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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欣德尊者译:清净道论 第十五 说处界品 |
 
玛欣德尊者译:清净道论 第十五 说处界品
慧地之二──释十二处 诸「处」有十二处,即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释此十二处: 义、相、限量、次第及简详, 并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一)「以义」这里先以各别的说:见故为「眼」,即是它欣享及启示于色的意思。显示自己故为「色」,即是一个人的颜色变化而能显示他的心意的意思。闻故为「耳」。发音故为「声」,即发声的意思。嗅故为「鼻」。开显故为「香」,即开陈自己的事的意思。呼(食物而保持他的)命故为「舌」。有情嗜爱故为「味」,即嗜尝于味的意思。是可厌的有漏法的来处故为「身」,来处即生起的地方。接触「触」。思考故为「意」。保持自己的特相故为「法」。 其次普通的说(处的意义):(一)努力故,(二)来的伸展故,(三)长领导故,当知为「处」。即(一)于眼及色等的根门、所缘、而心、心所法各各紧张发奋氶力精进其自己的感受等的作用(所以说努力故为处)。(二)此等十二处能伸展扩大彼等所来的心、心所法,所以说(来的伸展故为处)。(三)直至那在无始轮回中所起的极长的轮回之苦未得停止,而此等十二处便起领导(而受轮回之苦),所以说(长领导故为处)。是以说此等一切(十二处)法,因努力故,因来的伸展故,因长领导故为「处」。 还有(一)以住处之义,(二)以矿山之义,(三)以会合处之义,(四)以产地之义,(五)以原因之义故为「处」。即(一)如说世间是自在天处,梵苏天处等,故说以住处之义为处。(二)如说金处、银处等,故说以矿山之义为处。(三)如佛教中说: 「悦意之处,诸鸟同栖」。 在这些地方,则以「会合处」为处。(四)如说「南路是产牛之处」等,则以「产地」为处。(五)如说「如有处,他必得证明的能力」等,则以「原因」为处。(一)因为心、心所法住于眼等之中,依他们而存在之故,所以眼等是心,心所法的住处。(二)因为心、心所法散布于眼等之中,以他们为依止及以他们为所缘之故,所以眼等是心,心所法的矿山。(三)眼等是心,心所法的基地(所依),认识之门,所缘及集合之处,所以是他们的会合处。(四)因为心、心所法以眼等为依止,为所缘始能生起,所以是他的产地。(五)若无眼等,亦无心、心所法,所以眼等是他们的原因。如是依住处之义,矿山之义,会合处之义,产地之义及原因之义等理由,故说此等法为处。依照上述的意义,眼即是处,故名眼处......及至法即是处,故名法处。如是当先以义两知抉择。 (二)「以相」,这里亦当以眼等的相而知抉择。他们的相与蕴的解释中所说的同样。 (三)「以限量」,即是说以那样的数量。眼等亦即是法。那末,为什么不说眼等为法处,却说为十二处呢?因为依据确定六识身生起的门及所缘之故,即由于确定这六识身的门及所缘的差别故说为十二。因为属于眼识路线所摄的识身,只有眼处是他的生起之门,色处是他的所缘。其它诸识身和诸处也是同样。唯第六(意识身),只有称为有分意的意处的一分是他的生起之门,不共的法处是他的所缘。这是依据确定六识身的生起之门及所缘,故说十二。如是当知以限量而抉择。 (四)「以次第」,这里也适合应用于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即于六内处的眼处,因为以有见有对色为境之故,是明了的,所以最先说。其次因以以无见有对色为境之故,所以说耳处等。或由于见优胜、闻优胜、有许多利益之故,于内处中,先说眼处及耳处,此后再说鼻等三处。意处以五种为活动的范围,故于最后说。其次根据眼处等的活动范围,所以在内六处之间,次第而说外六处的色处等。亦因确定识的生起的原因,故说此等十二处的次第。即如世尊说:「诸比库,以眼与色为缘生起眼识......乃至以意与法为缘生起意识」。如是当知这十二处的次第的抉择。 (五)「以简略与详细」,先就简略说:意处及法处的一部分是属于名所摄,其它的诸处属于色所摄,所以十二处只是名与色而已。其次详细地说:先内六处中的眼处,依种类只是「净眼」,但依于(善恶等的业)缘,(地狱乃至天的五)趣,(象马或剎帝利等的)部类及(凡圣等的)人的不同,则有无数的区别。耳处等四种也是同样。意处,同有善、不善、异熟、唯作识的不同,所以有八十九种或一百二十一种的区别。色、声、香、味处,因(青黄等的)异分及(善恶等的业)缘等的不同,故有无数的区别。触处,依地界、火界、风界,有三种区别;若依缘等的不同,则有多数的区别。法处,依受、想、行蕴、细色、涅槃、(苦乐等的)自性及(眼触所生、耳触所生等的)种种性不同,故有多数的区别。如是当以简略与详细而知抉择。 (六)「以所见」,在这里,一切有为的处,都应视为不来不去。因为他们(有为处)在生起之前无所从来,在消灭之后亦无所去。诚然它们在生起之前为不得自性,在消灭之后则完全破坏了自性,唯在前际与后际的中间,与缘结合而起作用,不能自在控制的,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不来不去。 同样的,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因为眼与色的等决不会这样思念:「呀!好的,我们和合,令识生起」!它们(有为处)亦不会努力从事以(认识之)门,以基地(所以),或以所缘,令色生起。只是法性本然,眼与色等和合之时,而眼识等生起。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 并且应视内六处无人的乡村,因为没有常、净、乐、我的状态之故;应视外六处如抢劫村庄的强盗,因为它们有害于内六处之故。即所谓:「诸比库!眼为可意及不可意的色所害」。亦应视内六处如六种动物;视外六处如彼等(六动物)的活动境界。如是应以所见而知抉择。 这是先为详论十二处。 慧地之三──释十八界 其次说「界」有十八,即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识识。释此十八界: 一以义,二以相等,三以次第,四以限量,五以数,六以缘,七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此中:(一)「以义」,即见故为眼,显示自己故为色,眼的识故为眼识。当以此等方法,而知抉择眼等十八界的各别意义。其次普通说界的意义:(一)令倾向故,(二)负运故,(三)配给故,(四)因此令向故,(五)此中保持故为界。即(一)譬如金银等的要素(界)能生金银等。由于世间的诸界决定的原因,令向于种种的轮回之苦。(二)负即运义,由有情负于界,如运夫的负重。(三)此等(世间的诸情)只配给苦,不如人意之故。(四)由于此等(诸界)为因,而有情倾向于轮回之苦。(五)保持即放置义,是说把苦保持于此等(诸界)之中的意思。如是于眼等的一一法由生而令倾向及负运等的意义,故名为界。 又(一)譬如诸外道的所说的我,实在是亳无自性的,此等(十八界)则不然,它们是保持自己的自性的,所以为界。(二)譬如世间种种黄的雄黄及红的砒石等是岩石的成分,而说为界,如是此等诸界亦如界(成分),因为此等种种(界)是智及可知的成分。(三)譬如称为身体的复合体的成分中的脂肪质和血等,由于特相不同,互相各异,而称为界,如是称为五蕴的身体的成分中的十八界,亦称为界,因为此等眼等诸界的特相亦互相相各异不同之故。(四)又界与「非命」是一同义语。即如世尊为了欲使断除命想的说法所示:「比库!此人是六界所成」等。所以依照上面所说的方法,眼即是界故为眼界......乃至意识即是界故为意识界。如是当知先依此等的义而抉择。 (二)「以相等」,这里当知以眼等的相等而抉择。他们的相等,与蕴的解释中所说的一样。 (三)「以次第」,这里亦如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等之中,以说法的次第为适宜。那说法的次第,是指确定因果的次序而说,即眼界与色界二种为因,而眼识界是果。余者亦然。 (四)「以限量」,即以数量而说。在各种的经与论中,亦曾说到十八界以外的其它诸界,如:光明界、净界、空无边处界、识无边处界、无所有处界、非想非非想处界、想受灭处界、欲界、恚界、害界、出离界、无恚界、无害界、乐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劣界、中界、胜界、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识界、有为界、无为界、多界、种种界的世间。 (问)既然这样,为什么不以不切界为限而只以此十八界为限呢?(答)因为所存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可以含摄于此十八界之中的缘故。即「光明界」只不过是色界。「净界」亦与色等有关。何以故?因为它只是一种净的相,即净相而为净界,那净相是不能离开色等而存在的。或者说,善异熟识的所缘的色等为净界,所以净界只是色等而已。在「空无边处界」等之中,那心法则摄意识界中,余者(心所法)则摄于法界中,其次「想受灭界」,实无自性;只是(意识界及法界)二界的灭而已。「欲界」只是法界;即所谓「此中欲界怎样?便是与欲有关的思摄、寻求......乃至邪思惟」。或者十八界即欲界;所谓:「下自无间地狱起,上至他化自在天止,任何行动于此中及包摄于此中的蕴、界、处、色、受、想、行、识。是名为欲界」。 「出离界」亦只是法界。依据此说:「一切善法为出离界」。所以即是意识界。 「恚界,害界、无恚界,无害界、乐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亦只是法界而已。 「劣界、中界、胜界」只是十八界而已。因为劣的眼等为劣界,中、胜的眼等为中界及胜界。总而言之:不善之法界及意识界为劣界;世间的善及无记的眼界等同为中界;出世间的法界及意识界为胜界。 「地界、火界、风界」只是触界而已。「水界和空界」只是法界。「识界」只是眼识等七识界的简略之说。 十七界及法界的一部分是「有为界」。「无为界」则只是法界的另一部分。 如是存在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得含摄于十八界之内,所以只说十八;是为了欲除有人于有知识的的自性的识中而起的命想,所以这样说。即因为有于知识的自性的识中而作命想的有情,世尊为了欲使他们断灭长时所怀的命想,指明有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界、意识界等多识的差别,并且化们是依止于眼及色等的缘而起作用,是无常的,所以佛说十八界。更因为是随顺其所教化的弟子的意乐,所以这样说。又这样不过于简略也不过于详细的说法,是随顺其所教化的有情的意,所以说明十八。 世尊以广略的法门而说法, 他的正法之光照耀的时候, 其所化有情心中的黑暗, 便在剎那之间消灭了。 如是当知以限量而抉择。 (五)「以数」,先说眼界,据种类,依净眼只有一法数。耳、鼻、舌、身、色、声、香味界亦同样,依净耳等亦只有一法数。其次触界,依地、火、风,有三法数。眼识界,依善与不善的异熟,有二法数。如是耳、鼻、舌、身识界亦同。其次意界,依五门转向的善与不善的异熟及领受(唯作),有三法数。法界,依三无色蕴(受想行)及十六细色并无为界,有二十法收。意识界,依其余的善、不善、无记的识,有七十六法数。如是当知以数而抉择。 (六)「以缘」,先说眼界,给与眼识界以不相应、前生、有、不离、依止、根缘的六缘为缘。色界给与眼识界以前生、有、不离、所缘缘的四缘为缘。如是耳界、声界等给与耳识界等为缘亦然。 其次对于眼识等的五种,则五门转向的意界给与他们以无间、等无间、非有、离、亲依止的五缘为缘。而彼等前五识亦给与领受意界(以五缘为缘)。同样的,领受意界给与推度意识界,推度意识给与确定意识界,确定意识界给与速行意识界(以五缘为缘)。而速行意识界再给与各各以后的速行意识界以彼等(无间、等无间、非有、离、亲依止)的五缘及数数修习缘的六缘为缘。这是在五门作用的方法。 次于意门,则有分意识界给与(意门)转向意识界,而(意门)转向意识界给与速行意识界以上面所说的五缘为缘。 其次法界(受想行──心所法)给与七识界以俱生,相互、依止、相应、有、不离等的多种缘为缘。而眼界等及一部分的法界(如细色、涅槃等)则给与一部分的意识界以所缘缘为缘。对于眼识界等,不只是以眼界及色等为生起之缘,亦以光明等为缘,所以古师说:「以眼、色、光明,作意为缘生起眼识;以耳、声、空间,作意为缘生起耳识;以鼻、香、风,作意为缘生起鼻识;以舌、味、水,作意以缘生起舌识;以身、触、地,作意为缘生起身识;以有分意、法,作意为缘生起意识」。这里是略说。对于缘的详细分别,将在缘起的解释中更明白地说。如是当知(这十八界)以缘而抉择。 (七)「以所见」,是说当以所见而知抉择之义。即一切的有为界,无论是前际后际的都应视为无真实性,没有常、净、乐、我的特性,并且都是依于缘而相关的作用。 次就十八界各别而说:当视眼界如鼓面,色界如鼓槌,眼识界如鼓声;又眼界如镜,色界如面,眼识界如映于镜中的面相;或者眼界如甘蔗与胡麻,色界如榨机的轮轴,眼识界如甘蔗汁及麻油;或视为眼界如下面的木檖,色界如上面的木檖,眼识界如所起的火。对于耳界等亦应视为同样。 其次意界,从生起方面说,应视它是眼识界的先驱及随从者。 在法界中的受蕴,当视如箭如桩。其中的想蕴及行蕴,则如受了与受的箭桩的苦痛。或者凡夫的想,因由意欲而生痛之故如空拳,或因取于不如实之想,故如森林之鹿(见假的草人而作人想)。行蕴,由它而投人于结生,故应视如投人于火坑的人,或因它而为生苦所随,故应视如为官吏所追的盗贼,或因为它是取来一切不利的蕴的相续之因,故应视如毒树的种子。(而法处所摄的)色,因为是种种的危险之相,故应视如刀轮。 对于无为界,则应视为不死、寂静、安隐。何以故?因为是反对取来一切不利之故。 意识界,于诸所缘,不能确定,故应视如森林的猿猴;甚难调御,故如野马;它能落于任何所欲之境,故如投于空中的棍;因它穿了贪瞋等的种种烦恼之衣,故应视如盛装的舞女。 为诸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完成了第十五品,定名为处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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