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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思想之发展 上田天瑞 一、戒律的意义 戒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意义,非常之广。整个戒律思想,可说就是解答这个问题的。本书所说的,也是为了这个问题。因此,首先应述戒律的意义。 概括地说,戒律是佛对佛教信者,尤其是修行、传道者,为要使他们避开恶行为,不相应、不如法的行为,所制定的禁止的规律。而其内容,如后面所说,不单是从伦理的立场来禁邪恶,同时是从禁欲的立场,及从维持教团的统制秩序的必要上所制的,但在全体上,它当然是禁欲的、修行的。不过,这是行为的规律,所以主要还是就于身口业的外面行为所制定的。佛教的信者,守此戒律,过着严格的修行生活,欲以断灭烦恼而得「觉」。 本来,佛道修行的要旨,是在:守持戒律,离开罪过,清净身心,修禅定而定心,养成清净的叡智,达观世界人生的实相,和断尽烦恼。这是佛道修行的三大纲目,古来把这叫做戒定慧三学。在这三学中,如不由戒来使生活清净和合理化,卽无法修「定」,如无「定」则不得真智,所以「戒」是三学的根本,是三学之地。又戒是佛教信者的生活方规,是佛教精神的外表生活的具体表现。因之,戒是佛教信者的标帜。有佛教的存在必有戒,有戒卽知有佛教的存在,所以古来说戒是佛教的寿命。 普通说的戒律的意思,是生活行为的禁欲和形式的禁制条目,这是最表示着戒律的特色的。但是,是否唯以形式,条文为戒律?这是有疑问的。这样,就会生出「戒律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同时,就会生出对于戒律的别的想法,卽:戒律的根本,是佛教的精神本身,而把握佛教的信念,卽是戒的本质,因此,在生活上,自然而且必然会现出规矩来。那末,最重要的问题,是要站在佛教的根本信念,同时要把握道念的,个人的形式的规律,是枝末的事。这样一来,戒并不是单纯的戒,却是佛教的全体和根本的事,所谓对待「事戒」而说「理戒」,就是这个。这是大乘戒律思想的根柢。 这个想法,在戒律本质的究明上,的确是正当的思想。但由此一事而欲否定每个具体、形式的条文,卽:以事戒为无价值的话,那是非常的错误了。戒律的本质,虽是非在佛教的根本信念不可,但却不能仅以此为戒律。戒律所以能为戒律的理由,是在:将其信念表现为具体的规律的。戒律的最大特色,是在具体化和形式化二点。从这意思看,最代表性的戒律,还是小乘戒。 在大乘佛教的一些人,对于戒律本质的信念,强调过份,竟将废恶修善的外表形式的规矩,欲全放弃的也有;可是,正统派的大乘者,是内如将军住于大乘高迈的精神,而在外表的行为,是如土民眷眷翼翼欲守形式的戒律的。这就是叫做「内秘菩萨行,外现声闻形」,也卽是「志踏毘卢顶额,行拜小儿足下」的态度。从戒律的精神看,这是最正当的态度。 又戒律的条文规则,有五十八戒、二百五十戒,乃至三千威仪、八万细行等等,从现代的我们看,它好像含有很多无意义、不合理的内容的样子。但从当时的社会,当时的教团看来,那并不是不合理,倒是当时佛道修行者最适合而且有效的生活规则。卽:戒律是说着合理的生活的,而其合理生活的态度,是由于禁欲的制规而排除享乐的生活,于衣食住的生活上,过着彻底的简素生活,以诫浪费和不经济的。由此严肃的生活,教团全员能向佛教最高目标一致迈进。这个合理的生活,规律的生活,是戒律最大待质之一。 已如上面所说,信念的具体化、生活的合理化、雄大的精神、实修的敬虔细心等,是戒律的特质。由此,吾人欲主张:现代有再认识戒律的必要,戒律是佛教精神的具体表现,戒律是佛教的寿命。因此,戒律的复活,是目前最紧要的问题。 二、小乘戒的内容 最完全的小乘戒,是比丘、比丘尼的具足戒。这是成年(成人)出家人应受持的戒。由此,比丘和比丘尼始能成为教团正式的人员。这个具足戒,平常有二百五十戒,卽: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巴利律二百二十七条),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条(巴利律是三百十一条),而其内容,乃由「罪」的轻重,被分为八类。 第一类是波罗夷法(Parajika)。此被译为「断头」或「被他所胜」。这是相当于世间法律的死刑,犯了这个罪的人,会被教团赶出(放逐),而失去比丘之资格。「波罗夷」是「被打败」或「陷入于败北」的意思。这类里面,有YIN欲、窃盗、杀人和妄语四条。出家的人,绝对要禁止性欲的遂行,不但不能与人类行欲,而和动物行欲,也同样是犯了波罗夷罪的。同样和人间行欲之中,不惟是与「异性」行欲有罪,就是在同性之间(男与男,女与女之间)行YIN,也是犯了波罗夷罪的。不过,YIN戒是出家之戒,所以自己如认为经不起修行生活,而舍戒之后(返俗之后),才行爱欲生活,然后,欲再发心出家,重新受戒入团,都可以的,这是和其次三戒的不同点。 其次的盗戒,是偷了五分钱以上的,就成立波罗夷罪。这个五分钱,是印度当时的货币,是「胖加妈沙迦」(Pancamasaka)的译语,并不是现在的五分钱。这个金额,究竟是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却是很难决定的问题,大概是「银元」的一块钱吧。以偷五分钱以上为波罗夷罪,是因为摩竭陀国当时的法律,以五分钱以上的窃盗为死罪的缘故。第三的杀人,并无特别说明的必要,但不惟是自己直接下手杀人才成立此罪,例如教他人杀,或说死后往天国之乐而劝人自杀,致使果真有自杀案件时,也同样成立波罗夷罪。又人的存在是包括入胎以后的事,所以「堕胎」也当然是波罗夷罪。第四的妄语,并不是普通说的「虚言」,普通说的虚言,另有别的条文,这里说的妄语,是指:「自己的佛道修行,尚未获得超越世人的殊胜功德和信仰或神通力,而向信者却说:我已获得殊胜功德和神通力,以受来自众多的布施。」 以上YIN、盗、杀和妄四条,是佛教戒律最重的波罗夷罪。勿杀、勿盗、勿行奸YIN和勿言虚伪,是在任何社会都该要存在的条理。如无此规范,社会的秩序,乃无从保持。因此,这四条在基督教里,也是诫律的根本。如后将说,印度诸宗诸派都说有「五戒」的事,而各派的五戒,都包含有这YIN、盗、杀和妄,所以佛教会把这(四条)为最根本的重罪,乃是当然的事。不过,佛教的出家戒,是禁一切YIN行,以代禁奸YIN,又把妄语特别限于「得圣道」的妄语,这二点是特别可注意的事。不过,佛教的戒,当然也禁止奸YIN,所以对世俗的信者,乃不规定为「不YIN」,而却规定为「不邪YIN」。佛陀对出家人,说绝对的禁欲,是因为佛陀的根本思想,乃系以脱离「爱着、系缚」为目的的。爱欲是人间最大的系缚,故乃禁之。从另一方面看,出家人是宗教的专家,是以修法、护持和宣说「法」为其一辈子的使命的,在遂行这使命上,爱欲生活和家庭生活,是最障碍的,故倡禁欲的生活。又当时的印度思想,是认为出家的人(沙门)应该要禁欲,所以佛陀也不脱出这一般(常识)的思想。这性欲问题,是形成佛教戒律的中心,因此,对此问题,却有种种思想和实践,关于这个问题,请阅后述戒律思想史及第四篇「关于食肉带妻」一节,卽可明了。 第二类是「僧残法」(Samghadisesa)。这是第二的重罪。此罪不会失去比丘的资格,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但关于服罪与免罪等事项,应由僧团而决,属于本项之罪,有下面十三条: (一)故意出精,(二)触妇人身,(三)对妇人发YIN猥之语,(四)向妇人说「供养YIN欲法」,(五)做结婚之媒人,(六)自作超规定之大草房,(七)有施主时,造规定以上之大精舍,(八)以无事实的波罗夷罪,而诽谤别的比丘,(九)取别的事实附会于波罗夷罪,以诽谤别的比丘,(十)欲破僧团的和平,受他比丘谏告亦不中止,(十一)作如此(第十条)比丘之友,不服从僧团之谏告,( 十二)对自己之罪,不但不听他比丘之谏告,反骂其比丘,而不服从教团之谏告。(十三)与信者结特殊人情关系。损害清净的信仰,而不服教团之谏告。犯了以上十三条罪的人,应在二十人以上僧侣中受处分忏悔。 第三类是不定法(Aniyata)。这是不决定之罪。此罪只于比丘而有,比丘尼乃无之。内容有二条:(一)于秘密(隐蔽)地方,与妇人单独(只有男女二人)对坐(坐向);(二)于不隐蔽之场所,与妇人单独二人对坐。以上二项,被有信用的信徒目击时,由其信徒所告,而决定为波罗夷或僧残或单堕等罪,看情形而决(不定)。 第四类是舍堕法(Nissaggiya ppacittiya)。这是对于衣服、钵及其他物品,超过规定的所有(持有)或有不法态度时,其物品会被僧团没收,且要于僧侣面前忏悔,此罪有三十条,犯了此罪的人,要于四人以上的僧前,提出其物品(超过规定的物品)来忏悔。舍堕的「舍」是舍物品的意思,「堕」是堕地狱的罪的意思。 第五类是「单堕法」(Hacitiya 波逸提)。此非如前项有关财物之罪,而是有关妄语、两舌、杀畜生或饮酒等执着心烦恼之罪,内容有九十条(巴利律是九十二条)。犯了此罪的人,必须于三僧人前忏悔。 第六类是「悔过法」 (Patidesaniya 波罗提提舍尼)。这是应向他人告白或忏悔之罪。内容由有关「食事」的四条律而成。犯了此罪的人,应于一人之前忏悔。 第七类是「众学法」(Sekhiya)。这并不是罪名,而是规定食饮的方法、说法的方法,或亲近在家人时,应注意的种种「威仪作法」。违此行为者,成立「突吉罗」 (Dukkata)罪。内容有一百条,故云「百众学」,但巴利律是七十五条。故意犯此罪时,应对上座比丘忏悔(对首忏),若非故意触犯此罪时,则于自己心中忏悔(责心悔)卽可。 第六类是「灭诤法」 (Adhikarana-samatha)。此亦非「罪名」,而是规定僧团中所起纷诤的「镇灭法」。内容有七种方法,故云「七灭诤」。由此方法,尚未能适当镇静纷诤时,上座卽成立「突吉罗罪」。 以上是关于比丘戒的东西。在比丘尼戒,乃无第三类之不定法,其他与比丘戒同样。有七类三百四十八条,而半数以上,是比丘戒共通的。把这些「戒」的内容,一一加以陈述,是无味干燥的事,而且这些是在三千年前的印度所施行的戒。所以从现代我们的立场,里面还包含有好多无意义的规定。因此,关于这些戒律的一一条项,今暂从略不述。总之,从各方面,把性欲的禁止,「财物所有」的限制,乃至日常的礼仪作法等二百五十条的细规分为八类,而对于这些的「罚」、「忏悔的方法」、「出罪(复权)的方法」等,一一加以精细的规定,乃是本戒的内容。 此中,比较重要或有趣的,加以片段的叙述如下: 四条波罗夷罪,上面已经说过,其次,僧残罪十三条之中,第二条叶做「摩触女人戒」,这是禁止摩触妇人(女人)的条律。第五「媒人戒」是禁止中介或媒妁男女的条律。很奇妙的是第四「叹身索供戒」,这是向女人(妇人)说:「我是如法的修行人,所以对我供养性欲,是最大的功德」的戒律,因为,当时有人作此说,故佛乃制定此戒,以禁止之。其他在「僧残」中,禁止企图僧团的纷诤或分裂者,第二条。「舍堕罪」的第一条,是禁止超一组三衣(三领一组的衣服)以上的「所有」的戒。又第十八条是禁止持有「金钱」。本来在原则上,出家人的生活必需品,是由于信徒的布施所得的,所以自动贮蓄金钱或持有金钱,是非常严格禁止的事。又在「单堕法」第三十七条,有叫做「非时食戒」,这是过午不食的戒律,本来,出家人是仅可取中午前一食,及容许取朝粥一食的,这是古来在中国、日本所严守的戒律,现在,真言宗的僧侣在一定的期间(尤其是修行时),仍守此非时食戒,而叫做「持斋」。本来,出家人取晚餐,是「非正式」的行为,所以,古来的日本僧侣,把这「晚餐」,叫做「药石」 (当做药而养)。不过,过午不食,是就「五正食」(五种主要食物)而言,食「水果」或「饮料」却无妨。修行人吃「荞麦」,是属于五谷以外的食物,故可食之。古来非常严禁「金钱的积蓄」和「非时食」,故至佛灭后一百年,佛教教团竟分裂为二派,而其根本原因,是从跋耆的比丘主张说:受蓄金钱无妨,过午少食也无妨而来的。跋耆的比丘主张说话「十条不法」,而称为「十事非法」,但其中心,卽在这二条。由此,竟分裂为进步的大众部和保守上座部二派。 其次,单堕的第五十一里,有叫做「饮酒戒」一项,这是禁止饮酒的戒律。五戒中的第五戒也有气「不饮酒戒」,而在家的信者亦有禁酒,这也是佛教中常被议论的戒律,所以在今日中国,就是在家的居士,也守着饮酒戒。佛教极嫌「醉」,关于这个,虽是多余的谈论,但有一要义,无妨加以谈论,卽:本来,宗教的信仰,是绝对「皈依」的感情,就是把一切奉献于神,以感激其恩宠的一种「兴奋状态」,换句话说,是要「醉」的意思,因此,马克思主义者乃以宗教为鸦片或颠倒的世界观,但佛教是以觉知如实的世界和真实的人生(实相)为其教义之出发点的,而反此者,叫做「颠倒」(常乐我净的四颠倒),而此颠倒,卽是「醉」,这个「颠倒」的「醉」是佛教所嫌恶的思想。佛教是教人「觉醒」的宗教,而「佛」是「觉醒」的「人」的意思。佛教为「理智宗教」的原因,卽在于兹。从这个意思看,五戒中的第五戒,立有「禁酒」的条律,以和印度其他宗教分别,是表示着佛教本来的立场的,这是很重要的事,所以在真言密教里也说:「行法(作法)中,如出现有不可思议的现象时也不能执着它,不可得意洋洋,因为,这是从妄想而起的「幻影」。这样,批判再批判,超越醉境,最后所到达的信仰,才是金刚不坏的不坏的信仰,否则,非究竟的信仰。狂信(盲目、无理智的信仰)是佛教所排斥的行为。 其次同在第三十一里,有「杀生戒」,这是禁止杀害生物之戒。印度把这叫做「阿兴沙」。印度人最禁忌杀生,不但是佛教,其他宗教均有此说。尤其是耆那教,极端守着此戒,今日的耆那教徒,皆不就杀生之业,而经营着商业。小乘佛教的缅甸,直到今日,仍不杀牛,故在缅甸的牛,宛如日本之狗,多无饲主,到各家庭里去求食。有的戒律书里记述说:不可杀死「蚤 」或「虱」,必须用绵把牠包起来放在没有人到的地方。又比丘常应携带的工具有六种,之中有叫做「巴栗沙婆那」的「水漉袋」,这是比丘饮水时,为欲避免杀死水中小虫,必用此袋漉过,然后才饮。这和今日我们漉水而饮的情形,完全相反,倒是颇为有趣的事。 其他在「单堕法」中,有(1)妄语戒,(9)对妇人说法不可超过五、六句话以上(11)不得伐草木,(48)不可为见演习而走,(56)在半个月内,沐浴不可超过一度(一次)等戒。 第七类「众学法」中,有如前述之「应端正被法衣」,「步行村中时,不作大声,走路时身应端正」,「吃饭时,不得眺望别人钵中物,不可张开大口进食等作法」,「不可以站立的姿势行大小便」等行仪作法(威仪作法)。 律书对于上述戒律内容所犯之罪,分类为五或七,古来中国、日本所谓「五篇七聚」,就是这个。五篇是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悔过和突吉罗。把这再加上第三「偷兰遮」,及将第五的突吉罗分为「恶作」、「恶说」,乃是七聚。此中波罗夷等四篇,已如上述而得知,而「偷兰遮」是对于波罗夷或僧残罗的「未遂罪」或「豫备罪」,突吉罗是犯了上述八类中「象学法」之罪,这在戒律上,是最轻微之罪。八类中,不定法是看情形而判为波罗夷、僧残或波逸提的,但,「不定」本身,是「突吉罗」。又如七灭诤法,如不由正当方法以镇静教团纷诤时,「长老」乃会变成触犯「突吉罗」罪。故在八类中,不定法,众学法和灭诤法三种,它在五篇中,乃被包含在突吉罗里。又突吉罗罪对于更重罪的「豫备」或「未遂」罪,亦可适用之。例如「盗戒」,其盗罪(波罗夷罪)是以盗心而从其场所取去重量五「马沙迦」以上的价值物而成立的罪,而盗了一「马沙迦」或其以下财物者,是突吉罗罪,偷了一「马沙迦」以上,未满五「马沙迦」以下之财物者,是「偷兰遮」罪。又就是盗了五「马沙迦」以下之财物者,是「偷兰遮」罪。又就是盗了五「马沙迦」以上的财物时,触其物者突吉罗,动其物者偷兰遮,使财物离开其场所者,始能成立波罗夷罪。其次,恶作和恶说,不过是由于语言上之罪和身业上之罪而分的。 这些罪,各有其一定之罚法——此语似乎不切实,宁可说是「忏悔法」——受了这些罚而忏悔者,得从「罪」脱出。但犯了波罗夷罪者,会从教团被赶出去,不容忏悔作为免罪。不过,有的是说:四波罗夷中,惟有YIN戒一戒,有特别的赦罪,卽:犯了YIN戒而失比丘资格者,如振起信仰心而再来时,可复入教团。又有一个规定,是说:不堪禁欲生活,自动宣言舍戒还俗,而行过情欲生活的人,如希望再出家时,应受具足戒。第二僧残以下之罪,皆由忏悔而可容赦,所以犯了僧残罪者,六日间应另外居住(六夜摩那埵),静思反省自己之罪,而此一期间,会被停止僧权,应在其他比丘之下奉侍及尊敬其他比丘。犯了僧残罪而隐匿其罪行者,应加算其隐匿之期间而行别居。这些处分和决定,应在二十人以上僧众中处理之。 其次的波逸提罪,应于三人以上或四人以上之比丘中忏悔。提舍尼(悔过)罪应于一人比丘之前忏悔。突吉罗罪应于自己心中忏悔,但故意犯之者,应于上座比丘之前忏悔。这些罪的忏悔法之外,在戒律上,还说有种种之罚,但今从略。 下面分述律藏,比丘比丘尼具足戒及五篇七聚对照。 (一)律 藏 有关以上小乘戒律的圣典,叫做律藏,这是形成佛教经律论三藏之一的。律藏有如下种类: 一、四分律六十卷佛陀耶舍译 二、五分律三十卷佛陀什等译 三、十诵律六十一卷佛若多罗、罗什等译 四、摩诃僧祇律四十卷佛陀跋陀罗、与法显共译 五、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五十卷其他所有部律、义净译 六、鼻奈耶十卷竺佛念译 以上是详说戒律的,名叫广律。其中,前四是代麦性的四律。 巴利律藏 Vinayapitaka 5vols.edited by hermnn aldenber 这是锡兰、泰国等南方佛教所传的。本藏被编在第一卷乃至第五卷,本人与另一日人译之。 又有相当于上述有部律之西藏译律藏。这些律藏大体的骨格(纲要),是相似的,但各部份乃各不相同。这些是各部派所传承的。 抽出广律骨目之戒律条文的,叫做波罗提木叉(patimo kkha戒本),这有相应于广律之四分僧戒本等各部派所传的。在这戒本里,相当于十诵戒本的梵语戒本(pratimoksasutra)也有现存。关于律藏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拙著「律藏概说」(佛教大学讲座)。 (二)比丘比丘尼具足戒 比丘、比丘尼具足戒的条数,由于各部律藏的不同,在全体上的数字也各不相同。四分律是二百五十条(比丘)和三百四十八条(比丘尼)五分律是二百五十一条和三三百七十条,巴利律是二百七十条和三百十一条,十诵是二百六十一条和三百五十四条。(详细请参阅南传大藏经律部第五卷附录著书编「诸部戒要条数对照表。」) 其次,比丘比丘尼具足戒的内容,请参阅南传大藏律部第五卷附录「比丘波罗提木叉」和「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又关于各戒条顺序的对照,请参阅同上「诸部戒本戒条对照表」 (三)五篇七聚对照(图略) 三、小乘戒的特色 小乘戒律,尤其是出家最重要戒律(具足戒)的内容,大体如上,但由批评的态度,以举其特色的话,从内容看,第一、禁制的条文太多,对于比丘生活的细节事,均有一一规定,大小一切的出家生活,皆由律法而规定,此乃表示:小乘佛教的实践思想,完全是「律法主义」的。其次,乃可知道:其禁制的内容,是以性欲的绝对禁止或最少限度的「所有欲」等禁欲思想而一贯的,从此灭欲而到解脱为出家生活唯一目的的小乘佛教看,是当然的规定。第三、戒律,可说是站在以断自己的欲望、烦恼而得自我解脱为第一目的的自利主义的立场的,没有积极对社会上之慈悲利他博爱等的规定,唯说消极防御自己之过。可是,小乘戒并不是完全自利性,而其自利主义,与世上所谓利己主义,当然也完全不同。如此之律法主义、禁欲主义和自利主义,是一瞥律书者均能立卽知道的,上自YIN盗杀生之大罪,下至吃饭、走路、穿衣服或大小便的作法等小事,皆由成文法,以规定出家生活的一切行为。 其次,从形式方面看,小乘戒的特色,是极端的形式主义,同时是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据律藏看,应如实严守戒的条文,而对其解释,亦应顺从戒律中所示之解释,绝不容许有所谓「自由解释」应「精神解释」之态度,而认为:条文的解释,是必要时佛亲自一一所解的,故将此解释,再形成条文,举种种事例而演展之。浩瀚的律书,实乃由此事例解释的集成而成立的。这样的态度,在条文解释或适用上,竟采取极其严密(精致)的方法,所以小乘戒律在法律的技术方面,可说已达相当发达之点。 例如就成立犯罪的要件而言,其定「什么行为才适合其条文」时,乃分为如下:①将行为过程分为「动机(意志)」、「动机的实行」和「动机的完了」三种,而具足此三者,始能构成其罪,不然,是「未遂罪」或「预备罪」等轻罪。②关于犯罪的目的物,对条文所规定之目的物时是本罪,而准此者,是未遂罪或轻罪。③关于目的物或「行为」。分有三种场合,卽是正确认出犯罪人之主观有否错误的场合、有疑念的场合和完全认不出的场合是也。惟在第一场合,才构成本罪。这样,例如波罗夷第二条盗戒条文乃云:「以盗心而取非与之物,而行盗者波罗夷罪」——正确的说,还有一点儿复杂——但律藏却先述制定此戒之事情而举此条文,其次乃解释此条文义云:「取」是「离本处」,卽是取物而离开其场所的意思。又,「行盗」是取一 「波达」,卽是五「马萨迦」或五马萨迦以上者。其次,对于盗罪则举出种种场合而说罪之成立及轻重。总之,盗罪成立的要件是:①他人之所有物,②知他人之所有物,③重量五马萨迦以上者,④有盗心,⑤离开理在场所。具备此要件时,乃成立波罗夷,只有一部分者,卽是更轻之罪,所以,误认自己物而取者,不成立罪行。又另有无罪的盗罪卽是:所取之物,如系家族亲友之物,或作如是想而取,或以暂时借用之意而取者,非波罗夷。其他在一般上,无罪的场合,有如下诸点:①于其戒条制定以前之行为者无罪,②由于狂人、痴人及恐怖、痛苦等而失精神平衡的行为,却无责任。又有很多戒条里,规定为:③不知者(过失、无自觉之场合,④无识无念(不知不觉)时亦无罪。又就「性罪」,例如杀盗,其行为的性质本来已恶者而言;⑤如无恶心发动(无动机)者无罪。 其次,小乘戒的条文规定,完全是具体的、事例的,是其特色之一。这是和大乘戒的不同点,于是这可谓是戒律真实意义所在。例如小乘戒乃不规定为:「不要做太大的住房」(这是抽象的规定),而具体地规定为:「不得造内部长十二佛指尺,幅七佛指尺以上之房间」,就是这个。其他,例如:「不得超出所有三衣一组以上之物」、「钵应使用至五个缀目之旧」、「对妇人不可说法五六语以上」等等,均有具体的一一规定。又小乘戒虽不忽视动机和意志,依之而定罪之轻重。但却不以单靠精神上的事由(不表现于身、语具体之行为)为罪。卽是说戒律是就具体行为而示其规范的。由这些观点看,小乘戒律是一种法律,而能代表佛教法律的是小乘戒律。小乘戒律是一种教团法,从法律立场看,这也潜有种种有趣的问题。 总之,小乘戒律所说,太过于精细而且偏于理论,同时又太拘执于形式的解释,故对实际问题,缺乏稳当的场合也不少。据有一种律书的看法,人盗(偷)笼鸟时,如不把鸟放出,乃不成立盗罪,要从鸟笼放出鸟,才成立波罗夷罪。这是根据前述「离本处」的条件而来的解释。又说:欲杀甲人而误杀乙人时,不成立波罗夷罪。 上列之例,一面可说是表示小乘戒「缺点的特色」之尤者,而此特色的反面,亦卽是小乘戒长处。小乘律法,所举条项非常之多,但各条项悉是带有修道或伦理意义的,如印度外道常有的迷信或苦行的条项,完全没有。外道中,有牛戏狗戒(食草如牛),又以男女相逢而交合为戒,或以如狗吃粪为戒,而以此为生天上之因者。对于这些戒,佛陀的批评很痛快,卽说:「守牛戒者生为牛,守狗戒者生为狗耳」云。在今日印度,仍有种种苦行者,例如「举上双手而坐」或「坐在铁钉上」等等,在佛教戒律里,全无诸如此类行为,而倒禁止这些迷信的苦行。又戒律的形式的严守主义,在发挥教团的伟力,保持世人的信用上,是具有极大价值的。 四、诸种的戒律 佛教的信者,是靠着佛教的精神而生活的意思。把它的生活,使其具体化、规律化的,卽是戒律。因此,佛教的信者,是受佛教的戒律而生活的。广义上的佛教信者全体,叫做僧伽,而其僧伽的成员,分为七种。应此七种之类别,各有所持之戒律,所以戒律有种种分别。今就此,简述如下: 一、五 戒 在家的信者,卽:优婆塞、优婆夷应守之戒律,乃是五戒。五戒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YIN、不妄语和不饮酒是也。本来,五戒并不仅是在家人应守之戒,而是一般佛教信者应守之道德,不过,后来却把这五戒,与出家的戒律对比,而认为它是在家之戒,但在出家戒律中,当然也包含这五戒的内容。五戒不单是佛教所说,同时是印度诸宗教均有所说的,而其内容却也大体一致。设立五个教训,可能是从屈指的方便而来的数目,在中国所谓五伦、五常等,大体也是同样的数法。 在五戒之中,前四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YIN和不妄语,是和其他宗教的五戒一致的。这是保持社会秩序的根本规范,故于任何种之戒,都应先存这个。勿杀、勿盗、勿奸YIN和勿伪言,它在基督教里,也是最根本的戒,任何社会,均应由此根本规范而成立。不过,由于宗派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是第五戒。这和其他宗教比较,卽:摩奴法典里乃说着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非梵行(不YIN)和不贪瞋。「包达夜那」法典乃举有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忍耐和不贪五种。「钱多佉耶奥义书」乃举出苦行、慈善、正行、不杀生和实语五种,以为修行人之五大义务。耆那教乃说有不杀生、不盗、不妄语、不YIN和离欲五戒。瑜伽派也说着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邪YIN和不贪五戒。在佛教的其他戒律中,也以五戒中的前四成为最重要之戒。例如前述比丘四波罗夷,是YIN盗杀妄之戒,在大乘戒的十重禁戏里,前四戒乃是杀盗YIN妄。唯在出家戒时,乃将不邪YIN改为不YIN。 第五戒的禁酒,是佛教戒的特色,此事已如上面所说,佛教是觉醒之宗教,它最讨厌醉迷故。关于这个五戒的内容,当然有适应时代和广义上的种种解释,但此事待下面十善戒条项下,才来叙述,今先略述五戒与古来儒教所说五常,有相一致之点。不杀生乃至不饮酒,是相当于仁义礼信智,这是早在后汉时代,主张着儒道佛三教一致的「牟子」的「理惑论」里所说的。五戒与五常,其精神完全一致。将五常的精神,表现为具体的禁止的条项,乃变为五戒。五戒之中,前四戒的行为本身,是反道德的、恶的,但饮酒的行为本身,不一定是罪恶,可是,由于饮酒而能作出其他「恶」的机缘,因此,前四戒之罪叫做性罪,而饮酒叫做遮罪。 关于饮酒的罪恶,在诸种经律里,屡有所说,智度论里,说着饮酒的三十五失,正法念处经里,说着饮酒的三十失等,就是这个例。饮酒能形成犯其他罪的机缘,由于今日一般犯罪的背后,必有酒与妇人(女人)一事,卽可知之,此事当然有详细的犯罪统计可征。关于此事,智度论里,有一有趣的故事,卽:有一人为欲饮酒,偷了邻家的鸡,把牠杀死,而作为肴,邻家的太太来问失鸡之事,他乃以妄语而答说:「不知道」。而他又以酒醉之势,强奸那个太太。这样,他由于饮酒,便犯了偷盗、杀生、妄语和邪YIN四戒之罪。如此,饮酒能为犯其他罪之缘,故应慎之。 二、八 戒 在家信徒在一定的期日,特别为要实行严格的宗教生活而守出家人的戒的一部份,叶做「八戒」或「八斋戎」。其内容,是于前五戒,再加上了①不非时食(下午不吃东西),②离歌舞观听香油涂身,和⑨离高广大床的三戒。这时,五戒中的不邪YIN,当然是不YIN的意思。本来,是在每半个月的八日、十四日和十五日的布萨日,要严守这个的,所以一个月有六天的持戒日。因此,将其称为「六斋日」,以今日的话来说,可说是以每星期日为克已日,而以宗教的信念,特别励行禁欲的生活。在家人平常是容易堕落于爱欲与物欲的生活的,所以至少一个月间也要有数日,来过着像出家人的那种禁欲生活,以靠近宗教的境界,所以把这叫做「近住」,而此戒叫做「近住律仪」。这是靠近佛道而住的意思。 设定一个日期,以宗教的信念来过着克己、禁欲的生活,是很有意义的,尤其如今日的社会,以它为戒律的实践,是最适宜的方法。在奈良时代,到了六斋日,卽令诸国,禁止渔猎,奖励放生,禁止食肉,在寺院里,则行法会,而令国民参拜,是历史上所见的很高雅的国民生活。古来,在很多特定的地方,禁止了杀生,也是由于同样的宗旨而来的现象。据镰仓时代复兴戒律的西大寺兴正菩萨叡尊的自传(感身觉正记)看,菩萨屡入至牢狱,令囚人沐浴,给予食物,授予八斋戒,又于「摄津」的安养寺,对游女授予斋戎,持斋于每月适当日期,令其守戒云。在此八戒之中,前四戒是应守的伦理性的戒,而后四戒是克己、禁欲的戒,于是,才有小乘戒的意义,同时,这才是八斋戒有趣的地方,如把这个应用于现代,也是很有意义的。禁酒、节食、电影、音乐等娱乐的禁止(限制),或早起等,与今日精神总动员所提倡的,完全一致。由敬虔的信仰的立场来实行这个,最具重要意义的。 三、十 戒 十戒是未成年的出家人,卽沙弥所受持的戒。这是在前五戒(但,不邪YIN是不YIN的意思)上面,再加上:①不非时食,②离歌舞观听,③离香油涂身,④离高广大床,⑤离金银宝物之五戒。出家人不得持有金钱,已如前述。十戒是沙弥戒,故在出家授戒的作法上,本来是授此十戒的,在受戒时,如问:「尽形寿不饮酒是沙弥戒,能否守持?」,就要答说:「能持」,这个方式,在今天却太偏重形式,卽在开始出家时,就说着谎言,这是可叹的事。这是有改为无矛盾之必要的,不过,在今日却也有依十善戒而授戒的作法。 四、六 法 戒 男女非达至二十岁者,不得受具足戒而为僧团的正式出家人,故未满二十岁者,应受持上述十戒,尤其是对于女子,于其十八、九岁的二年间,特别要她学「六法戒」,而限于能学持此六法戒的人,才可授予具足戒。六法戒的内容,是不YIN、不杀、不盗、不妄语、不饮酒和不非时食。这些,都是十戒中的戒,而对此六戒,特别要严格修持,以验其根器。根据「一说」看,只限女人,特说六法戒,是为要验其有无娠姙的关系。学修这个的沙弥尼,叫做「式叉摩那」(学法女) 。 五、具 足 戒 已如上述,具足戒是成年的出家人应守的最完全的戒。受持此戒,以得比丘、比丘尼之资格。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在巴利律,是二百二十七戒和三百十一戒) 以上诸戒,可表解如下:图略 六、十 善 戒 十善戒是在大小乘的经论里常说的,尤其是在日本,它和大乘心地观经所说的四恩(国王、父母、三实、众生之恩)一样,同为佛教道德之根本。由此十善果报,或生为人,或得天子位,是于日本文学的作品里常说的。此戒与上来所述的小乘戒,其旨趣有一点不同,它与其说是具体的特殊事项的禁止,毋宁说是道德的德目,而是适合于古今东西。从社会的形式上看,它是在家戒,引是,它是一切特殊戒的根本。其内容乃如下面所举,是要离身三、口四、意三的十恶业的,同时,它并不是具体条项,故有广大被扩充的余地。又于十恶业的禁止里面,也含有积极行善的意义,平常,把前者叫做「止恶」,后者叫做「行善」。天台大师的法界次弟初门上卷及慈云尊者的授戒法则,乃把它配为如下:图略 延享年间,创倡正法律,为戒律而捧了一辈子的近世稀有的高德河内高贵寺的慈云尊者,他以此十善戒为一切戒的根本,常向僧俗一切的人,说十善戒,而着有「十善法语」十二卷及「为人之道」等书。今录尊者说戒的片鳞如下: 人为人之道,尽在此十善,如能完成为人之道,卽可到达贤圣地位,亦可期待高大的佛果。若失所道,卽不异鸟兽,不异草木也(中略)。 十善成为世间戒,沙弥比丘等戒为出世间戒,菩萨戒乃是在家出家的通戒。取要而言,世间戒、出 世间戒、声闻戒、菩萨戒,均以此十善为根本。初学的人,以为:世间戒是少分的,声闻戒是未达的,菩萨戒是高贵的。可是,这是迷着于名称的看法,其实,十善戒是甚深的,而且是广大的。 反十善谓之十恶,本业璎珞经里说:顺理而起心叫做善,乖理名为恶(中略),顺理非别事,而是如自本性,毫无增减也,身口意相应于本性,十善自全。乖理非别事,惟是此私意,以私意而增减本性,此增减的身口意,叫做十恶。佛性不被善恶所妨,因此,善常顺于佛性,恶常背于佛性。(中略) 有此人卽有此道,非向外求,有此大人而十善全,非今新构造,人人具足,物物自尔,为法如是,惟迷者迷,不知者不知也耳。(十善法语第一卷) 有此道而有此天地,有天地而道不行者无。有天地而有此人,有人而道不行者无。古时山川日月,今亦山川日月,古时男女大小,今亦男女大小,此「人为人之道」,不论佛出世或佛灭后,常在世间,利益众生。世人云:人机衰而道不行,非也;或云:时世不同,法无利益,此乃愚甚也。在此末法世中,有一般人说:戒法难持,常人(根机)不可及,此语割去众人眼睛,甚至令人入黑暗路。试看,杀生是不易做的,杀人是不消说,例如杀害禽兽鱼虫,仍要动身劳心,须用杀具罗网刀刄等物,但持不杀生戒者,卽无此造作,温良之人,泰然谨持(戒律)(中略)。邪见更难做,邪法邪宗是不消说的,例如少分邪见,原来它是勉强做出来的道理,故其心劳,但如正门正道理,信有佛,信有神祇,而好善厌恶者,本来乃无造作(无勉强、无理的假作)。无此邪智者,他为君,其臣乃易于奉仕,他为臣,其君乃可放心使用他,他成为老人,其儿孙乃容易恃之,他在少年或壮年时,其父母乃好讲话,这和邪智人之自夸自己才智,以我见为是,悖于长老上面而无君父者,完全不同。十善,它诚可通行于世间出世间和智与愚,就是在夷狄里,亦是可通行的大道。(中略) 取要而言,一切恶不漏于十恶业,一切善不漏于十善,一切戒不漏于十善戒。(中略)完具此十善戒,可为人天师范,而在家人在其各国乃能守其国法,在其家则不改其家法。如能完具此十善,修其身、齐其家、治其国、治天下,可谓有余。同时,人人个个亦可到达于 贤圣地位,次第满足,卽有与佛身合一之时节也(同上卷十二)。 另有说着十善的主要经论,在小乘,乃有正法念处经、中阿含经第三卷。(伽弥尼经)等经典,而在大乘,则有新译华严经第三十五卷、大集经第五十卷、十善戒业道和受十善戒经等经典。 七、三 皈 戒 三皈戒是皈依佛法僧三宝的意思,一名「三皈依」或「三自归」,这和普通的戒律,意思不同,但从本来的意义看,它是最重要的。不论是在家出家。本来,单唱此三皈,卽可为佛教信者,所以,皈依三宝,当然是佛教信者的根本态度。以此皈依的信仰为根本,自然就会呈现出佛教信者的生活相,所谓戒律,可说是从此根本信念所流露的自然的生活相,故至于后来。不管是授任何戒,首先必须授此三皈戒。从这意思看,本来,戒和律,其实是不同的:「戒」是守持佛教的根本信仰而生活,而「律」是教团生活的规则(多含有教团法的性质)的意思。 三皈戒有种种文,据「智度论」十三看,乃应三说:「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和「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在巴利文,乃应三唱如下之句: Buddham saranam gacchami, Dhammam saranam gacchami, Samgham saranam gacchami, 五、从小乘戒到大乘戒 一、出家与戒律 佛教信者,当然应守戒律,尤其是以佛教修行和教法护持宣布为使命的出家人,当然必须护持戒律,由此而可获得出家的资格,这是佛教的通规。出家人应实行特殊的禁欲生活,因此,出家人才是可尊敬的,这种看法,至少是明治时代以前的一般人士的常识。戒律是佛陀为了修行佛道的人所制定的法,而戒律是为要由于佛道修行而得悟的根本条件,既然如此,那末认为:不守戒律者,没有佛弟子的资格,没有佛道修行者的资格,是当然的看法。十几年前逝世的德人「波娄达儿克」(Paul dahrke一八六五——一九二八)是个医生,他是热心的佛教研究者,他曾经到过印度、锡兰、缅甸等地有九次之多,而学佛教,同时,也到过日本。他不满意单研究佛教,后来,自己乃出家而成为比丘,一九二四年,投出全部财产,建立了叫做「佛陀之家」的寺院在伯林郊外的「福禄闹」地方(寺院境内有九千坪之)。他是佛徒,故不饮酒,亦不抽烟,过着单身的生活,远离鱼肉,而在修行。有一次,寄宿于那寺院的某邦人,委托其弟子匈牙利人帮忙砍伐其境内松树,但他拒绝说:「佛徒不可伐树」(单堕第十一条云:伐草木是单堕罪)。 现在,印度、锡兰等国的僧侣,在形式上还在励行持戒生活,中国的僧侣在这一点,也和日本僧侣完全不同,他们认为:日本僧侣并不是真实的出家。中国的在家居士,认真的人还是保持着五戒。古来,日本也是以国法而命令僧侣守持戒律。在大宝令里,乃严禁僧侣的饮酒食肉,而至于德川时代,还是禁止的,但至于明治政府时,乃让人自由食肉带妻,与在俗人一样的款待,终于形成了今日的无戒佛教。从戒律上讲,现在的日本僧侣,完全是站在特殊(特异)立场的,而在古今东西,大家都认为:出家人应严守戒律生活。 不过,已如上述,戒律是极端的禁欲主义的,而其大部份,都是极为特殊而且是具体的形式的禁制,而且认为:严守此形式是戒律的本义,所以,如不分别时地和情形,而欲照样实行它,是很困难的事。这并不像教理那样单是思想上的问题,而是具体的实际生活的问题,所以直接会生出矛盾和困难,于是,会发生种种问题。因此,在实际上这难实行的,在日本鎌仓时代无住法师的沙石集(弘安二年撰)里也说:「听到末代(末世)不带妻的上人逐年愈稀(越少)的『后白河法皇』说:隐瞒是上人,不瞒是佛,此圣何必隐瞒,今世(现在)隐瞒上人不少,而不瞒的佛,越来越少。」 戒律是极端的禁欲主义,而且是消极的,同时是极其细末的形式主义,又是实行困难的,故以此形式的实行为出家生活的,最大目的究竟是否佛陀的本意?戒律的精神,岂是如此形式的、消极的、自利的?除此戒律的实行,其他就没有「觉」和「救」的方法了吗?会生出这疑问,是当然的。如此来观察很长的佛教思想史时,乃可知道:于戒律的问题是恒流为一贯的思想史的。真实欲使佛教生动,是对于生活的认真的反省,再进一步,由另一意思来看,佛教欲吹上新生命时,戒律乃常成为问题。从这意思来说,戒律思想史亦卽是佛教信仰或佛教生活的消长史(长短史),而这并不仅是观念的问题,同时是含有实践的思想在其背后的,这是含有血流的活的思想史。 二、小乘戒思想 小乘佛教是戒律主义的佛教,它是最尊戒律的,而其戒律,已如上面屡述,是极端的禁欲主义、形式主义和自利主义,所谓戒律一词,是最合适于小乘戒的。然而,对此看法,仍有很多不满和疑问,其中有人还说:小乘戒是违反佛陀根本精神的,它(小乘戒)乃不过是表示着小乘佛教的思想而已。对此一点,吾人应加研究佛陀的态度。小乘佛教,它当然并不是本着佛陀原来的立场的,此事由律藏成立的问题来看,亦可明了,那些说着小乘戒的律藏,卽使把它看早一点儿,还是佛灭后经过已有百年以上,才成立的,而其内容态度,也有很多地方失去佛陀中道精神立场的。现存律藏的戒律思想,究竟还是表示着小乘佛教戒律至上主义的思想的。 可是,如从这一点,立卽认为:一切的小乘戒思想均是违反佛陀真意,那是更大的错误了。佛陀本身的立场,当然不是所谓小乘的佛教,亦非大乘佛教,它不是小乘不是大乘,同时又是小乘又是大乘的佛教。佛陀戒律思想中,已充分潜在有能成为小乘戒思想的成分,而把这成分,极端使它发展的,乃是小乘戒。佛陀当然是重视着伦理生活的,故在西洋学者中,有人竟以佛教为非宗教,而认为是一种伦理运动,同时佛陀采取禁欲的立场,使出家人的生活,从外在的世俗导 至于内在的出离,是当然的事。此事,非惟佛陀如此,在广义上看,也是印度思想一般的特征,他用除了例如顺世外道等极端的唯物主义、否定主义和爱觉主义者,其他认真的印度哲学宗教各派,都没有例外,以避开世俗的纷杂,入寂静之境,禅定内观,来探究真理,为实现解脱的最上方法。脱离物欲生活的必然要件,是禅定内观。有说禁欲的伦理的戒律生活绝对必要的理由,卽在于兹。佛陀亦从此立场,说着戒定慧,以为佛道修行的三纲目。再据原始经典看,佛陀对着世俗人常说的,是「布施」、「戒」和「生天」,由此立场而观,佛陀向教徒讲戒,必定是很严格的。 另一方面,已如人云:「有社会必有法律」,随着佛陀教团的增大,在教团统制上和团员风仪(威仪)维持上,必然也有设立教团法的必要,于是生出了种种戒律。如此,在佛陀时代,一方面为着以实现解脱为目的的修道生活而生伦理、禁欲的戒律,另一面又产生为着教团的统制,及对社会保持教团信用的戒律。后来的涅盘等经,把「戒」分为「性重戒」和「息世讥嫌戒」二种,也是因为「戒」的性质,具有上述二种的关系。如此所生的戒律,乃统合为现存律藏那样的一种成文的形式,而各地教团乃于每月满月的布萨日,诵此戒律。互相精进修道。因此,形成律藏骨格的波罗提木叉(Patimokkha)的原形,可能卽于佛陀时代就有的,而其内容应该是现存律藏的重要部份。如以为一切戒律,均是佛陀以后的人所作的话,现存传承各不相同的各部律藏六七种的内容骨格,是太过于一致的。佛灭后,对于如此成立的戒律,渐加注释及附加微细的很多戒条,而成立了现存的律藏。佛陀对于戒律的态度,虽是命令大家严守,但他(佛陀)并不一定是以形式本身为绝对的,而是恒常不忘「修道」及「解脱」的根本目的,而且在具体事项的时候,佛陀还亲自为立法者的立场,自由来解释戒律,极富有通融性,这是律藏本身所表示的,而且,于其特例法(开)中,亦可充分看出。关于这些事项,在大乘戒思想章下,再来作一详尽的叙述。 佛陀虽是重视戒律,但其重视性,是实际的,而且是具有相当程度的通融性的。但到佛陀入灭后,教团(教界)失去了现实的师主,于是,信从佛陀遗命:「于我灭后,应以我所说之法(经)及律为汝等之师」的教义,凡属于佛陀的训言,不管其大小,均欲照样奉持,而且以此为最高贵的信仰,是极其自然的事。尤是佛灭后,持着戒律严守主义思想的大迦叶等长老为教团的统领者,或佛灭后,教团逐渐发展,占有社会地位及势力,出家人大增,而他们(出家人)并非全由纯真的求道精神而出家,其中有的是为着生活的安逸,有的是为着避免王难贼难而出家,甚至还有为盗佛法而入团的外道等等,要统率包含如此各阶层团员的大教团,而欲使他们(全教团)精进修道生活,单靠抽象的道德教训,到底是不可能达成其目的的,必要以严格日常生活的规则、制度来对付它(教团)才行。由于这个理由,渐渐制定了二百数十条的戒律,而在人情上,常有借口种种理由而欲脱免规则(戒律)束缚的人,故为拒绝一切的口实(借口或借着理由)或自由解释起见,竟采取了条文绝对主义,而产生了小乘教的繁琐教理和形式的律法主义。 在小乘戒,必须严守戒律的条文,而其解释,亦应依戒律中所示而释,绝对不许有自由解释或精神解释。在律藏中,有的再以其条文的解释为条文,举出种种事例而敷演之,浩瀚的律藏,实乃由于如此事例的解释而成立。如此,条文绝对主义、律法至上主义的思想,终于忘却戒律本来的伦理,修道的意义,或教团法的意义,离开这个意义而认为戒律条文或其形式本身具有绝对的意义和价值,竟认为它有神秘的作用,说:「珍敬波罗提木叉」,或注释波罗提木叉的语义而说:「是最上者,最胜者」,结果,律乃变成了一种禁止性的存在,稍有触之,则由于戒律本身的作用而堕地狱。这种业的思想,「发展为小罪亦应抱起大怖畏」的精神,一度触犯时,立卽应行灭罪之仪式,以免其罪报,而对此犯戒或忏悔灭罪,均作形式的想法。如此,守戒律形式乃是比丘最上的资格,出家卽是受戒,而以成为得解脱的最上方法。 三、大乘戒思想 已如上述,小乘佛教的戒律思想,是戒律万能主义、条文绝对主义,同时是形式主义、自利主义。可是,小乘戒所说的,实际上也有不可能实行的地方,例如比丘的衣服应持三衣一组(三领衣服),不可蓄有或穿三衣以上(舍堕法第一条),但这热带国的印度才能如此,假如在寒冷的日本或西伯利亚则不能照样实行它,而实际上也不可能的。又,例如僧残法第二条里有叫做「摩触女人戒」的条律,这是不能触及妇人的身上——就是在衣服上也绝对不可摩触——的戒律,可是,如照文字严守它,吾人乃不能在都市里乘坐汽车或电车。又有禁止参观演习或宿泊于军队之戒律,可是这在日本的国法上,是不可能守持的。不惟如此,据小乘的律藏看,佛陀平常是采取着实际性通融性的态度的,并不是绝对固守戒律的形式的,以戒律为万能。固执其形式主义,是徒然束缚比丘的生活,而终于还会阻碍佛教本来真实精神的慈悲救济活动的。反对如此桎梏的小乘佛教的形式主义而兴起的,是大乘的精神主义和大乘戒的思想。大乘运动的根本原因,实乃在于对着小乘佛教形式的戒律偏重主义之批评。 (一)从律藏本身所看的戒律的通融性 大乘戒思想虽是反对小乘的形式主义、自利主义的戒律而起,但对于小乘律藏本身,如以批制的眼光来看,吾人乃知其所示:戒律是实际的,并不是以形式为绝对的,卽: 第一、从制定戒律本来的精神来看,具体的事例,并不一定是绝对的,例如波罗夷第二条的盗戒乃规定:盗了五马沙加(Masaka)以上者波罗夷罪,但这是顺应当时摩竭陀国的法律所规定。盗五马沙加以上者处死刑之法律而制定的,当时假如规定盗十马沙加以上为死刑,佛陀也一定会规定:盗十马沙加以上为波罗夷罪,因之,从制戒的精神看,所谓五马沙加,并不是绝对的东西,何况如律藏所论,对于五马沙加以上,或以下的数目,来细论其罪之轻重,虽可承认其论罪技术的精微,但从律的精神看,那是未免太属于枝末的事。又关于三衣之制,是因佛陀于毘舍离穿一衣,而至于中夜感到冶,故穿二衣,至于后夜更冷,故准于备蓄三衣的,因之,佛陀若是于寒带经验这个,可能会准于备蓄更多的衣服的。 第二、佛陀本身却不以戒律的条文为绝对,给予当有极其通融性的规定。例如,规定说:「对于妇人不可说法五六语以上」(波逸提法第七条),而有一比丘对妇人说法五、六语而中止之,然而他知道他若再说几句,该妇人卽可入信,因之,他乃将此事情请示佛陀时,佛陀说:如遇此种情形时,可陪同几个男人而续说法。又皮革的履,本来禁止穿的,但如「阿盘祇」山间地方有特殊习惯,故可穿皮革之履,又如对于前述禁止接触妇人的戒,妇人若堕于河中而将溺死时,设使会起YIN心,亦可抱她,把她救起来这是当然的事,但在别的记载云:有一比丘,一度已伸手握捉河中女,可是他发生了YIN心故,又放手让她沉溺,而去问佛应如何办,这是表示小乘的思想的。如此,佛陀虽是设立了很多规定,但如不合情形的场合,任何时都可设立特例,律藏乃可说是集此特例而成者。故从佛陀的精神看,实际上如有不合适,应该把它变更才对的。所以后来乃说:戒律的解释要适应时处,可叫随方毘尼(律)随时毘尼。又大毘婆沙论里贬一种沙门说:执着经典的表面文宇而不解其真实精神者,叫做着文沙门,这种沙门是未知佛法的真义的。 第三、戒律是应时、处、住而制定的。故于其间,难免有矛盾之处,因此,单从律文表面看,有时候不易判断孰为正当,有时候因其时、处不同,而致不可能实行其规定,故设立有很多例外以对付它。例如前述兽皮的使用,或于边国如不得十人比丘,五人亦可出家授戒,就是这个。在舍利弗问经里,舍利弗问佛陀说:「佛陀说戒时,为什么有时候禁止有时候准许呢?」佛陀答说: 我言名为随时,在此时中应行此语,在彼时中应行彼语,以利行故,应皆奉持。 又说:「于我灭后,大迦叶为教团依止,如我所为,适当行之云。」由于这些而可明了:条文本身,并不是绝对的。 第四、律藏中传说:佛当其入灭时,向阿难尊者说:「于我灭后,僧众如有希望,将小戒废之亦可」,这是值得注意的记事。此事于说着佛陀入灭的南传大涅盘经或北传长阿含游行经里,均有记载。据律藏看,佛灭后第一结集时(经典编纂),阿难也发表了这个问题,但关于什么叫做小戒一事,阿罗汉间生出异论,终于由上首大迦叶的提议而决裁,佛陀所制,不论大小,一律遵行,而佛陀不制者,今后不制之。本来,律藏是应有无限的发展的,但在于兹,律藏乃变为成文而固定,其发展停止,换言之,制戒者的佛陀在世时,戒乃可自由改废,以促进其发达,但由于佛陀的入灭而失去立法者,故戒乃固定化。「小戒可废」的佛陀这一句话,其实是欲将立法权付嘱于敬团的,但长老们竞不解此义,终于作成了固定化和形式化的戒律。 (二)大乘经典对于小乘戒的批评 大乘运动的根本原因。是在对着小乘佛教形式主义的批判,已如上述。故在大乘初期的教典里,随时可发现对于小乘戒的激烈批评。谁都知道:大乘佛教的出发点,是般若经。般若心经里说:五蕴皆空,或「色不异空」,都是说着「空」的,卽:有内空、外空、内外空、空空、大空、胜义空、有为空、无为空、毕竟空——等等(十八空),从各方面都说着「空」。如从哲学方面来论空,恐怕会生出种种议论,但从实践方面来看,那是否定或超越一切固定的立场,而欲形成新生命的大飞跃的,同时,是想打破小乘之形式、固定和观念的立场的。大般若经卷七十五里,说有菩萨行的六度,而于其第一的布施里说:离开了自想、他想、施想观念的布施,卽:三轮空寂的布施,才是真实的布施,这个主张,可说是站在康德所说的「绝对无上命令」之立场的。对于第二的持戒,亦作同样的看法,卽:认为自己是守如是之戒,有如是之功德,他不守戒等,被自想、他想、戒想所著的持戒,反而倒会生出迷妄的,故应离开如此的一切观念,行绝对无条件的持戒,而且要把这个戒行,回向于一切众生的无上菩提,才是真实大乘者的持戒云。 最痛快否定了小乘戒律观的,是维摩经。维摩经借着在家人维摩居士的名义,把释迦佛大弟子舍利弗、目犍连等小乘声闻的巨匠,揶揄论破,非常澈底。曾有佛弟子中持戒第一的优波离对着二比丘的犯戒罪行在说着:「其罪在戒律上是什么罪,而要如何才能补偿其罪」时,维摩居士来曰: 优波离!请勿增重二比丘之罪,应立卽消除其罪,而勿扰其心。罪性不在内,不在外,亦不在中间,心垢故众生垢,心净故众生净。心不在内,不在外,不在中间,如心罪垢亦然,一切众生心相无垢,以妄想为垢,妄想若无则净;颠倒是垢,颠倒若无则净。诸法差别皆是妄见,如梦如幻如水中月,如镜中像,以妄想而生,知罪不可得者能灭除罪,知此名为持戒。 如此,维摩经乃认为:大乘菩萨的精神,非由形式以净自己为目的,而是进入于生命的根本,欲使一切人类向上净化的,故它乃高喊说:「高原陆地生莲华,卑湿淤泥生此华」,又终于说破:「无明三毒六十二见乃至一切烦恼是如来种」云。 至于华严经或瑜伽论,乃不满于以净自己为足的小乘戒的态度,认为:戒是应该行一切善行及社会救济的活动的,于是,说出了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卽:所谓三聚净戒是也。其第一的摄律仪戒,它虽是小乘戒所说的防非止恶之戒,但其所守的态度,大乘与小乘,大不相同,例如就杀戒而言,瑜伽论乃说:见恶人欲杀圣者的菩萨,他如认为:彼恶人若杀圣者,会堕无间地狱,故不忍其罪行,自己愿意代他入地狱而杀彼恶人者,不犯杀生戒,而倒有功德云。(李世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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