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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五、别破小乘——正量部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五、别破小乘——正量部
【论文】 一·二五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疏翼】 次破执法中,先五段科文破计,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中,第一别问别破外道已,今第二别问别破小乘。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即总问也。 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文】 一·二六○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疏翼】 第二别问别破小乘执法中,第二略答。 【述记·卷七】 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文】 一·二六一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所成。 【疏翼】 第二别问别破小乘执法中,第三广破。 【述记·卷七】 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1、经量部2、正量部3、大众4、一说5、说出世6、鸡胤7、上座8、化地9、饮光10、法藏11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12。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13。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14。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15。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16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17,广说其相18。 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疏翼】 此即破色中,第一总叙外执色之类别。 【论文】 一·二六二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疏翼】 初破色中,第二别牒破之。 【述记·卷七】 下、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19。 《正理论》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20。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空21;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22,今破之也。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23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24。 【论文】 一·二六三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疏翼】 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中,初总非已,今第二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先破有碍,后破无碍。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七】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自下别破。 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碍25。以下随应。 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论文】 一·二六四 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疏翼】 初破能有对极微不成中,第三别破又有二,初破有碍无碍中又有二,此即初中第二,破无碍也。 【述记·卷七】 自下、设遮。 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26。 【疏翼】 以上破极微有碍无碍讫。 【论文】 一·二六五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疏翼】 第三别破中,第二破有方分无方分。于中有二:一、破有方分,二、破无方分。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 此二比量27,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28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29 【论文】 一·二六六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疏翼】 第二破有方分无方分中,第二破无方分。 【述记·卷七】 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30。此第一31、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32。 “无方分者”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成和合色无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文】 一·二六七 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 【疏翼】 五难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中,第二叙理。 【述记·卷七】 此、叙理也。 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文】 一·二六八 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难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中,第三正难。 【述记·卷七】 此、正难也。 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疏翼】 第一难讫。 【论文】 一·二六九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疏翼】 五难中,第二难。 【述记·卷七】 此第二33、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34。 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以35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第二难讫。 【论文】 一·二七○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 【疏翼】 五难中第三难。 【述记·卷七】 此第三36、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 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对37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 “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著,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38。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疏翼】 第三难讫。 【论文】 一·二七一 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难中第四难。 【述记·卷七】 此第四39、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 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粗。《二十颂》40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41初半是前,后半是此。 【疏翼】 第四难讫。 【论文】 一·二七二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无方分,应无障隔。 【疏翼】 五难中第五难。文分为三:一、难无障隔。二、难非障碍有对。三、难能成非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 汝有对粗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42云“无,应影障43无”,此“障无”44也。 【论文】 一·二七三 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疏翼】 第五难中、第二难非障碍有对。 【述记·卷七】 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文】 一·二七四 是故汝等所执极微,为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疏翼】 第五难中、难能成非实。 【述记·卷七】 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45”。 【疏翼】 以上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中,第二别破有碍、无碍、有方分、无方分讫。 【论文】 一·二七五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疏翼】 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七】 此、结非也。 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46。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论文】 一·二七六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疏翼】 先破小乘诸部有对不成中,第二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于47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48。 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论文】 一·二七七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疏翼】 第二、答小乘问。于中有三:初、申正义中又有二:一、显识变,二、解识变。此即初也。 【述记·卷七】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即申正义49。 此中“虽”言,义兼得失。色义许50同,意显识变51,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52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论文】 一·二七八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疏翼】 答文初申正义中,第二解识变。 【述记·卷七】 此、解识变。 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53,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境。眼54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55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56五根为所依,以彼57及此58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59,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 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文】 一·二七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疏翼】 答文有三中,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文分为三:一、眼等功能比知有,二、但内识所变,三、发识有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别破五根。 色等五尘,世间共信60,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61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62,故不为证。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63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牙64用,比知种65体是有66。《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颂》67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观所缘论》不言观色,言功能故68。 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69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70身不觉触71。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72,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73。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74。 经部:五75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76。 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77。 顺世外道:计即是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78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79故,从五唯复80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81。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82如前。于中三说,至下83当知84。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85。此中造义86诸门分别,如《对法疏87》。 【论文】 一·二八○ 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 【疏翼】 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中,第二但内识所变。 【述记·卷七】 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 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 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 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88。 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 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 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89。有90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91,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92。心外93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色,但是内识之所变。《观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94 【论文】 一·二八一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疏翼】 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中,第三发识有别。 【述记·卷七】 然虽同95识变,作用有别。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96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97。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98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子99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100”。 又《瑜伽·决择分》等101,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102。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103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104。 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 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体。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105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106等,不能繁引。 【疏翼】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文】 一·二八二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疏翼】 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中,答文有三,此为第三别破外处不成。即破所缘缘。 【述记·卷七】 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 内识所缘107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108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109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110至第二卷当知111。 以上总文,下重牒计112。 【疏翼】 重牒所计文分为二中,第一总非文讫。 【论文】 一·二八三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疏翼】 第一标识变定所缘缘中,第二重牒彼计。 【述记·卷七】 谓113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114,共许所缘115缘义。下欲116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 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117。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118,及《观所缘论》119,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120。 【疏翼】 以上第一标识变定所缘缘义讫。 【论文】 一·二八四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疏翼】 第三别破外处不成中,第二正破执。 【述记·卷七】 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识不立121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 “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 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122,故今非也。 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 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123。 若不124遮心外125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126。《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127。《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128。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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