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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品 结 界 说戒,自恣及僧羯磨。佛制令同住处僧齐集,即同一住处全部比丘同来集会之意。所谓同一住处,当何所指?同房、同寮、同寺、同乡、或同县市,皆是同一住处,故必划定一范围,称之为界。界有二种:一是僧众所结定之界,称为结界。一是国家所定或其他法律所划定之界,称非结界。 界是羯磨之主要条件,羯磨虽合律制,但失界则羯磨不成。佛制对结界如是严密,盖欲令同住处僧众,和敬共住耳。 结 界 佛许僧众自定住处范围大小,但亦制定其最小与最大之范围。最小不得不能容二十一比丘伸手相及坐。最大,不得过三由旬,否则不成界。 为何不得不能容二十一僧,因僧羯磨须有二十一僧之故。为何不得过三由旬,因难看管故。(泰制十六公里为一由旬) 此则为纯僧羯磨之界,非行化之界,与经中所习见之僧聚落界或村邑界不同矣。 划定之范围,应有识记,佛令以用若干物为范围之识记,称之为标。可用作标之物,共有八种。谓:山、石、林、树、蚁封(蚁垤)、路、河、水。 山:分三种,谓石山、土山、石土山。 石:可立石为标。但所立石,最大者,不得较象为大。最小之石,不得小于十二波罗蔗浆(约三公斤)。 林:制令用坚木,如柚木娑罗木等,榕木、芒果树亦可。每处约四五株,即可称林。 不许用树干脆弱之树作标,如多罗树、椰树等。 树:与林同,须坚木未枯,高八指以上,干大如针,即可作标。但须植于地上,栽在大盆大瓮者,不得作标。 (制许如此低小之树作标,似应酌量。) 路:仍在使用之人行路或牛车路皆可,路长仅过二三人家亦可,无人行之路或大路之支路,而再折返合大路者,不许作标。 蚁封:即蚁垤,制高八指,大如牛角,即可作标。 河:谓流水,详见非结界。 水:谓不流之止水,即池井等。有谓不许用常取用水之池井为标。盖恐水涸失标。 既作一方之标,不许再作他方之标,如曲折之河,不许利用其曲折作二标用。 除上八种外,不许用其他物作标。 每界应有若干标?无制定,但最小当有三标。有三种界:则为三角形界为三标,四角形界为四标,多种平方形者为六标,图示如次: 佛制,若结界之标断,以影为标。无标,则失界,即不成界也。(标断,谓标与标间不相联接,以影为标,谓以物影为标。无标,谓无标界相。故不成界也。) 佛不许所标新界,与旧界所先标者相重或连接。如相重或连接,则新者不成界,但新旧界之间,有势分者,则成界。 佛许将旧结界解除,而重新结界,谓之解界。所解之界,可与新结之界合,而成新界。 所结之界,称为同一住处界。住此界内比丘,得参与布萨、自恣、僧羯磨等。 于此界内,佛许结离衣界,除界内有屋及屋邻接。 结界法 结界:例先于其地解界,盖不先解界而行结界,则将来发见其地先有结界,而未解界,则新结之界,不能成界。除无僧住之荒寺,不必结界。 解界:须集近邻僧众或与欲齐集羯磨,每处解之。(闻诸尊宿言:昔用竹条于界内排方格,每格坐一比丘,至满所结界。亦尝见有二十一比丘排坐白解界已,又再排坐白解,至满界已。此二事,似过繁复,若于说戒堂中一白,各标又各一白,则较为适当。如大界,可逐一在中央处白解。) 解界:应先解离衣界,再解同住处界。又可先解界,后结界,不必在一日中,解界及结界竟。 (现所用标物,多用石丸,埋土中,上作基或小亭,安一界石丸或界石片,如此则寺虽荒废,基亭倒坏,仍可掘出石丸,证明界相。但经意欲令界标,为众所共见,如行政之立石柱,划分府界。又泰古寺在四基上之界石片特大,尝试掘其下,并无石丸,先僧皇尝示界标,应坚树于地面,而非沉埋在地下。又应为所共见之标,如以树作标,则应是坚木,高大不可移植。如以池为标,则应是人所常用之池。各方皆应有标,但亦不必强立八标,以能引之成界为是。私意大界应有八标,小界则四标,似亦已足矣。) 结界时,界内比丘必齐集或与欲,此时,例令一沙弥或寺檀越,在外看守,勿令余处比丘入界内。继此,则为问标。 问标:僧众不必同问,只差四比丘往标处,先往东方标,立标前,由一比丘问。 在东方,以何为标? 是时由另一比丘,或僧众,或观礼诸在家人,闻声答言:大德!是彼石。 彼问标比丘,再说言:彼石,是标。 如是由东标,逐方至东北标,共八标。但须再从东北标至东标再问共九问,否则结界不成,因失东北至东一段。 问标已,由一聪慧好声比丘,作白二羯磨言: 大德僧听!此四方标,若僧齐集,僧当结僧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四方标。僧结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少停,复言:)僧已忍,于此四方标内,僧结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所结之界,其范围除各标外,下深至水轮,仍是同一住处界,同一布萨界。所以有此下至水轮之标,则因若界内有池井,则池井仍是同一住处,同一布萨之故。 又唱同一住处界时,亦是唱结离衣界时。 一切羯磨,若解界,问标,唱界相,应于界内作,界外作、则不成界。或因此之故,例在界中央,埋一石丸标,以证明僧在此作羯磨。 制许有谓二重界,大界称外相,集僧受欲不便,再于大界内结小界,称为内相,大界与小界间,留一势分界,广一肘至四指。又小界,许有多处。 一、小界。二、势分。三、大界。四、大界内相界。五、小界外相界。 现今有三种界:谓小界,即说戒堂界。大界,即全寺界。二重界,即内外界相。 又另有河流界,即河流贯界中,而以河之两岸为界,如图。 流贯界中之河流,必须经常有舟船航行,有停舶处,或有桥,意欲令两岸僧,得同一住处,同一布萨也。 非 结 界 若僧不自结界,则和敬共住之界,佛许僧依地方行政所定之界,而入居之,称为聚落界或村邑界,是同一住处,同一布萨界。 以聚落或以村邑为界,则视僧之多少,及齐集之便利而定,但不许结离衣界。 七树界(萨多阿婆盘多罗) 于无人家之森林中,佛令于僧住处周围,结七树界,一树等于三公尺半。称为森林或七树界。 水 界 佛许在“一老人泼水所及处”结界,称为水界。水界有三:谓河、海、池。 河:谓有水流之河。海:谓碱水海。池:谓止水之池。 在水面结界:可在舟泊处或水上建筑物,而唱结界。不泊住之舟,不许结界。“一老人泼水所及处”,尝令人试之,约一公尺半,此则较森林界为小。 第二十五品 执 事 僧 僧众集住处,必有执事之僧,佛许僧众依各事设立执事僧。比丘之可选任执事者,不应有四种偏心:谓一、不因友好而偏。二、不因憎恶而偏。三、不因愚惑而偏。四、不因怖畏而偏。又须具有所执事之学识才干。 既依上选定已,应先告彼被选定比丘;彼比丘诺已,则在僧中作白二羯磨。又,一比丘可任多职。 佛许立执事僧如下: 一、掌 衣 分三职,谓受衣、护衣、分衣,此三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 衣 比 丘 掌衣比丘,应知应受衣及不应受衣。应受衣,为施主供常住、供僧众、供安居僧之衣。不应受衣,为施主指定供某比丘之衣,除施主托代供任何一比丘外。 掌衣比丘,应知应护衣及不应护衣。若施主供安居僧,应护至解安居日。若所供不足比丘数,应藏护待足。若施主所供足比丘数,则不应藏护,应随时分。 掌衣比丘,应知应分衣及不应分衣。又应知界,时,事,人等。 界:若供一寺之比丘,则全寺现前比丘,皆同得分。若供一界比丘,而有二寺乃至多寺,为同利同法界,则各寺所有比丘,皆得同分。 时:若安居期衣,则唯分与安居诸比丘,若分与客比丘,应先向安居僧众求许,若非安居期衣,应分与客比丘。 事:即衣。大多为雨水衣及安居期衣,应知衣质好坏?是何种布?是何种衣?每种共有若干?若足分全寺,则先从长老起,以下依腊分与。若不足分,应先藏护。若只一衣或少衣,亦可分与劳作比丘或淡薄比丘。 人:即受分诸法友,谓比丘、沙弥,比丘得一分,沙弥得半分。若衣多,足每位分,则平等分。 施主所供解安居期衣,即迦提那衣,应分与依制受分,在众中穿著比丘,不应入常住分。 亡比丘、或亡沙弥之三衣,应由僧众分与瞻病之比丘、沙弥。 二、掌 食 分四职:谓分食、分粥(药物)、分果、分嚼食。此四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食比丘应无四种偏心,知应分食及不应分食。若施主所供之浆,为供客比丘食,供将远行比丘食,供瞻病比丘食,供香室食(供住其所建之房舍之比丘),如是诸食,皆不应分。又所分,必平等分与全寺全界比丘。 分与有二种:一是施主来寺供养之食,一是施主延往其家之供食。 经载食有八种:谓供僧众之食,供某僧之食;延僧之食;供舍罗之食;半月供之食;齐日供之食;黑白分一日供之食(每月初一及十六日)。 供僧众之食物,大多施主来寺,设食供全寺僧众,应平等分与,沙弥亦然。 供僧众之食,施主自来,或令人送来,或请住持派比丘往其家带来,此则依腊全寺分与,周而复始。若施主每日供僧,名为常供之食,则另依腊全寺分与,周而复始,与前同。 延僧之食,施主延僧至其家供齐,若不限僧数,则掌食比丘定之。若限定五位十者,由掌食比丘依腊次派往受供。若施主指定供某某比丘,又附请四僧,则当由彼某比丘自延请,与掌食比丘无关。但若彼某比丘托代延,亦可依腊代延。 供舍罗之食,即施主多位,各设食来寺供。又各书自己姓名于纸上卷成条形,合置盘中,供各比丘,比丘各取一纸,视纸上施主姓名,而受其供。同寺沙弥,亦应受供。若僧少而施主多,可延邻寺僧来受供,依腊次复供,至食尽为止。 半月供;齐日供;黑白分一日供;与供僧众之食同。唯供食之时,各有所定之不同而已。 分食又有另三种食,谓:粥、果、嚼食物。 粥:为液体之饮用食物,非属固体饱食之物,与现在之咖啡,或可可粉同。佛对供此粥之婆罗门赞言:谓能止饥,能令风畅,利小便,助消化。故在佛世,似为早晨托钵前饮用,然后外出托钵。 果:寺内所种植者,租寺园人所供者,施主所供者。应平等分与,沙弥亦然。 嚼食物:除果外,诸根类食物,如芋薯、或甜食类等,皆须平等分与。 三、 掌 住 处 掌住处亦二职:谓分房舍、分床座,二职可由一比丘任之。 若有多房舍,应一比丘分与一房;若不足,则每房可分与二三比丘不等。同房住比丘,若小腊比丘,欲开闭窗户或读诵,须先求大腊比丘许准。 分与时,经制在前安居期,后安居期,及过上二期后。 安居期分与,为令于此房住安居。在安居期中,不许令彼迁往他房。 过前二期后之分与,为分与诸于自恣后,仍欲续住至明年安居者。若比丘自恣后,欲往他寺住或返俗,则不必分与。 房舍之分与,必正知彼彼比丘之德腊。正如彼有无辅济山门之职。正知彼是义学比丘,则应与静处。正知是患病,则应与众隔离。然后依事理分与,则众比丘皆得其所矣。 四、掌 工 分掌:监工人之工作,沙弥之工作,建筑工作。 即修造寺宇等土木工作,若无工人,则用沙弥,故有掌沙弥之职。沙弥之工作,无制定何种工作,似为代替比丘所不可作之工作,如砍树掘土,种植树木,炊煮食事等。 建筑则为寺内之新建筑,或修理土木工作,或寺方自建房舍、或施主供养,而由比丘监工。 掌 库 掌库分保管僧物,分与日用小杂物,可由一比丘兼任之。 小杂物,谓药、针、刀、鞋、腰带、滤水布等。 第二十六品 迦提衣 迦提:亦作迦稀那,羯稀那。译义是作衣之木框。是僧羯磨之一,于雨季末月作,但佛许延至冬季末。 迦提衣:是安居期中,僧中有长衣,足作三衣之一衣,僧众付与一比丘。彼比丘于一日中缝作竟,来告僧众请随喜,僧众为之随喜。 作迦提衣是比丘要事,法友应共作。受迦提衣比丘,必为住三月安居之比丘。迦提衣,可用新布、旧布、盖尸布、下布(人所弃布)等。或由在家人或法友所供僧众者。但除借来或非法得来者,又不得蓄经宿者。 迦提衣羯磨髓是同界、同住、安居三月比丘,具足五位。因一位是受衣比丘,余四位乃足僧数。余界比丘,不许入众及白羯磨。 受迦提衣比丘,应以能作迦提衣比丘为准。能作有多位,则以衣之新旧,腊之大小,德行为准。 付迦提衣,须在僧中白二羯磨。但大抵在未于僧中白二前,经事先议定,定已,乃在僧中白二。 比丘既在僧中受衣已,应于一日间,作竟七事,谓:浣洗、计量、裁断、缀合、缝成、染坏、点坏——即点一坏色圆点于衣上,其点不得小于虱子背。此七事,应于一日内作竟;不竟,则为不相应,即不合法。 (但后来,迦提衣皆用已作成者,非僧众所共一日作竟。若作时施视之,原亦无有不合之处,惟于和合作衣之意,则为无有矣。) 作迦提衣七事竟,欲作三衣之何种衣,即系念作之,唱言:我以此大衣(或中衣下衣),作迦提衣。 唱时,应执或捧彼衣。 之后,作衣比丘,应入僧众,偏袒合掌白言:“大德僧听!僧众迦提衣已作竟,是相应迦提衣,请大德僧随喜。” 时僧众偏袒合掌共说言:“大德!僧众迦提衣已作竟,是相应迦提衣,我等随喜。” (此处入僧众偏袒合掌,无长跪二字,但今皆长跪唱言。又入僧众,亦可作入见一比丘,因可一时向多比丘请随喜,亦可先后赴各比丘请随喜也。) 上是作迦提衣竟,作迦提衣比丘,应随喜诸比丘众,因同为受迦提衣者,同得迦提衣功德。 若迦提衣是施主来供养僧众者,则多附有随供余物,余物如为余衣布(除迦提衣外),若受衣比丘余衣旧破,亦可分与,再有余、则依腊分与。但若为重物,则是僧众所有,不许分与,除施主供迦提衣唱言:“谁诸比丘!受我等供迦提衣,则我等供彼比丘。” 如是,则彼物非僧众所有,是彼比丘所有。若施主不如上唱言,则为僧众常住物。 诸比丘受迦提衣已,同得五功德。谓:一、蓄余衣无罪。二、离三衣一宿无罪。三、别众食无罪。四、食前后,至施主家不嘱同利无罪。五、得所持衣无罪(一作,背请无罪)。 迦提衣期,可延四个月。可因障碍(亦称执受),而不舍受迦提衣,若无障碍,则衣期尽。 障碍有二,谓:寺障碍、衣障碍。 比丘若住寺若离寺,但系念将住寺返寺,名寺障碍。若离寺时言:将不返寺。名寺障碍尽。 比丘未作衣、作未竟、作时失衣,但望再作衣,名衣障碍。比丘若作衣竟或作未竟,而衣坏、或衣失、或火焚坏,而不望受衣,名衣障碍尽。 若有二或一障碍,仍可得受衣功德,亦仍在衣时内。若二障碍尽,则失衣功德,衣时亦尽,名舍迦提衣。 又僧众亦可在衣期中舍迦提衣。 舍迦提衣,共有八种,名舍迦提衣母得迦。 一、比丘作衣竟,自离去不返,是舍迦提衣。是衣障碍先尽,寺障碍后尽。 二、比丘未作衣或作未竟,自离去不返,在界外作衣,是舍迦提衣,是寺障碍先尽,衣障碍后尽。 三、比丘发心不作衣,是发心舍迦提衣。 四、比丘在作衣,而衣坏或失衣,是衣坏或失衣是舍迦提衣。 五、比丘离去不返,望受衣及作衣,而不得作衣,是失望舍迦提衣。 六、比丘离去,望欲返,亦在界外作衣竟,但传闻寺已舍迦提衣,是名传闻舍迦提衣。 七、比丘作衣竟思返寺,但过舍衣期,是名过衣期舍迦提衣。 八、比丘作衣竟,思欲及舍衣期中返,彼舍衣期与众同。 (佛令一日作衣竟,意似令僧和合中分与,如是。今僧用已作成衣,为迦提衣,自与佛意有不合之处矣。) 第二十七品 出家及具戒 出 家 出家,常指出家具戒,亦指具戒前之出家,亦指受沙弥戒。佛世则多指出家具戒。但亦似指披袈娑时为出家,皈依时为具戒,佛于听弟子出家入僧众时,辄言:善来比丘!或言:比丘善来!我已善说,汝当净行,正尽苦际。 故此出家具戒,可合用。但其意,则是先出家,而后始得受具戒。具戒:即比丘戒,亦称具足戒或大戒。 古制令求出家者,剃除须发,披袈裟,偏袒一肩,礼众比丘足,长跪合掌唱言:“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我再皈依佛;我再皈依法;我再皈依僧。我三皈依佛;我三皈依法;我三皈依僧。” 仅此仪式,即名住沙弥地。 出家应为同住比丘众所共知。佛令剃发亦须向僧众请求,行剃发之比丘,应带求出家者至同界比丘众中唱言:我今白僧众,我与此男童剃发。或言:我今白僧众,我为此男童剃发为沙门。或言:此男童求出家。 又许往各比丘住处白,亦可令比丘或沙弥往代白。说言:大德比丘!有一求出家者,我与彼白剃发。 新剃发者,若发长不过二指量,则不必剃发,亦不必白剃。但剃发前,例受五处作念观。谓:发、毛、爪、齿、皮、作顺念逆念。 披袈裟,例先奉袈裟,向僧唱言:“大德比丘!请受此袈裟,听我出家,令我明出苦涅槃法。” 如是,传戒师可为著袈裟,亦可令一比丘沙弥或居士为代著,亦可令其自著,如是名为比丘分与袈裟,非可无故而自著自穿。 既外出剃发穿袈裟已,则再入僧众,礼比丘众足,长跪合掌受三皈依,传戒师当言:汝当如是语。或言、汝当随我语。 然后为彼授十戒。 传戒师应是满十腊之比丘。 沙弥未足具戒年龄,于满比丘年龄已,可继受具戒。但疑戒不净,传戒师可再授三皈十戒,后授具戒。 具 戒 今唯说白四羯磨等事。 求具戒人,应是男人,年满二十,无诸遮难。 年满二十,须确满二十年,非自生年作一年计,应至明年生日,计为一岁。年未满二十而受具戒者,不成具戒,为之受具戒及入僧众者,犯单堕罪,僧众同犯学处罪,不知或误犯者无罪。 年二十而未满二十岁者,若是大居士,度之于圣教有大利,彼有正信,乐于具戒,迟之恐于事不宜,应即为之受具戒。但至年满二十,应重授具戒。 其他遮难,有…… 关于非男人者有黄门,即缺灭一般男人所有之器官。 关于圣教者:有杀阿罗汉,污比丘尼,二形(即好作女扮,或女假男装)外道,犯波罗夷返俗,破僧,出佛身血。 关于生身父母者:杀父、杀母。 以上诸遮难,不能具戒。具戒时未知,具戒后乃知者,应摈出,令其返俗。(制令诸有上遮难者,不得受具戒,但可为沙弥否?佛意则似不可,因出家为具戒之初行,受沙弥戒后,应受具戒。既不堪受具戒,则亦不应出家,除因年龄外。) 除上遮难,绝对禁止具戒外,仍有其他不绝对禁止之遮难。已出家者,不被摈返俗,传戒师仅犯学处罪。此诸遮难,有不许出家,亦有不许具戒。 不许出家者有八种,谓 …… 一、患传染病:不可治病,慢性病者,有五种。谓:痈疽、白癫、干消、癫狂。 二、器官残缺者:有手断、足断、耳断、鼻断、手指断及足趾断、手足拇指断。 三、肢体残缺者:有手指相连,成一大片者。驼背、矮小、颈瘤、无足掌、异于人(坏之方面):谓太高、太低、太黑、太白、太瘦、太肥、头太大、或太小等。 四、残废者,谓:盲目、手足或指曲不能伸、跛者、哑、聋、盲哑、盲聋、盲哑及聋。 五、老弱者,谓:动作迟钝。 六、有系累者,谓:父母不许出家,王臣(即公务员),负债人,奴。 七、刑事犯。 八、妨害治安者:贼首、逃犯、在通辑中之刑事犯。 上列诸人不许出家,自不许具戒无疑。 又另有不许具戒者。谓无传戒师,非比丘之传戒师,以僧众为传戒师。无钵,无衣,无钵囊。借来之衣,借来之钵,借来之衣钵。 无以上遮难者,是有具戒资格者,可以受具足戒。 授具戒僧众:在中国(即印度中部大城市)最少应有十位。在边地,(落后地区)最少应有五位。若僧不满数,名人不成。 授具戒,应在相应法之僧界内授。界内比丘,不来入僧众,应依法与欲;比丘不齐集,不与欲,名人不成。 未具足戒前,有多初行:谓求出家,求依止,皈依传戒师,唱自己法名,唱传戒师名,告钵,告衣。令求戒往外立,一比丘屏处问遮难召入僧中,僧中问遮难等。 屏处:指离僧众十二肘处。为何定十二肘?当为掷土所及处,为僧住处以外地。 问遮难之比丘,可由僧众差一比丘问;亦可由一比丘,自向求具戒问,于此似无定制。 问汝是人不?除因有龙变形为人,来求具戒外。似指问是一般有人性有伦常之人,非野人暴人,不堪列入人类之人。 向僧众请求召求具戒入僧众者,是问遮难比丘。 除出家外,以上若稍有误失,仍成具戒。 继此,则为白四羯磨。此为重要羯磨,小有错误脱落,名为白羯磨不成,具戒亦不成。 白羯磨未终,有比丘反对,则羯磨不成。须直至白:谁不忍者说。第三说竟,具戒乃成。 白羯磨,每二比丘同说,因同说则不致有脱落错误。又因求具戒者每为二人,有一比丘对一求具戒之意。 佛许僧众,每次同时可授具戒二人或三人,但不许四人。似以四人,则成僧众之数。 授具戒已,应告时、告日、告季、告寺界、寺名、传戒师名、羯磨师名,僧数。说四依法,四堕落法。 诸白羯磨文 解不失衣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解前结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解不失衣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解不失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前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僧解同一住处,同一说法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界问标 东方,以何为标? 东南方,以何为标?南方,以何为标? 西南方,以何为标?西方,以何为标? 西北方,以何为标?北方,以何为标? 东北方,以何为标? 每方各答言:大德!以石为标。 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于此四周界标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今于此四周界标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谁诸长老忍,听僧于界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于此界内,结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不失衣界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结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于此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界,结不失衣界,除村及村外。谁诸长老忍,听结不失衣界,除村及村外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结不失衣界处,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立掌管比丘文 立分衣比丘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谁诸长老忍,听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立如是名比丘,为分衣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分食、分房舍、掌衣、掌食、掌房舍等同上,惟换职位名称。 分与房舍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谁诸长老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与如是名比丘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如是名居士新造房舍,供如是名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分与迦提衣文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有迦提衣,僧当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有迦提衣,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谁诸长老忍,听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僧已忍,听僧分迦提衣与如是名比丘,作迦提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出家及具戒文 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 我再皈依佛;我再皈依法;我再皈依僧。 我三皈依佛;我三皈依法;我三皈依僧。 十学处文(沙弥十戒) 不杀生。 不与取。 不非梵行。 不妄语。 不饮榖酒、果酒。 不非时食。 不舞蹈、唱歌、音乐,不往观听。 不涂香、香花、薰香饰身。 不坐、卧高广大床。 不受领金银。 告钵衣文 此是汝钵?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僧伽梨衣?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郁多罗衣?答言:如是大德。 此是汝安陀会衣?答言:如是大德。 汝往彼处立。 受差问缘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比丘求具戒弟子,若僧时到,我将教授问彼如是名某甲。 教授问遮难文 如是名某甲,汝听!此是汝诚谛时,实语时。若大德在僧中问汝,汝当以无畏心,无疚心,若有言有,若无言无。僧众当如是问汝:如是病,汝有不耶? 癞病?不也,大德。臞痈病?不也,大德。 癣疥病?不也,大德。喘病?不也,大德。 癫痫病?不也,大德。 汝是人不?是也,大德。汝是丈夫不?是也,大德。 汝是非奴不?非也,大德。汝非负债人不?非也,大德。 汝非王臣不?非也,大德。父母听汝出家不?听也,大德。 汝年满二十岁不?已满,大德。衣钵具足不?具足,大德。 汝何名?我名某某,大德。汝传戒师何名?名某某,大德。 白召求具戒入僧中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戒弟子,我教授问遮难彼已,若僧时到,如是名某甲,听将来入众。 求具戒文 我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我再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我三向僧求具足戒,愿僧拔济我。 白和问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戒弟子,若听时到,僧忍听,我问彼诸遮难事。 正问遮难文 如是名某甲,谛听!今是汝至诚时,实语时。我问如是事,若有、汝当答有,若无、汝当答无,汝有如是病不耶? (问答同上) 汝传戒师何名? 名某某大德。 白授具戒羯磨文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如是名大德求具足戒弟子,从清净,无诸一切遮难,衣钵具足。如是名某某,是如是名大德求具足戒弟子,从僧众求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授如是名某甲具足戒,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是某大德求具足戒弟子,彼清净,无一切障难,衣钵具足,从僧众求具足戒,某大德是传戒师。谁诸长老忍,僧授如是名某甲具足戒,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者,默然;谁诸长老不忍者,说。 我如是再说,大德僧听……我如是三说,大德僧听,如是名某甲,如是名大德是传戒师。 僧已授具足戒竟。僧已忍听,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教 诫 文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行乞食,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僧次请食,若别请食,若僧常食,若别施食,若月黑白分内食,若齐日食,若月黑白分首日食。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粪扫衣,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麻布、若棉布、若野蚕丝、若细羊毛、若纱纻、若诸杂物。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树下住,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僧房舍、若枋覆、若楼阁、若苫、若洞窟。 出家始从今日,乃至命存,依陈弃药,而自支济,为大福乐。若生酥、若熟酥、若植油、若蜜、若蔗浆。 比丘具戒已,不作不净行,两行会法,乃至共傍生等,比丘犯者,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被斩首,非复人躯。比丘犯YIN,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取他之所不与物,乃至一草,比丘取他之所不与物若五磨洒,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叶黄落,非复缘丽,比丘取他之所不与物,若五磨洒,如五磨洒,过五磨洒,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断他命,乃至蝼蚁。比丘故心,而断他命,乃至人胎,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大石制,不能更合,比丘断他命,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比丘具戒已,不得妄言,得上人法,乃至乐居静处。比丘以染污心未得谓得,诸上人法,禅那解脱,正定止观,圣道妙果,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多罗断,无复萌长。比丘以染污心,妄言得上人法,亦复如是,便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是,始从今日,乃至命存,汝不应犯。 后 记 本书原文称:毗尼那目佉。义为:戒律纲目,内容与道宣祖师之行事钞及随机羯磨略同。皆各:具罗种类,杂相毕陈。盖严净毗尼,祖祖行同,无古今矣。 本书为泰国曼谷皇朝第十世僧皇御撰,僧皇为在俗之公拍耶跋折罗禅那婆罗沙亲王。生于佛历二四○三年,童贞出家,寂于二四六四年。平生精力,为校释泰国所有经典。 本书原文为三卷。第一卷,(第一品至第十品)为比丘戒释义,第二第三为大品小品之钞要,略见本书中。 本书传译,参考弘一律师之道宣祖师之行事钞及随机羯磨等释义,不详译而摭译。以事相繁复,而亦因宗乘小有所异也。 佛历二五一二年解安居日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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