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杀戒
2014/9/3   热度:185
《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中对杀戒的描述极为详细,下面的分析旨在从中理出一个头绪,为后面的安乐死分析提供一个依据。这里依次需作三层区分,即犯与无犯、可悔与不可悔及可悔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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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佛语:近代很多修行净土法门的人,往生的时候预知时至,无疾而终,站着走、坐着走的,一点病痛没有的,是不是自己修成的?不是的,佛力加持的。你求佛加持,佛会加持给你。那么多人站着走了,我们为什么不站着走?我们自己没有能力,可以求阿弥陀佛加持。为什么?我藉这个身体表演一下,让好多人相信,让好多人从此就发心念佛,修学净土,一心专念,求愿往生。你只要发这个心,佛一定帮忙,为什么?佛就希望大家修学净土,念佛往生。你肯发这个心,愿意把这个身体借给阿弥陀佛用一下,阿弥陀佛怎么会不愿意呢?怎么会拒绝呢?不会的。
(摘录自佛言网,由佛前明灯发布)
先谈区分犯戒与不犯戒(无罪)的标准。有两种情况的杀人行为是不犯戒的。(1)对行为本身的不自觉,即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如:
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佛言:“无罪。”
(2)对通常情况下不可能致死的行为的后果的不自觉(此处有例外,见下中罪可悔条),如: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佛言:“无罪。”
次谈区分可悔与不可悔的标准。凡是故意杀人且致死的行为均不可悔。这里的“故意杀人”意味着(1)“杀”(包括身、口二业)——对行为本身的自觉;(2)“人”(包括人胎)——对行为对象的自觉;(3)“故意”(“令彼因死”)——对行为结果的自觉。这里的“致死”意味着(4)事情如所料发生。只有具备了这四个因素的行为才是不可悔的。这样的例子很多,就不举了。
末谈区分可悔罪轻重的标准。经中讲的可悔的种类有五种,及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三方便可悔、小可悔和可悔等,但并未给出后四者的确切差别,所以这里单给出中罪可悔的区分标准,而将后四者统称为“可悔”。中罪可悔有两种情况,即(1)对通常情况下不可能致死的行为的后果的不自觉,但在行为之前,对方已经给予了警告,如:
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即死。…佛言:“犯中罪可悔。”
(2)事情不如所料发生,包括(i)对行为本身的不如所料,如: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
(ii)对行为对象的不如所料,如:
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
(iii)对行为结果的不如所料,即被害人因种种原因未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