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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必感果,业能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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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作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造作,具有力量、作用,称“业力”。佛法说业力极为强大、复杂、神秘,与众生数量、龙力、禅定力、佛力并称五种不可思议,“业力不可思议”,乃佛典中多处强调的格言。《大智度论》卷五引经言:

业力为最大,世界中无比。

业虽然是人有意识地造作,但一经造出,便会成为一种不依造作者意志而转移的异己力量或自然力量,转而成为束缚人承受苦乐、流转生死、不得解脱自在的绳索,称为“业缚”;业力是无情的、中性的、自然的,为一种循自然法则运作的作用力,因称“业天”。业力的强大、不可思议,主要表现在其作为一种强因,必然会按其自身本有的、自然的缘起法则、因果规律,产生其果报,称“业报”、“业果”,业的果报不但决定造业者现在所承受的一切,而且能决定造业者未来、临终、死后、来世的去向,称“业道”;还能决定造业者的心理模式、心理素质。

业力运作的规律,主要是张澄基先生所谓“同类相应”,即什么因生什么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犹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不会错乱。此外,还有自作自受、报通三世等法则。《瑜伽师地论》卷九等分业因所生的果报为五种(五果):

1.现法果,亦称“果报果”、“士用果”,指现前或今生现世便见成效、便得受用者。如努力学习现得知识技术,闻思佛法能启迪智慧,做工务农得产品收获,热心助人、服务公众不仅使他人受惠,也使自己觉得充实、愉快,获美名佳誉、好人缘等。《瑜伽师地论》卷七说听闻正法思考修学、学习工巧技术等,感得现世报。同论卷九说以增上“无顾欲解”(意欲与看法)不顾恋自身及财物,及上品慈悲欲解、净信欲解、知恩报恩欲解之心,造作利他、救济、供养等善业者,得现法果。

若造杀、盗、YIN、骗等恶业,则如《中阿含·愚痴地经》中佛陀所言,其身心现前要受三种忧苦:一者遭人责骂、轻蔑、离弃;二者遭国法责罚处置;三者心中常怀忧惧,怕被人揭发、处罚,思想包袱沉重,不得轻松安然。《大集经》卷二八说,作恶者现在得四果:一恶名远闻;二亲友远离;三得大重病,死时饮食不下,见恶境色;四财货被火烧贼劫。《瑜伽师地论》卷九说,以增上(特别大)的有顾心(顾恋自身及财物)、损恼心、憎害心、弃恩心造作恶业,尤其造五无间等重业,得现法果。造杀人等恶业者,有自害、害他、自他俱害、身心忧苦等过患。自害者,由此身败名裂,或身陷囹圄。害他者,破坏他人利益、断送他人幸福,祸及其妻儿父母。自他俱害者,或遭仇家报复,致使彼此皆伤。身心忧苦者,正造业时心怀嗔狠恶毒,或怒火中烧,或担惊害怕,造业之后畏惧忧愁,令身心不安,往往会导致疾病。

2.等流果,又称“习气果”,指善恶业一旦造作,必然会在自己阿赖耶识中落下同类种子,成为能决定以后言行和心理活动的因,会驱使人不由自主地再次、多次重操旧业。如偷窃过一次者,多会第二次偷窃;杀过一次人者,容易再度杀人。多次重复,便会形成难以更改的习气、习惯。

3.异熟果,来生后世成熟的果报。若力行十善,坐禅修定,临终得以生天,长享快乐;若能敦伦尽份,尽到做人的责任,并热爱人生,死后得以再生为人;若行杀人、偷盗、抢劫、贪污、YIN乱、诈骗等恶业,一生索取多于贡献,为害大于为善,死后会堕于地狱、饿鬼、畜生三恶道中,长期受苦。即便再生为人,还须受短命多病、被杀、贫穷、妻不贞洁、残废、盲聋、所说不被人所信受、缺乏亲友、常被诽谤等“余报”(一说此为增上果)。

4.增上果,指善恶业行所感招的生存环境及对生存环境的影响。

5.与他增上果,指个人的言行对他人带来的后果。如英雄模范的美好言行,能起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大众学习效仿,经论中说佛菩萨、圣王能令无量众生安乐;子女犯法,令其父母兄妹心中忧苦,脸上无光;一人过错,能损害其所在单位的声誉、利益,等等。实际上,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人们的业互相影响,别人的业能影响自己,自己的业也能影响别人。

从时间上讲,业果有现报、生报、后报三种报应方式。现报,谓当下或今生受报,即现法果。生报,谓死后、来生受报,属异熟果。后报,谓在遥远的他生后世才会受报。果报成熟的早晚,由其所需因缘是否具足而定,因缘不具足则暂不受报,是故世间往往见有好人不得好报、恶人不见恶报的现象。但不论果报成熟的时间拖得多长,只要造了业因,便没有不受报的道理。《大宝积经·入胎藏会》偈云:

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佛经中说业报成熟时,即便以大神通力上天入地、钻山潜海,也不可能逃脱。所造业不亡、必受果报的原因,是业尤其是与其它众生相关的业,必定会在自他的阿赖耶识中留下种子,种子虽念念灭而作用恒随转,成为一种自然的力量,必然会按照自然力量所遵循的因果法则,成熟果报。就像千年的古莲子,只要种在塘泥中,还会发芽出苗,开花结果。

佛法的因果论,合理解释了一切果报,既否定一切无因无果的无因自然论、断灭论,也否定将一切归于前世所造业的宿命论。《显扬圣教论》卷十说:果报的原因非一,或有果报唯是宿世业为因,如生于恶趣及贫贱人家等;或有果报乃杂因所生,如从事官宦、农、商、盗窃等,有获得富乐者,有劳而无功者;或有果报唯以现在业为因,如听闻正法如法修行、修学知识技术、运动舞蹈等。

按佛学之说,也并非所有的业都必然受报。非善非恶的无记业和非故意或非有意造作的“不故作业”,不必受报。《中阿含经·业相应品·思经》佛言:

若不故作业,我说此不必受报。

必然受报的,只是有意造作的善恶业,此类善恶业,又根据轻与重、增长与不增长、定与不定等区别,其果报亦各自不同。最重的业称“增上业”或“猛利极重业”,必感极重果报,而且受报的时间较近。《瑜伽师地论》卷九说这种业有六相:一加行,谓以极深重坚固的善心或恶意为动机;二串习,多次重复,成为习性;三自性,业本身性质极重,如杀人、贩毒、谤佛等重大恶业,救人、无私奉献、精勤学佛等极重善业;四事,谓造业时的表现,如以刀连刺人数十下而致死等;五所治一类,谓一向所作,一贯所作,多年不改者;六所治损害,如能痛改前非之类。定业,指必定受报者,其必定又有时间、果报俱定和报定时不定、时定报不定之别。《优婆塞经·业品》云:

何因缘故名果报定?常作无悔故,专心作故,立誓愿故,作已欢喜故,是故是业得果报定,除是之外悉名不定。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特点的才是必受果报的定业,其余不定业,缘合方报,缘不合未必受报。《涅槃经·婴儿行品》说:“一切众生不定业多,决定业少。”

又,结果与动机不同的“业颠倒”及无意中所造成的恶果,如误杀,据《瑜伽师地论》卷九说虽有杀生而无杀生罪,“然有杀生种类杀生相似同分罪生”,意谓这类业与故意所造杀业结果虽同而果报不同,不受故杀的果报,但毕竟造成了重大恶果,也要受与故杀相似的部分果报。

有漏业所感招的果报,从公与私的角度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同类众生或多数人所共见共享,如某地区的自然、社会环境,是在该地区生活的所有人共同受用的,此类果报由该地区人共造或各人所造业中的共同者——“共业”所感;另一种是个人独自受用的果报,如个人的先天禀赋、疾病等,此类果报由“不共业”所感。使人生于何种种类、地区、时代,由“引业”或“牵引业”、“总报业”所决定;同类众生之间个体的差别,由“满业”所决定。《阿毗达磨杂集论·决择谛品》说有的业可牵引来生一世的异熟果,有的业可牵引来世多生的异熟果;有的异熟果由一业所感,有的异熟果由多业所感。人一生多造下许多能牵引未来异熟果的业,佛经说一念受千生,其中重业、多次惯习的业、临死时现前的业、最初所引的业,先成熟果报,能决定死后的去向。

总之,业的力量巨大无比,业的作用神秘奇妙,不可思议。业是众生命运的主宰者,是众生心理素质、心理模式、心灵桎梏的制造者,业不仅带给众生现前的苦乐辛酸、悲欢荣辱,而且决定众生死后的去向和他生后世的际遇。业还是世界的创造者,是真正的造物主,《华严经·十回向品》偈云:

一切世间之所有,种种果报各不同,莫不皆由业力成。

不仅众生现前受用的身体、容貌、智商、情商等,乃自己宿世所造业的产品,即大家共依的日月星球、山河大地等生存条件,也是共业所感招,至于田园舍宅、道路水渠、高楼大厦、车辆机器、衣物器具等,更明显是人类业的直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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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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