏,皆有执受,膏、脓、痰饮、涕唾、泪、汗、屎、尿、尘垢,皆无执受。 《入阿毗达磨论》云: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语、手等声;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溪﹞等声。 14 即《对法》卷四。 15 即胜论师之《胜宗十句义论》云: 空云何?谓唯有声,是为空。 又云: 声云何?谓唯耳所取,一依,名声。 16 “生”字,金陵本作“出”。 17 道邑《义蕴》云: 此声未离咽喉,在骨肉间,名不离内四大声也。言“不异大极微”者,声与内四大极微既同一处,故云“不异”。意云四大既是第八执受声之极微,既不相离,故亦执受。 18 《枢要》卷中云: 执受有三义:一、生觉受义:即《对法》文。二、能生觉聚类:即五十六文。三、亲领为境安危同义:即此﹝六十六﹞及五十一等文是。 《瑜伽》卷六十六云: 复次,略由五相建立执受诸法差别。何等为五?谓初唯色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执受故。 又于色中所有内根、根所依属﹝藏文无此四字﹞,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外不属根色,彼非执受故。 又心、心所任持、不舍,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依属根﹝藏文作“不依属根”,同前所引《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三十八文﹞。发、毛、爪等﹝《枢要》卷中云“当知此遮过、未,及现在世依属根身发、毛、爪等”﹞及遮死后所有内身,彼非执受故。又执受色由四因缘之所变异,故名执受。 何等为四?一、由外色所逼触故﹝藏文作“reg pa”﹞,二、由内界相违平等所引发故,三、由贪嗔等诸烦恼缠多现行故,四、由审虑所缘境故。 谓由外色能损恼者现前逼恼,有执受色即便生苦、生悲﹝藏文作“na ba”﹞、生恼。若有外色能饶益者,现前触对,有执受色,即便生乐、安隐、饶益。若有内界﹝梵文为“kama”﹞更互相违,便生苦、恼。彼若平等,安乐摄受。又若贪等烦恼所恼,即便生苦、愤发、炽然﹝藏文亦如上文有“即便生苦、愤发、炽然”,汉译则以连上而略去重牒,但断句不得有误。或藏文有“兼修治”﹞。又邪审虑所缘境故,正审虑所缘境故,便起轻安、喜乐摄受。又为损害,或为饶益,故名变异。如是若色若内,若心、心所任持、不舍,若如是缘令成变异,是名执受诸法差别。与此相违,当知是名非执受法。 此处“任持、不舍”者,除第八识心王处则属随转理门。 19 谓本识。 20 即本卷末。 21 本论卷三: 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22 十卷《楞伽》卷一,有云: 阿梨耶识知名识相,所有体相如虚空中有毛轮,住不净智所知境界。 23 教共作四解。 24 即十卷《楞伽》卷二。 25 十卷《楞伽》卷二原文为: 譬阿梨耶识分别现境自身、资生、器世间等,一时而知,非是前后。 七卷《楞伽》卷二云: 譬如藏识顿现于身及资生、国土、一切境界。 26 《辩中边论》卷上原文为: 颂曰: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论曰:变似义者,谓似色等诸境性现;变似有情者,谓似自、他身五根性现。 27 谓真谛译《中边分别论》。 28 如本论卷二末云: 《辨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29 即本论卷八。 30 即相、名、分别。 31 即《瑜伽》。 32 《瑜伽》卷七十二云: 问:如是五事,几有漏?几无漏?答:相、通二种;二、唯有漏;二、唯无漏。 33 如《解深密经》、《瑜伽》七十六,说二种执受中第二云: 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 34 如《显扬》卷十七云: 了别内执受者,谓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 35 亲光说同护法,见《佛地经论》卷七。 36 灵泰《抄》云: 此一解言“染无记”者,若能执心或是不善,或是有覆无记,皆名“染”。此能执心之所执相分中,即通善等三性法。即染心相分中,熏成善等三性种。此善等三性种皆是染心中相分,故说善等三性种名遍计所执习气。能缘见分是善,所缘相分或染、或无记。如第八识体及异熟劣无记,自体不能熏,皆彼余三性心中,相分中熏。若缘相分熏成三性种子,此三性种,相分中熏,故不强感;亦不能为业,感异熟果;为是见分中熏故。此第一解,即约能执心是染无记,所执﹝即所遍计﹞相分中,通三性。 相分所熏成善等三性种,皆是所遍计。今但言“遍计所执”﹝并加“妄执”言﹞,即是有体。若言“遍计所执自性”,可言无体。夫言遍计所执性者,若能遍计心,所遍计境﹝所变现影像﹞,皆不名所执性,故云“自性”也。 37 “执”,谓法执。此为第二解。 38 “即”字,金陵本误作“既”。 39 “此”,谓第三解。 道邑《义蕴》云: 若依初解,执心执故,名执习气。若第二解,染心等缘,可名执种。善心等熏,但名遍计种。若第三解,但约染法语,即色等种,非执习气。 40 即本论卷八。 41 本论卷八云: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执我法者,是能遍计。唯说意识能遍计故,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摄论·无性释》卷四云: 谓彼意识有能一时取一切义增上势力。 42 《义演》无“有漏”二字,余无“漏”字。 43 亦可说似能取、所取相现。 44 见本论卷第八。 45 “彼”,谓《显扬》卷十七、《瑜伽》卷五十一。 46 “无想定”,谓厌心种子上假立。 47 即《瑜伽》卷五十一。 48 《瑜伽》卷五十一原作“缘无量执受境”,及缘微细、极微细执受境;色界作“广大执受境”。必当时口述者以“广大”概余。《演秘》谓“检文者误”。 49 “广大”,谓无量等。 50 “广大”,应作无量、微细、极微细。 51 此处可有“等”字。 52 此处可有“等”字。 53 此处可有“等”字。 54 道邑《义蕴》云: 此说种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广大心等。犹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种子即是广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无记,不违本识。非如善等违无记故,非如假法违实识故,故《瑜伽》﹝卷五十一﹞说本识缘广大功能也。 复解:但随现行,名为广大,非种子体,故与此别。“种有三品”者,谓上、中、下品,而第八缘无别故。 55 灵泰《抄》云: 若入见道,烦恼种断,无明减,本识则不缘;若未断见道﹝所断﹞烦恼种子,本现即缘之,名增;若修道﹝所断﹞烦恼种子不断,名增,本识则缘;若未得不还果,本识即缘欲界修道﹝所断﹞烦恼也。 56 《对法》卷五谓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声。灵泰说血流及气息出入有声。 57 道邑《义蕴》云: 他身五境非自执受。许是外故。如外器。 58 灵泰《抄》云: 一、持令不坏,领以为境。二、为持令不坏,能生觉受。 59 见《对法》卷五。 60 见《瑜伽》卷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六、六十六、七十六等。 61 见《显扬》卷十七。 62 见《俱舍》卷二。 63 即内、外相分。 64 即见分。 65 《俱舍论光记》卷七云: 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能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犹如羸人非杖不行。 66 “本质”,谓疏所缘缘。陈那说心、心所法必有。 67 本论卷七云: 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 68 即第一解行相所缘中,第一略解讫。 69 “变”,梵文为“parinama”;藏文为“gyur pa”。 70 此谓能变。 71 谓因、果二能变。 72 谓生、熟二果能变。 73 即七识熏种。 74 即大圆镜智缘无漏种子。 75 本论《述记》卷三云: 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即疏所缘缘﹞,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道邑《义蕴》云: “大乘一念,二俱得缘”者,有质、无质,皆得缘也。“独无不生”,萨婆多独无本质,心不生也。“俱无得起”者,经部师相质俱无,心得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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