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人的十个误区 |
 
多年工作中接触捐赠人数以千计,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最大的难点就是取得双方认识上的统一。除了公益机构本身的工作和认知上的局限性外,极少数捐赠人在做公益时也存在着有一些可以理解但又不是十分符合实际或公益理念的情况,暂称之为误区。 误区之一:就地式 有的捐赠人为回报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所捐资金主用于所在地区甚至厂区周围。尽管再发达的地区也有许多社会问题需要公益性支持,但不是所有问题都有公益实施机构和项目。因此捐赠人只能选择实施比较成熟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机构和项目,但这一项目就不一定是所在地区的急需了。比如发达城市周围农村小学设施业已完备,不需要硬件建设,非要在此冠名建设小学,别说不是雪中送炭,就连锦上添花都没够不上。而老少边穷地区正急需改造校舍,求之不得。 如果捐赠人重新定位,一是选择当地哪怕是各种文化体育赛事,这样也能够与当地社会建设事业紧密结合,不失公益价值;二是把钱捐到贫困地区,尽管没有直接捐给所在地区,但捐赠人在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再向贫困地区伸出援助之手,恰恰又为当地赢得了社会好评,为政府形象加了分,何必囿于“就地”呢。 误区之二:随风式 西部大开发也好,救灾也好,需要解决的事情是很多,但就某一方面的公益需求不是无限的,有时也会出现实施上的拥堵。 如果捐赠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意愿,非得选择很热点的地区、热点的项目,往往效果并不突出。比如地震灾区学校重建,规模大、资金多,中央、地方都全力投入,捐赠人如以几十万的资金想解决一所学校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灾区当然会优先选择其他的大额捐资,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捐赠人只看重一时热炒或调动视听的项目,未必能将公益效益最大化。 误区之三:想象式 捐赠人支持贫困地区或急难项目,有时将受益对象想象的太“惨”,好像就应该是房子危漏、吃穿不够、贫病交加、看着难受。因此本着救苦救难的思维去捐资,但看到的事实不是想象情况,大有遗憾不实之感。这就是对国情缺乏了解了。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生活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使是贫困地区,温饱问题也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各条战线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所说的贫困是一个比较性概念,是横向的比较,不能停留在历史印象上。 误区之四:平均式 有的捐赠人习惯于平均主义做法,把有限的资金平均用于幅员广大的地区,形成撒芝麻盐的局面。虽然扩大了面积和影响,但有时会造成需求上的急缓不分。 严格意义上讲,公益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根据需求确定项目实施区域,科学选择资助对象、受益人。如果按照捐赠人平均分配的思路,往往被选择的对象差距较大,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标准不统一,直接降低了捐资使用效益。 误区之五:攀比式 有的企业提出“飙爱心”说法,不知要把爱心“飙”往何处? 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一位的还是企业的自身发展,只要业绩辉煌、依法纳税,就是一个实现了最主要责任的企业,再加上善待员工、扩大就业,就为社会贡献很大了。至于关心生态环境、促进社区建设等是一个社会责任,但需要量力而为。个人捐赠人也应是解决自身问题后的慈善,而不是将自己再变为需要社会帮助者。 公益行为是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是取有余补不足,是合理的顺畅的社会财富流动,不是剜肉补疮;爱心是真诚奉献,是尽公民责任,要建立在有能力的基础上,不是一种虚荣,不是攀比。 误区之六:完全式 捐赠人希望每一分钱都给到受益人,心情可以理解,但落实捐款是需要成本的。由于我国公益组织、基金会性质不一样,有的有财政拨款,有的是自收自支。有财政支持的机构就会较少或没有管理运行成本提取比例,但这不是他们没有运行成本,而是国家用纳税人的钱替他们埋了单,只是不显现而已。体现成本是正常管理需要,是一种信用行为,没有成本倒是不可思议了。 误区之七:时效式 每一个捐赠人都希望自己的公益行为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最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因此资助大学生有成就感,资助高中生如果考不取大学就觉得失落;资助建设硬件设施就有成就感,资助培训项目就显得不那么直接;资助疑难病症就积极,资助注射疫苗就人少,等等。 总之,捐赠人都希望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也就出现了公益项目扎堆儿现象、资助模式雷同问题。其实,公益的本质在于对弱势群体、社会问题关注与扶持,有些是直接的、立见成效的,而有些是隐含的、效应滞后的,但同样是非常需要的。比如绿化问题,就是长期的、一代一代人坚持的,不是都得看到绿树成荫。因此,捐赠人也需高瞻远瞩,不拘泥于时效性。 误区之八:参与式 捐赠人参与监督是正确的。但参与监督不是干预执行,不是自行操办,如果那样,就不是捐赠了。 捐赠人的监督是通过公益机构、专业机构进行的,捐赠人的参与是间接参与,而不是要越俎代庖,因为自己所做的不一定是正确的或切合实际的,徒劳无益。 误区之九:功利式 捐赠人捐出善款,不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是一种善举。在实现公益愿望的同时,也会树立自身的社会形象,这是正常的良性循环。受赠人、受益人也会想尽办法彰示这一善举,以扩大影响、带动社会、形成风尚、促进和谐。但这种回报是净化的、有规则的、有限的。 同时,捐赠人是不能直接将其市场化、功利化的。比如以附捐形式捐赠,就必须按附捐比例落实捐赠,否则就是慈善欺骗;捐赠的数额、数量是实数而不能是虚数,比如说几百万元,是九百万呢还是二百万呢? 如果一个捐赠人是为了体现公民社会责任,不论捐赠多少都会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肯定。但如果是做少说多,说而不做,甚至是为了捆绑公益,以公益骗取名声荣誉,甚或经济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受到非议,出于功利目的,损失的必定也是功利。 误区之十:强势式 尽管绝大多数捐赠人能够以一个平和的心态奉献爱心,但也有极个别的捐赠人站位不对,大有“我捐了钱,我就是上帝”的做派。施恩思想明显,强势意识浓厚。在交往时表现出命令、诘难架势,把受赠人、受益人当作了“乞丐”“欠债人”,在行为上不平等。把奉献和接受关系变成了赏赐和乞讨关系,使捐赠行为沾满了铜臭味,演变成了庸俗的“金钱至上”行为,这和公益精神简直是背道而驰。这样的捐赠人如不改变认识、调整行为,恐怕没人会接受这“嗟来之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