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祖宗的技艺还要不要?


2014/9/5    热度:246   

以文化差异性为核心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产生,是以手工生产方式为现实基础的。就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基础和生态条件而言,手工生产方式及其传统技艺需要首先得到保护和振兴。活态流变性是手工生产方式及其传统技艺的基本特征,只有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才能真正地保护和延续一种传统技艺。这意味着受保护的传统技艺必须参与创造当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实践。因此,传统技艺的保护需要在不违背其内在规律和自身运作方式、不扭曲其自然衍变趋势的前提下,将其导入当代产业体系,使之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

为传统技艺创造继续生产的条件,使之活在当下,活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是生产性方式保护所要追求的目标。于前工业时代确立本体形态的传统技艺既体现了手工生产方式的基本文化特性,也势必体现前工业社会的一般历史特性。前者使传统技艺相对于产速、工廉、量大、划一的工业生产,不具有以经济学尺度衡量的生产优势和商品优势,也不具有适应由工业制造主导的现代市场环境的竞争力;后者则使传统技艺物化形态的针对性,包括形制、功能、表意等等,已经不完全适应当代社会生活。因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里,需要提供相应的条件予之以特别的呵护,并在保护的过程中逐渐调整和培育其与时俱进的针对性、适应性。

这种保护需要调动国家力量和社会舆论,需要诉诸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而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为之提供继续生产的切实条件,以保持其“生产性”或“实践性”,而不是将其“表演化”。这些切实的条件应该包括:工匠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的保障,技艺传承传统方式的维护,维护良性生产运作的组织管理形式,充分施展技艺的完整工艺流程,保持核心技艺的必要原料和工具,产品的出路或市场流通渠道,知识产权厘定及权益保障以及尊重和珍视手艺价值的社会氛围等等。基于生产实践的特点,政府和社会若能为之争取或提供订件订单,对推动传统技艺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最为有效。在生产性方式保护过程中,要遵循手工生产的一般规律,不能追求数量上的多、规模上的大或速度上的快,而要在保守核心技艺的前提下强调形态、质量、品格和作风的优良纯正。政府应该在政策尤其是税收与工商管理政策方面给予保护性的倾斜,需要待之为文化事业。传统技艺的生产性方式保护以及手工产业的振兴,不仅关系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着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的诸多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应该说,当代社会生活对于传统技艺的存活,同样有着深切的期待。(吕品田 原题:让传统技艺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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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佛语业障是与生俱来的,人人皆有;如无业障,是佛菩萨再来。业障重可以忏悔,忏分事忏与理忏:事忏要发露忏悔。业造作之后一定有果报,发露的意思是使恶业作增上缘,不要藏在里面,发泄出来,使人知道,能早日了结。事忏力量薄,不能消灭恶业的种子。理忏要修定,是见性。见了性才能转业,转阿赖耶识成根本智。 摘录自佛言网由佛前明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