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寺田经营方式研究---耿元骊 |
 
随着宗教的发展,特别是在佛教逐步中国化的过程中,寺观经济也随之取得了蓬勃发展。唐宋时期,寺观经济已蔚然卓立,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亦为数不少。[[1]]与传统社会经济构成相同,寺观经济也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寺观土地占有是社会整体经济构成的重要部分。而寺观土地的经营方式,也与唐宋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特别是由于僧侣在多数时候要从事宗教活动,虽然不排除有少数下层僧侣不得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从整体上看,僧侣是难得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因此,唐宋时期的寺观田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的是租佃方式,而非其他,似亦无中唐从庄客制到庄佃制的转变。 一、唐宋时期佛寺土地占有状况 唐代虽然特崇道教,但是佛教也争得了一席之地。特别是由于佛教人才辈出,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势力比道教要高出甚多,所以佛寺占地反较道教为广。武德八年,因为少林寺僧护国有功,所以特赐地40顷。[[4]]不仅少林寺得地,又在全国普建七寺,以为“陨身戎阵者”祈福超度,而这七寺“并官造,又给家人、车牛、田庄”[[5]]。特别是在唐《田令》中明确规定了僧道受田: 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6]] 虽然这和民户、官吏受田的规定一样,是无法落实的,但是毕竟在制度上允许僧道有田产,这就为保障寺院田产提供了制度性的保证。从太宗以降,一直到武则天时期,当政者均是佛教信徒。狄仁杰在谏武则天营造大佛像的时候指出:“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7]]所谓“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8]],虽然不一定全是实情,不过可以想见僧侣地位。开元十年,玄宗收寺观田,规定: 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已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9]] 寺观占田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才需要加以限制。这种严格禁令之反面下,亦可想见寺田占地之广。唐代中后期,寺院占田则更多,特别是随着信仰佛教者日众,其中高官施舍也成为寺院田产的重要来源。如李德裕曾在长庆四年三月给上元县的一寺置“置膏腴之田以供香火之用”[[10]],又如陈某,也收赎寺院出卖之田还之:“太和乙卯岁,颍川郡陈公……因观地无遗利,农则有秋,……顷若庄田典卖于乡里,林木摧毁于樵童,赖(阙)旧地出清俸以收赎,……顷亩年代,并录之于寺记碑阴。”[[11]]又如危昌等人也曾捐献大片土地给寺院: 乾宁甲寅岁春,乃有上饶郡太守汝南危公(曰昌),公即临川剌史之季子也,……乃心舍禄下水田庄一所,并火幕牛犊等,永充常住,……又浔阳太守颍川陈公,……舍俸禄之财,于江之西南隅,去院各十里,置庄两所。一曰“西庄”,南号“佐俄”是也。……有军事押衙李勋,……言:“弟子有小庄,近院之北,愿舍入常住。”师乃受矣。[[12]] 除了政府赐予,官员施舍,百姓也有将自己田土施舍于寺院的。这些土地虽然面积都不大,但集腋成裘,为数也在不少。如日人圆仁,入唐求法,从登州到长安,所经寺院多有田产。如赤山村法华院有庄田年可收米五百石,长山澧泉寺有庄15所,[[13]]长安资圣寺有“诸庄”[[14]],可见寺观普遍拥有土地。除了施舍之外,寺观还买入地产,《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就很明显的说明了这点。该石幢在河南荥阳县出土,曾收入《河阴县志》。荆三林先生在1962年亲拓原石,并加整理,写成《<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所表现的晚唐寺院经济情况》一文,[15]公布了该石幢的全文。此石始刻于贞元八年,续刻至贞元二十一年,记载了从广德二年到贞元二十一年,共41年中昭成寺僧人买地的情况。昭成寺在41年间一共得到74块土地。其中大约40块是买入的,最少的是70号的逯五德,最多的是58号张文义的70亩。从卖出价格来看,张文义的70亩明显是劣地。这说明,在41年间,昭成寺分40次才买到1000多亩地,平均每次才能买到25亩,而且多是所谓山原地,也就是较差的土地,并且这40次购买行为,共发生在寺庙与14姓29家之间!这表明,农民对于土地是极其看重的,不到迫不得已,是不会出卖土地的,一但由于意外变故必须卖出,也首先是卖劣地,而地权也是高度分散。因此,唐代虽然寺产广大,但是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的流转速度和集中程度,在王朝的正常时期,肯定是不会太高的。 宋代,随着佛教继续向禅宗化的发展,在丛林制度之下,继续发扬了“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新思想道路,这或许暗示着佛教信徒逐步走上了自耕、自立的道路。而在唐代尚有可能依赖贵族或者皇室为生的僧人,必须开始自谋生计。这也就刺激着宋代寺田的进一步发展,[[16]]而无田产的寺院不能获得更大发展,也促使寺院有着谋取田产的愿望。宋代寺田的来源,则有赐田、施舍、购买等诸多方式。宋代官府本来规定寺院不得购置土地,不过并不禁止官员和百姓施舍土地给寺院。其中比较大的数量,是来自赐田,如仁宗曾在天圣三年赐杭州灵隐寺田1500亩: 慧明禅师……天圣三年……赐钱及庄田一十五顷,永为常住。[[17]] 其他如扬州建隆寺,建隆二年得到田4顷,[[18]]镇江甘露寺,在大中祥符年间得到“巨庄”,丹徒龙游寺也得到一块土地;[[19]]南康军的罗汉禅院,在咸平三年得到赐庄;[[20]]天禧年间,荆门当阳县玉泉山寺得到赐钱买田,并且首次突破宋代买田禁令:“真宗崩,内遣中使,赐荆门军玉泉山景徳院,白金三千两,令市田。院僧不敢受,本路转运使言,旧制,寺观不得市田以侵农。上谓宰相曰:‘此为先帝殖福,其勿拘以法,仍不得为例。’既而寺观稍益市田矣。”[[21]] 熙宁八年,“诏潜邸为佛寺,以本镇封之。赐名兴德禅院,仍给淤田三千顷。”[[22]]崇宁三年,“三月一日,诏崇宁寺、观各给田十顷,以天荒等田拨充。”[[23]]可见,各州崇宁寺均得到赐田10顷。这些只是少部分北宋赐田,而南宋由于史料众多,各地寺院所得到的赐田情况记载更是极多。 赐田之外,施舍也是寺田来源的重要途径。这方面的史料则更多,几乎每所寺院都有人施舍田产充为寺常住田。王安石曾在熙宁九年为亡父母和亡子祈求所谓冥福,把自己的一片田产施舍给太平兴国寺: 臣父子遭值圣恩,所谓千载一时。臣荣禄既不及于养亲,雱又不幸,嗣息未立,奄先朝露。臣相次用所得禄赐及蒙恩赐雱银,置到江宁府上元县荒熟田,元契共纳苗三百四十二石七斗七升八合,?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二领,小麦三十三石五斗二升,柴三百二十束,钞二十四贯一百六十二文省,见托蒋山太平兴国寺收岁课,为臣父母及雱营办功德,欲望圣慈特许施充本寺常住,令永远追荐,昧冒天威,无任祈恩,屏营之至取进止。[[24]] 这片土地未言有多大,不过有米有麦,可见有水田有旱田,而且是固定数额,可见应该是定额租。由于宋代严禁施舍田地与寺观,所以王安石才特别上奏,请求皇帝允许自己把这片土地施舍给太平兴国寺。 还有,建隆初,成都的田钦全与其夫人在投降之初,惶恐不安,故将田产全部施舍: 建隆中,王师西征,……伪节度使田钦全与其夫人郭氏,谋所以饰喜,而效报者,尽捐所有土田,施诸正法寺,……以今量法步之,周袤度可为田万亩以上,然其中颇包屋庐坟墓……乘除率十数,实得七八,……开凿初得新田三千七百七十三亩而佃氓之……又得美田四千七百七十三亩……悉以田归寺……崇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综之,新旧田合八千五百四十六亩有畸。[[25]] 这片田产数量不小,其中有很多的房屋、道路、坟墓等等,实际能有七、八千亩,这些田的使用都是“佃氓之”,也就是分散租给农户。淳化二年,安守忠把自己在永兴军万年县和泾阳县的两处田庄,施舍给广慈禅院。淳化三年禅院住持师忠立石为记,提到有东庄17顷34亩2分,北庄40顷36亩。[[26]]这只是举例言之,在总体上,宋代施舍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其实际状况也是很复杂的。但一般而言,施舍的土地,由于有着宗教目的,其土地质量明显要高于赐田和买田。 宋代寺田来源的另外重要途径是购买,虽然在法令上一直禁止购买田产,上文已引述“此为先帝殖福,其勿拘以法,仍不得为例”,所以才开始了寺院田产的购置。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顷岁中人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给僧寺,非旧制。”[[27]]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不过,这个法令似乎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违法买卖田产的事情仍然屡见不鲜: 昔前宋咸淳癸酉,分宜民曰宋应槐,讼其乡有田,称梁子思所置,立户为万寿庵长明庄者,崇法院僧正冲之所作伪也。宋田令,寺已有常住田,不得买民业,冲违法私买,妄称梁氏所置,故应槐发之,漕使锺某阅实,据法罪冲等,而没其田以畀分宜县学养士,士刻石为记。[[28]] 咸平六年,重真寺也有买田4顷,庄一所,内有舍8间,牛3具等物,后来又买水磨和沿渠田地1亩。[[29]]这些土地都是买得,但是堂而皇之的刻石为记,说明时人并不是特别在乎,如果没有人举报或者纠缠,买田就是一件大家共同违法而无人过问的事情。 总的看来,唐宋时期僧人数量广大,寺庙土地占有极多。据游彪先生估计,宋代寺观占田大约在全国土地面积的4%。[[30]]唐代由于史料遗存较少,很难估计其寺观占田数量,但是亦以4%的比例估算,为数亦不少。在这些土地上,是没有办法由僧人自己耕种的,只能采用最合乎经济原则的租佃方式经营。 二、以租佃为主的经营方式 【疏】议曰: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其当观寺部曲、奴婢,於三纲有犯,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31]] 在寺观土地上耕作的,曾经有过这些部曲者,也就是附属的农奴。但是很明显,这些部曲并不是唐代寺观田产经营方式的主流。法律上的记载,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条文的滞后,是一种历史惯性的继承。而寺院一般置所谓知事僧、知庄僧,或者就叫“知墅”: 法言沙门,俗姓喻氏,贞已密行,惠心苦节,今屈知墅任,垂将十年。先是泻卤未斥,……荷锸畚土,……湖有千金之号焉。当其春焉,司载田事既饬,……上农台而课长赢,汶阳之稼如云矣。及夫寒蝉纪时,农乃登谷,完积聚,筑场圃,孚不遗秉,赢无×××××庾而督收成,海陵之仓非衍矣。《诗》云:“绰彼硕田,岁取十千。”其是之谓乎?[[32]] 由于石碑文字损毁较多,很多字已无法分辨,不过总体的意思是清楚的。阿育王寺本来是在是晋代义熙元年置,后来在刘宋元嘉二年又置“寺东十五里塔墅常住田”,由此阿育王寺就又了自己的田产。历经隋末战乱,田地荒芜,“农野萧条,鞠为茂草”,后来在僧众的努力下,才得恢复。俗姓喻的僧人任“知墅”,经过10年努力,终于恢复为“千金之地”。从碑文中可以看出,这个知墅的管理方式,是在春天“司载田事”,也就是从事田间管理。其工作主要就是收取田租,保证农民能按时交纳。秋天的时候,要求农户前来纳谷,而且一点也不遗漏。最后引用的诗云,更是说明,只是将田租给农户耕作,然后到期收取田租。这种方式,就是租佃式的经营。《太平广记》所记姚坤事: (姚)坤旧有庄,质于嵩岭菩提寺。坤持其价而赎之,其知庄僧惠沼……乃饮坤大醉,投于井中。[[33]] 所谓知庄僧,就是管理寺田的主要僧人。而这个庄本属于平民姚坤所有,其经营方式自来就是租佃方式,质于寺,亦为临时用钱。对于寺而言,只是临时保有,不可能改变其原来的经营方式,寺院只是可以获得庄田出产而已。所以,此庄在质于寺的时候,亦为租佃式。对于佃户来说,庄主是何人并不重要,只要按时交纳收获物即可。而此类寺院庄田,其原来土地就是采用租佃方式经营的: (刘)汾……光启二年,佃得荒间山田一段,约计八百馀亩,名曰南山。坐落饶州路乐平县归桂、丰乐二乡,居崇山峻岭之间,人境寥绝。……其田地成者少,荒者多。召人勤力其中,尽一夫可受。屡次召佃耕种,俱各辞以不能。……文德元年,汾谨将前山田地施舍,创立禅寺一所,名曰南山寺。……[[34]] 施舍土地,本来的经营方式就是租佃,舍入寺院之后,亦只是转移了收获物的收纳主人而已,对于佃户来说,影响并不大。李栖玄等人共同出钱,购置了一处土地,交给寺院作为寺产,其土地经营方式,也是采用租佃方式: ……行营职掌所由身官健子将等,共花见钱□拾阡文,又□□□生□赎废大云寺地,每年收租子充此洁斋。[[35]] 长沙的大沩同度寺“僧多而地广”,有佃户千余家,可见此寺的规模。而且这些土地都采用租佃方式交给农户耕作: 僧齐已,长沙人,长沙有大沩同度寺,僧多而地广,佃户仅千余家。齐已则佃户胡氏之子也,七岁与诸童子为寺司牧牛。[[36]] 文中云“我唐有僧号齐己”,一般认为,大约在中唐时期。此寺全部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唐代名僧怀海所定《百丈清规》,也表明的很清楚,寺院庄田采用的但是租佃方式: 庄主 视田界至修理庄舍,提督农务,抚安庄佃。些少事故随时消弭,事关大体申寺定夺。近时丛林凋弊百出,而庄中尤甚。……庄佃生侮,租课不还,……盖耕种有佃,提督则有甲干。收租之时,自有监收僧行。……其初例有当重难,而应充庄职者,别议酬补之。[[37]] 怀海原著之《百丈清规》后来失传,现在流行的《敕修百丈清规》成于元代。不过元代尚可见到诸多零散之条,据这些零散条文和当时情况,方才修成。而另据下条所提到的“古规初无庄主监收,近代方立此名”来看,所谓“近代”,或是指元代,而“古规”则必为怀海之规。以此观之,上引在“近时”之前的一句,当是古规的内容。其中明确说:“提督农务,抚安庄佃”,可见在寺院土地上采用的就是租佃方式,而庄主就是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僧人。 不论什么方式取得的田产,都必然交由农户耕作,才能获得收获物,宋代自然也不会例外。而由于整个社会生活中已经广泛流行租佃制度,在唐代前期还偶有遗存的寺院部曲奴婢耕作几乎是已经无影无踪了。寺院田产在经营方式上,已经广泛的采用租佃制。据北宋中后期人宗赜制定的《禅院清规》,在寺院土地管理上,分工很是详细,各司其职; 庄主之职,主管二税,耕种锄褥,……须及时躬亲部领,守护地边.明立界至;饮饲头口,省减鞭打;安停客户,选择良家;……钱谷文历,支破分明:……如有践踏田苗,侵犯禾稼,但可叮咛指约,不得捶骂申官。秋成场户,主客抽分,计结文历分明,更与多方饶借。 廨院主之职,主院门收籴,……应报公家文字。[[38]] 这两个职务,是直接主管寺田的。其他的,尚有园头、庄头、库头、直岁等等诸位置涉及到寺田的管理,建立有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寺田的经营方式,首先要“安停客户”,也就是寻找合适的租佃者,在秋后,要根据契约来“主客抽分,计结文历分明”,完全是根据契约来执行。在宋代,寺田采用租佃方式来经营已经成为一种众所周知,毫无异议的事情。 在有庄头、库头这些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同时,当收获之时,还要临时设置“监收”,这种“监收”的人选选择,更是寺庙的大事: 晦堂一日见黄龙有不豫之色,因逆问之。黄龙曰:“监收未得人。”晦堂遂为荐感副寺,黄龙曰:“感尚暴,恐为小人所谋。”晦堂曰化侍者稍廉谨,黄龙曰:“化虽廉谨,不若秀庄主有量而忠。”灵源尝问晦堂,黄龙用一监收,何过虑如此。晦堂曰:“有国有家者,未尝不本此,岂特黄龙为然,先圣亦曾戒之。”[[39]] 《禅林宝训》为宋人所做,记载的多为宋代事情。租佃寺田的佃户,多采用的是监产分收,而不是定额租。监产分收,对于佃户而言,是降低了风险。对于土地所有者,则较为不利。有些小的寺院,则由主僧亲自监收: 福州万寿寺,绍兴初……主僧诣山庄莅收禾稻。[[40]] 由于田产对于寺院的重要性,其经营方式,无论大寺还是小庙,都采用的是这种监产分收的办法。而有的寺田耕作农户采用拖欠的办法少交田租,也给相关的寺院造成很大麻烦: 会稽郡城之东南,有佛刹焉。高明伟杰,枕山之椒,其名曰报恩。光孝赐田十顷,科徭悉蠲,……田本山阴膏腴,禅衲云委,仰给无乏。而自图籍漫漶,农习为欺,虽丰富租不实输,况凶年乎?……僧徒病之。绍熙中,长老惠公住持此山。求所以核奸欺实廪廪者,熟虑而得其策。属耕者,与约中分田租。吾与汝均,汝不吾欺,吾不汝讼,欢如一家,兹为无穷之利。众曰唯唯,诚如师言。要约既坚,乃筑四庄。庄为屋七楹,以受农功之入。在梅市者曰宝盆,在感凤者曰宝林,温泉曰阮社,承务曰木栅。秋声飒然,刈获登场,分割适均,资储沁广,而日加葺焉。有圃有籓,有闸有船,有度僧局裒钱百四十万,积其赢以贸牒。而耕夫之家,亦皆室有储粟,野有遗穗,欣欣然见于颜色。彼我兼足,客主相安。[[41]] 这里说“约中分田租”,似乎是在说从前没有中分,也许寺院从前收的更多些?现在降低田租,所以农户欣然。可见这种所谓名义上的中分,是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认可的。主佃双方在契约的形式下,“要约既坚”,维持租佃关系。这样报恩寺就建立了四庄收储“农功之入”,可见其占地还要多于所赐的10顷。再如上文所述,王安石熙宁九年为亡父母和亡子祈福,把自己的一片田产施舍给太平兴国寺,其中明确记载了固定的收入数额,且有“元契”,表明是定额租。而且很明显,这块所谓“荒熟田”是租佃给农户耕作的,由于数额巨大,不可能是由一户承佃,亦不能由王安石亲自与农户定约,只能是有类似唐代“庄吏”的人员与农户订约。 以上的论述,很清楚的说明,唐宋两代的寺田主要的经营方式,就是租佃方式。虽然在租佃方式之下,还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特别是收获物的分割,还没有完全固定在定额租上。这里面,一方面是宗教的慈悲为怀,另一方面说明农业技术仍然不是很发达,农户对是否能有稳定的收获没有信心,所以不敢采取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定额租制,而更多的采用监分制,这也是要与土地所有者来共担风险。从历史进程的总体状况来看,寺田的经营方式和其他土地的经营方式一样,并无一个中唐的转变期,特别是由强迫劳动转入租佃耕种的过程。 [[1]]关于寺观经济的研究,初步估算1900-2008年大约有200篇以上,或多或少涉及了土地问题。其中以讨论寺院土地为主要内容的论著,也不少于20篇(部)。综述文章,可参见白文固:《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寺院经济研究述评》,《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2期;胡戟等主编:《20世纪唐研究》(土地、宗教等部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经济卷第1章、文化卷第2章;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 1934-1984》,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朱瑞熙、程郁著:《宋史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章第6节;赵青山:《70年来敦煌寺院经济研究概述》,《敦煌学辑刊》2006年第4期。 [[2]]《隋书》卷35《经籍四》,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3]]释觉岸:《释氏稽古略》卷2《隋·高祖文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全唐文》卷986《少林寺准敕改正赐田牒》,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可以参考礪波护关于《少林寺赐田敕》的研究,《隋唐佛教文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31页。 [[5]]释道宣:《广弘明集》卷28上《于行阵所立七寺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天一阁博物馆等《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58页。 [[7]]《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8]]《资治通鉴》卷205,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9]]《唐会要》卷59《祠部员外郎》,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 [[10]]《文苑英华》卷820《上元县开善寺修志公和尚堂石柱记》,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 [[11]]《全唐文》卷920《重修大像寺记》。 [[12]] 《全唐文》卷920《疏山白云禅院记》。 [[13]]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14]]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3。 [[15]] 荆三林:《<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所表现的晚唐寺院经济情况》,《学术研究》1980年第3期。 [[16]] 关于宋代寺田的更多讨论,可以参考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4章,;以及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第2、3章。 [[17]]胡敬:《淳祐临安志辑逸》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王禹偁:《小畜集》卷17《扬州建隆寺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9,《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20]]陈舜俞:《庐山记》卷3,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2,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22]] 李濂:《汴京遗迹志》卷11《祠庙庵院》,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3]] 《宋会要辑稿》礼5之23,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24]]王安石:《临川文集》卷43《乞将田割入蒋山常住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5]] 程遇孙:《成都文类》卷39《正法院常住田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6]]陆耀遹:《金石续编》卷13《广慈禅院庄地碑》,《石刻史料新编》,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年。 [[27]]《宋史》卷173《食货上》1,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28]]欧阳玄:《圭斋文集》卷6《分宜县学复田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金石续编》卷13《重真寺田庄记》。 [[30]]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第117页。 [[31]]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6《称道士女官》,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 [[32]] 王昶:《金石萃编》卷108《阿育王寺常住田碑》,《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嘉庆十年刻同治钱宝传等修补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33]]李昉:《太平广记》卷454《姚坤》,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 [[34]]《全唐文》卷793《大赦庵记》。 [[35]]《唐文续拾》卷5《造像碑阴记》。 [[36]] 陶岳:《五代史补》卷3《僧齐已》,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7]]释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卷下,《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 [[38]]宗赜:《禅院清规》卷4《磨头园头庄主廨院主》,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 [[39]]释净善:《禅林宝训》卷1 ,《中华大藏经》,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40]]洪迈:《夷坚志》戊卷1《万寿寺门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袁燮:《絜斋集》卷10《绍兴报恩光孝四庄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作者:耿元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