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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上座部佛教之基本五戒 一、离杀生学处 (Pà?àtipàtà verama??) 离杀生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也就是戒除杀生的学处。 生,巴利语pà?à,直译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或者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于人趣者,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结生心)开始,直到死亡这一段期间都称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马、牛、狗、鸡,乃至蚊虫、蚂蚁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亚卡(yakkha,夜叉)、饿鬼(peta)、龙(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于植物并没有命根,只属于无意识的“非执取色”(anupàdinna r?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内。 杀生是指故意夺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杀也属于杀生。 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教他人杀,也包括通过赞叹或鼓励而使对方死亡[ 进行临终关怀时须特别小心:不要劝临终病人放弃对生命的执着和赞叹来生的美好,只能劝他放下对亲属、财产等外物的执着,提醒他忆起曾做过的善行及帮他做善事,教导他忆念佛陀的功德等禅修业处。],以及堕胎等。 具足了五个条件即构成杀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杀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非故意——他并没有想:“我要以这样的方法来杀死它 (他)。”在没有杀害意图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时失手掉落石块,不小心压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并不知道“通过这样它(他)将会死。”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并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当有人生病时拿药给病人吃,他因此得并发症而死。 4.疯狂者——由于胆汁等的关系而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 5.心乱者——由于亚卡等的关系而使心迷乱。当火和黄金、粪便和檀香同时出现时,他都无法分辨好坏。以此为判定的标准。(Pr.A.66, 179) 二、离不与取学处 (Adinnàdànà verama??) 离不与取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偷盗戒。也就是戒除偷盗的学处。 不与取,巴利语adinnàdàna。由adinna(没有给与的)+ àdàna(拿取)组成。凡任何属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经物主的允许而取为己有者,即是不与取。 具足四个条件构成不与取,即: 1.属于其他人类所有的物品; 2.明知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盗心; 4.偷取[ 在律注《普端严》和《疑惑度脱》中解释“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种方式。因文繁不录。]。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己物想——误以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别人的物品。因为没有盗心,所以不犯。 2. 亲厚取——拿取亲厚者[ 具足五项条件构成亲厚者(vissàsa): a. 相识——曾见过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说——曾经这样说过:“我的东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还活着; e. 当他知道我拿取时将会感到高兴。(Mv.356)]的物品。 3. 暂时取——在拿取之时想:“我将会归还”“我将会补偿”而暂时借取。 4. 粪扫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这是没有主人的丢弃物”而拿取。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7. 极度痛苦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而什么都不知道。 三、离非梵行学处 [ 对于五戒,即把此学处的“非梵行”改为“欲邪行”。欲邪行即不正当的性关系(包括同XING恋)。具足三个条件构成欲邪行,即:1.没资格发生性关系的对象;2.以从事之心;3.以道入道。] (Abrahmacariyà verama??) 离非梵行学处,有时也译为不YIN戒。也就是戒除性行为的学处。 梵行,巴利语brahmacariya的直译。意为清净、尊贵、值得赞叹的行为;或如清净、尊贵的诸佛、独觉佛、出家圣弟子等清净者们的生活方式。 有三种梵行:第一、佛陀的教法;第二、出家修行的生活;第三、避免两性行为的独身生活。在这里的梵行是指第三种。 非梵行,巴利语abrahmacariya,为“梵行”的反义词,即性交、交媾、性行为、YIN欲法、不净行,是指以染污心发生两性交媾的行为。 性交的对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别则包括男性、女性、两性人和黄门[ 黄门 (pa?óaka):即生殖器被阉割者或先天性生殖器缺陷者。]。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非梵行: 1.以从事之心; 2.以道入道。 “以从事之心”——受乐之心。无论是插入时、插入后、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时中受乐[ 受乐 (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许、想要、喜欢、受用之意。]者,即构成违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之道。 若性交的对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两性人,“道”是指阴道 (生殖器、女根)、肛门和口三道; 若性交的对象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黄门,“道”是指肛门和口二道。 无论性交的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当他们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并且受乐,即构成违犯。 所谓“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之道,即使达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构成违犯。 假如自己的肛门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时,性交时不论有无使用保险套,皆犯。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时即使遭攻击也不知道。 2. 不受乐——即使知道,但完全没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5. 极度痛苦者。 四、离妄语学处 (Musàvàdà verama??) 离妄语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妄语戒。也就是戒除说虚妄不实话语的学处。 妄语,巴利语musàvàdà,又作虚诳语,是指心口相违,说虚妄不实的言语。如没有看见、听到、感觉及不知道,却说看见、听到、感觉及知道,欺骗他人。 说虚妄语除了用口头说出之外,也包括书写及打手势等身体语言,凡是由心存欺骗而作出的行为或语言皆构成违犯。 建议受持离妄语学处者也应避免以下三种语言: 1. 两舌(pisu?àvàcà) ——搬弄是非,向A传B的是非,向B传A的是非,离间亲友。 2. 恶口(pharusàvàcà) ——骂詈咒诅,使他人难堪。 3. 绮语(samphappalàpa) ——毫无意义的世俗浮辞,能增长放逸、忘失正念的话题。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妄语: 1. 心存欺骗; 2. 以各种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因冲动等未经思考而急速说出。由于无欺骗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说此而误说成彼——由于愚钝等原因,使所说的内容与想要说的不同。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五、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 (Surà-meraya-majja-pamàda??hànà verama??) 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有时也译为不饮酒戒。 诸酒类,巴利语surà-meraya-majja,直译为谷酒、花果酒、酒类。也就是戒除饮用各种酒类的学处,并且包括各种**毒品。 谷酒(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酿制之酒; 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实等所酿制之酒; 酒类(majja) ——只是前面两种酒,以饮之会醉之义为酒类。凡其他任何饮之会醉的,服用了会导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乱的物品,皆称为酒类。 放逸之因(pamàda??hàna) ——导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这些酒类之后,由此而导致陶醉、放逸,称为放逸之因。 此学处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物和毒品,例如:鸦片、大麻、摇头丸、迷幻药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酒 (**品); 现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饮(使)用。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不知道——以为是水或其他饮料而误喝。 2.饮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咸酸酱[ 咸酸酱 (lo?asov?raka):一种由百味腌制的药 (sabbarasàbhisa?kha- taü ekaü bhesajjaü)。据说在腌制时,把诃子、山楂、川楝等药材,米谷等各种粮食,芭蕉等各种果实,笋、鱼、肉片等各种食物,加上蜂蜜、糖、岩盐、盐等,装入缸中密封后放置经一年、两年或三年,腌制成呈蒲桃汁颜色的酱。食之可治疗风病、咳嗽、麻风、黄疸、痔瘘等病。比库在饭后也可食用这种酱。有病者可直接吃,无病者可掺水后饮用。(Pr.A.192)]、苏打(sutta)或醋等。 3.为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吗啡、鸦片等的药品。 4.为了调味而加入少许酒于肉汤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则犯。 5.疯狂者。 6.心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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