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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十、观燃可燃品(索达吉堪布 译) |
 
麦彭仁波切:中论释 十、观燃可燃品(索达吉堪布 译)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均为取火工具),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然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如果木柴与火的本性为异体,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则不观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够炽燃。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还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火也就成了[亦名]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火]。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的缘故,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如果不互相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须能常时燃烧。这样,就不需要重新点火的举动,(如果此结论成立,)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此二者为异体,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它的意义为: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换言之,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互为他体。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其原因是:如果我们这样承许,火必须观待于木柴,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就没有以上过失了。) 在那个时候,正在燃烧的只能称之为木柴,于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并不存在,又以什么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谁也无能为力。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至]。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如果火与木柴,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体。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则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总之,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须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原译: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如果承许在同一时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够成立,则无论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说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过失。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观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然而,火法也是观待的法。如果认为火法所观待之法或者观待处——木柴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义正词严地提出:是观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最终二者也就无法成立了。如果二者成立的话,又怎么需要观待能立呢?如同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于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于事一样。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如果承许“某法因为具备观待而成立”,那么请问:其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还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么能够观待呢?如同鹿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观待)一样。如果承许是已经成立的法,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观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因为无论火观待的是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观点,都已经被驳斥得一败涂地。而不观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有前面所说的应成不观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观待以及应成恒时燃烧的过失。 同理,观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为观待的论点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的缘故。而不观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不是正在燃烧而被称为木柴不符合逻辑的缘故。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不是正在燃烧,不能称其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烧的原料,又怎么不是可燃呢? 当然不是可燃,因为能障碍其成为可燃的因素存在的缘故。 那么,马头火(南方大海中一烈马口中所喷火焰)又作何解释呢? 我们此时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须由木柴而产生的火,而马头火并不是由木柴而产生的,所以也就不是我们此处所指的“火”。或者因为(马头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所以,并没有可以堪称为领受者人我的能立。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倘若存在火,则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去推敲,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即使你们苦心竭虑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烧的主张,然而这种观点却没有可以安身立命之处,因为火本身都不可成立的缘故。为什么呢?我们可以假设,这种所谓的火,无论是作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烧的,还是作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首先,火绝对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因为,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则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无因的过失;其次,木柴自身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有关遮破火与木柴的其余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中已经作了宣说。我们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只须在措辞上稍作改动即可。 因此,作为瑜伽士,用此处抉择燃与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它诸法,包括外器世间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间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烧的观点融会贯通。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通过以上论述,主要抉择了(燃与可燃)为一体与异体的情况。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 因此,木柴并不是火,否则用“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的推理可以损害;同样,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就可以证明。 因为用以上的两个道理,已经将火与木柴的本体为一体与异体的两种观点进行了破斥。所以(火中)也不具备一体与异体的(木柴)。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备能依的木柴;而这种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凡是异体的法,则应遍是能依所依的缘故,所以其不可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 前面已经抉择了火与木柴一体、异体、具足、能依以及所依不存在的道理。依靠这个道理,我们也可以同样依次宣讲:如果对领受者人我,取受或者所领受的五蕴二者以此五法进行观察,也不可成立。 同理,(依靠这个道理,)我们还可以宣讲诸如瓶子与氆氇、支分与有支以及因果等其他法若以五种方法进行观察,都不可成立的观点。 己三、(呵斥违品之见):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 如果有人还会扬言:领受者人我及其所领受的五蕴存在,果法等诸法以及经纬等法也是以本体一体与异体的方式存在的。 龙猛我只会认为: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强调的远离常断的缘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为以如此的耽执,在正量面前无法立足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十观燃可燃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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