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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圆净:饬终津梁 第一篇 饬终章程之附录 |
 
李圆净:饬终津梁 第一篇 饬终章程之附录 邀请书式 兹因 抱恙发愿邀请 贵团团友助念佛号并声明遵照贵团章程行事决无违碍伏希 察核并乞 早临无任感盼此请 念佛助生极乐团公鉴 谨启 计开病者履历如下 姓名 号 年岁 职业 详细住址 附录助念预约书式 兹因鄙人欣厌情深希望于报尽命终之时得 贵团诸团友辅助正念同宣佛号特恐子侄辈稍不留意坐失机宜今指定 为家属代表嘱阖家听受指挥予以便利并声明遵照 贵团章程行事决无违碍特此预约填呈 贵团存记即请 念佛助生极乐团公鉴 率子 孙 同启 计开本人履历如下 姓名 号 年岁 职业 详细住址 附录助念团友邀集单式 助念团友邀集单 兹有 君为 家 君抱恙照章邀请本团助念务望于 历 月 日 刻准期到 处会齐协议随带徽章不速是荷此上 居士慈照 余姚念佛助生极乐团理事启 佛历二千九百五十 年 月 日 印光法师校 订助念生西会章程 云南四众佛教会 第一条 本会以集合念佛净侣,互相赞助。使有病者得消灾延寿,寿尽者得往生安养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设于四众佛教会内,由在会比丘及优婆塞两众组织之。但会外净业行人有愿加入者,须有会员介绍,经理事考查允许,方得入会。 第三条 本会设理事一员,为名誉职,由会员以公推式选举,每年一任,任满另举。但继续当选者,不得推诿。 第四条 本会设司书会役各一人,均以佛教会内之执事人兼任。每次酌给津贴,届时由各会员捐给,不得向病家需索。 第五条 会员入会之手续如左。 (甲)在佛前立度己度人恪守规约之宏誓。 (乙)报明姓名年岁住址等项,登记于册。但登记后住址有迁移时,应通知会中,转告各会员知照 第六条 会员给证书登记表各一张,以资证明。 第七条 本会恭请西方三圣画像一幅,并备引磬一枚,以便携用。 第八条 会员于入会后应励行家庭佛化,循循诱导,使全家皆有正信,或同修净业。其于助念办法,尤须随时叮咛嘱咐,使其知之有素,庶有病助念时不生障碍。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凡会员中有疾病,或自料不起,或预知时至者,应即遣人赴会请求助念,并通知邻近会员先往助念。 第十条 理事接到前项报告,应立即开单,分请会员到其家中助念。至会员到齐后,开始总念一次。但病势垂危者,可由先到者先念,续到者续念,不须待齐。由理事视其缓急定之。 第十一条 前条总念毕,由理事将全体会员分为数班,扣定钟点,日夜轮诵,务使佛号声音相续不断,直至病已转机,或形寿已尽,全舍暖觉之时,方得停诵。 第十二条 理事及未轮值之会员,应代为照料佛桌香灯,使不断绝。并当安慰病人家属,勿使其扰乱助念。如病势垂危或病人已知时至者,尤应将第十七十八等条理由办法,预先告诫,俾临时不致妨碍。 第十三条 病室之西,应虔供佛桌,病榻须正对西方,使病人随时皆得睹圣像,一心专注,以冀感应。但为地方及特殊情形所妨碍,不能如法措施者,得酌量变通之。 第十四条 助念之法,只击引磬,念弥陀圣号,不得搀杂其他经咒法器,及世谛语言。但如时机尚早,或病人请求时,亦可将经咒偈赞完全念齐。 第十五条 助念声音须高低适宜,使病人时闻圣号磬音,以资警觉。 第十六条 病人如现各种不善之状态,或出不善之语言,应随时提撕警觉,为相当之纠正,总使其时时正念现前为主。 第十七条 病人临终之前后,应照左列三项注意办理。 (甲)在未入昏昧位之前,应使之吉祥而卧,如不能者亦听其便。 (乙)在未入昏昧位之前,应时时防维,勿使家属人等以恩爱软语及世情纠缠诸事萦扰其心。更忌临床哭泣喧哗,扰乱正念。 (丙)已入昏昧位,尚未全舍暖觉之时,应防维家属人等不得以手指器物稍触其身肤。即世情上之沐浴更衣移床等事,亦须俟全体俱冷。经测验完毕,方准动作。 第十八条 测验之法,应于全体俱冷之时,轻手试探。注重其最后舍暖觉之部位。事毕,详细报告。其有瑞相者,尤应征其平日行诣入道因缘,广为宣传,以资激劝。 附:测验生界偈 舍暖升降凭测验 足板地狱膝畜道 人天胸额腹饿鬼 顶舍成圣归正教 第十九条 病人家中关于世谛之医药等事,助念者不应过问。但有亲谊关系者不在此例。 第二十条 会员有事远行时,应先行报明会中,并指请其他会员代念。如助念轮班时,临时有事不能到场者,亦当请其他会员代理。如三班不到,又不请人代理者,即由理事通知开会,取消其会员名字。 第二十一条 凡请求助念之时,不得同时邀请外道神像符箓及师巫道流混杂妨碍,致损佛法威严。 第二十二条 会员之外,或有为父母亲属,请求助念时,得由理事考查允许,照章办理。但有下列三项者,应婉词卸却。 (甲)平素不信佛法,或另奉其他外道,至临终犹不能反邪归正者。 (乙)犯逆罪,及诽谤三宝。至临终犹不知忏悔者。 (丙)患急性剧烈传染病及疯癫等病,认为因缘未熟者,但授以方法,令彼家属行之。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重病不通知,或通知太迟,致助念不及者,是病人宿缘所致,家属不能藉以责备。 第二十四条 病家出殡时,全体会员以默声念佛送之。 第二十五条 凡经测验已生西者,应告其家属,随力照下列各项办理。 (一)每日以念佛代灵前哭泣。 (二)祭祀以素斋代荤菜。 (三)节省种种费用,如冥器排场等,买物放生,或作其他功德。 第二十六条 本会开会无定期,有事故时,由理事临时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会员三人以上之提议,开会议决之。 原编者按: 此章程本共二十八条,暂删第二十一条,故存此数。 其二十一条之原文为“助念中除由病家照应香烛茶水外,其他一切酒食等事,概不供给。助念会员应于更替休班时,各自回家用膳,但不得因此懈怠”云云。 印光法师鉴定后来示,谓回家用膳,近则无妨,远则不便。宜酌定一适宜之法,庶使彼此情安。又谓临终助念,佛声不断,昼夜相续,固难于饭时通回。且远近不一,亦难一日几次回家。又一经到家,或恐有别种情事相阻。彼家若非极穷,当能为助念者备素菜饭,以期充饥而已。凡蘑菇等贵菜概不许用。则稍可过活之人家,亦不至费力难办。固不得罗列珍馐以为美观。即有贫极莫能办者,亦当大家助钱令彼办之,方不废换班轮念之事。祈详为参酌而为定章云。因录之以供参考。 总之,兹事体大,各处创办伊始,所订章程,处处从起正信远讥嫌上著想,艰难缔造,煞费苦心。然而事属创办,仍须随时审察利病,损益变通,以期推行无滞,收效日宏。且地方情形随处不同,或当扩大组织,或更缩小范围,或可有请必到,或须择人而施。以及舟车费用饮食住宿等事,应如何筹措,方能无障无弊,是在主持其事者因时因地而制其宜。上列各章程,不过藉以发凡起例,为十方同仁作一考镜之资耳。 原编者敬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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