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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卷-圆瑛大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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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丑二 本根发相

  发明二相:一者不觉,迷极则荒,奔赴不息;二者不迷,觉知则苦,无量煎烧,痛深难忍。

  发明二相者:既入狱中,仍依思业,发明二相;以思业有觉不觉,故感报亦然。一者不觉,即灭法尘,以其不觉故,迷闷之极,心神荒乱,奔走不息。二者不迷即觉,即生法尘,觉知则是苦境,无量煎烧,痛深难可忍受。二本根发相竟。

  丑三 正详交报

  如是邪思,结思:则能为方、为所;结见:则能为鉴、为证;结听:则能为大合石、为冰、为霜、为土、为雾;结息:则能为大火车、火船、火槛;结尝:则能为大叫唤、为悔、为泣;结触:则能为大、为小,为一日中,万生万死,为偃、为仰。

  如是邪思,所感报风,结于现前意根。以意思而遇报风,则能为方隅,为处所,即是受罪处也。结见者:以思业报风,结于现前眼根。以眼见而遇报风,则能为业镜之鉴,为恶友之证,令其分明也。结听者:思业报风,结于现前耳根。以耳闻属水,若遇报风,二力俱胜,鼓激过分,则能为大合石,若风寒水冷,则能为冰、为霜,若水势劣风,风势劣水,则能为土为雾,如微旱起尘,带湿见雾等。结息者:思业报风,结于现前鼻根。鼻息属风,风遇风而磨荡,则能为大火车、火船、火槛,皆狱中苦具也。结尝者:思业报风,结于现前舌根。舌尝贪味,味遇风而便失,则能为大叫唤,为悔为泣,皆讥渴逼恼声也。结触者:思业报风,结于现前身根。身触从缘,风性无定,触遇风而展舒,则为大身;触遇风而局促,则为小身。触遇风而忽活,则能为生;触遇风而忽毙,则能为死。一日之中,巧风所吹,万生万死,或被风吹,而面俯于地,则能为偃,或被风吹,而面向于天,故能为仰。此皆流逸奔法之报,有如是等苦,可不戒哉!三征释六报竟。

  壬四 总示虚妄 分三 癸初 总结妄造 二 分别轻重 三 重明妄发 今初

  阿难!是名地狱,十因六果,皆是众生,迷妄所造。

  此结前地狱十种之习因,六交之果报,若因若果,一一皆是,不了自心,迷于妄见,不达众生相空;由此于诸众生,起于妄情,十因六果,靡不资始乎此,故云所造。若能了知,循业妄发,所有因果,皆如梦中境界,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无所得也。

  癸二 分别轻重

  若诸众生,恶业同造,入阿鼻狱,受无量苦,经无量劫。

  上来所说地狱,因以习成,果以交报,大分因果,俱是如此。然地狱数有多少,苦有重轻,今略分析之。意谓若诸众生,六根对十因,如是恶业,无不同造。前之所谓纯情者,以此纯情即沉,入阿鼻狱,此极重无间,分明独为一狱,与下八无间有别,故留阿鼻不翻。入此狱中,诸苦备历,故云受无量苦。若沉心中,有谤大乘等,劫尽更生十方阿鼻,故云经无量劫。

  六根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是人则入八无间狱。

  此六根具造十因,但不同时,故云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者:谓除当根各造外,复兼余境即十因也余根故。是人则入八无间狱:即前九情一想,下洞火轮,身入风火,二交过地,轻生有间,重生无间,此即重生无间者也。

  身、口、意三作杀、盗、YIN。是人则入十八地狱。

  此唯言身、口、意三,六根不交作故;唯言作杀、盗、YIN,十因不圆造故。不交作、不圆造,各未尽其极,反显上之堕阿鼻狱者,必是十因圆造,六根交作耳。入无间狱者,必是六根各造,十因互犯;是知此科之罪,较上轻微,对下则重;故曰是人则入十八地狱。准《泥犁经》,火狱有八,寒狱有十者是也。

  三业不兼,中间或为一杀一盗,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

  三业不兼者:谓身、口、意三,不全具也。中间或为:或者不定之辞,若错落具陈,应有九句:一身口犯杀盗,二身口犯杀YIN,三身口犯盗YIN,四身意犯杀盗,五身意犯杀YIN,六身意犯盗YIN,七口意犯杀盗,八口意犯杀YIN,九口意犯盗YIN;方尽根境,各皆具二缺一之数也。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而受苦稍轻,劫数稍短矣。

  见见一根,单犯一业,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

  见见一根者:于六根现见,止见一根。单犯一业者:于杀、盗、YIN等,唯犯一业。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而受苦益轻,劫数益短矣。以上所论,因以圆兼者为重,单独者为轻;果以因重者狱少,因轻者狱多也。二分别轻重竟。

  癸三 重明妄发

  由是众生,别作别造,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妄想发生,非本来有。

  由是众生,造业不同,受报亦别。如上五段,恶业不同,即别作别造也。所感果报,各从其类。于世界中,入差别同分地狱,以受其报也。此因前问,此诸地狱,为有定处,为复自然,彼彼发业,各各私受耶?故今答云: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则非私受也明矣。 前又疑问:此道为复本来自有,为是众生妄习生起耶?今答云:妄想发生,非本来有,则是妄生也明矣。 《正脉》云:夫生之由己,应悟灭亦由己。灭之何如?绝其恶业而已!学人慎勿闻其虚幻,遂忽略而不绝其业。当知虚幻,不但地狱,即今目前苦事,亦是虚幻,由前业力,宛然坚实,卒难得脱,卒得堪忍,岂可不自忖乎?是知佛慧,不可不领;而佛戒,亦不可不遵矣!初地狱趣竟。

  辛二 诸鬼趣 分三 壬初 蹑前起后 二 详列十类 三 推本显妄 今初

  复次,阿难!是诸众生,非破律仪,犯菩萨戒,毁佛涅槃,诸余杂业,历劫烧然,后还罪毕,受诸鬼形。

  鬼者畏也,谓虚怯多畏,名之为鬼;此总标。地狱罪毕,入诸鬼趣,人皆错认,合中阴与地狱,悉谓之鬼。今与辨明:一者、与中阴不同。盖人之初死,极善极恶,皆不受中阴;若罪福皆劣,未即受生,倏然有身,名中阴身,此属无而忽有之化生也。类多裸形三尺,自觉六根皆利,去来迅疾,无所隔碍,他观如影而已。七日死而复生,长寿者不过七七,短者于二三七,即受生矣;此非鬼也。二者与地狱不同。地狱纯是化生,而鬼趣则具胎、卵、湿、化四生,间有父母兄弟眷属。但其胜者称神,劣者为鬼;如下所列,十类是也。率皆不免饥虚,均属饿鬼趣摄,此非地狱也。但与前之七情三想,沉下水轮,生于火际者不同;彼则由恶业直堕,此则由地狱余报耳。 复次,阿难!是诸地狱,受罪众生;非即谤也,破即犯也。不惟犯一切戒,而且谤一切戒为妄立,或言无罪无福,自陷陷人。律仪,通大小乘也。犯菩萨戒者:即大乘戒也,十重、四十八轻等;上二约毁戒言之。毁佛涅槃者:涅槃至理,大乘深教,今言毁者,或诃为虚妄,或斥为断灭,此约毁乘言之。夫乘、戒二法,乃出苦之津梁,实成佛之枢要,互为缓急,尚且不可,何况俱毁?真为断灭佛种矣!前云:若沉心中,有谤大乘,毁佛禁戒,即指此也。诸余杂业者:此总指十习因,六交报等;诸余杂业,堕在地狱,备婴众苦,如处猛火,故曰历劫烧然。烧尽宿业之后,则前之纯情无想,及九情一想等业,名为酬还罪毕。今重报虽毕,轻报当受,故受诸鬼形。初蹑前起后竟。

  壬二 详列十类 分十 癸初 贪习物怪之鬼 二 YIN习风魃之鬼 三 诳习畜魅之鬼 四 嗔习蛊毒之鬼 五 怨习疫疠之鬼 六 慢习气饿之鬼 七 枉习幽魇之鬼 八 见习魍魉之鬼 九 诈习役使之鬼 十 讼习传送之鬼 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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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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