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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九讲 |
 
益西彭措堪布: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九讲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心、心所所变相分,皆名为色。今且约内五根、外六尘,故但略有十一种也。 凡是心王和心所变现的相分,都叫做色。现在只按内的五根和外的六尘来宣讲,所以只略说十一种。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识相分。而各有二:一者胜义五根,即八识上色之功能,以能发识,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见知。 眼、耳等的前五根其实是第八识的相分。这些根各自有胜义和浮尘两种: 首先,胜义五根,是指八识上具有的能变现色法的功能。从果位发起了五种识,可以推断出因位有能生这些识的功能。比如果位生起了认识物体形色和显色的识,对此观察:这个识不会是无因而生,一定是从相应的因所生,从果上生了眼识,可以推断在因位的阿赖耶识上一定有能生这种识的功能,这个功能是能生眼识的根本,所以取名“眼根”。因为凡夫的心不能见到或了知它,所以称为“胜义根”。 二者浮尘五根,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乃四大之所合成。众生妄计以为我身,实与外之地水火风无二无别,均是第八识相分耳。 二、浮尘五根,是胜义五根所依托之处。是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合成。众生都把肉体的根身虚妄的认为是我,其实这跟外在的地水火风没有差别。也就是说,无论眼根、耳根等,都是由坚固性的地、湿润性的水、暖热性的火、动转性的风所合成。外在的四大也是这样,比如我们喝了外界的水,就换成了体内的水大,从体内排出汗液、尿液,又转成了外界的水大,我们呼吸是内外风大的转换,饮食和排泄是内外地大和火大的转换。从这里看出,内根身的四大和外器界的四大没有差别,都是第八识的相分。 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二报之相,眼识缘之,即名为色。此色即是眼识相分,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识上变相而缘。喻如镜中之影,未尝亲缘本质色也。 针对这第八识所变的依报器界和正报根身的相分,眼识缘取它作为境,所缘的境就称为“色”,色是眼识的相分。它是怎么出现的呢?就是以第八识的相分作为依托的本质境,自己在识上变起这个相分而缘它。好比在镜子里现起了影像,只是缘一个影像,而不是亲自缘到本质色。 比如眼前出现了一座山,这个眼识所缘的“山”相,叫做色。它的出现是以第八识的相分——境上真正的那个山作为本质境,然后在眼识上就变起跟它类似的影像而缘取。眼识所缘的只是影缘境,而不是本质境。以比喻来对应,镜子前的物体,好比第八识的相分或本质色;依托这个物体,在镜子里现出与它相似的影像,好比眼识所缘的相分。 依正二报,动则有声。耳识缘之,自变声相。 依报的器界和正报的根身这两种果报的色法,在彼此摩擦、碰撞或运行时就会发出声音,耳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声音的影像,就叫做“声”。 依正二报,具香臭气,鼻识缘之,自变香相。 依正二报,具甜淡等六味,舌识缘之,自变味相。 依正二报,具冷暖坚润等触,身识缘之,自变触相。 依正二报——器界、根身的显现,有香、臭等的气味,鼻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香的影像,这叫做“香”。 依正二报——器界、根身的显现,有甜、淡等的六种味尘,舌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味的影像,这叫做“味”。 依正二报——器界、根身的显现,有寒冷、温暖、坚固、湿润、粗糙、柔软等的触尘,身识缘着这些本质境而自己变起触尘的影像,这叫做“触”。 五尘落谢影子,并及表无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识所缘相分,名法处所摄色。 色、声、香、味、触这五种尘在灭去之后所落下的影子,加上表色、无表色、定果色等,这些都只是意识所缘的相分,叫做“法处所摄色”。 意思是说,在前五识前,显现的色、声、香、味、触的相分,一刹那就灭掉了,之后留下影像,意识可以缘着它分别、回忆等。而“表色”是指身体有弯曲、伸展、行走等的表现。“无表色”是指受戒时依靠传戒师的引导,在得戒时现起的戒体。“定果色”是指圣者菩萨在禅定中有大威力,能变出地、水、火、风等的色法。这些都是意识所缘的相分,称为“法处所摄色”。 盖法处所摄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然五十一个心所,亦各自变相分。其所变相,随于心王,摄入六尘。 五十一种心所也各自变出相分,无论是起悭吝、嫉妒、谄诳等的心,当这些心生起时都有它所缘的相。所变的相分跟随心王,也归纳在六尘中。 故除此十一色法,更无他色可得。则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明矣。 总之,除这十一种色法之外,再没有其他色法。这样就知道,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 也就是说,色声香味触和法处所摄色这一切种类的色法,要么是心王的相分,要么是心所的相分。比如物体的颜色和形状,就是眼识的相分,各种声音就是耳识的相分。 像这样,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不是心外有什么色法的自体可得。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相应者,和顺之义。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种,非能缘故,不与心及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 相应是随顺相合的意思。现在得、命根等的二十四种法,因为不是能缘的法,所以与心和心所不相应。心和心所都是缘虑心,缘着境有种种思虑、心理活动,但是得、命根等没有心缘虑的体性,在上面没有种种心理活动。其次,色法有一种形体,会造成空间上的阻碍,这叫做“有质碍”。命根等并不是这样有质碍的体性,所以和色法也不相应。而且这些法有生灭的缘故,和无为法也不相应。 故《唯识论》云: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 所以在《唯识论》上讲到心不相应行法,它不像色法、心法和心所法,能够得到体相。同时又不是脱开色法、心法和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种作用可得,从这里知道,这些不相应行法并不是实有的法。 意思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在世俗中各有自己的体相。而不相应行法,没有这样的体相,但也不是脱开这些法之外,另有一种作用。这样就懂得这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的分位差别而作假立。 但依色心及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虽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现影,心所又即与心相应,故但言心,明其总不离心也。 心不相应行法,实际上只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这三类法的分位而作各种假立。 这里只说到心不相应行法的原因是:虽然,事实上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这三类法的分位而假立,但色法是心王和心所所现的影像,心所又和心王相应,所以只在“不相应行法”前说一个“心”字,因为归在根本上,这一切都不离开心。 “不相应”,指和色不相应,非质碍故;和心王、心所不相应,非缘虑故。“缘虑”指心和心所的体性,无论起什么心和心所,都缘境有一个了别或思虑。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一、得,是依于色法、心法、心所法等一切法已经造作成就而假立的。比如说:得了精神病,就是指说已经由因缘造就了错乱的心。得了罪,是指以烦恼等的因缘已经完成了行为,而成为罪业。得了戒,是指由受戒的因缘和合,已经得了戒体。得了道,是指由因缘和合,已经见了本性。这样的“得”不是在心、心所和色法外另有一种它的体性,这只是依于色法或心法造作成就的分位而假立为“得”。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连持不断假立。 二、命根,就是由于阿赖耶识中储藏的业种子,有能执持一期身心持续不断的功能。依于色、心连持不断,而假名安立为“命根”。 如果一期色法和心法同类的相续已经断绝,而不再延续,就叫做“断命根”也就是“死了”,一期生命到此告终。 自从业识入胎受取了新的生命,就开始由宿世引业种子的力量,而使这一期同类身心的现象持续不断,这就叫“命根”,并不是在色法、心法、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种命根的体性。 三众同分者,如人与人同,天与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三、众同分,就是指同类。比如人类,只是依于人和人同类,而假立人的同分。各种色法、心王和心所,都是依于彼此相似而立为“众同分”。 四异生性者,妄计我法,不与圣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圣凡相对假立。 四、异生性,是指一类有情因为心里虚妄地认为有真实的我和法,和圣者了达我、法二空的智慧体性不同,相对于圣而安立凡,假名立为“异生性”。 五无想定者,外道厌恶想心,作意求灭,功用淳熟,令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五、无想定,有一类外道因为对于“想”生厌恶想,作意求得“想“心所寂灭,结果在修定的功用达到纯熟时,使得前六识心和心所一切都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仍然存在,这个第七识的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不离于定中的根身。依于这一种身心分位,假名立为“无想定”。 意思是:这时前六识所摄的一切心王和心所都不现行,只是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都还存在,对于这样一种身心分位,假立为“无想定”。 六灭尽定者,三果以上圣人,欲暂止息受想劳虑,依于非想非非想定,游观无漏以为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识俱生我执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灭尽定,指声闻乘三果以上的圣人,先是想止息受想劳虑,这样依着修非想非非想定,在定中游观无漏作为加行,而能趣入灭尽定。入在这种定中,前六识和相应的心所都不现行,第七识的俱生我执和跟它相应的心所也都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生法执和第八识仍然存在,不离开根身。对这样的身心分位,假立为“灭尽定”。 七无想报者,外道修无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后,生在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识心及彼心所长时不行,惟有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揽彼第四禅中微细色质为身,彼微细色即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七、无想报,指外道修持无想定,在成就后,舍掉这个肉身而生在四禅天,五百劫里前六识和跟前六识相应的心所都不现行,只有第七识俱生我执和第八识仍然存在,摄持着四禅中的微细色质作为身体。这种微细色是第八识所变现的相分。就是依着这色心分位,而假名安立为“无想报”。 接下来讲解“名身、句身、文身”的涵义,三者合称为“名句文身”。“身”是“积聚”的意思。 八名身者,名诠诸法自性,如眼耳等种种名字。 九句身者,句诠诸法差别,如眼无常、耳无常等种种道理。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 八、名身,九、句身。 名,是表诠诸法的自性,比如说桌子、椅子、手、脚、眼、耳等。说一个名字,就是表诠事物的自性或总体。如果说成了句子,比如“眼睛是无常的、地是坚固的、风是清凉的”等等,就是在表诠这些法上面的差别。 十、文句,文就是字,是组成名和句的所依。 这里的“字”是指字母。汉字的字实际是“名”,比如“山”字实际上是“名”。而“句”是表诠它的差别,比如山高大、山无常等,念出“山”、“shan”的每一个字母就是这里说的“字”。字母是组成名和句的所依。 多个名就叫“名身”。多个句子就叫“句身”。多个字就叫“文身”。“身”是积聚的意思,很多个法积聚在一起,就叫做“身”,就像说法身、蕴身、色身等那样。 此三皆依色声法尘分位假立。若语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声立;若书册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名身、句身、文身这三者,都是依于色法、声音、法尘的分位而假名安立。 这里说的所依有三种:一、色法,二、声音,三、法尘。如果是语言上的名句文身,那就是依于声音而假立。比如我现在说“草原辽阔”,这是说了一个句子,这个句子是依于刚才传出的一串声音而假立的,不是在这串声音之外,另有什么句子的自体。 如果是书本上的名句文身,那是依着显现字的形色和显色而假立。比如书上有一个个字,一句句话,就是“名字文身”。这是依于形色和显色而假立的。比如对一个黑色的“十”的形状,就假立这是“十”字,又对一个“日”的形状,假立这是“日”字等。这样有一个个字的假立,一个个句子的假立,依于这些书上显色和形色的显现,而假立名句文身。这也不是在色法的显现之外,另有什么名句文身的体性。 再讲心上的名句文身,是指心想中的一切名、句、文,它是依着法尘而假立的。比如心里默念“草原辽阔”,心里也会显出“草原辽阔”这些字的法尘影像。默念一部《心经》,心里有“观自在菩萨”等一个个字出来,这些就是心上的名句文身。这不是从口里发出的声音,也不是书上的形色显色,而是对心里现的法尘作假立。这种心上的名句文身并不是离法尘外另有什么。 总之,名句文身只不过是依着色法、声音或者法尘的分位而作假立。 此方眼耳意三种根识独利,故偏约三尘立名句文。若他方余根识利,则香饭天衣等,并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尘皆为教经,亦复皆为行经,皆为理经也。 此方娑婆世界的众生以眼、耳、意三种根识最明利,所以只按色法、声音、法尘这三种尘,来安立名、句、文。如果是他方世界,众生以其他根识为明利,那就依于香、饭、天衣等,都可以假立名、句、文。比如众香国的众生鼻根很利,就以香尘说法,又有的国土以味尘说法、触尘说法等。 所以,色、声、香、味、触、法六尘都是教经,都是行经,都是理经。经就是教、行、理的能诠文。经以什么为体性呢?就是名句文身。名句文身依什么来假立呢?根据各个世界的情况不同,会有种种方式。从总体上说,六尘都可以说法,都是经。 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缘显现假立。 十一、生,只是对于“色法和心法依缘显现”这一点而作假立,所以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什么“生”的体性。 比如,一种色法显现了,就叫它生了。花显现了,叫花生了。贪心显现了,叫贪心生了等等。 总之,只是对色、心二法依仗因缘而显现,称之为“生”。 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暂时相似相续假立。 十二、住,是对于色法和心法暂时的相似相续,而假名安立。“相似相续”指同类的显现在刹那刹那地相续,对此假名安立为“住”。 比如,银幕上的一朵花持续显现了三分钟,因为现的是同类的花的影像,而没有间断,对此说为“这朵花在安住”。 十三老者,亦名为异。依于色心迁变不停,渐就衰异假立。 有情有生、老、病、死,器世界的法有生、住、异、灭。这个法最初显现了,叫做“生”;之后同类的显现相续不断,叫做“住”;由不断地变异,而到了衰朽的分位,对此假名安立为“老”或者“异”。 十四无常者,亦名为灭,依于色心暂有还无假立。 十四、无常,也叫做“灭”。就是依于色法和心法暂时显现之后归于坏灭而假立。对于某种显现的息灭,就假立为无常。 这上又安立有粗、细二种,“细”是指一切因缘生的事物都只显现一刹那就没有了,对此假立为刹那无常。“粗”是指因缘所生的同类现相,在因缘消散时不复显现,对此假立为相续无常。比如,一盏油灯暂时在一个小时中持续地显现,一个小时过后,油烧光了,灯光不再显现,对这同类的灯光现象的消失,安立为相续无常。从细分假立,每一刹那的灯光都是由灯油、灯芯等的因缘所合成,都只现一个刹那就没有了,对于“灯光刹那即灭”这一点,安立为刹那无常。 总之,无常是依于色、心二法显现后归于无有而假立的。 十五流转者,依于色心因果前后相续假立。 十五、流转,是对于色法和心法这两类法以由因生果的方式,前后相续不断而作假立。即前刹那为因,后刹那为果,辗转不断地相续,叫做“流转”。 十六定异者,依于善恶因果种子现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六、定异,就是决定的差异或差别。 这是依于善恶因果或种子、现行等各自不同而假立。从因上各自不同,果上就显现不同;种子上各自不同,现行的相就各自不同,这就是决定的差异。这个“定异”,不是另有什么体性。而只是依于色法、心法的显现,因及果上各自不同而假立的。 十七相应者,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七、相应,狭义的理解专指心王和心所之间和合而起,对此假立。 十八势速者,依于色心诸法迁流不暂停住假立。 十八、势速,就是指运行,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的迁流不息而假立。比如一辆车不断地行进,河水滔滔不绝地奔流,心识刹那不断地迁流。 十九次第者,依于诸法前后引生,庠序不乱假立。 十九、次第,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由前前引生后后,前后依次不紊乱而假立。 二十时者,依于色心刹那展转假立,故有日月年运长短差别。 二十、时间,是依于色法和心法刹那辗转而假立。就是依着显现了多少个刹那,而假立日、月、年、世纪、劫等的长短差别。以一刹那的色心显现作为单位,然后按刹那有十个、百个、千个、万个等数量差别,而安立各种长短的时间。 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质前后左右假立。故有东西南北四维上下差别。 二十一、方,是指在物质形体上有前、后、左、右等的部分,依着这些部分来做假立,就有东、南、西、北、四维、上、下等方位的差别。 比如一张桌子依着它上、下、左、右等的部分,安立为上方、下方、左方、右方等,离开这张桌子的显现,并没有独立存在的“方”的自体。 所以百法抉择下来,就知道万法唯识,因为:物质只是心识所现的影像,时间只是依色、心显现有多少个刹那而假立,方位只是依心识所现的物体影像上有东、南、西、北等的部分而假立。所以离开心,绝对没有独立的时间、空间和物质。 二十二数者,依于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别。 二十二、数量,这也是第六意识所立。比如学数学,先是对于一个碗、一个杯子等,假立这叫“一”,之后一乘十叫做“十”、十乘十叫做“百”、百乘十叫做“千”,乃至阿僧祇等,或者“一”的一半叫“二分之一”,一半的一半叫“四分之一”等,这叫做“相仍相待”。 意思就是,先假立最小的数量为一,然后以它来做加、减、乘、除、乘方、开方等,这样就有了数量的概念,也因此发展出一整套的数学,其实都是第六意识的假立。 数只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的显现而假立。比如对某个五蕴显现,先假立为一个人,然后就有人的数量。像这样,几棵树、几座山、几个团体、几种商品、几个细胞、几次心跳、几个念头等,都是依于色法和心法而假立,并没有自己的体存在。 二十三和合者,依于诸法不相乖违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于诸法互相乖违假立。 二十三、和合,是对于“诸法互不违背”这一点而假立,这并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体性。 二十四、不和合,是对于“诸法互相违背”这一点而假立,这也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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