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60年中国宗教的变迁历程 |
 
宗教乃人类社会生活及社会组织的重要构成,它的发展与变迁,深受政治、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治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当代中国宗教发展的重要因素。1978年之后,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时代,从此,中国宗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宗教的60年变迁,30年的改革开放,恰好见证了60年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大成功。 宗教管理:内部行政事务 新中国成立之初,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从而实行了封闭型的行政管理方法。 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设立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全国范围内也成立了各大宗教的宗教协会组织,但这些组织基本上都是人民团体式的政治组织或行政组织,配合国家对于宗教实施政治管理。这时,宗教的存在和管理难以社会性,更谈不上社会性的表达。 “文革”后,中共中央统战部先行恢复工作,逐步恢复了政府对于宗教的管理工作。1979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文批复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机构编制。1998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成为国家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省辖市与专署及县也相应设有宗教事务机构,列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之一,大体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然而,这个管理体系在很大层面上体现了传统中国社会对于宗教的制度安排,表现为强国家、弱社会、甚至还是国家取代社会的管理模式。这种仅仅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封闭式、单位形式的管理,使宗教成为“内部行政事务”,高悬于上层建筑。在此前提下从事的各种宗教活动,也近乎于行政组织之下的活动形式,行政许可成为任何宗教活动得以进行的合法性前提。 这种管理方法难以体现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社会性和个人性,促使宗教成为行政化的“单位宗教”,使中国宗教及其精神世界依赖于世俗的经验及其制度,无法发展出宗教活动空间所必需的所谓的专业社会化的制度或组织。 改革开放:使“毒品”变成了“药品” 从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鸦片论”一直是我国宗教工作和宗教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现代历史新时期,之后,党和政府管理宗教的政策和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及时的调整。为此,中共中央颁布了1982年的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宗教政策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提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政治上团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等主张。大约同一个时期,学术界也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传统说法,进行了重新的讨论与诠释。这些讨论的成果,大致体现为:第一,“鸦片”是对宗教在阶级社会中一定条件下所起的消极作用的形象化比喻。第二,历史上的宗教作用因时代、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律用“鸦片”来概括。第三,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作用,更不能用“鸦片”来说明。 此后,党和国家政府的文件中,不再使用“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片面提法,同时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使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得到了司法行政的保障和监督。正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从改革开放的角度,解决了“宗教是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问题,赋予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存在的合法性。 相互适应: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存在 在宗教是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问题被解决之后,宗教由“鸦片”这一“毒品”转变成了可用的“药品”。宗教安慰人的心理精神、配合主流价值体系、团结民众、参与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功能,开始得到了国家政府的认可。于是,各大宗教获得了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理论依据。 学术界在1985年就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条件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从宗教方面来说,宗教徒要爱国守法,同全国人民一起,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而努力。二是从党和政府方面来说,要坚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学术界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江泽民于1993年在全国统战部长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肯定了宗教具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共同基础,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此后,国家政府先后制定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系列新政策。这一对宗教政策和宗教理论的调整,对30年中国宗教的存在与发展构成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可以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充分表明了中国社会在政治层面对宗教积极功能的极大肯定,真可谓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之一。 宗教文化:新时期宗教演变的理论基础 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得以合法化、正常化,中国当代的宗教学研究也同时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和拓展。可以说,在中国人逐步摒弃了“宗教是鸦片”这一观念的同时,“宗教是文化”的观念几乎是同时得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可。“宗教文化论”逐渐成为新时期宗教学研究、甚至是宗教工作的理论基础。 历史事实充分表明,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宗教表达了人对真、善、美的渴望及对无限、永恒、绝对终极意义的追求,以一种超凡脱俗的精神来推动人类社会达到公义、和谐、纯洁、道德与圣化。宗教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广大宗教信仰者的生活方式之一,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作用,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力量。 因此,当各类宗教的发展事业被冠以宗教文化的名义的时候,各种宗教研究亦同时是以宗教文化研究的名义发展起来的,它们似乎在告诉世界,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已经能基本容纳宗教信仰、有神论的文化体系了。它们同时也表明,中国社会随着逐步推进的改革开放,已经走出了那种单一的、封闭的社会结构。 至于发轫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宗教学研究,也具有一个“鸦片—文化—伦理”的走势。这是当代中国宗教、同时也是中国宗教研究范式的三段式演进。 宗教文化研究的发展,从其特征而言,正好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互为表里。因为,相对于宗教本身而言,它们的思想、伦理,如何作用于一个社会的改革开放?而一个社会的结构变迁又是如何吸收宗教文化研究的学术成果?这已经不是局限于宗教文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个社会的整体性的改革开放,并非片面的经济发展的事情了。 宗教文化的研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能够研究文化—伦理—社会结构等相关层面的问题;作为一种研究单位,能够研究当代中国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质,以及中国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问题。宗教文化兴起并得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关注,这就为中国宗教在中国社会的合法性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深层的价值基础。仅此而言,它也应当是中国社会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 社会资本:建设经济社会的重要资源 此处所说社会资本,是通过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获得的资源,文化资本则是通过社会认同和相互认可而获得的资源,而宗教型社会资本,则是通过人神关系以及社会人伦关系对此类人神关系的接纳而获取的社会——精神资源。随着中国宗教在改革开放30年中发挥出来的社会公益作用日益得到中国人的认同的同时,党和国家政府也对其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30年的过程中,宗教与社会相互适应的一个直接产物。 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经历,已经逐步结束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那种单一的观念框架,从而进入了一个国家与社会彼此互动、协调发展的新历程。社会领域的自主性有了显著提高,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或民间组织有了迅速增长。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够与其它社会组织彼此协调的机制。中国宗教以其独特的意义系统、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发挥出它们应有的社会协调功能。 在中国社会各界大办公益慈善的语境之中,中国社会中的宗教资源相当丰厚,宗教界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关慈善、服务、和谐、协调的教诲,决定着人们的思想与社会行动。通过为社会举办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向社会展示了真善美的层面,表现了融入社会、服务生活、改善人际关系的方面,从而可以为经济社会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虽然中国宗教界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目前还是处于所谓的“宗教慈善”阶段,但多数宗教团体已经转变为“宗教公益服务”,已经明确了如何发展“宗教福利和宗教社会工作”的方向,基本具备了宏观社会环境,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的时机、建构宗教型公益慈善资源的基础也已大致具备了。所以,与社会相适应、服务社会将是中国宗教的社会协调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基本路径,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对中国宗教发展模式的基本认同方式。 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单位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传统中国宗教的公共教化形式,伴随着小群社会、具体社会的削弱、转型而渐渐减退,构成了当代中国宗教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传统宗教的“公共”形式转变为具有现代社会团体特征的宗教组织,私人信仰取得了个人信仰的合法形式。可以说,在国家取代社会的权力系统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不仅仅依赖一个环境系统,而同时依赖多个环境系统并与多个环境系统发生社会互动的关系,这个时候,国家对于社会的取代就将初步获得改变,许多社会组织就将从中解脱出来,获得自己的空间和资源。 在此过程之中,宗教资源成为了社会资本。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社会,已真实认同了中国宗教,分享了各大宗教努力发挥的各种积极功能。中国宗教从“精神鸦片”转变成为国民共享的“社会资本”,恰好见证了3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一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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