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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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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法律
  法谚云:“有社会,斯有法律。”可见法律是伴随社会而产生,在原始的社会中,并无法律的特别规范存在,端赖一种共遵的习惯来规范社会,这种习惯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礼仪等。换句话说,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因为社会复杂化之后的需要,而以之作为行为的共同准则;而宗教对社会形成规范的自然作用,则是因为宗教的本质在净化心灵,劝人为善,是安定社会的磐石。
  佛教戒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僧团的清净和乐,以达到究竟解脱的目的。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后,祖师大德因应时代的需要而制定丛林清规,于是戒律与中国化的丛林清规,便架构出中国佛教僧团的生活规范和法律制度。若与世间法律相比,犯刑法上的非告诉乃论,像杀生、伤害、偷盗、侵占、诈欺、贪污、贩毒等,也是触犯五戒的行为。法律的三读立法,就如同佛门的三番羯磨。在法律上,犯罪行为人只要有悔意,就可以视情况予以酌量减刑;佛门认为罪业透过诚心发露忏悔,便可以获得清净,更符合更生保护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会有罪;在佛门则只要有了犯意,就属于犯戒。佛门的戒律很注重人性,世间的法律会有不公平、冤狱,或顶罪等疏漏,但因果则不会有疏漏和侥幸。所以国父说:“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学是哲学之母佛法可以补法律的不足。”又说:“法律防范犯罪于已然,佛法防范犯罪于未然。”
  佛教的法律制度
  戒律作为僧团的法律制度,首重规范心意的起心动念,以治心为要,与世间法律从组织规范、行为规范、犯罪治裁等来约束人们的生活,在结构上有些共通之处,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标,还是不如佛法能够治本的究竟。
  世间法律的定义,自古以来就有多种说法,如:神意、自然、正义、强者、历史等。现代法学家对法律的定义为:“法律者,以保障群众安宁,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并透过国家公权力而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是现代人对法律的理解,承袭自西方的“大陆法系”。相较于中国传统的法制,从传说的《禹刑》三千条,到周公制礼,李悝制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而后《秦律》、《汉九章律》、《晋泰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历时四千余年,大抵用在维持专制权力、统治阶级和刑罚,现代法律以人为本,重视人民的权利义务,显然是较民主的立法。
  而佛教戒律的定义:戒,是自发心的遵守一切戒条;律,则含有他律规范之意,是为维持教团秩序而制订的规律条文及惩罚规定,包含一切的律仪。佛教传到东土之后,除了奉行六和僧团外,更因“马祖创丛林,百丈立清规”,而产生具有中国色彩的“丛林清规”,规定丛林的组织及寺众日常生活的规则。此后随着时代及寺院所需不同,又制订有各种的共住规约,如:宋代的《禅苑清规》、元代的《至大清规》、明代的《敕修百丈清规》、民初的《高旻寺规约》,乃至日本佛教的《永平清规》、《大鉴清规》、《莲门清规》、《草山清规》等。以下从佛陀制戒的因缘、制戒的目的、戒律的重要性、戒律的种类来介绍佛教的法律制度。
  制戒的因缘:《摩诃僧只律》卷一提到:“如来不以无过患因缘而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在僧团最初成立的十二年,佛陀只为弟子制定了教授波罗提木叉,即“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十二年后,有弟子犯不净行,佛陀才开始随犯随制,透过大众的制约,维护僧团的清净和乐。
  制戒的目的:《摩诃僧只律》卷一记载:“诸佛如来不为声闻制戒,不立说波罗提木叉法,是故如来灭度之后,法不久住。”佛陀指出过去拘那含牟尼佛与随叶佛,因为不广为诸弟子说法,不结戒,也不说戒,因此弟子疲厌,法不久住。南传《善见律》也说:“大德!毗尼藏(律藏)是佛法之寿,毗尼藏住,佛法亦住。”所谓法住僧住,可见戒律的宣说奉行,攸关僧团的兴亡,正法的存续。
  律载制戒有十种利益:“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稳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此十种利益,前九种以法摄僧,是确保僧团清净和乐的方便,最后的“正法久住”才是佛陀制律的最究竟目的,因为“佛法弘扬本在僧”。相较于世法之为伸张正义和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佛教戒律的制定,更富涵宗教的使命感与如来利生的慈悲。
  戒律的重要性:《佛遗教经》云:“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闇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若我住世,无异此也。”佛陀心切地嘱咐弟子“以戒为师”,肯定戒律与佛陀在世无异。佛弟子以佛陀的智慧和圆满人格为依归,服膺真理,肯定本具的平等佛性,这是不共世间法的。戒律不仅被奉为三藏之一,更是三学之一,依之而学,能达到究竟解脱。
  戒律的种类:佛教戒律因受持者身份和发心的不同,有在家的三归五戒、八关斋戒、菩萨戒;出家的沙弥及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及菩萨戒。从戒律受持的层次来说,是渐次受持的;从受持的内涵来看,因在家与出家而有不同。以菩萨戒为例,《优婆塞戒经》记载在家菩萨戒为“六重二十八轻戒”;《梵网经》记载出家菩萨戒为“十重四十八轻戒”。
  一般提到佛教的戒律,便要说到五部律,这是就律藏传承的分派来说;说到五篇七聚,是就具足戒的罪行来分;说到四科,即戒法、戒体、戒行、戒相,是就戒条的分析,每一条戒律皆具足四科;在戒相之中,又各有开、遮、持、犯的分别,做为清净受持的准绳。世间的法律,随顺着时代和需要,也时有增订、废除,种类不胜枚举,以现代法令为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事法、诉讼法、公法、私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条约、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和不成文法;因地区、时代的不同发展也有殊异,如中华法系、日本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佛子归依至尊的佛陀,便是要学佛所学,行佛所行,证佛所证的真理,依戒定慧三学而行。总括来说,不外止持、作持二门,七佛通戒偈说:“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不仅含盖声闻戒,也包括了菩萨戒的三聚净戒,说明佛教的戒律不仅消极的禁止做一切恶事(止持),更积极地规范行一切善事(作持),净化自己,利益他人,就是当作而不为者也是犯戒。这是佛教戒律既单纯又广大的不可思议处。
  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
  《华严经》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学佛无非是欲求无上正等正觉,而持戒是菩提的根本,也是迈向解脱自在的法门。《佛遗教经》说:“若人能持净戒,则能有善法;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戒律的精神在自发心的清净受持,在于实践,因为持戒是修行一切善法的基础,也是一切修行的根本。
  戒律的精神是慈心不犯,是以法摄众,是因果不爽,是忏悔清净。佛陀常自言:“我不摄受众,我以法摄众,我亦僧数。”重视戒和同修,以身体力行来体现真理,庄严戒律。
  以法摄众:《大涅槃经》卷六云:“诸比丘!当依四依法。何等为四?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世间行政机关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法官审判时享有“自由心证”的司法独立;英美法庭有“衡平原则”的妥协正义;佛教则注重“依法不依人”的尚法精神。佛陀在世时,以真理教导弟子,维持正法;佛陀灭度后,指示弟子依法不依人,以戒为师,因为法性即是如来法身的体现。
  慈心不犯:戒律的受持固然是基于信仰而来,但是根本还是出自不侵犯他人的慈悲心。因为我持戒清净,他人不必担心受到我的侵犯,能予他人无畏施,故五戒又称五大施;因为我持戒不侵犯而尊重他人,便能避免触犯刑法,得到真正的自由。慈悲心的培养要从“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做起,因为一切众生轮转六道,经历百千劫,皆曾互为父母,彼此有恩,因此由慈心的培养,才能彻底的戒杀止恶,促进社会的和谐,达到真正的“无缘大慈,同体大悲”。
  因果不爽:经上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际会时,果报还自受。”又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只是时辰未到。”因果的业律是很现实的,如是因即感如是果,是必然不爽的。此种业报思想对身心的规范,远超越法律条文有形的束缚。
  忏悔清净:世间法律对犯罪的矫治途径,有处以死刑、徒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等。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窃盗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这些方式无非是透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惩恶向善的作用。
  但是佛教戒律除了至重的波罗夷罪不通忏悔外,犯了过错,只要在僧团中透过布萨、自恣的羯磨法,真诚勇敢的发露,如法的忏悔,就可以得到清净。这是给犯错的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做到实质的更生保护。
  戒律与现代法律的比较
  世间的法律,强调罪刑法定主义,只规范人们外在的行为,因此对于心意犯罪的矫治和犯罪的根治,常有无力之感。佛教则强调心为罪源,重视身口意三业的清净,从心源导正偏差行为。刑法上虽也规定“作为犯”、“不作为犯”,但只是狭义地就犯罪行为的型态来区分,不如佛教戒律的止持、作持广摄一切善恶法。因此,佛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究竟有何异同,如何补法律的不足,可从下列的比较作概括的认识:
  五戒与刑法:五戒,是指不杀生、不偷盗、不邪YIN、不妄语、不饮酒等五种戒法,为戒律的根本,故称“根本大戒”。在僧团中,犯了杀、盗、YIN、妄四重戒其中任何一条,如同死刑,无法再共住于僧团,也就是要被逐出僧团,取消其出家资格。五戒也可以说是世间刑法的总摄,以目前在监服刑的受刑人而言,大都是触犯五戒。譬如:杀人、伤害、毁容、殴打等,是犯了杀生戒;贪污、侵占、窃盗、抢劫、绑票等,是犯了偷盗戒;强奸、嫖妓、拐骗、重婚、妨害家庭等,是犯了邪YIN戒;毁谤、诈欺、背信、伪证、倒会等,是犯了妄语戒;贩毒、吸毒、运毒、吸食烟酒等,是犯了饮酒戒。这些罪行都离不开五戒。
  清规与民法:“民法”指的是规范人民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佛教律法中也有生活的规范,但要全然区分戒律中的民法和刑法规定并不容易,因为两者常相含摄。但可以“共住规约”为代表,如佛制的六和敬法及中国化的丛林清规偷兰遮与未遂: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遂犯之处罚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这是刑法赋予法官减免刑责的自由裁量权。这项政策的规定,旨在鼓励犯罪行为人能即时回头,切莫一错再错。佛教也有这样的慈悲方便,如道宣律师《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云:“偷兰遮一聚,罪通正从,体兼轻重,律列七聚,六聚并含偷兰。”这主要是针对触犯将构成四波罗夷重罪而未遂的诸罪所说,期使透过量刑的减轻,发露忏悔,还得身心清净。两者的立意是相同的。
  心意与犯意: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犯罪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故意、过失来作为量刑的判断标准,如故意杀人者与过失杀人者,其刑罚就不一样;对于事后自首、悔过者,刑法第五十七条列有科刑轻重的标准,并得酌情量刑。佛教戒律因犯罪型态不同,也有种种规定,以比丘戒为例,有八类戒条、五等罪行、七项罪名、六种果报之别,这与世间法律因所犯罪刑不同,所判罪名不同,情况是一样的。
  佛教非常重视心意犯罪的轻重,每一条戒相之中皆有开、遮、持、犯的分别,犯同一条戒,因动机、方法、结果等的不同,导致犯罪的轻重与忏悔的方式也不同。如杀人时要具足“是人、人想、杀心、兴方便、前人断命”五个条件,才构成不可悔罪,这与刑法因重视犯意和犯罪事实而制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阻却违法要件的道理是相同的。但是佛教心意戒的积极意义,在要求个人自发地观照身口意的起心动念,防范不法于念头起时,较世间法更为彻底。
  发露与自首:僧团每半月举行“布萨”,读诵戒律,问各自有无犯戒,已犯戒者,立即当场发露表白忏悔,以恢复身心清净。“自恣”是在每年夏安居的圆满日,诸比丘集会,随他人之意,举发自己所犯的过错,请大众评断规诫,并当众忏悔,求得清净。布萨中的出罪,类似刑法中的自首;自恣中的举发,类似检察官检发犯罪。由举罪与出罪可以看出佛子对自己言行的负责态度,与僧团戒律及大众对犯错者的宽容性,使犯戒者能勇于认错,获得清净,维护僧团的清净和乐。如此的自发清净心,是世间法律所望尘莫及。
  羯磨法与诉讼法:国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权力来维护,当个人权益或国家、社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透过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来伸张正义。佛教为维护僧团的清净,也有一套简单又公正的诉讼法,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决。
  羯磨法是佛教的会议法,用以授戒、说戒、忏罪及处理僧务,六和僧团得以清净便是透过羯磨法来达成。如法的羯磨法必须具足四个条件,即法、事、人、处都合于该项羯磨的规定,例如:出僧残罪属于众法忏,须于二十位清净比丘前忏悔,经过如法的羯磨,才算是忏悔清净。并配合灭诤法的运作,共同确保僧团的和乐清净。
  羯磨法的种类有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其中白四羯磨即三番羯磨,指于重大决议案时,先作一遍宣告,再作三番宣读,每读一遍,向大众征求同意一次,必须众中默然无议,议案才能成立通过;这与现代法律立法的三读通过,颇多类似共通之处。而三番羯磨法早在佛陀时代就已经制定了,可见佛教教团是非常注重民主精神和大众意见。
  佛性与平等:世间以法律来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而佛教的教主释迦牟尼佛也讲平等,他在菩提树下证悟时作狮子吼:“奇哉!奇哉!大地众生皆有如来智慧德相,只因妄想执着不能证得。”广泛指出一切众生皆具平等无差别的法性,人人都能成佛,这种真正的平等并非透过制约而来,自然比世间法更彻底。因为佛陀不仅阐述了宇宙的真理,更希望众生都能了解自己内在的潜能,开发佛性,人人做自己心中的尺量,得到究竟的解脱。
  业力与证据:世间的法律,事事讲究证据,有理无证据还是不免被冤枉,条文虽然多如牛毛,却仍然无法规范无穷的人事,达到毋枉毋纵。但是佛教在业报的定义之下,大家受报的机会均等,绝无特殊。做了善事就有善报,做了恶事就有恶报。虽然也有人说,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不过,在法律上难免有些特权;在业力的前提下,善恶业报,绝无特权可言。
  日本有一位大臣楠正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后来在执行时留下“非、理、法、权、天”五个字,非(是非)、理(道理)、法(法律)、权(权力)、天(因果)的意思是,是非不能胜过道理;有理的若不合法,理也不能胜过法。若调查一下囚犯的犯法事实,则知他们不一定每个人都犯下滔天大罪,都不合道理;只是你虽有理,却不能胜过法律。法律虽然大公无私,但是却有些人仍然可以大弄权术,钻法律的漏洞;不过,不论权术的力量再大,终究逃不过因果业报的制裁,因为业报是公平的,人人机会均等,不管你如何灵巧,如何聪明、善辩,终究必须接受业报的制裁。所以,法律有冤枉我们的时候,历史有辜负我们的因缘,但是因果绝对会给我们公道。
  佛法与国法:刑法中,对于藏匿犯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佛教虽然讲慈悲,但却不包庇犯罪者。例如优婆离有一次曾问佛陀说:“佛陀!犯了国法的人,我们可以接受他出家吗?”佛陀回答说:“优婆离!国法的合不合理,那是人民与政府的事,假使犯了国法,在没有宣判无罪前,僧团不可以接受他出家。”这是佛陀对国法的尊重,因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并未出国法之家,仍然受到国法的规范。
  佛法与世法有时是不免相左的,究竟何者较为殊胜呢?有些行为从世俗法上看是恶事,可是从佛法上推敲却是善事。譬如杀生本来是犯罪的,但是为了救生而杀生,以杀生为救生,是菩萨的慈悲方便权智。释迦牟尼佛过去因地修行时,为了救五百位商人免于强盗所害,兴起“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悲心,而杀一恶人。像这种慈心而杀,不能以一般杀生的尺度来论断他的罪过。五代时的一代宗师永明延寿禅师,未出家前,身为库吏,曾未经朝廷批准,用官钱放生,救济灾民。在当时,侵夺公款,律当处死,但在临刑时,面无惧色,行刑者追问其详,他坦然地回答:“动用库钱是为了放生救民,自己并没有私用一文。”吴越王受其感召,终获无罪释放,准其出家为僧。世法毕竟是人所制定的刻板条文,未必能切合实际的需要,适时维护人民的权利;而佛法的真理却是恒常不变,依之而行,能真正的导正人心,利益社会大众。
  佛陀入灭以后,戒律一直是维系着教团的慧命,如《菩萨璎珞本业经.大众受学品第七》说:“一切众生初入三宝海,以信为本,住在佛家,以戒为本。”修学佛法必须守戒,就如同进入国家、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其法律一样;而佛教戒学则更具有持身处众、增进道业、趣向无上菩提的殊胜作用,能除一切大恶。戒为一切诸善功德的住处,不持戒,则世间有漏善法也难以成办,所以持戒是人生向上的起点,是佛子修行佛道的根本。
  世间法律虽然已由“报复刑”转成“教育刑”,但其治疗社会病态的效果,因为不能直指病因,对症下药,仍不如佛法的潜移默化。乱世用重典,虽能恫吓于一时,却不能杜绝犯罪于永远。唯有公正、公义、爱、慈悲,才能改善社会风气。今日佛光山推动慈悲爱心列车和慈悲爱心人等运动,就是希望号召全民的力量和觉性,达到“心灵净化,道德重整,找回良知,安定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提倡受持“五戒”,因为如果一个人能够自发的受持五戒,一个人的人格道德就能健全;一家都能受持五戒,一家的人格道德都能健全;一个团体、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都能奉持五戒,那国家的安和乐利,世界的和平,人间净土的完成,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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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微观 与 大乘、小乘

桑耶论诤中的”大乘和尚见”—”顿入”说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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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第一禅林――乾明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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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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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沉香阁导游词(慈云禅寺)


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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