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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一丹两会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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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敬一丹2011年全国两会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议案,议案全文如下:
  目前,中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旨在“尊重动物生命、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如《反虐待动物法案》(或《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存在大量空白,动物保护缺乏法律支撑。由于没有相关立法,中国社会早已出现严重虐待动物问题,如广泛的家畜屠宰前注水、活熊取胆等等。这些恶劣行为不仅伤害动物,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损害中国的国家形象。因此,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议案。

  一,立法的必要性
  1、当前动物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系统的法律调整规范的缺失是造成肆意残害动物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传统伦理体系毁坏,道德水平下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恶性虐待、杀戮动物事件层出不穷,规模之大、手段之恶、结果之惨,令人瞠目结舌。“野味”畅销、活熊取胆、屠宰前注水、活剥取皮、围捕打狗等等,更是为情理所不容。虐杀、伤害动物等恶性事件涉及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等各个种类,也贯穿在繁殖、销售、饲养、屠宰等各个环节。其中屠宰前注水、活熊取胆与活剥动物毛皮是最为严重的虐待,除了这些极端的恶性例子以外,还有大量有关动物的负面现象存在,如对宠物的虐待、遗弃,对实验动物的非人道对待,等等。动物保护的严峻形势不但危害动物,也直接使人类面临生态系统破坏、养殖污染、疫病流行等问题。此外,残害生命的恶劣行为也极大地影响个人的心理健康,由此所郁积的暴戾之气也阻碍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和谐的达成。
  2、有关虐待动物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
  我国积极参与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早在1980年便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之后还逐渐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捕鲸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但是,目前中国动物保护不利的情况,特别是活熊取胆行业不断发展、滥取动物皮毛不断扩大,家畜屠宰前注水等,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感。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乃至于民间组织纷纷对这些恶性事件表示关注与忧虑。这些都严重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使中国的国际公信力下降。实际上,大规模虐待动物也违反中国文化精神。此外,由于我国没有充分回应国际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使得我国难以逾越发达国家所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及经济建设水平。
  3、相关法律零散、立法理念和技术落后
  我国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各省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动物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渔业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到动物保护的零散规范。这些规范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范过分零散,立法技术相对落后,许多规范互相矛盾,配合不协调;第二,保护范围过窄、过于片面,如对于野生动物的定义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又如缺乏对除珍稀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类型的保护,以及与动物相关各环节的规范;第三,立法理念相对陈旧,没有对虐待动物加以严格界定和管理,防范措施少,惩罚力度不够。
  二、立法的可能性
  目前中国法学界对于动物保护法的研究无论是从主体理论、动物福利等抽象理论层面,还是从规范技术等方面,皆有相当的研究积累。而且,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进一步展开,一些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等先进经验也逐步为国人所熟悉,并将为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较好的借鉴。2010年,法律学者就《动物保护法》所提出的专家建议稿,也是一种学术研究积累,可以为制定正式的《动物保护法》提供有益的借鉴。据2010年部分网站的民意投票显示,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75%的网民赞成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或《动物保护法》)的民意基础也已具备。此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拥有大量的法律实践,而这些法律实践所反射出的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法律技术的漏洞也为《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三、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的意义
  1、制定一部旨在尊重动物生命、防止虐待动物、促进动物基本利益的法律,有助于减少社会中的暴力,有利于动物保护、维持生态平衡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达致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环境;
  2、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家形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旨在防止虐待动物的《防止虐待动物法》或保护动物的《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而中国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型的大国,却没有一部完整的《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案》),这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十分不相称。同时,有利于逾越发达国家所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提升对外贸易及经济建设水平。
  3、有利于填补中国的立法空白,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动物保护法》或《防止虐待动物法》等旨在“尊重动物生命、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大陆地区作为首都所在地,应尽早应该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动物保护法》),体现法律的完整性。
  综上所述,我国亟需一部动物保护立法,因此提请全国人大把《反虐待动物法案》的制定纳入十二五法律制定规划,尽快组成由法律专家、伦理学者、动物保护团体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的《反虐待动物法案》起草委员会,推进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也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文明进入新阶段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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